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湘审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审发〔2010〕83号)厅机关各处、室、中心、所:《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2010年5月19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法规处。
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湖南省审计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法对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第三条我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遵守《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江门市审计局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较重
初次违法,骗取的资金已使用,限期内没有追回挪用资金或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罚款。
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般
初次违法,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元的罚款。
较重
初次违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故意不配合执法机关查处的;二次以上违法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元的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1 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范围 参考相关 的规章制度 , 依笔者看来 , 审计单 位的上述权利 主要 的有如下所述的内容。 第一点 , 可以合理的裁断违法活动 的程度 。 具 体 的违 法 活 动一 般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主 管性 强 的活 动 , 指心 理 以及 目 的等 内在 的状 况 。而客 观 性 强 的是 指 时 间 、 范 围以及 方 式 等 外 在 的 特点。 按照相关条款 , 对通过不合理途径获取的 , 针对获取的数额采 取 低 于 三 倍 的 资金 处 罚 , 如果 问题 非 常 重 大 , 应 给 与 高 于 三倍 低 于 十倍的资金处罚。 这点说 明具体的金额我们可 以根据严重程度来界 定。 第二点 , 是否 针 对行 为 开展 处 置 活动 。按 照条 款 我们 知 道 , 物价 机关必须要命令他们对 自身的不 良行为进行改正 , 而且可 以予以一 定 的处 置 。通过 这 一条 文 我 们发 现 一个 特 点 , 文 中使 用 的是 可 以这 个词汇 , 这就是说执法人员应该参照行为的严重性 自由决定给与或 者不给与处置 , 或者是给与单一 的还是多种形式 的处置 , 这些都是 法律许 可的。 第三 , 可以 自由的判定处罚的具体承受人。法律指 出, 执 法 单 位 能 有很 多种 的处 置 方 式 ,比如 知 识 对 违 法 的企 业进 行 罚 款, 不 处 置个 人 , 或 者 知识 对 个人 进 行 处 置 , 而忽 略 所 处 的单 位 的处 置, 又或 者 可 以既处 置 个 人又 罚 款企 业 。 第 四, 可 以 自由选 取处 置 的 形式。 通过法律我们知道 , 执法单位有很多种的处罚方法, 比如最常 见 的有通报 , 交纳罚金 , 或者取缔 营业 , 再严重的还可以同时运用几 种 方 法 一起 进 行 。 第五 , 可 以 自由选取 处 置 的轻 重程 度 。 上 述 的几倍 之下或者之上就充分的体现出了这一特点 , 说 明处罚可以有一定的 区 间浮 动 。 最后 一 点是 , 可 以 自由选择 时 间 。 比如 我们 常 见 的 限期 上 交等 , 并没有明确 的支出一定 的时间, 因此相关单位就要依据情况
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附件1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的幅度等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省审计厅及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审计机关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同一机关同一时期实施,项目类型相同、违法情形相似的行政处罚案件,审计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以下四种裁量情形:(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或违法金额较小不需要处罚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审法[2015]1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审计局【发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审法〔2015〕1号)各区县审计局,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2015年4月24日天津市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审计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的审计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审计处罚,给予何种审计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根据《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规定,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指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罚依据的除《审计法实施条例》之外的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本办法仅对《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了规范,审计机关行使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参照有关的实施标准执行。
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浅谈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相关行为,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幅度或方式内,根据合理的判断,实施一定的行政制裁措施。
审计单位的监督活动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法律以及财务等,形式多样,非常繁琐,因为我们的法律毕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明确具体的处罚所有的不合理行为,因此,审计人员需要合理运用上述权限,开展工作。
标签: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1 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范围参考相关的规章制度,依笔者看来,审计单位的上述权利主要的有如下所述的内容。
第一点,可以合理的裁断违法活动的程度。
具体的违法活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主管性强的活动,指心理以及目的等内在的状况。
而客观性强的是指时间、范围以及方式等外在的特点。
按照相关条款,对通过不合理途径获取的,针对获取的数额采取低于三倍的资金处罚,如果问题非常重大,应给与高于三倍低于十倍的资金处罚。
这点说明具体的金额我们可以根据严重程度来界定。
第二点,是否针对行为开展处置活动。
按照条款我们知道,物价机关必须要命令他们对自身的不良行为进行改正,而且可以予以一定的处置。
通过这一条文我们发现一个特点,文中使用的是可以这个词汇,这就是说执法人员应该参照行为的严重性自由决定给与或者不给与处置,或者是给与单一的还是多种形式的处置,这些都是法律许可的。
第三,可以自由的判定处罚的具体承受人。
法律指出,执法单位能有很多种的处置方式,比如知识对违法的企业进行罚款,不处置个人,或者知识对个人进行处置,而忽略所处的单位的处置,又或者可以既处置个人又罚款企业。
第四,可以自由选取处置的形式。
通过法律我们知道,执法单位有很多种的处罚方法,比如最常见的有通报,交纳罚金,或者取缔营业,再严重的还可以同时运用几种方法一起进行。
第五,可以自由选取处置的轻重程度。
上述的几倍之下或者之上就充分的体现出了这一特点,说明处罚可以有一定的区间浮动。
审计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
审计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
张宝忠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审计机关通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发挥着“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进而对审计自身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秉承“审计合法、合规、合理”的理念,正确运用和行使审计自由裁量权,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有机统一。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张宝忠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审计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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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处理处罚力度对处理处罚效果的影响——来自地方审计机关的经验数据 [J], 张健欣;郑石桥
4.审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处罚? [J], ;
5.《处罚规定》和《处罚细则》执法主体应为“审计机关” [J], 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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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xxx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xxx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审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二)合理性原则。
审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过罚失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审计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能够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应当轻罚的,不得重罚。
浅谈审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及应用
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 建立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制度 , 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 具体体现 , 是推 行行政 执法责任制 , 进一步依法界定 行 政执法职责 ,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 。各地各行 业各部 门正逐步把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 建立行政 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适 用 的权 力 。
底稿、 审计决定书和审计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 由。
四、 加 强 审计 自由裁 量 权管 理 的相 关 措施
二、 设 置 审计 机 关 的 自 由裁量 权 的 必要 性
审计 机关也 非常重视审计行政处 罚的 自由裁量权 的规范和建设 , 早在 2 0 0 0年 1 月2 8日, 审计署审计长李
并按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设定 的处罚幅度 , 将行政处罚分 为免予处罚 、 从轻处罚 、 一般处罚 、 从重处罚 。2 0 0 6 年修
性, 减少 自由裁量权的操作弹性 。
2 . 制订 统 一 的处 罚 规范 。 目前 , 各 地 审 计 机关 在 对 同
一
改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审计法 》 和2 0 1 0年实施 的《 中华
由我 国现行法律体制 、 法制环境及 自由裁量性质所 决定 , 审计处罚 自由裁量权 , 还需要进 一步地规范和完
金华签署 了审计署令第 l 号, 发布了《 审计机关审计处理 处罚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 规定》 明确了 , 要根据
违 法 行 为 的事 实 、 性质 、 情 节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和 主观 过
听证人的合法权益。 4 . 实施从重 、 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时 , 应 当在审计工作
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京审法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京审法发【2012】102号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北京市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适用审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公正、公开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状况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结合审计执法具体情况,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分别作出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并按下列规则采取处罚措施:(一)被审计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以免予处罚。
