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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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某某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归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出售。

2、科华股份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局部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觉察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应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

张三持股40%,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持股30%,担任公司监事;王五持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股东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战略、利润分配、决策权等方面。

2018年,王五提出公司应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增加研发投入,以提升产品竞争力。

但张三和李四认为,公司应保持稳健发展,不宜盲目扩张。

在股东会上,三人对公司发展方向产生激烈争论,最终导致王五提出辞职。

辞职后,王五认为公司发展前景堪忧,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辞职是由于个人原因,不应影响股权回购。

双方协商未果,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的辞职是否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2. 公司是否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3. 若公司回购股权,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王五的辞职不影响其股权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王五的辞职并未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其仍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

2. 公司有义务回购王五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6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张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副总经理,王五担任财务总监。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2015年,李四和王五因与张三矛盾激化,决定退出公司。

三人就股权分配、公司解散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与被告原告:李四、王五被告:张三、XX科技有限公司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3. 争议焦点(1)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2)股权回购款的计算;(3)违约金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于2010年签订《出资协议》,约定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变更股权比例的协议,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

2. 关于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法院认为,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要求退出公司,被告张三有义务按照股权比例购买原告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回购款应包括原出资额、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股权增值部分。

经计算,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张三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介绍在公司法领域,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以下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1. Enron丑闻案Enron公司是美国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爆发了一起规模巨大的财务丑闻。

该公司通过虚假会计手段,掩盖了巨额负债,使其财务状况看起来非常健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当真相曝光时,Enron公司破产,投资者损失惨重。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重要性,同时也引发了对公司治理和监管的深思。

2. Volkswagen排放门事件2015年,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集团爆发了一起排放门丑闻。

该公司在车辆尾气排放测试中使用了作弊软件,以达到更低的排放标准。

这个案例引发了全球对汽车行业的关注,揭示了公司道德和道德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大众集团因此遭受了巨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并面临了大量的法律诉讼。

3. Uber司机劳动关系案Uber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网约车平台,其司机是否应被视为公司员工还是独立承包商一直备受争议。

在多个国家,Uber司机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被认定为公司员工,以享受与员工相同的权益和福利。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新兴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思考,对于公司如何界定和管理与之合作的个体承包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案例分析1. Enron丑闻案分析Enron丑闻案是公司历史上最大的财务丑闻之一,其对公司治理和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

该案例揭示了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及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对投资者信任的关键作用。

它也促使了对会计准则和审计流程的改革,以增强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Volkswagen排放门事件分析排放门事件揭示了公司道德和道德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大众集团通过使用作弊软件来欺骗尾气排放测试,严重损害了其声誉和市场地位。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公司道德行为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讨论。

它也推动了对汽车行业监管的加强,以确保车辆的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3. Uber司机劳动关系案分析Uber司机劳动关系案引发了对新兴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思考。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张三持有公司60%的股份,李四和王五各持有20%的股份。

2016年,公司因市场拓展需要,决定引进新的投资者,经过协商,决定由赵六以200万元的价格收购李四和王五的股份。

收购完成后,赵六持有公司40%的股份,张三和李四各持有20%的股份,王五持有20%的股份。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赵六、王五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李四因不满公司的现状,要求退出公司,但张三、赵六和王五不同意,从而引发股权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享有退出公司的权利?2. 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李四继续履行股东义务?3. 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案例分析1. 李四是否享有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李四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张三和王五的同意,且转让价格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因此,李四享有退出公司的权利。

2. 公司是否可以强制李四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

公司强制李四继续履行股东义务,违反了股东的基本权利。

3. 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在本案中,赵六在收购李四和王五的股份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实用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告: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持有公司40%的股份,李某持有公司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双方合作愉快,但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张某认为李某违反了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损害了公司及自己作为股东的权益。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2. 李某的决定是否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3.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等均有明确规定。

李某的决定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 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参与股东会决议。

3. 公司责任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公司及张某的权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决定确实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张某作为股东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1. 确认李某的决定无效;2. 李某赔偿张某因李某的决定遭受的损失;3. 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和王某(持股30%)。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概述1.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2015年,XX公司因市场需求下降、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公司出现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 股东责任不明确:在公司经营困境时,张三、李四和王某作为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如董事会成员缺乏专业能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法律责任分析1. 股东责任:a. 张三:作为公司持股40%的股东,张三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张三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四和王某:作为公司持股30%的股东,李四和王某对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负有次要责任。

在张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李四和王某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责任:a.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XX公司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如因失职、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XX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A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丁未出资。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丁担任监事。

