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共5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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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护宫殿、府邸、教堂、寺庙等建筑精品扩大到见证 平民生活的普通建筑, 从保护单体的文物古迹扩大到 成片历史街区,乃至一 座完整的古城。
3、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33年 《雅典宪章》 1964年 《威尼斯宪章》 1976年 《内罗毕建议》 1987年 《华盛顿宪章》 1994年 《奈良真实性宣言》 2019年 《西安宣言》
二战前
《雅典宪章》
•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 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 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 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 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
•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 设高潮涌起 ,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 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 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 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 日本
• 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 • 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 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
• 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
• 美国
• 1960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
• 2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从“风格复原 ” 到保护 “真实性 ”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
• 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 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 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 区逐步拓展。
• “历史衔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 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 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升华。
• 在欧洲有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 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
• 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 殿,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和历程
• (一)破坏因素
•
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
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
•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 在古代中国就有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 的故事,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设的建筑和 城市加以毁灭性破坏,这叫做“革故鼎新”。
• 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 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 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 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
。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
•
英国 、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
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发展 。
•
•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
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
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
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
• 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 》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 的劫难。
• 一、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 • 二、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 •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 • 四、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
破坏了历史环境。
•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 中主要是遗址;
• 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 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 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
• 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 《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 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 迹法》。
•
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
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
(二 )保护历程
1、较早源起于欧洲 18世纪中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 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 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 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
• 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 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
• 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保护历史性建筑; • 1930年颁布《遗址法》; • 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
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
• 英国
• 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
• 二战后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 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
• 如波兰华沙的“华沙速度”。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 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 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两列入) 。
• 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做法,德国的波恩、慕尼黑 、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 修和恢复。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概述
第一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 一 、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 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
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 中同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 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
• 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 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
2、保护与修复
18世纪末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
3、理论与科学化 19世纪中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 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
三、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 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 1、各国立法 • 法国
• 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 精神的重要手段,(增强人民的自律和自信,提高民族的 文化素质和凝聚力,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
• 20世纪60年代 • 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
段,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 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
3、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33年 《雅典宪章》 1964年 《威尼斯宪章》 1976年 《内罗毕建议》 1987年 《华盛顿宪章》 1994年 《奈良真实性宣言》 2019年 《西安宣言》
二战前
《雅典宪章》
•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第一个获国际公 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 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 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及保护好代表一个历史时 期的历史遗存在教育后代方面的重要意义。
• 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兴,城市建 设高潮涌起 ,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 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 也越来越复杂,《雅典宪章》笼统简单的原则已不 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 日本
• 1897年制定了《古神社寺庙保存法》; • 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 • 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
• 1952年综合以上三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
• 美国
• 1960年制定了《文物保护法》。
• 2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从“风格复原 ” 到保护 “真实性 ” 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十九世纪。 从保护古玩器物发展到保护建筑物、遗址,
• 如日本1966年颁布的《古都保存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 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 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 区逐步拓展。
• “历史衔区”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单体建筑并不 个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 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价值得到升华。
• 在欧洲有罗马帝国摧毁希腊的城市和宫殿,中世纪十字 军东征时,沿途破坏掠烧。
• 在漫长的都城建设史中,仅有两个朝代沿用了前朝的宫 殿,即唐继承了隋的皇宫,清继承明的皇宫。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和历程
• (一)破坏因素
•
近代,产业革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人们忙于发展
生产,对古建筑和历史环境的保护既缺乏认识也无力顾及
•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 在古代中国就有项羽烧毁秦咸阳城“大火三月不火” 的故事,在以后的改朝换代中,大多把前朝建设的建筑和 城市加以毁灭性破坏,这叫做“革故鼎新”。
• 金兵攻入北宋首都汴梁后,就把宏伟的“大内”和“艮 岳”即皇宫和苑囿,全部拆毁、并把拆下的大梁木柱和假 山石全部运到了北京,修筑金中都城。以后辽灭金,元灭 辽,那时的金中都,辽南京,都遭到彻底的破坏。
。一批古建筑及其环境在工业化的浪潮中遭到毁灭。
•
英国 、德国和奥地利,19世纪末有许多具有历史意
义的世俗建筑被拆除,日益增长的交通道路发展 。
•
•
现代主义建筑思潮崛起的时候,作为对古典复兴和
折衷主义的反对,对历史建筑采取了排斥的态度。这也在
一定程度上对文物建筑的破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著
名建筑师勒·柯布西耶曾提出一个巴黎中心的改建规划。
• 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 》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四次大 的劫难。
• 一、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 • 二、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 •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 • 四、上世纪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
破坏了历史环境。
•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 中主要是遗址;
• 1990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修正案》,保护的内容 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 或有关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
• 1913年颁布《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及1931年 《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
• 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古建筑及古 迹法》。
•
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
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
(二 )保护历程
1、较早源起于欧洲 18世纪中
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 法保护的古建筑,这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从典籍、艺 术品、器物等扩展到建筑的范围。但是那时对文物建筑的 价值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同。
• 1840年在古建筑鉴定专家梅里美的倡议下成立了 历史建筑管理局,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
• 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保护历史性建筑; • 1930年颁布《遗址法》; • 1943年立法规定在历史性建筑周围500米内改变环
境面貌要得到专门批准。
• 英国
• 1877年由威廉·莫理斯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
• 二战后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许多被战争摧毁的城 市的重建,引起了人们的思考。
•
• 如波兰华沙的“华沙速度”。华沙人为自己的古城能 重现而引为自豪。华沙城后来作为特例被列入《世界历史 文化遗产名录》(因为《名录》一般拒绝重建的东两列入) 。
• 这种恢复历史城市风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做法,德国的波恩、慕尼黑 、匈牙利布达佩斯等等被战争破坏的古城都得到很好的维 修和恢复。
第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概述
第一节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 一 、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 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认识到历史文化遗物的价
值,而有保护和收藏的行为。“古董”这个词汇, 中同和外国很早就被运用了。而这些仅是保存和 收藏一些器物,主要是可以搬得动的东西。
• 对于历史建筑物以及建筑群,把它作为一种过去 统治的象征和代表,加以破坏和摧毁。
2、保护与修复
18世纪末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于18世纪末开始受到重视。
3、理论与科学化 19世纪中
历史建筑保护和修复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的形成, 则是从19世纪中叶起,近一百多年来发展和演变的结果。
三、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世 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 1、各国立法 • 法国
• 这些国家把恢复历史建筑和保护古城,视为重建民族 精神的重要手段,(增强人民的自律和自信,提高民族的 文化素质和凝聚力,发扬民族文化,振兴民族经济)
• 20世纪60年代 • 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
段,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的新潮流。 这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