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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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新模式下的侦查措施改良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新模式下的侦查措施改良

侦查能力较强 , 一旦成功构筑心理防卫机制 , 将严重影响侦查 取 证 权 的 对 象 与场 所 可 能 具 有 同 一 性 , 实 犯 罪 与 否 定 犯 罪 证
员实施讯问谋略。
在时空上处于并存状态 , 接考验着 侦查效能 以及惩 处职务 直
3 撼动言词证据的稳定性。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案件的 犯罪的能力。对于职务犯罪 案件侦查工作 而言 , . 犯罪 嫌疑人 核心证据 , 本身就具有易变性 的特点。律师介入侦查讯问后 , 的主体身份材料是侦查阶段需要 集 中收集 的证据 , 师亦会 律
合理地配备特殊侦查措施 , 应对新形势下的办案压力。
关键词: 职务 犯 罪 ; 查 ; 督 制约 ; 查措 施 ; 良 侦 监 侦 改
中图分类号 :9 1 1 7 3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0 8— 5 5 20 )3- 0 5— 4 10 77 (09 0 0 1 0
时间的细则规定 , 在不受监听 《 律师法》 的实施对于完善律师执业权利 以及犯罪嫌疑人 由于现 阶段尚且缺乏会见次数 、, 海 2 0 7 ) 上 上 0 0 0
摘 要 :律师法》实施全面拓展 了律师会见权与调查取证权 , 《 强化 了对职务犯罪侦查 的监 督制约 , 也对职务犯 罪侦 查措
施提 出了全新的要求。必须从把职务犯罪情报机制建设作为一项 重要 基础工作 、 作为扭转职务犯 罪侦查 工作被 动局 面的战 略措施这一高度上来认识 , 转变观念、 增强情报 工作 意识 。反贪部 门在 不断提 高工作水平 的同时, 必要积极建议 立法机 关 有
犯罪嫌疑人有充分 的时间与机会进行“ 风险评 的权 利 保 护具 有 重要 意 义 。《 律师 法 》 实施 全 面 拓展 了律 师 会 的会见条件下 , 见权与调查取证权 , 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制约 , 强化 也对 估 ” 极有可能经利害分析后对认罪供述发生动摇 , , 出现翻供 。 将会 寻找证人 职务 犯 罪侦 查措 施 提 出了 全新 的 要 求 。这 就 决 定 了职 务 犯罪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 疑人且 了解 案情 , 或者与犯 侦查措施必须进行有效的改 良, 提升工作能力 , 更好应对新形 进行调查核实。由于证人本 身可能涉嫌 违法犯罪 , 势下的查案要求 。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精选3篇)_侦查监督部工作总结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精选3篇)_侦查监督部工作总结
4、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2010 年 10 月以来,根据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 院联合公安局、监察局、商务局在我县开展了 “对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经过动员部署、线索排查、 调阅卷宗等工作,先后走访了全县二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调阅 各类行政执法卷宗 283 册,在查阅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嫌犯罪案 件,即王某销售假药案,现王某已被偃师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 决。通过走访与查阅卷宗,我们也发现了我县行政执法活动中存 在的共性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未坚持“罚缴分离”“收支两条 线”等制度、罚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在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 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 3 份,并引志这些单位和部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精选 3 篇)_侦查监督部工 作总结
第 1 篇: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
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工作取得了较为 明显的成效。
进一步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在全省建立了联席会议、重大 疑难案件沟通、上下级侦监部门联动、案件质量保障等四个工作 机制。采取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不捕 说理加强上下沟通、市级院审捕案件报省院备案审查等八项工作 措施。制定下发了《职务犯罪案件同级审查意见书》、《立案监督 案件跟踪卡》、《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以确 保改革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6页 共12页
分都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完成了调解工作。如我科办理的徐正洪故 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正洪与被害人均为外地人,同在我县一 工地打工,因工作琐事二人发生争执引起撕打,导致被害人从一 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掉下来,尾骨骨折致轻伤。案件发生后,徐正 洪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但被害人要求赔偿 10 万元,徐家 难以接受,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徐正洪的儿子今年参加高考,得 知其父的情况后,表示要退学去打工挣钱供其父赔偿。了解这一 情况后,我科承办人主动约被害人见面,做其思想工作,促成双 方和解,最终双方以 4 万元达成协议,我科根据徐正洪的犯罪情 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其不予批捕,徐的儿子也正常参加了 高考,从而化解了一起可能引起不稳定因素的矛盾。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化和制约
关系 到 司法 公正 。本文 试 以检察 机关 职务 犯罪 侦查权 的 强化和
督力度 , 引起 人们对 司法 公正 的疑虑 。因此 , 探讨 和研 究检 察侦 查权 的强化和 控制 , 具有 追求 司法 公正 的重要 意义 。 二、 检察 机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的强 化配置 职 务犯罪 作 为困扰世 界各 国及地 区 的严 重 问题 , 复杂化 、 其
律 监 督权 。 次, 其 检察 机 关行使职 务 犯罪侦 查权 是 由检 察机 关国 质 上是对 检察机 关机 动侦 查权 的剥夺 。 笔者认 为 , 为保 障人 民检
分, 是对 违法 犯罪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进行 司法 弹劾 的一种方 式 , 我 国修改 的《 同 刑事 诉讼法 》 l 条 第 2 的规定 :对于 国家机 关 第 8 款 “ 时也 是实 现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 职能 的必然 要求 。 。 笔者 同意 后者 意见 。首 先职 务犯罪 侦 查权 是法律 监督 权 。
展 , 察机 关职 务犯 罪侦 查权成 为关 注热 点之一 。确 实, 检 作为拥 回避现 行检 察侦 查权存在 的配 置 不力 、 同体监 督 的问题 。 当前 检
有职 务犯罪 侦查 实施权 的法律监 督机关 , 如何解 决同体监 督可 能 察 机关侦 查权 中侦 查措 施和监督 制约机 制规 定的不足 , 既影 响侦 存在 的 问题 , 检察机 关应 否拥有侦 查权 , 如何拥 有侦 查权 , 应 直接 查权 的有 效行 使 , 也不利 于人权 保障 , 弱化 了检察 机关 的法 律监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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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机 关职 务犯罪侦 查权 的强化 和制 约

