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导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财务决算所遵循的规程和程序。
这一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准确性、规范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进行深入探讨,从多个方面分析其特点和实施过程,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什么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1.1 定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是指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核算、决算和监督的一系列规程和程序。
1.2 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相关方提供可信的决策依据。
1.3 重要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估。
只有通过财务决算,才能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效果,为后续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特点2.1 合规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2 综合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全面考虑项目投资、资金使用、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决算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2.3 透明度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要求对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透明公开,确保决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4 及时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决算结果的及时性,为后续的项目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过程3.1 确定决算主体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实施要明确决算主体,一般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负责财务管理的机构负责实施。
3.2 收集相关数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需要收集相关的项目数据,包括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等,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标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解读引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保障水利工程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决算规程,对于保障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促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解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包括其目的、内容要点以及对水利项目建设的影响。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目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水利项目竣工后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决算程序,维护国家财务管理秩序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为水利项目决策、管理和评估提供有力支撑。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的内容要点1. 决算对象和范围:规程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决算工作,涵盖水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财务决算。
2. 决算主体和责任:规程明确了财务决算主体,即水利建设单位或工程部门,以及负责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和部门。
决算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负责准备和审核决算资料,并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3. 决算程序和要求:规程详细描述了决算程序和要求,包括资金使用和支出的核实、决算资料的准备和审核、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审定等环节。
决算程序应遵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确保决算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4. 决算报表和内容:规程明确了决算报表的种类和内容要求,包括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成本结构、工程实物量和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
决算报表应准确反映水利项目建设的各项情况,为后续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5. 决算监督和审计:规程强调了决算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审计两个层面。
决算主体应加强对决算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决算报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独立第三方的审计,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应用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
实际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部门编制的。
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
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
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水利部: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易协定 、 政府采购协定 、 信息技术协定等谈判 , 加快
环保 、 电子 商务 等新 议题 谈判 。 着力 把 所有 政 府性 收入 纳 入预 算 , 实行 全 口径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收到申请后 , 应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组织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 同时 , 对审查 内容和审查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项 目 法人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后 ,应及时向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 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竣工财务决算
《 办法》 强调 , 竣工财务决算 由项 目法人组织编 制, 项 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负 总责 。 设计 、 施工 、 监理 、 征地拆 迁 和移 民安 置等 单
位应配合项 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 办法》 规定 ,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 , 项 目法
人 应 在 十 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竣 工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申请
减少 。
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 办法 》 明确 , 水利部和部直属单位应 加强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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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利部于每年第 四 季度对部直属单位审核审批工作开展抽查 。年度抽 查的单位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决算 的直属单 位个数的三分之一 , 项 目数量不低于报备竣工财务
深入 推 进行 政体 制 改革 。进一 步 简政 放 权 , 这 是政 府 的 自我革命 。今 年要 再取 消 和下放 行政 审批
事项 2 0 0 项 以上。 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取消或简 化前置性审批 , 充分落实企业投资 自主权 , 推进投资 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 ,要建立权 力清单制度 , 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 一律不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水财〔1991〕13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1.06.26【实施日期】1991.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26日水利部水财[199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
大、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
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强调 ,存在未按规 定编制和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未严 格履 行审 核审批 程序 ,弄虚作 假 ,造成 国有 资产损 失等
违规违纪行为 的,对相关单位 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 罪的 ,移送 司法机关处 理。同时 ,将上述 情况纳入
项 目,取 得了明显成效 。但实际工作 中仍存在一些单位竣 工财务决算 编报不及时 、部分项 目编制不规范等 问题 。
为从根本 上解 决这些 问题 ,实 现资金 资产 全过 程 、全覆 盖监 管 ,确保 资金 资产使 用管 理规范 、安 全 、高效 。水利 部
2 0 1 3 年部长专题办公会 议明确要求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 ,在 吸收原有规定 中行之有效 内容 的基础上 ,针对 管理 中存 在的
力度 。
《 办法》 明确 ,竣 工财务决算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 。经及办 理资
产移交和投资核销 的最终依据 。
《 办法》规定 ,竣 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 目投资 总额实行 授权 审批 。超 出财政部 授权 限额 的项 目,竣工 财务决算 经水
柯斌棵 ,等 :浙江省水 土保持水 文泥沙监 测站网布局研 究 监测的要求也将越 来越 高 ,原 有浙 江省水 土流 失监 测 网络 已不能满足水土 流失监 测 的需要 。河流 泥沙监 测作 为水 土
局研究 [ J ] . 水 土保持研究 ,2 0 0 2 ,9 ( 4 ) :1 1 3 —1 1 5 . [ 2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水 利部 .s L 3 4 —2 0 l 3水文 站 网规 划技 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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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6年6月30日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
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决算程序,提高决算质量,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项目等。
三、决算程序1. 决算编制(1)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财务部门协助完成决算编制工作。
(2)决算报告要合理反映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投资规模、使用资金来源、资产质量、债务状况、成本效益分析等内容。
(3)决算报告应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 决算审查(1)决算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部门共同签署,并上报项目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2)审查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重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本控制、资产价值评估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审查部门应根据审查结果,撰写审查意见,并将意见报送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
3. 决算审核(1)财务部门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包括查验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算式正确性、财务科目的准确性等。
(2)财务部门应按照决算审核程序,组织内部审核,确保决算结果的可靠性。
(3)决算审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送给审查部门,同时报送项目负责人和上级机关。
4. 审核认定(1)审查部门应根据决算报告和审核结果,形成决算认定意见,并报送上级机关。
(2)上级机关应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3)上级机关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项目单位和决算部门,并将决算报告归档。
四、决算质量控制1.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编造虚假数据。
2. 决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决算审核过程中应注重决算数据的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准确性。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科学合理配置财务资金,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决算工作。
其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果,提供依据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保证财务决算的科学、合理、准确和可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章决算责任和权限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责任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竣工财务决算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将决算报告报送财务部门。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和总结,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决算程序和要求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决算期间和范围,及时开展决算工作。
(二)收集项目竣工的相关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支付证明、验收报告等。
