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游牧文化与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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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游牧文化与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摘要】草原是游牧文化的载体,美丽的内蒙古大草原是游牧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土壤。达茂旗是包头市唯一的牧业旗,拥有悠久的游牧文化历史、独特的游牧文化资源,游牧文化中的生态因素对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本文总结了蒙古族游牧文化,归纳了蒙古族游牧文化中的生态因素,分析了游牧文化对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蒙古族;游牧文化;草原;生态文明;达茂旗
一、蒙古族游牧文化概述
长久以来,游牧民族世代生活在草原上,孕育和创造了灿烂的游牧文化。蒙古族是一个勇猛强悍的游牧民族,长期称雄于北方草原,拥有悠久的历史,是传承游牧文化的集大成者。“蒙古族游牧文化是指游牧民在蒙古高原地区上千年的游牧生产生活过程中,积累了如何协调人与牲畜、牲畜与牧草、牧草与草场之间的矛盾,并且在游牧实践中,逐渐创造了一整套适应内蒙古高原自然环境条件的独具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制度、风俗习惯以及哲学观念和宗教信仰。”[1]蒙古族游牧文化中处处渗透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思想。包头市达茂旗地处大青山北麓,与蒙古国接壤,这里曾经居住在众多的游牧民族,全旗总人口约114312人,蒙古族19698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7.2%,保留了较为完成的草牧场,面积大约为163.13平方公里。这里的蒙古族绝大多数生活在草原上,继承了和发扬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游牧文化。
包头市达茂旗蒙古族游牧文化具有丰富多彩、历史悠久、保留完整、多元化的特征。这里有传承了几百年之久的哈布图·哈撒儿祭祀,景教文化与游牧文化融合发展的蒙元文化,原生态的蒙古民族风情,独特的敖包祭祀、祭火、祭驼等祭祀文化,传统的蒙古牧民生产生活方式。散落到草原深处的历史文化遗存足以证明这里是蒙古族人的家乡,比如分布在阴山南北的乌兰察布岩画、游牧文化与景教文化融合时期的敖伦苏木古城、蒙古族信仰的喇嘛教寺庙普会寺和广福寺等。世代居住在这里的蒙古族应该把游牧文化继续传承下去,深度挖掘这种古老文化中的生态因素,发挥其在草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蒙古族游牧文化中的生态因素
蒙古族游牧文化植根于辽阔的草原之上,草原是游牧文化的载体。蒙古族的游牧活动主要是“逐水草而居”的四季轮牧,在生产生活中注重保护草场,保护牲畜,在宗教信仰和文化艺术中处处体现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在民族禁忌和法律制度方面注重环保,努力协调好人、草、畜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物质层面的生态因素
1、生产方式中的生态因素。蒙古族世代居住在广袤的草原上,人烟稀少,
自然环境极为恶劣。发展畜牧业是蒙古民族的主要生产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他们选择了四季轮牧的游牧方式,避免出现“竭泽而渔”的悲惨后果。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游牧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草原的繁衍生息,蒙古族人把这种朴素的生态价值观较好地保留了下来,这对草场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牲畜是蒙古族的主要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主要衣食来源,牧民对牲畜倍加珍惜和爱护,很好地维持了草原生态平衡。
2、生活方式中的生态因素。蒙古族的衣食住行无不与游牧有关,他们所穿的民族服饰来多自于动物的皮毛,喜食肉食、奶制品,从不焚烧草木,而是就地取材,捡拾动物的粪便来生火做饭,或者燃烧取暖来度过严寒的冬天。喜欢居住在环保而又方便转场的蒙古包,出行时尽量避免践踏草场。水源在草原上十分宝贵,游牧民族素来有保护水资源的习惯,在文献典籍中有明确的记载,比如禁止人们直接把手浸入水中,取水时必须使用器皿,禁止在水源中便溺,违者给以严厉的惩处,由此可见,在蒙古族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保护生态环境的习惯或者是民族禁忌,这对当今的草原生态文明建设有指导意义。
(二)精神层面的生态因素
1、宗教信仰中的生态因素。蒙古族信仰萨满教,后来接受了喇嘛教的信仰,也进行图腾崇拜、自然崇拜,认为长生天是所有神灵的最高崇拜对象,实际上是对天体宇宙的自然崇拜,大自然和社会都要屈从于长生天,“草原游牧民族认为,河流、山川、树木等自然物是天神派到人间的监督人的行为的,它们与天最接近,河流蜿蜒曲折流向遥远,与状似穹庐的天汇合;高山耸入云端,是天的支撑;树木傲然屹立于草原,伟岸无比,可接近天,天一弯腰就可与树对话。这样,人就可以通过祭拜这些自然物来间接地与天沟通,把自己的愿望传达给天。而那些被列为与天沟通的自然物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2]万物都是天神赋予的神灵,人类必须敬畏客观存在的高山、草原、河流等自然物,虽然这种“万物有灵”的宗教观是在科学有限的情况下出现的,但是对保护自然有重要作用。
2、文化艺术中的生态因素。蒙古族的文化艺术丰富多彩,其中蕴含着许多生态因素,比如敖包祭祀,蒙古族往往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用石块垒成圆锥形的塔状物,每年定期进行祭祀,祈求神灵保佑风调雨顺、草木繁盛、牛羊肥壮,他们认为敖包是神灵栖息之所,因此,对敖包周边的生长的草木倍加保护,绝对禁止破坏等行为。祭火活动是游牧民族的传统习俗,认为火能净化万物和人的灵魂,对火非常崇拜,同时也有敬畏之心。忌讳向火中吐痰,不能在火盆上烤脚,不能用铁器触碰火,更不能用火烧荒,保证了草原的生生不息。还通过祭驼、祭树、祭山等活动,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大自然。
(三)制度层面的生态因素
蒙古族有完整而又严苛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行政制度来保护草原,保护动植物,保护水资源,这对今天的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现实意义。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规定“禁草生而攫地;禁遗火而燎荒”,保护草原,禁止在草地上掘地挖土,放火焚烧草原者,将面临严刑酷法。元朝时期的《元
典章》中规定,草原上的牧场要划定禁猎区和狩猎期限,对禁止猎杀的动物种类有明确的说明,对私自盗采砍伐森林树木者要严惩。清朝时期的《喀尔喀法典》中规定:“强占别人新挖或修缮的水源者,罚四岁马;自己饮完牲畜不让别人饮者,罚马;故意或戏耍而污染水源者,罚牛、马二只,给证人赏牛” [3]由此可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蒙古民族崇尚自然,深谙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保护草场、动植物、水资源等生产、生活资料,这有利于维持草原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