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规定(1)
八、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1)
八、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1)
一、目的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的流程,确保公司物资的质量和数量
符合规定标准,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的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环节,适用于所有参与物资采购入
库验收的相关人员。
三、主要内容
1.物资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核对采购物资清单和数量,以确保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
–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如称重器、验货台等;
–分配验收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物资验收过程
–确认送货单上的物资信息与实际到货物品一致;
–对收到的物资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破损、污渍等问题;
–对物资进行数量确认,与采购清单进行核对;
–对特殊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不同物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测。
3.物资验收后的处理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供应商,并制定处理措施;
–对验收合格的物资,进行入库登记并妥善存放;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予以退回或处理,并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四、责任分工
1.采购部门:
–负责核对采购清单和收到的物资是否一致;
–确保供应商提供的物资符合公司要求和标准。
2.仓储部门:
–负责对收到的物资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
–负责入库登记和物资存放工作。
3.质检部门:
–负责对特殊物资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物资质量符合标准。
五、附则
1.违反该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该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负责人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是《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1)》的内容,请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3篇)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采购活动,保证公司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提高公司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经济、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注重质量、价格和交货期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实现采购成本和效益的优化。
第四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不得参与和倡导任何非法、违规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五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公司的授权程序,采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不得越权或私自变更采购方案。
第六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合同文件、供应商资质文件等,以便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第七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建立健全采购审批制度,实施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制度,落实采购决策的责任制和绩效评估的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采购风险,采取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风险管控等措施,确保采购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采购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采购创新和效率,促进供应链的协同发展。
第二章采购组织和策划第十条公司采购活动必须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的组织结构应当合理,人员配备应当充足,工作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应当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依据公司的经营需求和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应当进行市场调研和供应商评估,确定潜在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供应商库和合作伙伴库。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应当制定采购方案和供应商选择标准,明确采购要求和采购评价的指标,确保采购的公正和效益。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或采购小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采购活动中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采购的安全和稳定。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三篇)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公用品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办公用品采购活动。
第三条办公用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节约、务实、严肃的原则,确保所购办公用品的质量、价格合理。
第四条办公用品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由采购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五条本单位采购的办公用品应优先选择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办公用品采购前,需进行前期调研,明确采购需求和预算,并制定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项目、数量、预算、供应商选择依据等信息,并报批相关领导。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进行供应商的信息收集、比较评估,选择最佳供应商。
第九条选择供应商后,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进行招标、报价或协商,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采购合同应依法签订,并明确规定办公用品的质量、数量、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确保供货及时、完整,并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应设立采购审计部门,对办公用品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采购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采购合同、采购过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和相关细则,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并维护供应商资料库,对供应商进行分类、评估和监管。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负责采购工作并工作出色的员工,应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采购部门所有,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应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正式施行,废止以前的所有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
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采购效率,订立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全部部门、员工进行采购活动。
二、管理标准2.1 采购需求确认2.1.1 全部部门在有采购需求前,需书面确认并提交给采购部门。
2.1.2 采购部门接到采购需求后,应对其合理性和紧急性进行认真评估,并提出采购计划。
2.2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2.2.1 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
2.2.2 采购部门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选择,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3 采购合同管理2.3.1 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2 采购合同应明确货物/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4 采购审批2.4.1 采购部门在订立采购计划和选择供应商后,应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2.4.2 公司领导在审批过程中,应对采购计划和供应商选择进行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估,并对决策结果进行审批。