(二)被审计单位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改正,并按下列规则采取处罚措施:(一)被审计单位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可以通报批评。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黔审法〔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贵安新区审计局:《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厅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审计厅2020年9月18日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贵州省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程序正当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并依法可以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其中,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或数额的10%;(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浙审法〔2010〕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审法〔2010〕88号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严肃财经法纪,依法、公正地行使审计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审计和规范执法,保障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厅规范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使厅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所赋予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本级审计行政处罚涉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裁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后确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正当、平等、先例原则。
对于具体对象和具体情况,应本着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近。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渝审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重庆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审发[201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审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并已报经市政府登记审查同意,登记审查文号为渝文审〔2011〕4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要以贯彻《基准》为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审计准则》,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慎重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不断规范审计行为,推动审计执法权力行使程序化、审计处罚行为规范化、审计执法监督制度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处罚裁量权工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实施审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
第三条行使审计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审计职权范围: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三)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审规字〔2019〕1号
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审规字〔2019〕1号机关各处室:现将《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局法规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审计局2019年3月7日广州市审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审计局依据法定职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以下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按照《广州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见附件,以下称《细化表》)实施,并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审计自由裁量权的应用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简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在审计处罚上,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就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幅度或方式内,根据合理的判断,有选择地行使行政处罚。
目前审计监督涉及包含了很多领域,审计处罚应用到众多的财经法律法规,内容广泛,很多法规在处罚数额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作为审计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情节,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合法、合理的审计处理处罚。
二、适用自由自由裁量权应注意的问题1、符合法律及法规规定审计处罚在应用自由裁量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从目前审计应用的主要法律法规看,审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涉及到三种情况:一是先教育然后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建立在教育基础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处罚的最大特色,既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预防目的,又反映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从条文看,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阻碍等违法行为,应先责令改正,然后才行使审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可选择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就是审计机关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审计处罚权,也可以不行使。
三是必须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如同样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对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就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个“并”字,要求审计机关在没收违法所得后,必须对被审计单位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进行行政处罚。
论审计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赵自云
作者机构: 福建省沙县审计局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26-27页
主题词: 自由裁量权 审计机关 工作人员 审计执法 审计法 审计处罚 审计条例 处罚幅度 执法活动 处罚决定
摘要: <正> 审计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学意义上说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它是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分为以下几种: 1.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即审计机关对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在行为方式上有选择的余地。
2.审计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即审计机关在对审计监督相对人作出审计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例如,《审计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六项处罚决定,在这六项处罚决定中,审计机关既可选择一项,也可以数项并罚。
论审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论审计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此文发表于《中国审计》2004年2月第4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审计监督活动中,并对审计处理处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深入研究审计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树立审计形象,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严肃财经纪律很有必要。
一、审计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形式在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纷繁复杂、变化迅速的社会关系,受认知的限制,无论是多么高明、睿智的立法者,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违法违纪行为类型,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立法总会有漏洞。
受法律概括性、抽象性的制约和影响,法律条文没有也不可能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以及定性处理一一列举,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法规文本中出现诸如“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语言,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就审计监督来说,审计执法活动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制度,而其制定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利益博弈。
会计计量从来不是一门完全精确的技术。
其记录经济活动的过程总是与实际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一点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为适应经济活动而不断作出的修订中可以得到充分说明。
以此为基础的审计活动也必然会有大量的职业判断和自由裁量。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 、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这既涉及到对会计信息的职业判断,又涉及到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的认定,也涉及到有关人员经济责任的界定。
2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审计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2008.12.23
•【字号】津审法〔2008〕8号
•【施行日期】2008.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财政监督
正文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津审法〔2008〕8号各区县审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天津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说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为保持我市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统一,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由裁量标准,天津市审计机关按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依法合理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厅机关本级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坚持程序正当,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适当原则。
设定和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适当原则,确定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确定更轻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低于法定最低限;(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低于中间值;(四)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处罚数额(倍数)应当高于中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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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2014年12月9日 16:52:54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审计机关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为审计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
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纠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审计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审计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在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