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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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必要性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贮存或输送气体、液体或粒状物质的容器,由于其内部压力较高,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将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为此,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管理是必要的,旨在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处置和维护,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制定背景1.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管理是必须的。

2.安全需求:为了预防和避免压力容器的泄漏和爆炸事故,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内容和要求1.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启用日期、使用地点、使用单位、使用人员等。

2.登记流程:(1)压力容器的购置:使用单位必须提交购置压力容器的合同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2)压力容器的安装:安装压力容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提供压力容器的相关证明材料;(3)压力容器的启用:启用压力容器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和试运行,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压力容器的使用期限:经过安全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安全检验并报备。

3.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1)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2)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3)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4)发现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实施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方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启用和维护等工作。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为了提高压力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本规则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订。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液化气体罐车和超高压。

压力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在压力使用登记中,应当遵循一般要求。

第二章新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

第六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为了对新压力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还需提交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和使用登记申请表。

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新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第七条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应当在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进行。

使用单位应当向监察机构提交下列资料:1.压力的设计图纸、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2.压力的型式试验报告、材料证明书、焊接工艺规程、焊工资格证书、无损检验报告等资料;3.压力安装、调试、试验记录;4.压力的使用登记申请表;5.压力的上次检验报告和检验结论。

第八条压力安全技术监察机构应当对在用压力的使用登记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应当发放使用证。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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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本规则旨在规范固定式压力、移动式压力和氧舱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在此基础上,压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管理,并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压力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的使用安全负责。

XXX负责全国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的使用登记。

压力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定;定期召开压力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安全工作;保障压力安全必要的投入。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压力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压力验收,办理压力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组织开展压力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编制压力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组织制定压力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按照压力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事故救援;按照规定报告压力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发现压力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建立压力技术档案。

本文主要介绍了压力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其中,压力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记录。

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并且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1)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2)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2)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3)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力容器操作人员资质证明等。 • 步骤2: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等。 • 步骤3: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发放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 使用登记证应载明压力容器的名称、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期限等信息。 • 步骤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 检验和维修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 步骤5: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注销手续应提交报废证明、拆除证明等材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该规则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的申请、使用登记表的填写等方面作出了 详细规定。
相关法规与标准更新情况
随着压力容器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和标准也在不 断更新和完善。
近年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法规和 标准,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05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法规与标 准
相关法规与标准概述
0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法规和标准是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02
在中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法规和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AQSIQ)等机构制定和发布。
03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和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法规与标准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法规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或运输高压气体、液体或气体液体混合物的设备。

由于其操作需要高度谨慎和安全性要求较高,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压力容器由于其特殊性,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等安全事故,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灾难性后果。

因此,通过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保证其在操作过程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的所有权登记。

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其压力容器的所有权进行登记,并随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不仅方便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压力容器的归属关系,还能及时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理。

2.压力容器的技术参数登记。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还应对压力容器的技术参数进行登记,包括容器的型号、规格、设计压力、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原材料、制造单位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评估压力容器的安全性、选用合适的压力容器以及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压力容器的检验与维护登记。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还应明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与维护要求,并规定登记压力容器的检验与维护情况。

这包括检查检验的时间、方式、标准等,以及维护保养的情况,如清洗、涂漆、更换零部件等。

通过对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与维护,可以降低因设备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风险。

4.压力容器的操作培训登记。

由于压力容器的操作相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培训和资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应明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并对其进行登记。

同时,还应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人员必须经过定期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

5.压力容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登记。

一旦发生压力容器事故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范文(4篇)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范文(4篇)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规范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压力容器:指用于贮存和输送液体或气体的容器,其中压力超过1.60MPa的为高压容器。

2. 使用登记:指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备案。

3. 管理人员:指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和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使用。

第二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程序第五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程序如下:1. 压力容器的购置:在购买压力容器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格、型号和数量,并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2. 压力容器的验收:在压力容器到货后,应经过验收,检查压力容器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损、腐蚀等现象,并检查附件、阀门等是否齐全、完好。