2.5 采购执行与掌控2.5.1 采购部门应依照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要求执行和掌控采购活动。
2.5.2 采购部门负责监督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保供货质量、交货期等符合合同要求。
2.6 采购支出管理2.6.1 采购部门在收到供应商供给的发票和相关证明后,应按合同商定支出货款。
2.6.2 财务部门应对采购支出进行审计和管理,并适时反馈给采购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考核标准3.1 采购计划精准性:按时提交采购计划,计划内容精准全面,确保采购的适时性和充分性。
3.2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建立供应商数据库,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供应商选择一致。
3.3 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3篇)
行政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行政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本着“保证质量、节约开支、堵塞漏洞、避免损失、提高效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采购应当符合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
三、行政部作为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须详细进行采购物资的成本核算,有权根据各部门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产品的品牌、档次及供货渠道,从而控制产品价位,降低物资成本。
四、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做到采购经手人员、保管人员、审批人员分离制衡。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集团及直属全资子公司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工程的采购管理(不包括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采购),集团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集团行政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实行集中采购:1、单价在____万元,批量在____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和家具;2、合同价值____万元以上公共工程按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3、合同价值____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四条集中采购原则上统一到集团指定的采购定点单位实施采购;如果没有集中的采购定点单位,则由各企业行政部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专人组成不少于____人的采购小组,按采购规定及程序实施采购,分散采购由各企业行政部根据本企业情况组织采购。
第五条行政采购以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为主,同时,可根据实际,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法。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
四、询价采购是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竞争性价格的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的审核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符合工作实际,采购成本是否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采购金额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定价是否接近国家标准;总务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采购形式和方式; 总务处对审核和审批后所确定的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时向校长汇报;必要时履行签章手续,以示负责;第十条:实施采购活动;总务处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总务处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实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总务处在供应商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根据采购需求,总务处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总务处首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其次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有关信息;最后,总务处根据供供应商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范围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法是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一条:组织验收;总务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书;验收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及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款项支付;财会人员根据总务处提交的验收证明等资料,按照资金支出程序办理款项支付业务;第十三条:质疑投诉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由疑问的,总务处应在监督室配合下,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十四条:档案保管;总务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定期通报政府采购业务信息;并将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及时提交财会,作为账务处理依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申请、采购预算、中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总务处、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的;2、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的;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的产,防止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资产丢失、毁坏等损失发生;发现资产损失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总务处按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处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和移交;。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1. 采购流程规定: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评审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2. 采购预算管理规定:明确采购预算编制的要求和程序,确保采购项目的预算合理且符合财务要求。
3. 供应商管理规定: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明确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和选择标准,实施供应商评估、评级和监督管理。
4. 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明确采购合同的签订流程和内容要求,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执行和变更等过程。
5. 采购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对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归档,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合规。
6. 采购审批管理规定:明确采购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采购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7. 采购风险管理规定:建立采购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确保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能够及时识别和应对。
8. 采购监督管理规定:建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监督人员的角色和职责,监督内容和频率等。
9. 采购质量管理规定:明确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确保采购的物品和服务符合质量要求。
10. 采购绩效评估规定:建立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对采购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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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定范本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品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物品采购活动。
第三条物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合法。
