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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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规定,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二、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的后续管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一)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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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482号
【发文日期】2003-10-17
【实施时间】2003-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临汾、运城市国家税务局,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函﹝2003﹞10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国税函﹝2003﹞1092号文件附
件),2003年度继续执行在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为60%。

二、按照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分别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分别就地预交税款。

企业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督促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各自独立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税款,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国税函[2007]1153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3号)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8│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一)风险描述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风险,就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

(二)分环节风险点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日常监管存在的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税收管理员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风险。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批项目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总公司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收管理员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调整项目存在风险。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现象。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风险。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迟计销售或销售不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致使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存在风险。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变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权力运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四)防范风险的措施(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质量;(2)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事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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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1﹞40号
【发文日期】2001-03-05
【实施时间】2001-03-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的二级成员所属企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就地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二级成员企业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预缴和汇缴的税款低于应缴税款60%的差额部分,由二级成员企业按税款所属期统一补缴。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同在山东省境内的,也实行总局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50%。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1•【文号】国税函[2005]430号•【施行日期】2005.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序号│公司名称│公司地址┃┠──┼───────────┼──────────────────┨┃1│总部│北京市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2│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90号┃┠──┼───────────┼──────────────────┨┃3│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市场街20号中保大厦┃┠──┼───────────┼──────────────────┨┃4│大连市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5│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6│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东路719号┃┠──┼───────────┼──────────────────┨┃7│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七路133号荔湾大厦┃┠──┼───────────┼──────────────────┨┃8│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9│贵州省分公司│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30号┃┠──┼───────────┼──────────────────┨┃10│海南省分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9-1号国寿大厦┃┠──┼───────────┼──────────────────┨┃11│河北省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8号┃┠──┼───────────┼──────────────────┨┃12│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2号保险大厦┃┠──┼───────────┼──────────────────┨┃13│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93号┃┠──┼───────────┼──────────────────┨┃14│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15│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16│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17│江苏省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88号┃┠──┼───────────┼──────────────────┨┃18│江西省分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6号┃┠──┼───────────┼──────────────────┨┃19│辽宁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20│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55号┃┠──┼───────────┼──────────────────┨┃21│宁波市分公司│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22│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宁夏银川市民族南街11号┃┠──┼───────────┼──────────────────┨┃23│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香港中路39号┃┠──┼───────────┼──────────────────┨┃24│青海省分公司│青海省西宁市新宁路20号┃┠──┼───────────┼──────────────────┨┃25│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26│山西省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27│陕西省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七层┃┠──┼───────────┼──────────────────┨┃28│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市人民路858号┃┠──┼───────────┼──────────────────┨┃29│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20-22层┃┠──┼───────────┼──────────────────┨┃30│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忠烈祠西街91号┃┠──┼───────────┼──────────────────┨┃31│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92#┃┠──┼───────────┼──────────────────┨┃32│厦门市分公司│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8楼┃┠──┼───────────┼──────────────────┨┃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5号┃┠──┼───────────┼──────────────────┨┃34│云南省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80号┃┠──┼───────────┼──────────────────┨┃35│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省杭州市青春坊33幢┃┠──┼───────────┼──────────────────┨┃36│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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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22()10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 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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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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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5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条件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晋国税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5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太原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及太原经济区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晋国税发[2007]178号)规定的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在上述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略)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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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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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标 签】汇总(合并)纳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所发﹝2001﹞156号
【发文日期】2001-11-08
【实施时间】2001-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在我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按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其中地市级成员企业按其年(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全省汇总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成员企业就地交纳;县级成员企业不就地预缴,由地市级成员企业汇总交纳,但要接受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部分,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由上级成员企业或汇缴企业据以在就地预缴或储存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总机构为纳税人在我省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期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

在分期预缴和年终清算时,预缴税款不达规定比例的,以欠税反映,预缴税款超过比例的部分,可以抵顶下期应预缴税款。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证明(参考式样) XXX国家税务局:
经我局审核,XX企业XX年度国产设备投资应抵免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就地抵免应预缴企业所得税______万元,不足抵免额为______万元
(大写金额:_______)。

山西省XX市国家税务局(公章)
XX年XX月XX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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