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3.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将压力容器的相关信息填入登记簿中,包括压力容器的名称、型号、编号、容积、压力等参数,以及购买日期、验收日期等信息。

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簿的管理: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簿由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并备份存档。

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簿应按时归档,并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 购买压力容器的责任和义务:(1)确定压力容器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确保购买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压力容器;(2)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压力容器;(3)对压力容器进行验收,确保其完好无损;(4)将压力容器的相关信息填入使用登记簿。

2. 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工作;(2)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3)及时更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簿,并备份存档;(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2、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4、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6、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7、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8、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17年整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级或,级要求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一、概述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的一种,其安全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我国实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是指对压力容器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发放使用登记证,并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的具体内容。

三、登记范围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1.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2.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四、登记程序1.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等。

2.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使用登记证。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保存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等资料。

4. 使用登记证应当悬挂在压力容器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监督管理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4.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并办理变更登记。

5. 使用单位拟停用压力容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

六、法律责任1. 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或未领取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一定的罚款。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是一种具有一定压力的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个人领域。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

下面是一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确保压力容器的合法合规使用。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切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

二、登记管理机构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机构是由相关部门设立的机构,负责对压力容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登记管理内容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制造单位、使用场所等。

2.登记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

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使用压力容器前,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

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登记证书上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期限进行使用,并定期向登记管理机构报备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5.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有权进行责令停用或撤销登记证书的处理。

四、登记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颁发登记证书等程序和要求。

2.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能力,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3.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

五、违规处罚1.对未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2.对使用登记证书过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3.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压力容器,登记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用,并可以撤销其登记证书,并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教案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教案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教案引言: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科研实验和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设备,承压工作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本教案将介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登记管理主体、登记要求、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措施等,以帮助学员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领域的知识。

一、登记管理主体1. 政府部门:各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执行登记管理工作。

2. 使用单位:使用压力容器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应按照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登记要求1. 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包括容器型号、生产厂家、制造日期、设计压力和使用场所等。

2. 安全技术文件:使用单位应向政府部门提交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文件,包括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3.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使用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在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政府部门将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查的计划,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2. 不定期抽查:政府部门可以不定期对使用容器的单位进行抽查,以验证其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登记管理要求。

3. 不合格通知和整改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的单位,政府部门将发出不合格通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四、处罚措施1. 书面警示:对于轻微违规的使用单位,政府部门可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其改正错误并改善管理。

2. 罚款:对于违反使用登记管理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单位,政府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其整改。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

3. 暂停使用许可证:对于违规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单位,政府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其使用压力容器的许可证,要求其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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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略);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略)。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3.未办理注册编号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与安全状况定级1.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固定式压力容器向地、市级劳动部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向省级劳动部门,分别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第九条在用压力容器的注册劳动部门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逐台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予以注册,并将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内。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上后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状况等级核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与判废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附件二的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检验报告上写明。

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的书报告,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职责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人员,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的工作: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报告。

3.检验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检验计划,并督促使用单位妥善安排好检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压力容器的检验,准确地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签发检验报告。

4.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考核使用单位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使用证的监督管理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1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报废处理,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伪造、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应予以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该压力容器使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不得继续使用。

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管理费和工本费。

第十八条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1.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1、2、3、4、6款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2.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5款,处使用单位超期未检压力容器的检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20-30%的罚款。

3.违反本规则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之一者,处使用单位不超过200元/台罚款;处单位主管负责人三至六个月工资的10-30%的罚款。

4.违反本规则规定,致使用压力容器爆炸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处使用单位不超过1000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不超过1000元罚款。

同时还应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或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被罚款项按下列办法支付: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二十条被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

如对处罚款决定不服,应在十五天内向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业裁决。

申请人不服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诉。

对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处罚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处罚通知的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项罚款均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由各省级劳动部门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其他规程,文件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附件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附件四(A):压力容器使用证(略)附件四(B):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编定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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