同时,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学校的需求,并具有良好的性能和质量。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五条物品采购程序包括需求调查、编制采购计划、招标或询价、评审、确定中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提前进行需求调查,明确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需求调查结果应及时向采购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科学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报请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购活动可以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价值,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
招标方式适用于物品的价值较高或对竞争性较强的情况。
第九条在招标或询价环节,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的要求进行。
采购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招标或询价结果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第十条确定中标后,学校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交货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监督、检查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
如发现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解除合同等。
第三章采购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学校应设立物品采购管理机构,并组织专业人员从事采购管理工作。
采购管理机构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物品采购管理机构应负责制定和修订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制定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采购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招标或询价活动,严把资质审核关,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
第十五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
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5篇)
公司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业务,制定询价议价流程,降低物资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资供应,加强公司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公司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货比三家,同等材料质优.价廉.服务好者中标。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四条请购的提出1.生管部物控员依物料需要状况.库存数量.请购前置期等要求,每月____日前开立下月的所需物料《请购单》,包括已有销售合同订单的生产用主材.辅材.工具.设备修理配件.劳动保护用品.各种日常耗材等;2.其它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物品及零星物资采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开立《请购单》;3.《请购单》应注明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权责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准权限送呈相关人员批准;4.《请购单》一联自存,二联送交采购部,三联交财务部;5.交期相同的同属一个供应厂商之物料,请购部门应填具在同一份《请购单》内;6.紧急请购时,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备注栏注明“紧急”字样第五条请购核准权限1.生产所需原材料单笔请购金额预估在人民币____万元以下者,由生产副总核准,超过此数额的,由总经理核准;____车间需购买的机修配件.零件,价值在____元以下的由车间主任填写材料请购单报生管部,价值在1000-____元的由车间主任上报生产副总签字确认后报生管部,由生管部汇总后报采购部;价值在____元以上的由工程部统计.生产副总确认后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送采购部。
3.常用办公用品及物业所需物品请购,由办公室填报《请购单》,办公室主任批准,空调.热水器.高级家具及单件物品价格在____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核准。
第六条请购的撤消1.已开具《请购单》,并经核准后因各种原因需撤消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以书面方式呈原核准人,并转送采购部,必要时应先口头知会采购部。
2.采购部门接获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
采购管理条例
采购管理条例采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运行机制,对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采购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和提高采购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管理应推行电子采购平台,提高采购信息透明度和数据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采购活动的程序第六条采购活动应依法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品种、质量要求和评审标准等。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提前公开,接受各方监督和参与意见。
第八条采购人应拟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方式和招标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确保供应商的参与权益。
第十条采购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公开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
第三章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计划履行采购职责。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采购项目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定期进行采购活动的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活动的结果和监督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采购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操纵投标活动的,应当被纳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处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
公司国企采购管理规定(54页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工作,发挥集约优势,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货物(物资)、服务采购工作。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依法治企、从严治企,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三级管理,两级集采;(四)制约制衡,效率效益并重;(五)上网采购率、集采率和公开采购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
(六)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实现统一采购标准、 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七)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第四条 建立采购监管机制,制定监督办法,对采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物资管理平台、电子招标平台等采购信息系统,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行为依法合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采购公司;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司。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提供工程、货物(物资)、和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采购是指公司在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工程、货物(物资)、服务等采购。
本规定所提货物(物资)是指基本建设工程、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及生产检修维护(维简)中有关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工器具、信息集成、大宗材料、劳动保护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通用5篇)
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通用5篇)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采购物资质量,节约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采购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物资采购全过程。
