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调节_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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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构成了我国经济法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因而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协调我国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

(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1、政府自身的性质客观上要求它必须有所为。“什么都不为的政府未见得就是一个好政府。事实上,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无为而治’的政府,只是存在‘为得好’与‘为得不好’的问题〔2〕

。”政府“为”与“不为”,不应当取决于政府官员的自由意志,而应当取决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及其设置的目的性。就政府特性而言,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首先,政府是一个具有社会普遍性的组织。这一方面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附属于一个政府,任何人都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就使得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为了自己公民的利益而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动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就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所采取的行动。

其次,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种强制性来源于政府的普遍性,它一方面导致了政府的干预权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干预权力的服从。当然这种服从既可以表现为公民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自觉遵守,又可以表现为被动的就范。

2、政府的设置的目的性要求它必须有所作为。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的,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的。政府设置的目的是建立有利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即政府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因此,如何实现这个职能就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的主题。这个职能普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而实现;另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间接调控而实现。而无论是直接调控或间接调控,它都属于政府干预的范畴。

3、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必须有所作为。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3〕克服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中最为必要和重要的职能。

市场缺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市

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蔺妍

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即不论市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导致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限制了竞争的充分开展;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平衡问题;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和需求结构,不能有效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结构;导致分配中的收入不均甚至两极分化等等。第二种市场缺陷是市场由于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障碍,主要表现在,产品市场缺乏良好组织,市场信息既不灵敏又不准确,市场法制不健全等,这种市场发育不完善而造成的市场缺陷致使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4〕市场机制存在的诸种缺陷,决定了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得相对完善和发达的国家,仅仅靠单纯的市场调节难以保证资源配置的完全合理化,也难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因而需要政府的及时介入,并通过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干预,补充和克服单纯市场机制的不足和缺陷。

(二)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

政府干预范围的确定原则有三点:以市场为本位、以政府为辅助和以自由为准则。其中“以市场为本位”是政府干预范围确定原则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原则。

以市场为本位,就意味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市场为先政府为后,市场为本政府为末,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处于辅助的地位,它是社会经济的辅助调节机制,是发展社会经济的辅助策略,同时也是对市场机制的弥补。政府干预以市场完善为依归,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自我约束,不可扩张自大、喧宾夺主、滥加干预,政府必须充分信任和尊重市场。

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人所共知的,而市场的作用也是巨大和不可抗拒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因拒绝市场而使自己发生剧变和解体,我国由于发展市场而使面临崩溃的经济走向新生和发展,这一切无不表明市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市场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它也会失灵,也会失效,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的。因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能无政府主义,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的辅佐和弥补,市场与政府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我们在主张政府应有所作为的时候,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政府作用的领域或范围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我们既不主张“市场万能”,也不主张“干预万能”。我们希望把政府干预放在一个足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只对某些领域进行干预。如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干预,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对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进行干预以及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等。

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一)市场的定位与经济法理论。

我们知道,当市场调节失灵时,便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而规制和调整这种在国家干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正是经济法对自身的定位。

二十世纪以来,政府与市场平衡关系的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由于对社会法要求的加

强,私法与民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割地渗透融合,从而生出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即是经济法。所谓经济法,是指在共同社会经济与国民经济中,政府为直接实现通过市场自我控制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利益,通过政策手段规制并调整市场自我控制的法律。〔6〕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经济法关于市场调节的内容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同。

1、理论背景不同。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政府正从无所不包的微观直接调控逐步转换到宏观的间接调控,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虽然有目共睹,但是原有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也使得我们的政府即使不进行干预,它对经济的影响力仍然很大。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处于成长期,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原有体制计划者和管理者的影子中完全退出,也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一个相对还很不成熟的阶段,所以在很多领域都还需要国家的逐步引导和调控,这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对国家权利的严格限制上有所区别。因此,我们的经济法理论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制度背景是不同的。

2、政府干预理论不同。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理论肯定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失效、市场幼稚、市场不完善、市场固有弱点等,这几个方面都是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地方。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因是市场失效和市场固有弱点,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市场幼稚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而市场的不完善则需要政府职能的转换,即从竞争市场中逐步退出。因此,这是我们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地方。

三、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观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政府历来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同市场、企业一样,成为决定和制约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三个重要因素之一。鉴于此,许多学科均对政府行为合理化、最优化问题给予关注并重点研究,作为经济法学更是如此。因此,对于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论点,在经济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

(二)政府干预行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以直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应该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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