(三)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核查和分析,确保合理、规范、合法的资金使用。
(四)编制决算报告,详细列示项目的投资规模、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五)财务部门审核核实决算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决算报告经审核,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七)决算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相关单位报送。
第九条决算报告应具备以下要求:(一)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
(二)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规定的要求。
(三)明确具体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规定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核审批责任,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授权水利部审批1亿元以下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按照财政部规定,水利部及所属单位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批。
由水利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三条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申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单位向上级审批(审核)单位正式提交申请报告;(二)工程项目单位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
前期项目单位按照《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三)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或项目鉴定;(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符合编制要求,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程序进行了审计,并由审计部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项目单位完成了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修改,并对审计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六)主持项目竣工验收的同级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出具了确认意见.第五条申请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鉴定书;(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四)主持竣工验收部门的同级审计部门的确认文件;(五)对各级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六)债权、债务已落实清理回收的方案;(七)上级财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文件。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条文说明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条文说明目次编制依据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方法总则自的颁发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财务制度的变化对水的另外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衔接与统一工作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对规程修规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程项目已不能满足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规程编制与规程中第要求项目法人搞好编报的日常组织保障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的落实调本条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要求是对规程第条的深化规程第条与本条是对规程第是对规程第保留了其适用的第条不符合现在有关规定的内进一步明确了竣工财务本条综合了规程条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程第同时规定非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本条在规程第条基础上增加了进度约这是项目法人在规定规程第条包含在本规程第本条与规程第对竣工财规程项目大小划分规程第条调入本规程第规程第条是实际工作的基本程序或基本要本条是新增内容本条与规程第规定少量未项目法人必须将其提交规程第本条与规程第与规程第与规程第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本条与规程第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管理的实际对规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规程第规定竣工项目应根据项目大小分别填规程第对项目如何建账核算在技术方面提出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决算的编本条与规程第付使用资产表时对建设期间发生的待摊费用必须分摊计入相关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本条规定了三种分摊方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合理分配经费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工作,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规划编制阶段1.1 制定财务决算工作计划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阶段,财务决算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于后续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该计划应明确决算工作的时间节点、责任部门以及涉及的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1.2 编制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核心文档,其中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经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内容。
决算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相关财务制度和标准,确保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 进行决算审查在决算说明书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对决算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决算数据的准确性、决算依据的合法性以及决算程序的合规性等。
审查结果将为后续的决算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决算编制阶段2.1 决算数据收集决算数据的收集是决算编制的基础工作。
在这一阶段,需要收集项目涉及的各类财务数据,包括工程量、材料采购、劳务支出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收集到的数据应准确、完整,并能够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2.2 决算核算根据收集到的决算数据,进行财务核算工作。
核算的内容包括工程投资总额、资金使用情况、材料消耗、设备维修等。
核算结果应与决算说明书相符,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编制决算报表根据决算核算结果,编制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报表的编制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要求,同时应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4 决算审定决算审定是决算编制的最后一步工作。
在这一阶段,相关部门将对决算报表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对决算报表进行确认。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监[2002]370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主要是针对水利工程竣工后进行
财务决算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间节点及范围
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间节点应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应对竣工时节点前及时开展的财务工作、工程竣工收支情况以及竣
工后关于工程保护的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的报审权限及报审流程
竣工财务决算的报审权限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经
费来源确定,其报审流程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
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要求开展。
其中,
应着重考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工程保护费用以及竣工后维护维
修费用等因素,并对审核不合格的情况作出合理说明。
四、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要求
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
审核内容包括
财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核范围内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报送要求
竣工财务决算报审通过后,应及时报送国家和省级机构,并将相关资
料存档备查。
综上所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规程为确保水利工程竣工
后财务决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相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循的规范
性文件。
同时,财务会计造假、违规管理等不良行为都会对竣工财务
决算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王瑞堂摘要:随着民生水利投资的增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呈现出点多、面广、实施主体基层化等特点。
财务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新变化,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质量和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项目法人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少与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本文结合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等方面浅析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
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
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
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
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2006年7月14日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结合现行前期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三条前期项目是指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的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工作(含业务建设)等项目。
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验收、审查的必备条件之一。
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财务成果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第二章编制主体和条件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对项目投资使用、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总责的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供与竣工财务决算有关的资料和数据,配合项目责任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体从事水利前期工作的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水利前期工作时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前期项目工作内容完成后,工作成果审查验收之前,及时组织财务、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人员共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前期项目工作内容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后可适当延期。
第三章编制依据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方面: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批复的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或工作大纲;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4、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5、项目合同(协议);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7、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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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水利部审批或转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合规性。
4. 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5. 配合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等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 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
3. 落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竣工验收和审批意见。
4. 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竣工财务决算按单位和项目投资总额实行授权审批。
超出财政部授权限额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授权限额以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水利部或授权部直属单位审批,具体授权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等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