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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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批准的条件,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贵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1.重整计划草案;
2.各表决组第一次表决结果;
3.xxx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文件或再次表决结果;
4.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的相关证据材料。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经两次表决未通过,提请法院批准时提交。
二、报告应当详细阐述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院强制批准条件的理由。
三、报告应当附各表决组表决结果。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债务人名称)重整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了第x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权益调整的:并设出资人组进行了表决)。经表决,xxx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xxx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与表决未通过的xxx表决组协商,xxx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于xxxx年xx月xx日再次表决后,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试述法国破产重整制度

试述法国破产重整制度

试述法国破产重整制度法国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为法国商业法院审理的破产重组程序,是法国法律体系中针对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

该制度旨在保护企业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复苏等,具有一定的实践效果。

下面将从法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效果三个方面来进行叙述。

首先,法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两类:自愿制度和强制制度。

自愿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处于短期困境,但仍有望恢复经营的企业。

而强制制度则适用于那些已经无法再进行正常经营的企业。

在法国破产重整制度中,无论是自愿制度还是强制制度,企业都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表明其财务状况的不良性,以及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接下来是法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程序。

首先,企业必须向商业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同时需要提供所需的文件,并选择一名专业的受托人(mandataire judiciaire)来负责整个破产重整过程。

商业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还是直接宣布破产。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专业受托人会负责制定企业的重组计划,并将其提交给债权人进行审议和表决。

如果债权人多数同意重组计划,计划将获得商业法院的批准,接着企业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该计划。

若债权人无法同意重组计划,商业法院可能判决企业破产清算,进行资产的拍卖、清偿债务等操作。

最后是法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效果。

首先,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一方面,破产重整可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从而保护了企业的生存和就业岗位。

另一方面,该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例如参与重组计划的审议和表决。

其次,法国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复苏和重建。

通过允许企业进行重组以恢复经营,该制度可以推动企业的正常发展,促进市场活力的增长。

此外,破产重整制度还可以减少企业对外债务的依赖,降低债务负担,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法国破产重整制度在处理企业破产问题和维护利益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江西赛维破产案谈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从江西赛维破产案谈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从江西赛维破产案谈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王文敏
【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19)3
【摘要】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破产法》中被首次引入,该制度赋予法院在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所有表决组通过,但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时强制批准该计划的权力.强制批准制度无疑对推动重整程序的进行、恢复企业活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江西赛维破产重整案为切入点,分析强制批准制度所面临的价值冲突,介绍目前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美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完善我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建议.
【总页数】9页(P69-77)
【作者】王文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国上海2016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论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J], 张海征;王欣新
2.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r——基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 [J], 齐明;郭瑶
3.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之检讨——由“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J], 陈义华
4.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J], 李忠伟;粟宝珍
5.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探析 [J],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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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强制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摘要:作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亮点,新《破产法》引入了强制批准制度,旨在提高企业重整的成功率。

当重整计划的表决陷入僵局时,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不顾部分债权人的反对,强行批准重整方案的强制批准权。

本文意在比较各国强制批准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与适用原则。

建议确立该制度的适用原则并建立系统的判例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强制批准制度。

关键词:强制批准制度;强制批准权;法理基础;适用原则;建立判例制度2006年8月27日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是一大亮点,而引入了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的强制批准制度则堪称亮点中的亮点。

强制批准制度毕竟是舶来品,法官们缺乏审判经验。

如何确定法院强制批准的适用标准,在审判活动中恰如其分地适用该制度。

成为学界和法官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也成为本文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强制批准制度与强制批准权的概念界定关于强制批准制度,我国著名破产法专家王卫国教授认为:新《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表决组并未全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可以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参照以上定义和外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强制批准制度是指在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一项重整计划草案的过程中。

如果该草案最终仅能获得部分表决组的通过,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

所谓强制批准权,是指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过程中,如果部分表决组坚决抵制该草案的通过。

与法定标准和条件符合时,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

人民法院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公权力。

该制度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运用得当,该权力会缩短重整时间。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险,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些公司寻求重生的重要途径。