改革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应处理好的几对矛盾

改革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应处理好的几对矛盾

即“ 惩罚犯罪 , 保护人 民” 可见打 击犯 罪是我 国刑 事法律 的制定 。
的重 要 目的。然 而 , 人权 是每个 人普 遍享有 的权 力 , 在打击 犯罪 而 , 些人忽 视 了中 国的基本 国情 ,在 中 国搞 ‘ 这 “ 三权 分立 ’既无 , 的 同时不可避 免地会 涉及 到犯 嫌 疑人 的权利 保障 问题 。从 国 政 治基础 和社会 基础 , 更无 经济 基础 和阶级 基础 。 如果不顾 我国
罪侦查监 督机 制过程 中应重 点处理好 的几对矛盾 , 以期 为我国检 则 和精神 , 根本 目的都在 于社会 主义法 治的实现和 人民利益的 其 察体制改 革提供 相关借 鉴 。 维护 , 因此 二者有 着和 谐统 一的一 面 。 要正 确处理 二者之间 的矛


保 障人权 与打击 犯罪 的矛盾
Hale Waihona Puke 犯 罪 、 查独立 与加 强监 督 、 鉴吸 收 与摒 弃创新 等三对 矛盾 。 检 借 关 键词 中图分类 号: 98 D 1
胡锦 涛同志在 党 的十 七大 中提 出 了“ 深化 司法 体制改 革, 优 察机 关独立 地行 使检 察权 , 不受外 来 力量的干 涉 。 察机关 的侦 检
化 司法职 权配置 , 范司法 行 为, 设公 正高效 权威 的社会主 义 查权 作为检 察权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规 建 理应 遵循这 个原理 。 然而我 们 司 法制度 ”的 司法 体制 改革 目标 。在 司法职 权 的优 化配 置过程 在此要 谈的对 检察 机关 侦查权 的监 督 , 那么 , 如何处理 好检察独

首先 要面临 的问题 。
到摒弃创 新 , 如何 正确 处理 二者 之间 的矛盾 呢 ?笔者 认为 , 要坚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缺 乏深入监 督制 约 的必要手 段 。
我 国检察 机关 职 务犯 罪 侦 查 权本 身 是权 力 分立
可见 , 对于强势的国家权力 , 必须建立一种高效 制约的产物, 自身也是一种可畏惧的国家权力 , 其 如
[ 中图分类号] D 8 [ F 4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 9 72 0 )8 0 8 — 5 04 6 1 (0 90 — 0 8 0


