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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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这些人认为,权利应当高于一切,也许除了
服从于另一种更高的正义之外,它们不能被牺牲。
权利范围的扩展,最重要的一步是从自然权
利转变为人类权利。这一观点认为,对自然权利的
认识,本质上源于个人私有的观念,以及必须免受
他人侵害的私人财产权;然而关于人类权利,论辩
常常停留在某种观念上,即人类或者更确切地说个 人是有着需要和利益的生命,如果他或她要过一种 完整的人类生活,这种需要和利益就必须得到满足 。自然权利理论家的防范他人的权利,就倾向于变 成人类权利理论家的对他人的要求权。
却可能隐含着强权和霸权的逻辑。如何协调人权的普
适性和国情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当今人权 理论与实践所必然面对和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
米尔恩的“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1、鉴于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规范的多样性,得到某种 共同体认可的特定的权利要求,无法用充足的理由来 证明,它在别的共同体也必须得到同等程度的认可。 一种可被合理辩护的普遍人权,应该能够与各国的具 体情况相容。2、不论社会发展和道德规范存在多少 差异,一些起码的即最低限度的人权必须得到所有共 同体的一致信护;若某一共同体对其公开拒绝,则只 能断定,该共同体的道德规范本身存在缺陷。国情和 文化传统的多样性不能成为拒斥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 的托词。人权标准因为是低度的,所以才是普遍的; 由于是普遍的,因而也就只能是低度的。
“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马里旦) 就本质而言,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成文法律, 而是一种昭示绝对公理或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它 作为具有理性禀赋的人所普遍认同的正当行为准 则,发布着按人的内在价值看待人、用属人的方 式对待人的道德律令。这样的自然法表征着一种 超验的“理想程序”,为正当和不正当的行为确 立了一个界标,事实上也构成了制定和执行具体 的成文法律的终极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成文 法以及法律化的政治建制,归根到底都必须放在 自然法的价值天平上加以测度。
2、自由权:人们享有不受任意逮捕、拘禁和其他 非法侵犯的人身自由;不受无理检查的通信自由;自主
选择住地和住所的迁徙自由;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和价值
立场的精神自由;通过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发表意见 的言论自由等。 3、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合乎逻辑的 延伸;财产权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保障。没 有财产权,便无法有效维护人的尊严。财产权看似是物 权,实质上是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首先为捍卫权利、反抗政治权威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所有人都拥有权利,并且拥有相同的基本
权利。再次,权利的核心是自由,权利拥有者不应
当干涉他人的权利(自由)。权利除了这种普遍的
义务外,权利主要不与义务相联系。
主要以自由界定权利,遭到日益尖锐的批评:这样界
定权利腐蚀了任何意义上的共同体以及对公民福利的责任。
“自然”的哲学沉思,并不停留于杂多、易变的“现
象”,而是超越有形的万物,寻求齐一、单纯、恒常的 形而上的宇宙“本体” 。“自然”就是“本性”、
“本质”和“本原”,也就是中国的“天理”和“天
斯多葛学派主张“按自然生活”,实质上也 就是追求一种合乎人性的、真正属人的生存方 式。他们把这种生活方式说成是“自然”的规 定,无非是借此给自己的价值理想赋予像客观 规律一样的普遍而永恒的绝对意义。用“人道” 的方式对待人,是行“天道”的客观要求,天 然正当;而一切反“人道”的举动,都悖逆 “天道”,伤天害理。
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 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 别,一概不能成立。
第二条:任何政治团体都旨在保护人与生俱来、不可
动摇的权利。这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第三条:国民是整个主权的本源;任何团 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其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政治自由指有权作一切无害于他 人的事情。因此,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 必须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力 为限;惟有法律能对此等权限作出规定。
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类免遭恐惧和匮乏的理想。
较之以往任何时代,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生活在更大程度上为权利话语所支配。在现代 社会,除了在战争或严重犯罪之类非常特殊的情
形中,很少人会怀疑人类至少拥有生命权。但是
,我们有权得到最先进的医疗吗?我们有接受高
等教育的权利吗?我们拥有工作或罢工的权利吗
?我们有用母语(如果它不是国家的主导语言)
展家庭不相容等。
功利主义奠基人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是“夸夸其
谈的胡说八道”,坚持认为惟有国家正式规定的权
利才是权利,这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路径认为我们所
声称的权利惟有为国家所认可才有意义。他提出以
拟议中的权利将在何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来决 定应当给予人们何种权利。批评者认为,考虑何者 对社会有利,或者何者有益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福,这很可能导致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乃至生命被
人权的价值依据
尽管人权在宪政体制下表现为公民的法定权利, 人权保障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价值诉求,人 权的终极依据却不在现实的生活层面,而只能超越经验 现象,到实在法之外去寻找,即“自然法”中去寻找。
“自然”(nature)类似于汉语中的“天”,指的是不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世界。在古希腊,关于
对任何人无端杀戮;不得将任何人臵于毫无必要的危险
境地。洛克认为,无端剥夺人的性命,或者肆意对人施 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的方式对待人, 因而是对“自然法”的公然违犯。倘若每个人都有权利 不遭无端杀害或不使自己的生命毫无必要地受到威胁,
那么,与此相关的义务就是,每个人不得以其中的任何
一种方式对待他人。(堕胎、安乐死、法西斯的大屠杀)
得到承认,这也推动了权利范围的扩展。个体或群体也许会
因国家的政策而遭受损失,那么他们有权得到某种形式的补 偿,或者有权采取补救性的行动吗?如果社会政策总体上对 自己不利,社会成员因而有权得到补偿,我们能否进一步说 一个国家有权从另一个国家得到补偿呢?
