制作安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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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注:如仅为加工合同,名称最好定为《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如此则发包方改为定作方,承包方改为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1、结构:。
2、建筑面积:。
3、层数、建筑高度:。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第二条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设计范围:
。
二、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注:本条内容可作为合同附件列载)
8、其它设计要求
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10、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
11、经发包方确认出承包方采购的材料:
。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工程±0.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
(注:1、如遇非我公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
2、属承包范围和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
二、±0.000以上钢结构图纸设计、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本工程运输由方负责,运费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六、其它:。
第四条工程造价
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
。
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万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报价单仅为合同定价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万元,由发包方支付总包方;费用万元,由发包方支付给方。
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
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的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并经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执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现场工程量增减确认单执行。
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工程造价中%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安装费),计万元。
(注:如定价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则本条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为元。
第二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万元,在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
第五款可表述为: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第六款可表述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综合固定单价x实行施工面积+费用。)
第五条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工程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定。
注:如由发包方负责设计,则:
(1)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于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和施工图捌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和安装。
(2)将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款删除;
(3)将本条第九款顺序号改为第二款,对各款依次编号。
二、设计费(包括转委托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万元,由承担。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拼跨则必须提供底层和相关建筑的施工图。
五、发包方应于本同生效后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日内完成设计任务。
六、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套,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经发包方确认。
七、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设
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和安装施工的需要。
八、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按要求设计。
发包方自行设计或委托第三人设计±0.00以下基础部分时,由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发包方设计基础时采用。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批准。
十、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
2、材料设备增加时,追加材料设备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