然而,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众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对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重新获得市场竞争力。

与一般企业的破产重整相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上市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其股东众多,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生死存亡,还可能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信心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通常较大,业务结构复杂。

这使得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资产清查、债务评估和重组方案的制定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再者,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受到严格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会对重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重组方案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陷入破产重整境地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周期的波动、行业竞争的加剧、政策法规的调整等宏观因素,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下降,企业销售额减少,利润下滑,若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2、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薄弱等经营管理问题,是导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盲目扩张业务、投资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都可能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公司债务规模过大,利息支出过高,偿债压力巨大。

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无法覆盖债务成本,就容易引发债务危机。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观点】分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草案的,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案情简介】A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产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07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同年8月,法院裁定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10月批准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主要战略投资者B公司通过竞拍成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2月,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三安电子LED类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2007年7月,债权人某银行以A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A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了清算组。

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A公司重整管理人。

公司重整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尽管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法院还是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A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是指一项重整计划被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后,未被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法院强制性地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

作为第一起《破产法》司法裁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并随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恢复上市的案例,我们应该思考为什么尤其是在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表决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实施?《破产法》具体规定了重整制度框架,包括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三大部分,司法机关承担了破产重整的启动、组织、决定等多项职责。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十中法〔2021〕10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范十中法〔2021〕109号为探索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规范所称预重整,是指本院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期间,为了识别重整价值和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指定临时管理人,由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和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将庭外重组谈判成果向庭内重整转化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的启动】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本院决定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作出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决定书作出之日,为预重整日。

破产案件申请人可以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期间,书面向本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申请。

第三条【预重整的启动标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一)债权人、债务人或意向投资人为达成庭外重组方案正在谈判或已经形成庭外重组方案的;(二)债务人涉及群体信访事件或其破产可能会引发群体信访事件的;(三)本院初步认为债务人存在一定的重整可能性的;(四)直接受理清算或重整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五)本院认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不宜进行预重整的情形】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应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内发现下列情形的,本院应当根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情况,立即作出审查结论:(一)债务人的重大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导致重整价值大幅降低,且执行行为无法停止的;(二)出现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情形的;(三)债务人不配合预重整工作,且拒不改正的;(四)本院认为不应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其他情形。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

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现将意见书如下:一、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程序:1. 重整计划的制定: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按照《破产法》和《审理规定》的规定,编制重整方案,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2. 重整计划的批准: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通过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

3.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开始执行。

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应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重整计划执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 债务人未按照计划履行义务的情况:若债务人未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2.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重整计划,将债务人转为破产清算。

四、重整计划执行的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重整计划一旦被人民法院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2. 对债权人的效力: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并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综上所述,根据《破产法》和《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整计划在人民法院的批准下开始执行,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应按照计划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这些问题均可得到合理解决。

重整计划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应按计划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是我们对重整计划执行法律意见的分析和总结,仅供参考。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破产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回复生机的机会。

1、重整的申请主体破产法的规定,以下3种主体可以申请破产申请:(1)债务人;(2)债权人;(3)公司股东,但是出资额必须占注册基本的十分之一以上。

有关申请的时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债权人、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2)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子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债务重整方案,包括债权、股权的调整方案和债权债务清偿方案。

(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

《破产法》对重整草案方案的提出有明确的期限限定,即必须在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分组依据为债权的性质。

如普通债权组、有担保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等。

表决通过实行双重标准,一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二是上述投票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此外,对两次表决未通过或者拒绝再次表决的情况,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符合条件下,法院可以实行强制批准权。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但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工作。

3、重整计划的担保债权重整中有担保的债权也属于重整债权的范畴,故担保债权人也应该按照重整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批准债务超出债务人财产偿付范围而采取的重组和债务调整的制度。