第二章物资采购供应职责第三条公司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由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统一负责。
采购物资包括公司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维护物资、维修物资、技改项目及其它非生产所需物资。
第四条所有物资的采购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供方目录》中选取供货方。
第五条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实行物资采购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分段管理模式,生产计划与采购、质量检验与采购、价格审核与采购、合同审核与采购、货款支付与采购等职责分离。
第三章物资需求计划编制、审核与提报第六条每月月初工艺计划部根据当月生产计划、设备维护维修需要以及管理需求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
审核后的物资需求计划报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执行。
第七条物资需求计划中有专门技术要求的,技术质量部应提出最终技术条件,随物资需求计划一并报采购中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技术质量部负责协同采购中心完成物资技术谈判、物资技术协议的签订和技术评定工作。
第四章采购计划编制与审批第八条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对审批合格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库房清查。
经查库确系不存在或库存不足的,由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分类编写物资采购计划,经市场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送交财务部。
第九条生产急需物资经总经理批准后,采购中心可先询价采购,物资采购计划报批手续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五章供应商选择与考核第十条合格供方的考核、评定及控制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组织技术质量部、工艺计划部、生产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估、优选,建立公司供应商档案和台帐。
(一)合格供方的考核、评定过程1. 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公司生产物资现有供方和待开发的供方,在满足合同保证、供货能力、质量能力、资信能力的条件下进行摸底考察,提出初选供方单位。
采购管理制度规定
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采购管理是企业运营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高效,特制定以下采购管理制度规定。
一、采购原则1、合规性原则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确保所有采购行为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应一视同仁,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质量优先原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或服务,以保障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4、成本效益原则综合考虑采购成本和使用效益,寻求最优的性价比,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5、诚信原则采购人员应诚实守信,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得谋取私利或损害企业利益。
二、采购流程1、需求提出使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详细说明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并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
2、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表》,结合库存情况和市场供应状况,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时间、方式和预算。
3、供应商选择采购人员通过市场调研、供应商推荐等途径,收集潜在供应商的信息。
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4、采购谈判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条款。
谈判过程中,采购人员应维护企业利益,争取有利的采购条件。
5、合同签订根据谈判结果,起草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经法律部门审核后,由授权代表签订。
6、采购执行按照合同约定,下达采购订单,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
在采购过程中,密切关注采购进度,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7、验收与入库采购物品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和质检部门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物品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物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8、付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第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第三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第三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第三十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三十四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三十六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经市国资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委托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对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企业内部规定进行采购,市国资部门加强指导督查;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采购.第三十九条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的专家代表为一人.专家应当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特殊专业专家经市国资部门认定后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临时专家库,并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人数应当在五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中标公示期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第四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第四章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七条投标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部门投诉.市国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国资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市国资部门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不服或市国资委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市国资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检查,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工作.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的有关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同时由市国资部门通报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第五十四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制度[1]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亮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适用于我公司全部物资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活动。
二、采购流程1. 需求确认各部门向采购部门提出物资需求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认真信息,并注明需求的紧急程度。
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依据需求信息,向预先筛选的合格供应商发送询价函或邀请招标,要求供应商供给认真的报价、产品质量承诺和交货期等信息。
3. 报价评估采购部门分析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承诺和交货期等信息,结合采购需求和预算情况,综合评估供应商的综合优劣,确定中标供应商。
4. 合同签署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应明确物资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实在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合理、合法。
5. 采购执行采购部门依照合同商定的交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对物资的交付和验收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物资按时、按量、按质交付,并做好验收记录。