人权是社会成员主张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其基本内 涵包括: 1、人权本质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要求。 2、人权以建立在特定经济关系和利益基础上的政治权 力为前提条件。 3、人权体现在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与政治权力之间的 关系。 4、人权是法定的资格性规定。 人权的特性: 1、主体的相对个体性 2、法定规范性 3、权利主体的自主性 4、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5、自由的价值性
这一对权利核心的重新定位在19世纪赢得了发展。该
观点认为任何社会都必须有一定的公民权模式或理想来界定
那个社会,将它凝聚在一起。一旦这一理想得到公认,社会
就不得不确保所有公民都能接近它。与自然相对的社会是权 利存在和得到界定的根本。19世纪社会的迅速发展也推动了 权利的扩展,有人将变化中的社会期望和感受视为权利定义 中的一个活跃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国家的角色日益
人权与自由
一、人权 1.人权的内涵 2.人权的价值依据 3.人权的评判标准 4.人权的主要内容 5.人权的保障与保护 二、自由 1.自由的内涵 2.贡斯当的自由观 3.伯林的自由观
“应然”与“实然的紧张,是人类政治生活
的基本境遇。人不是天使,无法靠神性达致完
美的生活。但是,对不能臻于完美境界的现实
以及阶级、阶层、民族、集团的实际利益密切相百度文库的
现实社会问题,这就是对人权的形式上的认同和实质
上的争论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反差的原因。
人权的评判标准
人权悖论:从理想的角度看,尊重和保护人权乃 一正当的道德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权能否以及
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和保护,却往往受到特定社会
历史条件的制约。当一种现实的政治—法律体系过分 偏离或断然否定人权准则的时候,人们就会打出人权 的理想旗臶来同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法律体系抗争; 可当一种借捍卫人权的名义正当化了的行动,骨子里
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干预同霸权逻辑 融为一体。 弗莱纳:贫穷不能作为国家恐怖和酷刑的 借口。大沼保昭: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不仅 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内思考人权,而且在与西方 文明并驾齐驱的其他文明的视阈内省察人权, 以便缓和并逐步化解文明之间的矛盾冲突。
人权的主要内容
1、生命权:每个人都有独特的生命,且这种生命 只有一次,不可能再造或重生。在保障人权的清单中, 生命权应被看作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生命权要求:不得
,也将有一套自己的独特权利。但如果权利源于自然,而不
是源于历史,那么同样的权利将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论他 们生活在哪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历史,权利是普遍的。
贸易扩张、欧洲帝国在全球的发展以及最初由
欧美主导的国际组织的相继出现,权利问题呈现出
新的力量。宣称具有普遍效力的权利难道不是西方
文明的产物吗?它们比源自于其他文化的权利更自 然、更优越吗?文化相对主义者认为:西方人强调 的个人是权利的拥有者,与其他文化对社会群体的 强调相矛盾;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强调,与其他文化 的共有模式相矛盾;国际宪章把家庭(核心家庭) 视为基本社会单位,与非西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扩
接受教育的权利吗?我们可以承认自己拥有权利
,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从何处得到它们?
权利话语也发生了古典和现代的重大裂变:
1、权利源于国家,是国家授予公民以权利。
2、中世纪把权利与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联系在 3、现代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它们不是来自政
一起,权利根据个人在群体中的身份而变化。 治权威,而是人类生而拥有的,权利独立于国家。
政治提出应当如何的理想诉求,却是人类政治
生活得以不断改良的先决条件。一种合乎正义
的政治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因此,人权理
念的提出与传播,乃是标示人类政治生活文明
化的重要界碑。
历史经验表明,对人权的有效保护需要一
个稳定的制度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
民主、共和、宪政就是这一平台的四大支柱。
自由强调个人拥有免于种种无理干预而自主选
自然法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的深远影响:
1、自然法确证的本来意义的人权,指的是人之为
人按其本性所应该享有的基本的人格权利。这种权利
之所以平等,普遍地属于每一个男女,仅仅因为他们
是“人”,此乃“天赋”。按照自然法的理论逻辑, 人权被宣布为“天赋”,表明它在价值上是自足完善 的,并不需要经验实例作证据。即使它从没在任何一 种具体境遇中实现过,其价值正当性也永远有效。也
联合国在1948年表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但
该宣言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1966年联合国大会正
式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为对人类家庭
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
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为确认 这些权利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为确认按照世界人 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同样的条件,使人们可以像 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一样,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
正是这种永远有效的价值正当性,使人权作为终极依
归,向实存的法律、政治、社会体系发出“应当如何”
的道德诉求。
2、自然法为人权所作的辩护,只是提供了一个抽
象的框架,一个包裹主观信仰的理论范式。而借用这
个范式,不同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表达的东西,可能 相去甚远,乃至完全相悖。自然法的抽象框架可以用 来盛放很不相同的具体内容;而到底盛放什么,并不 是一个思辨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与特定的时代条件
马克思就认为社会中的人如果受这一权利概念支配,就会变 得自私自利;社会至多被视为一种必要的约束。
从抽象的自然推导出权利时,另一个潜在的权利来源
就被忽视了。柏克将本国的过去视为权利和义务的源泉,从
祖先开始谈继承权;而潘恩则将其仅仅看作是束缚,否认当
代人应受祖先约束。柏克坚持认为英国人的权利是英国历史 的产物,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别的民族有不同的历史经验
择和行动的正当权利;民主要设法实现公民大
众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共和持守天下为公、
多元共治、和平协商诸原则,努力实现政治生
活的良性均衡;宪政弘扬宪法的至高权威,设
定权责边界,并将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 利予以制度化。
人权的内涵
1791年8月27日法国大革命发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指出: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