通常这种制度也被称为“破产重整”,旨在为企业带来新的机会,避免某些企业由于长期无法偿付债务而导致财务状况无法挽回的情况。

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则是,债务平衡法的原则。

债权者和债务人协调解决债务问题,达成重组协议,以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使其债权能够全额收回,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首先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破产条件,即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无可偿付财产,以及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应付账款。

其次,企业破产后,财产按照约定的依次偿付原则和顺序分配,最后,企业实行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重组,进行资金规划和财产分配,以把企业带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整与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有其缺点,比如可能会推高债权人本身的风险,延长了破产程序,债务人没有充分的动机调整财务状况,还可能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行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客观上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社会纪律建设,健全破产重整监管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
债务问题,确保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在财务危机面前重组重建的不得已之举,因此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与社会的正常行为的平衡,确保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价值与规制理念

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价值与规制理念
自然 受 到 压 缩 。 因此 ,程 序 规 定 的 内容 在
追 本溯源 ,价值原本属于哲学范 畴的 概 念。 但随着我国法理学学科 的蓬勃发展 ,
我 国 众 多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者 对 价 值 及 法 的价
对待 , 这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 。
值 展开了深入研究 ,并从不 同角度诠 释了 价值 的内涵和外延 。卓泽渊教授在对诸 多
( 三 )实体 价 值
划与 自身关系时 ,关于上市公司重整计划 的绝对超越指 向 ,即价 值在上市公司各利 益 主体处理 自身 和重整计 划之 间关系 时, 对于各利益 主体 始终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
我 国上市公 司重 整计 划的实体价值 有
两点 :一是合理 安排各利害关系人 之间利
上 市 公 司 重 整 程 序 的 核 心 内容 , 具 有 重 要 的 实体 和 程 序 价 值 , 对 于 各 利 害
而且是重整程序渐趋深入的方针。我国上
市公司重整计划是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核 心 。由于上市公 司重整事关重大 ,所 以必
论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重 整 计 划 的 价 值与 规 { I i I J 理 念
■ 丁 燕 ( 青 岛大 学法 学 院 山 东青 岛 2 6 6 0 7 1 )
重 整 程 序 是 否 提 供 这 种 可 能 性 ,必 须 在 重
使参 加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 自由的选
择机会 ,同时也使责任范 围更 明确 。这种 可以向外部开放的负责体制 、归责方式也 会 限制恣意。因此 , “ 程序是法律的 中心 ” 。 法律 秩序 的首要 目的和主要效能是规则性
我 国 上 市公 司破 产 重 整 所 涉利 益 主 体 众 多 ,社 会 影 响 巨大 ,经 济法 理念 与上 市 公 司重 整 计 划 的 程 序 构 造 和 制 度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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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由于为关联企业提供多笔担保而引发数起诉讼、执行案件,债务逾25亿元。

依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受理铭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铭源公司名下不仅有十余幢厂房,更拥有肿瘤早期筛查和诊断抗体芯片试剂盒等几十项专利,资产评估价值2.45亿元,产品仍具有市场价值和一定商誉,具有挽救价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释明引导铭源公司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中发现,铭源公司欠付近百名职工工资900多万元,社保及公积金也未按时缴纳,造成职工就医住院成本增加、职工子女入学也受到影响,部分职工购房办理贷款遇阻,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种种民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但该公司部分物业仍有每季度租金收入逾百万元,经管理人沟通,承租方同意提前支付一个季度租金;同时,因铭源公司唯一一户担保债权人债权金额仅1800余万元,铭源公司资产足以清偿担保债权以及破产费用,故提前用租金支付职工债权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管理人遂制定《提前清偿职工债权方案》,收取租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社保、公积金以及职工部分工资。

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所余职工债权欠款,管理人再抓紧清收应收款、归集公司财产,在转重整程序前全部先行清偿。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计划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重组和重新规划,以实现企业的复苏和发展。

本文提供了一个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结合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草案中的第一部分是释义,其中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如人民法院、母公司、子公司、债务人、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等。

这些定义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本草案中,有限公司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定向推介、邀请谈判和媒体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等方式,邀请战略收购主体,并最终确定了公司为重整战略投资人。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了该重整计划草案,希望得到会议的审议。