职务犯 罪侦 查权 运行 中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 ) 三 自侦案件 强制措 施 的采 取缺 乏 有效 审 查和
监督 , 辩方 申诉权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机关 主要 负 责人 掌 握 , 于 自侦 案 件 线 索 的立 案 侦 查权 的行使监 督 力度有 待加 强 对
查与否 , 何时立案 , 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 都 缺乏外界
目前,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 的制约, 往
的立案监督。办案过程 中, 检察机关侦查部 门 自行 往是以口头指示 的形式作出 ,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案
广西 南宁市 江南 区人 民检 察 院副检察 长 。
8 8
姚 忠仁
陈江涛 罗华
韦克 林 / 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监督 制 约机制 研 究
级检 察机关 侦查 自由裁 量权 的有 效制 约 。
约存 在局 限性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 度 下 , 民 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的权 人
其他权力都必须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 民 ( ) 民监督 员对职 务 犯 罪侦 查 活动 的监 督 制 力机关 , 五 人 政府行使行政权 ,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 人 检察权则从
行使案件撤 销权 , 其他部 门以及检察 机关外部对于 件立与不立、 撤销与否往往不需要书面报告上一级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摘
要 】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存在着监督 法律规 范欠缺 、 查办案手段 原始落后 、 查人 员 侦 侦
素质不 高、 监督 效果不够理 想等 问题 。 强检察机 关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监督非常必要。 加 可通过 完善 法律制度 、 强 加
侦查队伍建设 、 改进 事后监督 、 完善人 民监督 员制度等途径加 强检察机 关对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 的监督 。
行法律监督”并专节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 , 侦查制度 ,但在仅有的 5 个法条 中根本没有提及 自侦案件 的监督问题 ,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对 自侦部 门的侦查 活 动进 行 侦查监 督 。现 行 职务
侦查与起诉 、 侦查与申诉控告相分离。 但在 自侦工
作 中有 的办案人员向侦查对象通风报信 、泄露案
益智能化 , 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 明 , 因此 , 许多国
【 作者简介 】 民诚 (9 2 , , 黎 17一)男 广西南宁人 , 广西南 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法学学士 ; 郑秋卉 (9 4 , , 18一)女
福建福鼎人 , 海南大学法学 院 2 0 级诉讼法学硕士研 究生 , 08 研究方向 : 刑事诉讼法o r a i eJ u n l
F b2 0 e .01
S ra . 5 . e i lNo 1 0 No 2
总 第 10期 第 2期 5
浅议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⑨ 黎 民诚 郑秋卉 2 ,
(. 1 广西南宁市兴宁 区人 民检察 院 , 广西 南宁 5 0 1 ;. 3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 , 海南 海 口 5 00 ) 70 0
是 新律 师法 实施 后 的变化 。二是 少数 办案 人员 面

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

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

呻l鼠f8协m A nd Soci et y ■—圜匿匪鋈i=.竺婴墅!f叁型查塾金基层侦监部门在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后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与制约武装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切实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现象而在近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但由于现有人员素质、力量、思想观念、办案制度、工作机制等还存在与之不相应的地方,应当强化对自侦案件监督的观念。

建立统一指导协调的职务犯罪侦查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逮捕权侦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72-02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的中心环节和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起着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腐败的关键作用。

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更好对本院自侦部门行使侦查监督权,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

一、现行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现状分析通过最近几年我院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基本情况的调查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在目侦案件中占据相对多数,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及特点,把握当前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程序运作的基本现状,从而折射出改革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配置的实务动因、实践难题。

第一,逮捕率高。

近三年(已2006年至2008年三年为界),我院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7件68人。

其中,反贪部门报捕67件68人:侦查监督部门决定逮捕6l件62人,决定不捕的2件2人。

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逮捕情况基本数据反映出,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率相对较高,侦查监督部门通过不予逮捕的形式对本院自侦部门办案进行监督的力度显然较弱,内部监督乏力。

第二,报捕质量不高。

反贪部门在报捕时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6l件62人;仍有部分案件报捕时尚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具体数量为2件2人,占所有报捕案件的4%。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摘要]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但是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

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是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迫在眉睫。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立法;执法;司法环境一、外部监督网络化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一)人大监督常态化。

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

1.个案监督制。

人大常委会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监督,是保障个案正确处理的有效机制。

现阶段,人大个案监督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形式一套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监督范围。

针对检察机关查处重特大、有影响的要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行使监督权;二是要解决监督效果,对于人大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应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必要时人大对相关责任人可行使质询、罢免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规范指导制。

人大代表在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地当时社会、经济情势,针对职务犯罪不同时段的特点及侦查行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如在一段时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进行指导;对该地区普遍性存在的非规范性侦查行为进行指正;对选民普遍关心的职务犯罪侦查问题责令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当地的全局工作中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中的排头兵。

这一制度不仅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同时还具有广泛的试点经验。

该制度试行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责一、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审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后续的司法程序奠定基础。

二、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开展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通过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判决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防止和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通过监督,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通过监督,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依法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监督。

