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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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印花税合同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印花税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印花税合同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依据是什么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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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依据是什么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多少法律常识: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适用印花税比例税率,税率为万分之三。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中所列明的支付价款。

征收时间应于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进行纳税征收。

且其应税凭证应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若合同是在国外签立,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合同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一、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

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人说明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立合同人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立合同人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0.5‰贴花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立合同人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0-08-14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一)预缴方式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天津市地方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天津市地方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我局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着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对银行业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办法如下: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我局负责征管的银行业企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及范围:以银行业“业务状况变动表”的借款发生额为计税依据。

(包括:单位贷款、个人贷款、银团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等)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借款金额(本期发生额)×核定比例(100%)×0.05‰-本年度已交印花税额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纳税人应在按季十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七、对不属于核定范围的应税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管科2008年3月19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注: 1、本表一式两份,审批盖章后税管科、管理所(税务所)各存一份。

2、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津______地税_____所()字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单位自______年___月起对下列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7期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采购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采购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采购合同要交印花税吗篇一:销售合同的印花税率篇一:印花税税率表印花税税率表14产权转移书据转让金额100%万分之五篇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

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

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

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9-07-15【背景颜色:】【关闭窗口】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

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印花税税目

印花税税目

印花税税目20191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 立合同人;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0.5‰ 立合同人;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 立合同人;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 立合同人;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1‰ 立合同人;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1‰ 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0.05‰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0.03‰ 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 立合同人;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0.5‰ 立据人;12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0.5‰ 立帐簿人;13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14 股票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颁布时间:1988-08-06 00:00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020年最新主要税种税率表

2020年最新主要税种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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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2020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为增值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应税⾏为类型划分1、销售货物:2、销售加⼯、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不动产5、销售⽆形资产⼆、按税率档次划分:增值税税率⼀共有4档:13%,9%,6%,0%。

1、⼀档税率:13%这⾥看似⽐较散乱,但是从记忆⾓度,我们可以找⼀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些⾏为,除特殊货物或者特殊货物的特殊⾏为外,都使⽤13%的税率。

特殊情况主要有下⾯:(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为,那就是出⼝,税率0%。

(2)下⾯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为,税率9%。

粮⾷等农产品、⾷⽤植物油、⾷⽤盐;⾃来⽔、暖⽓、冷⽓、热⽔、煤⽓、⽯油液化⽓、天然⽓、⼆甲醚、沼⽓、居民⽤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像制品、电⼦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2、⼆档税率:9%9%涉及⾏为⽐较全⾯,有货物、服务、不动产、⽆形资产,但是主要还是服务。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关系,⼤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形资产中的⼟地使⽤权转让、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13%(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6%。

(3)境内单位和个⼈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为,就适⽤9%的税率。

3、三档税率:6%4、四档税率:0%贰:2020最新增值税征收率表:⼩规模纳税⼈以及采⽤简易计税的⼀般纳税⼈计算税款时使⽤征收率。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所附《佛山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表一)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22
【摘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现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公告如下:一、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一)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附件1),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总页数】1页(PI000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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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

2018年至今减税降费政策及简要注解发布时间:2019-02-20 09:45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020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六税两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对象: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个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按规定办理税前扣除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暂定1年3、《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页岩气资源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资源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4、《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5、《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6、《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动漫产业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7、《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适用对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8、《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9、《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0、《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备案后享受政策有效期: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12、《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的科技人员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扣缴单位在扣缴申报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要求进行申报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13、《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物流企业优惠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4、6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所有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5、《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适用对象:购置挂车的车购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购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16、《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17、《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8、《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9、《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0、《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1、9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0月1日起22、《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适用对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3、《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境外机构(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24、《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适用对象: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武汉军运会参与者优惠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5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25、《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利用废矿物油制造再生油品的消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消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6、《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招用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7、《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惠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8、《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发文单位:江苏省总工会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优惠税种:工会经费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9、《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发文单位:国务院适用对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个人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0、《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小微企业优惠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优惠税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政策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3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适用对象:印花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印花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33、《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适用对象: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税种: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需在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34、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适用对象: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惠税种: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11月04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5、《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适用对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优惠税种:车船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10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冬奥会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3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企业集团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02月02日起(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部分政策从2019年2月1日起执行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39、《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起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外合作办学纳税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转让耕地指标纳税人、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等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07月25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适用对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优惠税种:增值税享受优惠的方式:无需任何审批手续,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对照条件直接享受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的.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办税指南-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

办税指南-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

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一、事项名称纳税人申请调整核定印花税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三章“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九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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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 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 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 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 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件下,对其产的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 税法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发布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 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发布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收关于印花税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花税?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目的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一、什么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定力、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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