本草案的设计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编制的。

其中,释义部分对一些关键词进行了定义,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中的内容。

在实践中,为了找到重整计划草案的设计方法,作者翻遍了破产法的规定,搜集成熟的范本,并参加了XXX及XXX举办的研究讲座。

最终,作者在一个破产重整的案件中,亲自设计出第一个重整计划草案,并分享给大家,以供相互交流研究。

本案中,“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以内”均不包括本数。

其他语句未特别说明时,按照字面意思或法律规定理解。

第二部分:企业概况由于在前述会议材料中已经详细介绍了企业概况,因此本部分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债务人合并重整的背景及可行性研究一)合并重整的背景在年月日,债权人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台高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于年月日做出了(2019)开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

在年月日,债权人以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整,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该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破产重整成为了一些上市公司摆脱困境、重获新生的重要途径。

然而,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众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简单来说,是指当上市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措施,对公司的债务、资产、经营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和调整,以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涉及利益方众多。

包括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成为关键。

2、法律程序严格。

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信息披露要求高。

由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破产重整的相关信息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因上市公司走向破产重整的道路,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如经济衰退、行业周期波动等,可能导致公司市场需求下降,业绩下滑。

2、经营管理不善。

包括战略决策失误、内部管理混乱、成本控制不力等。

3、过度负债。

高额的债务负担使得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4、市场竞争激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未能及时创新和提升竞争力,逐渐被市场淘汰。

三、破产重整中的关键问题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核心环节之一。

如何合理确定债务的减免、展期或转换,既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又要保证公司在重整后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和发展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与各类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债务重组方案。

2、资产处置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和处置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不良资产、闲置资产等,需要及时清理和出售,以回收资金,减轻公司负担。

同时,对于核心资产和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要加以保护和优化,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3、经营方案调整在破产重整期间,公司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经营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苏高法电(2017] 79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印发《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79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中院清算与破产庭、金融与借贷庭,苏州中院执行裁决庭,无锡中院金融庭,常州中院民五庭,镇江中院民四庭,南通中院金融庭(清算与破产庭),泰州中院金融庭、民四庭,淮安中院执行裁决庭,盐城中院民五庭,宿迁中院民三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审判庭: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省法院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改版)》,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破产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2017年11月17日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2011年11月发布,2017年11月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理念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一节案件管辖第二节破产能力第三节破产原因第四节申请主体第五节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第六节与受理破产申请有关的事项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破产债权及清偿顺序第八章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第九章重整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一、基本理念从事企业破产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基本理念:1.积极依法受理。

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能否顺利有序退出市场,事关债权利益能否得到周到保护,兼具债权集体清偿、纠纷集中化解、企业破产保护、推动要素释放等多项价值。

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企业破产工作,切实肩负起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破产退出的法定职责,不得在破产申请受理上设置法外条件,不得限制或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

重整计划执行最长期限是多久

重整计划执行最长期限是多久

重整计划执⾏最长期限是多久⼤家知道,在企业⾯临破产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重整是为了防⽌公司破产,保证公司能够继续运转,恢复企业的经营能⼒。

那么重整计划执⾏最长期限是多久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重整计划执⾏最长期限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整计划执⾏最长期限是多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重整计划的最长期限,⽽是交由各⽅当事⼈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愿意接受⼀个很长的执⾏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

破产重整时间没有⼀个确定的时间,因为破产重整需要经历很多个步骤,每个步骤需要的时间都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1.企业和管理⼈应当⾃⼈民法院裁定重整之⽇起六个⽉,向⼈民法院和债权⼈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2.⼈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三个⽉召开债权⼈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表决;3,表决通过,⼗⽇内企业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4,法院收到申请,三⼗⽇内作出裁定批准,终⽌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的,法院应当裁定终⽌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公司的破产,其⽬的是使公司恢复原状,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和清偿能⼒。