通过监督,保障涉案财物的合法处理,防止和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六、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对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核实,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保障司法公正。

七、对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同时,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

八、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而批捕科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等。

▲一、检察院侦监科批捕科的职责分别是什么?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1)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批捕科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的职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坐垒金:竺!兰!!望堕差耋■豳霞蟹雹麓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宄——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刘东摘要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侦查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等方面来入手分析,探求如何来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以便能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应有的作用,保障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问题,离不开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分析,并通过二者的相互关系来论证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改革的合理性。

当然,一项制度的改进需要从不同的层面来综合考虑,本文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研究结合了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创新的设想,希望能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机制创新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5-06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与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一)关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1.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我国的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国家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具有受理必要性并经省级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的犯罪案件。

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立法精神。

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

如何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权对其他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其他权力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

研究和创新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而依法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建立和完善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十分必要。

近十年来的检察改革实质上就是围绕这个方面展开的,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取得了明显的实效,特别是去年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和今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对自侦案件的关键环节和容易滥用权力的领域实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说,这些年来,检察机关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思路是清晰而坚定的,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改革是成效明显而富有创新的。

但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然存在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监督等缺陷。

在此,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对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一些具体设想:1 对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具体而言,就是实现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约的重要一环,目的是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统一受理举报和控告,集中行使举报线索管理职权的部门,除个别难以归口的初查疑难线索外,不应行使初查权。

举报中心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

线索初查应由检察长决定,但除特殊情况外,检察长一般不直接给办案人员批查线索,而应通过部门负责人逐层落实。

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应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中心,反馈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

举报中心应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

浅析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分析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被赋予侦查权,那么检察权、公诉权、侦查权和其他权力到底是什么关系,检察权的属性是什么?在现实当中就有不同的见解。

这些见解更多是学术性的,理论性的,但实际上它完全会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

大致梳理一下,包括下面四个观点:(1)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司法权;(2)认为是一种行政权;(3)认为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4)认为是法律监督权。

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部分,它从属于法律侦查权权,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它是用司法弹劾或刑事追溯的办法对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本质上是用法律监督权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管理权,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合法性和廉洁性。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一种法律监督权。

笔者认为侦查权还是一种行政权,它的行为方式、行为特征和组织架构更符合行政权的属性和要求。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状态面对严峻的犯罪态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第一,查处力度不断加大。

这是有数据表明的。

第二,侦查机制在不断完善,概括起来就是“上下一体、左右一体”。

以某市为例,全市检察机关成立职侦局,上级对下级实施领导,对重点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调度,这就有效的克服了区域抗干扰的影响。

再比如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一个是职务犯罪的逮捕权上升一级,就是说区县院要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实施逮捕必须上报上一级检察院,而非本院决定,增加内部监督的环节。

另一个是在讯问过程中必须全程录音录像。

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考评机制,这就保证侦查工作有序推进;第三,能力不断提升。

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的。

三、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若干问题1、通过笔者对诱惑侦查的资料搜集和研究,认为诱惑侦查对官员可以适度运用,不是无限制的运用。

首先,对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比如说贩毒案件等无被害人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

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职务犯罪侦查实质是“从无到有”、“从供到证”的有罪推定过程,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故职务犯罪侦查权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不应仅是对其扩张性的限制,本文所述的监控既包括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亦有对怠于行使侦查权的督促,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控现状和原因出发探讨相关问题。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监控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侦查权由公安和检察、国安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是侦查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处于一种封闭状态,而我国的各侦查机关侦讯权力强大且侦察活动中不存在有效的司法控制。

侦查权的监控问题从来都是实践与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一直面临着“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尴尬境地。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现状根据1998年最高检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的若干问题》,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现今检察院由反贪污贿赂侦察局和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控告申诉等部门分工合作承担其检察职能。

可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分配、监督还是较为合理的,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各种问题。

(一)初查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初查有简单的规定,没有具体赋予其法定的措施和责任,致使有的侦查人员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侦查措施,并且初查期间大量采取侦查措施,即使这类证据材料在后来的诉讼活动中查证属实,但由于存在证据瑕疵,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立案我国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只接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监督。

实践中立案标准也会受到办案人员的任意调整,有的案件大案化小、重罪化轻,有的案件侦查机关自行降低程序启动的标准、自行其是,外部制约的缺乏,致使实践中怠于立案、执法不严、立案程序虚置等现象有了滋生的温床。

(三)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都由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的程序控制

