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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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理财资金运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xx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针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合规、审慎尽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总行资金经营部下设的理财中心为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与总行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组织业务流程。
理财中心负责整体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协调工作。
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的理财业务经营情况,汇报频率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发售理财产品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发售理财产品的整体合规性,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售理财产品的最终审查及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业务合规、销售、资金运用及管理、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合同印制、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制定、专职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理财合同保管以及客户理财产品需求调研、客户资料搜集、客户资金来源确认等。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账务处理。
第九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内部审计,负责向董事会和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理财业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研发
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产品需求采集,产品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研发设计并确定当期理财产品的发售额度、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及收益水平等环节。
理财中心依据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提供的我行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对理财产品需求情况以及在了解整体理财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拟定合适的理财产品发售方案,出具详细的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特性、理财资金的投向;
(二)资金成本及收益的测算;
(三)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
(四)产品的风险和控制,融资方式与风险保障措施;
(五)理财业务拟销售的规模、期限等;
(六)理财业务交易方和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理财计划涉及的相关合同;
(八)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及对客户的评估问卷等;
(九)其他材料。
在资金投向环节,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并对选取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进行审慎性研究分析。
第十一条资金经营部内部审批
理财产品发售方案的可行性报告制定完毕,经办人直接提交至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进行全面审查。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对审查后的项目,提交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批
对于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营部将该产品相关资料提交至总行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评估报告、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报告等。
理财产品的审批应遵循“逐个审批,逐个发售”的原则,但对于存放同业、以及向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分散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货币交易品种组合投资类低风险业务及由我行选定的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确定理财资金投向、产品发售总规模后,可以在审批的额度内实行“一次审批,总额控制、多次发售”,额度使用完毕后,应重新按流程进行审批。
理财产品经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信评审部依据审批结果出具《xx银行决策意见通知单》。
第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拟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报备资料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理财产品发售计划通过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理财中心应将理财产品报备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风险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对报备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内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发售的签报会签
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进行签报会签。理财产品发售前,应由业务经办部门、内控部门、销售部门、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以及理财业务主管行领导进行会签。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的报备与报批
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理财产品的备案或审批。
第十六条与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前,理财中心应将拟定的与理财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本,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
合同文本经审查完成后,理财中心相关人员负责与理财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订业务合同。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的宣传与销售
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按照我行制定的相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
法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工作。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成立
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应将募集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我行理财资金专户。若募集金额满足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条件,理财中心应及时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公告。
第十九条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
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要求将理财资金划付至托管账户,并按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资金运作。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后评价
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中心应就该期理财产品从设计、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后评价。理财中心出具后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抄送至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备案留存。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到期后清算与兑付
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中心应于到期后完成产品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理财中心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兑付,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合作方的准入
第二十二条托管行
我行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
我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我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核准。
投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规范;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三)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完成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取得了经营许可;
(五)经营正常,无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无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无挪用资金、欺诈等违法违规现象;
(六)公司及其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
(七)近三年到期的信托计划未出现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本条仅指资金运作方为信托公司时)。
投资管理人还应符合我行同业授信的相关规定,经总行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并给予准入后,方可与该投资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对同一投资管理人管理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授信总额。
第五章理财产品存续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理财中心应加强对存续期内理财资产的管理。存续期管理包括后续检查、风险预警、到期回收等内容。理财中心应定期对存续期内的理财产品进行自查,并出具理财产品运营管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理财中心在后续管理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理财资金委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