通过公司重整:⼀⽅⾯,公司恢复了经营能⼒,避免公司破产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及破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另⼀⽅⾯,债权⼈的债权也可以得到最⼤限度的清偿。

从以上两⽅⾯来讲,对公司进⾏重整,不但会对公司和债权⼈产⽣很⼤的经济效益,⽽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会产⽣很⼤的社会效益。

但是,重整计划不能⽆限期地执⾏下去,如果重整计划的执⾏没有时间限制,将会对债权⼈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重整计划的执⾏期限加以规定。

重整计划的执⾏期限在重整计划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因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裁定终⽌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已经不属于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期限对于监督债务⼈执⾏重整计划及保护债权⼈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企业因经营不好而欠下了债务,在巨大的债务面前无法解决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破产的方式进行重组,这样也许可以给企业找个新的发展路子,让企业可以摆脱面前的危机。

那么,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针对相关问题我做了详细介绍。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在什么情况下才算通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方式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也就是人数与债权额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小额债权人对大债权人滥用权利进行制约,搜索而且可以促使债务人为了获得小债权人的同意而在重整计划上使各债权人都能满意的安排。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一)重整计划制订主体的扩展重整计划是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重整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重整的目标能否实现,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

破产法第79条仅规定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出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重整计划未作禁止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制定重整计划主体存在两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必须是债务人、管理人;第2种观点认为,破产法第70条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申请重整的主体。

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切合实际。

破产法第79条未对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制定重整计划主体作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提出重整计划的往往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

因此,从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出发,债务人、管理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或新的投资人均可作为制定重整计划的主体。

(二)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审查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和灵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重整计划能否在实际中能操作,直接关系到债务人重整能否实现。

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3篇)

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整程序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

然而,重整程序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的法律后果也是错综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的保护(1)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此外,对于有担保的债权,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明确担保物的处置方式和优先受偿比例。

(2)债权人的参与权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表决。

债权人会议是重整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可以通过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 债务人权益的保护(1)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得到了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财产的流失。

(2)债务人的经营权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经营权得到了保障。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债务人的经营方案,确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能够正常经营。

3. 重整程序对股东权益的影响(1)股东权益的优先性在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的优先性得到了保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然后才考虑股东的权益。

(2)股东权益的调整在重整程序中,股东权益可能需要调整。

例如,为了实现债务重组,股东可能需要让渡部分股权,或者接受更低的分红比例。

4. 重整程序对员工权益的影响(1)员工工资的保障在重整程序中,员工的工资得到了保障。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2)员工的安置在重整程序中,员工的安置问题得到了关注。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员工的安置方案,确保员工在重整期间的权益。

5. 重整程序对社会稳定的影响(1)维护社会稳定重整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企业破产后要进⼊破产清算的程序,但对于有希望恢复活⼒或者还有价值的企业,法院⼀般会让企业进⾏重组,这样是最⼤限度保护债权⼈利益的做法。

那么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什么意思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使之产⽣法律约束⼒的司法⾏为。

强制批准由于《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宽泛和原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或然性。

因为破产重整本⾝就是⼀个风险因素难以把握、并且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商业交易平台,《企业破产法》对之仅有框架性的规定,司法实务尝试强制批准尚处初步阶段。

由此,本⽂⽤“不确定性”来描述强制批准所应当正视的诸多问题,围绕“公平对待”这个议题展开,以便尽可能地梳理影响强制批准的理念和制度因素,使强制批准更加接近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制度的⽬的。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1)通过后的审查批准。

对于已获通过并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民法院应当进⾏审查。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30⽇内裁定批准,同时终⽌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如果⼈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破产。

(2)未通过时的强⾏批准。

由于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的利益,⽽且关系到其他利害关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个别表决组出于⾃⾝利益⽽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形,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理性的权衡。

破产法借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强⾏批准”规则,以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通过时的强⾏批准制度。