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因个人原因与丁发生矛盾,甲、乙、丙三人决定解除丁的监事职务,并免除其监事职权。

丁不服,认为自己的监事职权未受到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丁的监事职权是否合法解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丁的监事职权已经合法解除。

2. 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公司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未对监事职权解除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的董事、监事。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决定免除丁的监事职务,并书面通知丁。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因此,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在解除丁的监事职务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丁的监事职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适用公司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和30%的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甲与乙因公司发展方向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甲认为乙的经营策略过于保守,导致公司发展缓慢,而乙则认为甲过于激进,可能导致公司风险增加。

在一次股东会上,双方矛盾升级,甲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回购其股份。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相关规定,拒绝回购股份。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份。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 乙是否应当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回购甲的股份?3.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等。

1. 公司法相关条款:-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 合同法相关条款:-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李四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王五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股,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40%的股份。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2.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3. 若其他股东拒绝收购,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法律分析1. 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其他股东对张三的股权转让持有异议,因此需要判断张三是否享有退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是,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无义务收购该股权。

因此,张三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享有退股权。

2. 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但是,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无义务收购该股权转让的股权。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

然而,其他股东对张三的股权转让持有异议,因此需要判断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张三的股份,因此,公司其他股东没有义务收购张三的股份。

公司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公司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甲为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2015年,乙、丙两人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向第三人丁转让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乙、丙与甲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甲应当返还乙、丙因股权转让而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丙造成的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股权分配问题由于甲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乙、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甲应当赔偿乙、丙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公司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业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其中甲出资5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丙出资200万元,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约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分红方式、股权转让等事项。

2015年,开发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多个建设项目停工,公司陷入困境。

此时,丁通过银行贷款向开发公司提供了一笔500万元的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两年。

丁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将开发公司的一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2016年,开发公司决定进行股权重组,甲、乙、丙三人因意见不合,决定退出公司。

经协商,丁同意收购甲、乙、丙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以每股2元的价格收购甲、乙、丙持有的全部股权,共计10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乙、丙将股权转让给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开发公司偿还了丁的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剩余利息及罚息尚未偿还。

丁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案例分析:一、借款合同效力问题1. 丁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丁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借款合同有效。

2. 开发公司是否应向丁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向丁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虽然开发公司目前处于困境,但借款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1. 丁收购甲、乙、丙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2008年,公司为了拓展业务,经股东会决议,引入了新的投资者赵六,赵六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出资,占公司20%的股份。

2010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赵六要求退出公司。

经过协商,张三、李四、王五同意赵六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20%的股权给外部投资者钱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赵六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张三、李四、王五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2.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东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协商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00万元,钱七接受该价格,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从股权转让价格本身来看,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张三、李四、王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六主张张三、李四、王五在股权转让价格上存在欺诈行为。

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张三、李四、王五并未隐瞒任何真实情况,且股权转让价格经过协商确定,钱七也接受了该价格。

因此,张三、李四、王五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股权转让是否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办理完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转让款支付、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钱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钱七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公司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

双方约定,甲出资40%,乙出资60%。

公司设立后,甲与乙共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甲与乙因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甲认为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

二、案件焦点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2. 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三、案例分析(一)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有发起人或者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协议。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出资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

因此,甲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

(二)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甲与乙在设立公司时,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事项。

关于乙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方式等规定,则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

本案中,甲未提供证据证明乙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故乙未违反公司章程。

(三)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甲请求解除与乙的股东关系,并要求乙返还其出资款,需符合以下条件:1. 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2. 乙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或股东权益;3. 甲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公司法的法律案件实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持有公司33.33%的股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公司发展方向和股权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2018年,李四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科技公司,并与张三、王五协商股权转让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张三,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李四也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股权转让后不久,张三与王五在公司发展方向上再次出现分歧,王五认为张三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于是,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返还;3. 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张三、李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三已向李四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李四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已经完成。

因此,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关于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张三、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平等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王五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分歧,但双方均未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因此,双方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 张三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3. 张三、王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由乙、丙、丁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在甲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出现了以下问题:1. 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

2. 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

3. 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舞弊和违规操作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一)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董事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胜任董事职务。

2. 案例分析:甲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部分董事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决策失误,影响公司发展。

例如,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的董事未能有效评估项目风险,导致项目亏损。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重新选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监事会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不足,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加大。

例如,监事会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内部舞弊行为,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解决方案:甲公司应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的监督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 完善监事会制度,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 增加监事会成员数量,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

- 加强监事会成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

(三)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1.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理层应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案例分析:甲公司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矛盾,经理层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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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臵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1999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 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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