6. 财务结算采购部门依照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点,对供应商的货款进行支出,确保付款精准、适时。
7. 供应商评价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交货质量、交货按时率、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供应商的综合表现,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三、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责任•负责收集需求信息,与各部门沟通并确认需求;•筛选、邀请供应商,并要求其供给认真的报价和产品质量承诺;•综合评估报价和产品质量承诺,确定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并监督采购执行和财务结算;•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
2. 各部门责任•向采购部门提出物资需求申请,并供给认真的需求信息;•帮助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供给相关看法和建议。
3. 供应商责任•供给真实、精准的报价和产品质量承诺;•按时交付物资,并确保物资的质量符合合同商定;•供给售后服务,并解决物资交付后显现的质量问题。
采 购 管 理 制 度(1)
采购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管理,规范采购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及从外调配货物的采购。
三、职责1、总经理负责采购生产用大宗原材料及辅料。
2、生产技术部负责采购生产设备用备品备件及质检中心使用的检验器材。
由生产副总负责统一安排采购计划,其他人员在没有征得生产副总的同意或没与任何领导沟通的情况下不得私自采购,否则购买的材料不予付款结算。
3、办公室负责采购公司日常用办公用品(包括印制各类表格)、劳保用品及后勤服务所用物品。
4、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不足时的调拨。
调货前须填写《采购申请单》一式三份标明数量、单价、金额,货物发往单位,(交与调货单位的那联可不标明货物发往单位)加盖财务章确认,对方凭借财务确认的调货单到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结算。
多调入的产品由销售保管填写入库单入库。
四、采购程序及要求1、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实施采购,在采购前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财务留存一份)。
2、物资采购申请单上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采购申请单,可先经总经理口头同意,第二天补办手续。
4、采购人员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采购人员采购时,如使用支票必须向财务提供《采购申请单》和《支票付款申请单》,交票核销时,支票头加盖对方公章。
如支付现金须提供《现金采购申请单》和正规发票等有关单证核销。
6、各部门主管应负责将采购回来的材料逐一登记入账,建立领用发放台账。
7、财务部应及时根据财务情况凭发票结账或挂账。
五、本制度自2013年1 月1日起执行。
新疆联塑节水设备有限公司2013年1 月1日。
采购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采购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品质,根据公司对采购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采购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采购部门是公司采购工作的主体和领导机构,负责公司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公司需要,进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合同签订、供货商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采购部门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二章采购组织架构第六条采购部门设有部门长,部门长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七条采购部门设有采购员、采购助理等工作人员,采购员主要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采购助理协助采购员进行各项工作。
第八条采购部门设有采购管理人员,负责采购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采购部门设有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采购款项的支付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采购部门设有采购评估人员,负责对供货商进行评价,保证采购品质。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的需求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标和采购内容。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需求数量、需求时间、需求条件等。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采购需求,进行供货商的选择和比较,确定合适的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在确定供货商后,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品质。
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应在供货商供货后,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采购品质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及时对供货商进行评价,建立供货商档案,为日后的采购工作提供参考。
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七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保证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定期进行采购工作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五篇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1一、目的: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购进物品)的采购。
三、职责和权限1、总经理负责批准采购管理制度;2、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审核采购管理制度;3、人力后勤部负责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材料)的采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
四、采购原则1、询价和比价原则对于货物的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信用、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并进一步与供应商协商最终价格,临时紧急采购货物除外。
2、一致性原则:买方订购的物品必须符合采购申请中列出的要求、规格、型号和数量。
如果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的要求或成本过高,采购人员必须及时反馈信息,以便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参与。
因具体情况不履行合同和协议的条件和方法必须完整和可操作,以避免不确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纠纷。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低值耗材等均在本制度范围内。
第三条境外购物直接支付的费用报销和零星物资采购,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的收购。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规定第五条物资采购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采购供应部负责采购原料粮食,仓库部负责采购辅助材料和包装材料,物流部负责采购维修备件、物流材料和办公用品。
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可指定专人采购特殊材料。
第六条所有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的变化,保证质量合格、价格低廉、供应及时。
内部采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内部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范围与权限第四条采购范围1. 物资采购: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用品、设备等;2. 服务采购:包括咨询、设计、维修、培训等;3. 工程采购: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工程。
第五条采购权限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2. 采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3. 采购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由采购部门直接采购;4. 采购金额超过规定范围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六条采购申请1.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采购申请表》,明确采购内容、数量、规格、价格、用途等信息;2. 《采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采购部门。
第七条询价与比价1.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表》进行市场调研,确定供应商;2. 对供应商进行询价,获取报价单;3. 对报价进行比价,确定最优供应商。