具体说,分为两个步骤。

⾸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

债务⼈或者管理⼈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次。

但是,双⽅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强行批准的原则及限制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强行批准的原则及限制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强行批准的原则及限制
江顺心
【期刊名称】《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9)4
【摘要】强行批准体现了司法权力对公司重整计划的干预,把实现企业重建作为首要目的和任务,将企业置于中心地位,不仅着眼于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公正的程序固然重要,但有效率的程序更是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强行批准制度平衡了债权人和职工以及破产企业三方的利益关系,兼顾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总页数】3页(P98-100)
【作者】江顺心
【作者单位】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一矿,安徽淮南 232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制度 [J], 梁伟
2.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反思与完善r——基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实证分析 [J], 齐明;郭瑶
3.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七)——浅议房地产公司破产之债权认定原则[J], 徐淑华;黄耀
4.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之检讨——由“天颐科技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J], 陈义华
5.论破产重整中对法院强制批准权的限制 [J], 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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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张俊2015-9-1试论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由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13级民商法2班张俊1301020126 摘要: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着重要意义。

但因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不完备,司法实践暴露了许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梳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平衡重整程序各方利益,完善我国重整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利益平衡司法救济现代重整制度起源于1898年美国《破产法》,因其对困境企业有效拯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经济效益,几乎成为风靡全球破产法必备制度1。

重整计划是破产程序的核心要素,是困境企业逆境重生的路线图。

重整计划调整着财务困境企业与其债权人、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

作为对私主体权益进行调整的法律行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修改与通过一般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由相关利害当事人作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倾向于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来决定,即究竟对各方利益安排的哪种做法合适“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市场,最好由市场来决定,或者至少由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方谈判确定”2。

市场并非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也并不总能达成合适的重整计划。

另一方面,破产重整事关企业生死和职工权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破产重整不能完全交给债权人为主的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也要保持适度干预。

《破产立法指南》支持立法者对破产计划的制定和通过确立一些指导原则,并“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一个或多个类别债权人的支持,即可对不支持计划的其他类别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强制批准制度)3。

我国学者认为在例外的情况下采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以下几方面重1范健、王健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205页。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版,第188页。

3同上注,第188页,第201-202页。

要的价值:第一,推动困境企业获得及时拯救的价值。

困境企业或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是为了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的被动程序且一损俱损的局面,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有利于困境企业起死回生,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二,提高破产重整程序效率的价值。

重整计划如果坚持采取全体通过、一票否决,难免会有部分债权人将自己利益凌驾在全体债权人利益之上,以投否决票作要挟获得更佳的受偿地位——最终造成经济学上的“钳制问题”。

法院在重整计划公平对待且不过度损害未通过表决组权益的情况下强制批准该计划,有利于破解钳制困境,提高债权人集体行动的效率、降低成本;最后,满足我国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价值。

目前企业普遍大量地从银行间接融资,而我国较大规模以上银行基本都由国家控股或参股,迫于国有资产收益考核和处分权限制的压力,多数银行不能自主做出减免债权或降低受偿率的决定而不得不投反对票。

因此,法院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是对这部分银行债权人现实诉求的有效满足4。

我国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制定时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其中第87条规定了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时法院强制批准的条件。

但该规定相较于破产重整实践发达的国家、地区立法或者《破产法立法指南》规定而言都相当简陋,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带来不确定性的困难,也导致了部分滥用的现象。

本文以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贤股份)破产重整案为例,试分析我国强制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情概要5帝贤股份前身为河北帝贤针纺集团公司,1999年11月3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9日,经证监会批准,帝贤股份首次公开发行B股股票,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帝贤股份下设6家控股子公司及1家参股子公司,均已于2006年10月前停止生产经营,其中3家子公司已被相关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且已获承德中院受理。

此外,帝4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202页。

5案情综合自:“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载《证券时报》2008年12月31日,第56版。

贤股份及其6名原核心管理人员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已被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帝贤股份存在被判处高额罚金的可能。

