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路基施工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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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

路基分册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

目录

1.总则 (1)

1.1 目的和范围 (1)

1.2 编制依据 (1)

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

2.1一般规定 (2)

2.2技术准备 (2)

2.3作业条件 (3)

2.4安全文明施工 (4)

3 一般路基施工 (5)

3.1一般规定 (5)

3.2挖方路基 (6)

3 3 填方路基 (9)

3.4 雨季施工 (17)

3.5 安全文明施工 (17)

4 路基排水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20)

4.3 跌水、急流槽 (21)

5 特殊路基处理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盲沟、渗沟施工 (23)

5.3 软土地基处理 (24)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30)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31)

5.6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33)

5.7 安全文明施工 (33)

6 路基防护 (33)

6.1一般规定 (34)

6.2 浆砌片(块)石或混凝土预制块防护 (34)

6.4 路基生态防护 (36)

7 挡土墙 (36)

7.1 一般要求 (36)

7.2 施工工序 (36)

7.3 施工要点 (37)

7.4 质量控制 (38)

8 预应力锚索(杆) (38)

8.1 —般规定 (38)

8.2 施工工序 (39)

8.3 施工要点 (39)

8.4 质量控制 (42)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43)

8.6 锚索(杆)检测 (44)

9 涵洞、通道 (45)

9.1 一般规定 (45)

9.2 圆管涵 (45)

9.3 盖板涵 (46)

9.4 箱涵、通道 (47)

9.5 倒虹吸 (48)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49)

10.1 路堤整修 (49)

10.2 路堑整修 (50)

10.3 路槽移交 (51)

1 1 路基监测与观测 (51)

11.1 一般规定 (51)

11.2 软基工程观测 (51)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52)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54)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55)

11.2弃土场 (55)

12.3 安全文明施工 (56)

13附录典型示意图 (57)

1.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实施细则。

1.1.2本细则适用于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路基工程施工管理。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路基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2.1.1在路基施工开工前,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

2.1.2在做好现场调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

2.1.3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2.1.4现场规划、三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的需要。

2.1.5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

2.2技术准备

2.2.1基本要求

(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全面理解设计要求和做好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遗失的标志桩等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2)经过复核,对存在异议的导线控制点,承包人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解决办法;对存在异议的基准点,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有勘误高程的修正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定正确高程。

(3)承包人应将施工中全部控制桩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进行加固保护,并在水准点、三角网点等处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4)所有导线、中线、水准点的复测,增设断面复测和补测等工作,测量精度、技术要求等应符合《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的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对破坏的桩位点应及时恢复。

(6)对每项测量成果必须进行复核,原始记录应存档。

2.2.2导线复测

(1)当原测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使用导线复测仪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4)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5)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和改移,且施工期间应保证其精度。

2.2.3水准点复测

(1)对于交付的水准点,首先应对其进行复核,并与国家水准点闭合;超出容许误差范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

(2)沿路线每500m宜设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和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测设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一般平原区不得大于200m,山岭区或丘陵区为100m.

(3)水准点有可能受施工影响时,应进行处理。

2.2.4中线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中线放样时,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应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

(3)如发现涉及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做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2.2.5路基放样

(1)在路基施工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在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应标识清楚。在横断面施测中,还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标出相关水位、土石分界等。

(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对高填深挖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2.3作业条件

2.3.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所有监理工程师制定的要保留的植被、地下构造物及其他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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