第八条合同签订1. 采购部门与最优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2. 合同签订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采购执行1.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2. 采购物品入库前,需进行验收,确保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付款与结算1. 采购物品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填写《付款申请表》,报送财务部门;2. 财务部门根据《付款申请表》进行付款;3. 供应商提供相关发票,财务部门进行结算。
第四章采购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采购监督1. 公司设立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2. 采购监督小组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采购考核1.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售后服务等;3. 对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采购部门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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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采购物料价格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储备物资的采购和监控、采购履行及货款结算等工作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美合资公司。
2 引用标准
(无)
3 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3.1期货类物料
指铜管、漆包线、铝锭等价格与期货市场直接相关联的物料以及用外汇结算的进口物料。
3.2储备物资
3.2.1 采购周期较长、市场供应紧俏或受生产能力所限无适量储备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的长线物资,包括压缩机、塑料原料、冷板、硅钢片、芯片、进口物料等。
3.2.2 根据可靠的市场预测,适度囤积将化解后期材料涨价风险的物资。
3.2.3 储备计划指为了满足生产需求或化解材料涨价风险而对储备物资进行非常规储备的计划。
4管理内容
4.1 流程图
4.2物料报价
4.2.1有下列情况时,供应链管理部可向供方提出物料报价要求:
4.2.1.1首次确定采购价格(包括大宗原材料签订合同之前);
4.2.1.2采购价格进行调整;
4.2.1.3期货类物料本期采购价格的确定;
4.2.1.4物料更改后需重新确定采购价格或其它;
4.2.1.5侯选供方转为正式供方对其进行物料成本管理能力评估。
4.2.2对配套件,供方报价单的格式须参照“供方物料报价审批表”(大宗原材料不必按此格式)填写。
4.2.3供方必须填写相关栏目并签字盖单位章。
4.3价格核定
4.3.1供应链管理部分别从材料成本、费用、工资、利润和税金等项目审核供方价格的合理性并与目标采购价格进行比较(期货类物料和储备物资可采取比价方式)。
4.3.2当认为供方价格构成不合理或未达到目标采购价格时,可要求供方重
新报价。
4.3.3当供方重新报价后仍未达到目标采购价格且供方拒绝下调价格时,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4.4价格批准
4.4.1采购价格经初步确定后,供应链管理部把填写好的“供方物料报价审批表”/“供方物料报价审批汇总表”(期货类物料和储备物资可直接提供采购合同)按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报批。
4.4.2未通过价格批准时要求供方重新报价。
4.4.3经批准的“供方物料报价审批表”及价格执行日期复印一份发供方。
4.4.4经批准的“供方物料报价审批汇总表”及价格执行日期及时通知工厂采购部和财务部;
4.4.4.1财务部负责按要求及时将核定好的价格录入CERP系统(无CERP 系统的工厂汇总成文件保存),并负责监控价格的执行;
4.4.4.2新产品试装最少一周前,研究院将新配件及供方资料清单发放至供应链管理部、工厂采购业务部、工厂技术工艺部门和质量部门。
供应链管理部在一周内,且在新配件通过CERP系统采购入库前核定好价格。
4.4.4.3 更改物料的成本发生变化时、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物料价格发生变动时,供应链管理部重新核定价格,填写“物料采购价格调整表”,按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报批,执行新的价格。
4.4.5对采购物料分类一览表中规定由工厂负责签订合同的物料,其价格由工厂采购部负责组织核定并按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报批。
4.5采购合同的签订
4.5.1按采购物料分类一览表规定,供应链管理部是大宗原材料和配套件合同签订的责任部门,工厂采购业务部门是零星辅材合同签订的责任部门。
4.5.2合同由相关业务主管和经理拟制。
4.6采购履行
4.6.1按采购物料分类一览表的规定,供应链管理部和工厂采购业务部门分别履行采购业务;
4.6.1.1工厂采购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生产计划/采购需求和供货比例编制配套件和零星辅材的采购订单;
4.6.1.2供应链管理部负责根据年度、三个月滚动和月度生产计划及变动调整计划编制大宗原材料的月度采购计划,必要时编制储备计划,并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
4.6.2储备计划的编制要求:储备计划必须详细分析储备的必要性,储备占用的资金、场地及其他资源,并对储备计划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储备计划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
4.6.3配套件采购订单/大宗原材料采购合同提交批准前,须与供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保其执行率。
4.7订单/合同批准
4.7.1采购订单/合同的批准按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可授权批准。
4.7.2储备计划由财务管理部会签后,报公司常务副总裁批准。
储备计划保存期为两年。
4.7.3未通过批准的采购订单/合同需重新编制。
4.8采购订单/合同的下达
4.8.1经批准的采购订单/合同由采购业务部门传递至供方。
4.8.2采购订单/合同须经供方评审确认。
4.9订单/合同跟踪与例外信息维护
4.9.1采购业务部门检查采购订单/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供方按质、按量、按期供货。
4.9.2采购订单/合同履行过程若需调整供货量和供货期时,书面通知供方建议取消或延迟订单/合同。
4.9.3供方不能按质、按量、按期供货时,按《合作协议》或合同条款执行处罚。
4.10采购物资入库及验证
4.10.1供方按质、按量、按期将采购物资送到本工厂后,各采购业务部门依据采购订单/合同开具到货通知单,由仓库管理部门根据到货通知单验收货物数量及外包装,无误后,开出到货报检单,通知质量处检验货物。
4.10.2检验合格或虽不合格但同意使用,则由仓库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单”(若实行装机付款,则装机后再开具验收合格单)。
4.10.3检验不合格需退货时,对配套件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处罚;对大宗原材料,按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4.10.4供方物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处罚(指配套件)。
4.11采购货款结算与支付
4.11.1对正常采购物料,各采购业务部门根据“验收合格单”上的合格数通知供方开出销售发票,发票报帐按公司相关审批权限执行。
4.11.2采购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按有关规执行。
4.12储备物资管理内容
4.12.1储备物资计划异常情况处理
4.12.1.1国内营销部、海外营销部需求订单有较大的调整时,生产部门在收到产品需求订单调减通知后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通知供应链管理部和工厂采购部,储备物资计划部门以此为依据对战略储备物资采购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4.12.1.2需求计划作出调整而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或收到反馈而不调整储备计划并通报相关部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处罚金。
4.12.2储备物资储备动态监控
4.12.2.1物资管理仓库要做好储备物资的防尘、防锈蚀、防霉变工作,对储备物资的消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一个月以内90%未动的储备物资要进行资产预警,以简报的形式定期每月通报。
4.12.2.2储备物资计划部门负责每月对储备物资的使用动态和预计消化时间等情况以《储备物资动态》的形式通报给财务管理部、各工厂等相关单位。
4.12.3储备物资的处理
4.12.3.1原则上,储备物资的储备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4.12.3.2生产部门负责采取积极措施消化储备物资,原则上必须优先消化储备物资,一经发现不按储备物资优先原则使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4.12.3.3对因工厂储备计划编制和动态调整不力而形成呆滞不良物料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金。
4.12.3.4对因计划调整、工艺更改,根本无机会使用或超出储备期的储备物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排产消化、改制、退厂、折价变卖、调让、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相关责任部门承担处理损失。
在对此部分物料的处理上本着损失最小化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经营造成的影响。
4.12.3.5超过储备期的储备物资即可视为呆滞物料,物资管理仓库负责督促研究院及各工厂技术部门对超过储存期限的储备物资的性能进行测试验证,提供处理意见。
对需退货、调让、置换、折价变卖的,由各工厂采购部及供应链管理部负责联系供方,物资管理仓库办理相关手续;对经改制后可使用的,由研究院及各工厂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制定详细的改制计划予以实施;对已无使用价值的物资,由研究院或各工厂技术部门确认后,物资管理仓库提出报废申请,经审批处理后报废。
5附则:
5.1 本规定由供应链管理部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合作协议-20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