帝贤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丧失盈利能力。

由于2006、2007年度连续亏损,帝贤股份股票已于2008年5月5日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08年11月10日,承德中院根据债权人兴承建筑公司的申请作出(2008)承民破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帝贤股份进行重整,并指定帝贤股份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各项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并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设计经营重组方案等。

在重整期间,2008年12月13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15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实行分组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提交表决票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

截止2008年12月19日,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9日,公司向承德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

承德中院经审查认为: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即对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清偿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公司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的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

公司向承德中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

承德中院2008年12月30日裁定:一、批准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08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复牌交易。

对于帝贤股份而言,公司经过破产重整成功生存了下来且保留了上市公司身份。

但是本案的法律程序和对债权人权益的处分却引人深思,法律人对此案的思考不应止步于表面的重整成功,而应进一步发现其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二、本案凸显的问题(一)最低限度接受原则问题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各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通行采用的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债权人或其他相关者利益,是对法院强制批准权的一种限制和对债权人意思的尊重。

最低限度接受原则是指,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才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6。

《破产法》第82条、85条将破产重整利益相关人划分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可独立于另设小额债权人组)和出资人(仅对关涉自身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等表决组。

按照《破产法》87条的要求,适用重整计划的前提是“部分破产“表决组不同意,也就是说我国破产法的最低限度要求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但未对该表决组利益受损与否作出要求,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明显不同。

本案中,重整计划仅获得职工表决组和税收债权表决组通过。

职工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投票赞成通过重整计划的内在动力,而上市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动力和考核指标,地方政府有保护上市公司的动因而会在税收上作出让步。

另一方面《破产法》87条第1款第二、三项已经将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强制规定为必须全额偿付的债权。

在法律强制全额偿付的前提下,这两个未受任何侵害反倒极大受益的表决组的同意本在意料之中。

事实上,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中同样把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列为全额清偿的债权,但这些国家考虑到这两个表决组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债权并未受损的事实而推定其同意重整计划,不再征求这两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意见7。

美国立法更为重视利益受损表决组(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股东)的态度,规定在这些表决组中必须至少有一个表决组同意方可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美国《破产法典》第245条1129(a)(10)规定“至少有一个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了重整计划”,明确以“受损害”的表决权组接受为前提。

《德国破产法》第245条更严格要求必须有过半数表决权组通过重整计划。

6霍敏主编:《破产审判前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80页;李成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3页。

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版,第196页。

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有部分或全部债权被担保物价值覆盖,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自可以得到部分或全部的清偿。

如果进入重整,担保债权人不仅不能及时实现担保物权,还有可能在付出机会成本之后承受重整计划失败的进一步损失。

故担保债权人天然具有反对破产重整计划的动因。

对普通债权人而言,清算所获得的清偿只是其债权的很小一部分,但如果破产重整不能使清偿率得到有效提高,他们也缺乏支持破产重整的动力,况且普通债权人还有承受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制造的代理成本,这更使得受损严重的普通债权人会慎重考虑重整计划。

在本案中,担保债权人被安排延期两年实现担保权,且担保价值范围外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

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仅从 1.082%上升到2%,这样的安排无论对于普通债权人还是担保债权人来说都难以接受。

所以出现了初次表决不通过,再次表决仍然不通过的局面。

破产管理人直接绕过了这两个表决组提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未经利益受损害最严重的两个表决组同意而强制批准该项重整计划。

这样不顾当事人利益的专制、蛮横做法真的符合立法本意吗?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对重整计划自行通过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代替,公权力的干预应止步于私权利最基本利益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也撰文主张法院要减少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

公司作为合同的联结体,只有各方利益获得均衡发展的情况下才能持久地发挥经济细胞的重要作用。

在破产重整中一味牺牲债权人利益而追求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亮点,不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也有悖于破产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受偿权利的初衷。

(二)债权人与股东利益调整不公问题《破产法》87条着墨不少,但总结起来就是保护各表决组内部的最低清偿利益并且维护绝对的优先清偿顺序,但对各表决组之间的公平问题未能涉及。

如前所诉,基于特殊公共利益的考量,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由法律强制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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