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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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范围名词解释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当事人不服该行为可以向具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因此,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案件范围,即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行为范围行政复议范围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行为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程序和权限,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的具体的,具有个别性的,制约性的,强制性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某种特定权益或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审批营业执照、发放建筑许可证等。

2.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制裁措施,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行政奖励行为:行政机关奖励和奖金给予个人或者单位,以鼓励其在特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4.行政裁决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比如撤销或确认某项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5.行政征收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采取征收等措施,以实施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范围。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非国家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如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1.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2.地方行政机关:地市一级行政机关,市辖区、县级行政机关。

3.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条件限制范围行政复议范围还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行政复议适用的条件和限制。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条件和限制:1.当事人资格:行政复议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关系人,即作为请求行政对待的对象,能够直接享受、遭受行政行为后果的主体。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行政行为。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复议法课程前言好,大家好,我们今天讲的主题是关于行政复议法,我们知道十几年以来,十几年前我们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的条例,后来上升为行政复议法,那么行政复议制度已经全面的建立和实践,那么这个制度到今天为止后来国务院又制定了一个关于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条例,作为在实践当中这个制度不断地完善,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的角度。

就现代行政救济制度而言,行政复议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也就是说我们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有行政赔偿,这三大制度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行政救济。

那么行政复议最大的特点,因为无论是赔偿还是诉讼都是司法的,都是法院的那套制度。

唯独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的,所以我们过去把它叫什么呢,叫行政的自我监督和纠错的制度。

当然也叫行政纠纷的解决制度。

那么这个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行政自身的这个救济和监督,所以它在成本上我讲当事人如果要通过这个方式去解决自己的权利保护问题,要去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的话,那么这个成本是最低的。

另外一个,还有一个优势就是什么,就是行政复议,从事行政复议的都是上级和下级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大家都是内行,没有一个外行审查内行,内行糊弄外行的这么一个问题,所以它要纠正起来从业务上来讲它更具可能性,还有一个优势它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来监督,你要么是通过人民政府要么是上级主管行政机关,那么它的权威性除了它的上下级关系,其实我们讲它的权威性和它的有效性比别的部门,比那个行政机关以外的部门应该说更能发挥作用。

所以它有明显的优势。

但是很奇怪的是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实行了十来年,却发现有一个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就是什么呢,就是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并不多,没有我们预期或者想象的那么多,也就是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大概每年按照前两年十来年的算法的话,每年大概就是八万件到十万件,甚至超不过行政诉讼的案件的数量。

本来很多人都认为行政复议是最方便的,也是最快捷的,成本最低,时间最快,业务能力最强,最有纠错的这种功能性,但是后来实行的结果却发现很多人不走行政复议这条路,而走了别的途径,所以这个是我们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当中现在正在完善的一些重要的方向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练习题

行政复议练习题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A不能申请再复议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内依法处理。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28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本条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和作出决定具体处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的原则规定,它是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形式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主要可以划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因此,本条是对这一阶段的程序活动作出原则规定。

首先,确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在国务院,经过机构改革之后该机构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该机构为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在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为政策法规司、条法司等,如在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为法规处(室、科)或其他机构。

这些机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内设单位,具体办理各项有关复议的具体事务。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申请进行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复议法》中有详细的条文。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要素、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的程序流程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要素1.主体行政复议的主体包括申请人、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申请人是行政复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机关,受到申请人的不服申请后,要进行复议。

复议机关是处理复议案件的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2.对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个别决定。

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行政许可、执法行为、行政处分等。

3.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复议、受理复议、复议调查、复议决定等环节。

申请复议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的行政行为,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受理复议是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的过程。

复议调查是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过程。

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决定可以确认、改变或撤销原始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的条件申请复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适格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申请人必须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2.不服原因申请人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或事实依据有不服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需要提供具体的不服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证明。

3.申请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申请过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受理申请。

三、复议的程序流程1.申请复议申请人需要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需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不服理由以及要求的复议结果等内容。

2.受理复议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内容
行政复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2.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此予以复查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立案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的程序进行论述。

一、立案受理行政复议立案是行政复议程序的起始环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步骤。

立案受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明确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求以及对行政行为的不服理由等内容。

2. 材料审核:上级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进行材料审核,验证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3. 立案决定: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其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将作出立案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权益保护的关键步骤。

调查核实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受理通知:上级行政机关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机关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机关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2. 申请人陈述与举证:上级行政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请理由,并确保申请人的陈述完整、准确。

申请人也可以提请听证。

3. 被申请机关答辩与举证:被申请机关在一定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陈述,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如果需要,被申请机关也可以提请听证。

4. 调查取证: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机关的陈述、举证及答辩意见,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

