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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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张俊
2015-9-1
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13级民商法2班张俊1301020126 摘要: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着重要意义。但因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完备,司法实践暴露了许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梳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平衡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利益平衡司法救济
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898年美国《破产法》,因其对困境企业有效拯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几乎成为风靡全球破产法必备制度1。重整计划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困境企业逆境重生的路线图。重整计划调整着财务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作为对私主体权益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与通过一般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由相关利害当事人作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倾向于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来决定,即究竟对各方利益安排的哪种做法合适“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最好由市场来决定,或者至少由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谈判确定”2。
市场并非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也并不总能达成合适的重整计划。另一方面,破产重整事关企业生死和职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破产重整不能完全交给债权人为主的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也要保持适度干预。《破产立法指南》支持立法者对破产计划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一些指导原则,并“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一个或多个类别债权人的支持,即可对不支持计划的其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强制批准制度)3。
我国学者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采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
1范健、王健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5页。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版,第188页。
3同上注,第188页,第201-202页。
要的价值:第一,推动困境企业获得及时拯救的价值。困境企业或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是为了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的被动程序且一损俱损的局面,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利于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提高破产重整程序效率的价值。重整计划如果坚持采取全体通过、一票否决,难免会有部分债权人将自己利益凌驾在全体债权人利益之上,以投否决票作要挟获得更佳的受偿地位——最终造成经济学上的“钳制问题”。法院在重整计划公平对待且不过度损害未通过表决组权益的情况下强制批准该计划,有利于破解钳制困境,提高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效率、降低成本;最后,满足我国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价值。目前企业普遍大量地从银行间接融资,而我国较大规模以上银行基本都由国家控股或参股,迫于国有资产收益考核和处分权限制的压力,多数银行不能自主做出减免债权或降低受偿率的决定而不得不投反对票。因此,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是对这部分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有效满足4。
我国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其中第87条规定了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但该规定相较于破产重整实践发达的国家、地区立法或者《破产法立法指南》规定而言都相当简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不确定性的困难,也导致了部分滥用的现象。本文以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为例,试分析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情概要5
帝贤股份前身为河北帝贤针纺集团公司,1999年11月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9月29日,经证监会批准,帝贤股份首次公开发行B股股票,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帝贤股份下设6家控股子公司及1家参股子公司,均已于2006年10月前停止生产经营,其中3家子公司已被相关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且已获承德中院受理。此外,帝
4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202页。
5案情综合自:“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载《证券时报》2008
年12月31日,第56版。
贤股份及其6名原核心管理人员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已被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帝贤股份存在被判处高额罚金的可能。帝贤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丧失盈利能力。由于2006、2007年度连续亏损,帝贤股份股票已于2008年5月5日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08年11月10日,承德中院根据债权人兴承建筑公司的申请作出(2008)承民破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帝贤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帝贤股份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管理人接受指定并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设计经营重组方案等。
在重整期间,2008年12月13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2月15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实行分组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提交表决票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截止2008年12月19日,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2月29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承德中院经审查认为: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即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偿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公司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承德中院2008年12月30日裁定:一、批准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复牌交易。
对于帝贤股份而言,公司经过破产重整成功生存了下来且保留了上市公司身份。但是本案的法律程序和对债权人权益的处分却引人深思,法律人对此案的思考不应止步于表面的重整成功,而应进一步发现其程序适用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