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的程序控制
罪 ” 。
以上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 的问题集 中反 映了如何 处理侦查的公正与效 率。 “ 强化法律监
督 ,维护公平正义” ,如果不处理好侦查的公正与效率 ,就难达到预期效果 。
二 、程序构建与控制
程序公正 ,其意义不仅仅是保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 ,而且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 。马克思 早
就说过 ,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程序法 的自身价值就在
主体地位仍没有保障。
3 .犯罪嫌疑人以作证为条件 ,换取某种法律上有利于 自己的结果的情况处理不规 范 职
收稿 日期 :2 0 O —1 06一 1 3 作者 简介 :谌 文星 ( 9 1 ,男,江西南 昌人 ,广 州市荔湾 区人 民检 察院检察 员。 1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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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 类号 :D1。 95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0. 9 20)0- 7- 071 2(06 3 06 4 7 0 0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公诉 、对诉讼活动进行 监督构成 了法律监督权 的基本形式和 内
容。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 ,必然要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也只有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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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大 学学报 论丛 , 06年 第 2 卷 第 3 20 6 期
SU Y S N AT EN UNI ERS T V I Y FORU , V 1 2 No 3 M o. 6 .
强化法律监督 视野下 职务犯罪 侦查 的程序控制
术装备及法律对侦查措施严格规定等的影响 ,侦查部门与纪检 、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 ,成 r 不 少侦查部门的现实选择。虽然联合办案对提高成案率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这种借助党的纪律规 定的措施来帮助职务犯罪的侦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使得法律规定出现 了 边缘化 的倾 向。如拘传有严格 的时间限制 、立案有严格 的条件限制 ,就转而借助 “ 双规” 及

职务犯罪监督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监督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监督名词解释
职务犯罪监督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进行查处和打击的活动。

职务犯罪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客体是职务犯罪犯罪人,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包括自我监督和内部审计,外部监督包括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同时,职务犯罪监督也指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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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
摘要:
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状况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重新构建问题,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为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和改进。

本文在阐述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及其现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略作论述,以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监督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内涵
1、职务犯罪侦查的含义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1]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
(1)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实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
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2)案件线索难暴露。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关系网比较复杂,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其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再次,这类犯罪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

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

一是犯罪主体自身高文化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

[2]
(4)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

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3]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监督的现状
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制中,监督制约的重点是要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法行使。

[4]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中仍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配合轻制约”。

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活动时,通常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视对本系统自侦案件的制约。

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因为团体利益和追诉成功的需要,往往强调的是配合多,工作制约少。

2、“重实体轻程序”。

在案件证据审查上往往注重对嫌疑人有罪和罪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轻视对嫌疑人无罪和罪轻证据的收集把关。

不管是审查决定逮捕或是审查提起公诉程序的设置,在刑事诉讼的进程中应该是起到一种判断、障碍、阻挡,而不应该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力。

[5]
3、对撤销案件和不立案的监督不到位。

如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6]但对具体操作程序没有做出应有的规定,致使自侦部门自行消化处理经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

4、对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难监督。

职务犯罪由于其嫌疑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在现实中每立案查处一件案件,检察长均要过问,由检察长直接决定,特别是大要案,往往还受到来自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等方面因素的干扰,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提出监督意见。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机制的加强和完善
1、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

举报中心负责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公诉部门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案件的执法质量检查。

职权职责上的明确规定与划分,各职能部门各行其职,相互监督与制约。

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实行侦查工作与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离。

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一旦发现有违纪违规违法情况,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2、严格实行“审、看、录”三分离。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时,对讯(询)问全过程录音、录像,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避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规范适用条件。

一是各业务部门独立审查,加强对自侦案件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

在自侦案件强制措施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加强各业务职能部门间相互监督制约效果。

强化和完善对自侦案件的立案条件、决定逮捕条件的
把握,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把握等,加强有效的制约、监督,杜绝自侦案件强制措施执行、变更中“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

二是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

新刑诉法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进行细化。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三是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力和家属的知情权。

4、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切实把好证据关、质量关。

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法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同时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三是明确侦查机关负有非法证据
的排除责任,侦查人员的出庭义务。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新刑诉法还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注释:
[1] 马振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之思考》,2010年3月,检察法律教育网
[2] 徐鹤喃:《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10年2月
[3]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
[4] 贺卫方:《司法改革八大难题》,2003年9月16日中国法学网
[5] 高景峰:《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6]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参考文献:
[1]《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

[2]陈瑞华:《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1999年5月《政法论
坛》。

[3]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001年第2期《政法论坛》。

[4]万毅:《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2001年11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5]孙长永:《证据开示的理论与趋势》,2003年第8期《人民检察》。

[6]万毅:《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2001年11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湖南醴陵4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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