5. 出具调查报告: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出具调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及被申请行政机关的答辩意见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三、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终环节,通过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作出对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

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

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一)对相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中涉及的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相关行政规定实行的审查处理;另一个是依职权发现依据不合法实行的处理。

主要内容是处理权限、处理期限和处理后果。

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实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理应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能够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理应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对行政规定的处理期间,理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理应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这里的所谓“依据”,比上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规定范围要宽。

第一,该行政复}义机关有权处理的,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理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因为有权机关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不同,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时间。

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处理期间,理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1.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有对复议决定的决定权。

分为负责人同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种情形。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这一条款的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其他行政决定。

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更加准确地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即予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受理后,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过详细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审查程序,司法解释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政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其他相关决定。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果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包括复议请求与法定的复议事项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生效且未申请行政复议等。

司法解释对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受理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确保行政复议的正当性。

行政复议决定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决定是什么意思

一、行政复议决定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1、指对已作决定的事再做一次讨论。

2、指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是什么意思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条件是什么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条件:1、行政复议决定已经生效,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3、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决定如何执行:1、对申请人不履行义务采取执行措施的条件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2、对申请人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两种:(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生效1、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

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复议法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简称,它是我国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为人们关于行政机关决策不公或对其权益产生侵害等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在行政复议法中,涉及到一些常见的法律术语,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律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中提到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社会事务所做出的具有规范效力的个别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行使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

行政行为通常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一些日常事务时,我们经常会接触到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抗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或者裁决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它是在行政诉讼之前,公民和法人在承认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所采用的诉讼方式。

行政复议是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行复议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来消除行政争议。

三、主体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主体范围,即只有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的本质是人民和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和协调,只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才有提起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

四、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复议范围,即行政复议只能针对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复议,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方式,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而不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判断。

五、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复核、协商调解和正式裁决等几个环节。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方有义务配合,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共同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益。

行政复议通俗理解

行政复议通俗理解

行政复议通俗理解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其既
往的行政活动或者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撤销有关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的程序。

它也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机制。

二、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2、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或行政行为有争议的;
3、多个行政机关之间有争议的。

三、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曾经发生的行政活动或行为进行复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国家法治: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和行为进行审查,以维护行政机关遵守法治的原则,防止行政滥权行为的发生。

四、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
行政复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申请复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答复书:行政机关发出答复书,确定复议内容;
3、审查:行政机关根据复议申请经过审查;
4、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发出复议决定书;
5、维护行政秩序:司法机关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维护行政秩序的裁定。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 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 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 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
[例]李东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红楼娱乐城, 2000年12月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以该娱乐城在经营活 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给予20000元 的罚款。红楼娱乐城不服。红楼娱乐城欲申请行政 复议,依法可以向哪些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 ) A.市人民政府 B.市文化局 C.市公安局 D.东城区人民政府
第五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复议选择型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注意,复议完了,如何起诉?四种情形: (1)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 (2)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 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 原机关。
合法 无效 作为 违法 撤销前效力不存在 撤销前效力存在
维持决定 确认无效决定 撤销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法 不作为 合法 履行没有意义 履行有意义的 履行决定
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应当是驳回) 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应当是驳回)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

一、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

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包括几种行为

行政复议包括几种行为

⾏政复议包括⼏种⾏为⾏政复议包括⼏种⾏为?⾏政复议的全过程⼤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段落;⾃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阶段。

⾏政复议决定须经⾏政复议机关的负责⼈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政机关的意志,是⾏政复议的结果。

⾏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种情况:⼀、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政⾏为维持是保持原具体⾏政⾏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

应具备五个条件:1.事实清楚。

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2.证据确凿。

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3.适⽤依据正确。

即不得适⽤与案件⽆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件;4.程序合法。

法律、法规对各类⾏政⾏为都规定了实⾏的⽅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5.内容适当。

即虽然适⽤依据正确,⾏政机关仍然要在⼀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

以上五个条件缺⼀不可,否则难以保证⾏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决定⾏政机关在⼀定期限内履⾏法定职责每个⾏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救济⾦等,⾏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的利益,如果⾏政机关没有履⾏其应当履⾏的法定职责⽽被公民、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定期限内履⾏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政⾏为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的⾏政⾏为,表明被撤销的⾏为⾃撤销之⽇起即⽆效⼒。

撤销分为两种情况:⼀是具体⾏政⾏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适⽤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是⾏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政⾏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政⾏为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政⾏为进⾏调整,从⽽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的⾏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政⾏为违法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为以外的其他⾏政⾏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政⾏为创造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摘要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

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

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一)复议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复议实践,审理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

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一、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但最能体现行政复议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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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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