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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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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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698号文”)中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特发布《公告》。

《公告》的制定和出台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权益的重要工具。

《公告》既从政策层面努力平衡好维护我国税收管辖权和促进外国对华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从执行层面尽量实现确定性,包括纳税遵从的确定性和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确定性。

二、《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公告》中涉及一般反避税案件调查的具体程序,应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适用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适用于被转让的境外企业在华拥有特定应税财产(在华设立机构场所、在华拥有不动产或不动产公司、在华拥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情况,不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权转让方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情况。

2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时点和适用汇率那点事

关于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时点和适用汇率那点事

关于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时点和适用汇率那点事作者:程健信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7期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该公告取消合同备案、取消税款清算、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关键词:扣缴义务发生之目;外币汇率折算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

正如该公告解读中提到的,本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了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这方面的举措包括:第一:取消合同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37号公告作废,以下称“原2009年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37号公告废止了此项规定,除了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取消税款清算。

按照原2009年3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37号公告废止了此项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有关税款清算手续。

第三: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37号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近年政策分类汇编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文号:税总函[201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二、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字[1996]77号三、收入(1)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2]172号(2)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3)免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30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48号四、扣除(1)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07号(2)职工福利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文号:财企[200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号(3)职工教育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0]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文号:国发[2009]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号:财建[2006]317号(4)工会经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文号:总工发[2005]9号(5)社会保险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7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外字[1988]170号(6)住房公积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7)商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8)借款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9)业务招待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四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847号(10)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号:税总办函[2014]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11)提取的专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12)租赁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13)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14)管理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15)手续费及佣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9号(16)公益性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60号(17)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99号(18)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62号(19)不得扣除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20)其他扣除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1号五、资产处理(1)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国发[20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0]25号(2)生物性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3)无形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国发[2000]18号(第2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0]25号(4)长期待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5)投资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6)存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7)企业重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文号: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1号六、应纳税额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文号:国税函[2009]3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十条)(2)清算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6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3)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9]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4)其他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5号七、税收优惠(1)国债利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48号。

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所得税

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所得税
近日,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来电咨询。

2010年底该公司购买了3栋别墅作为外籍人员来华居住地,日常管理委托当地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由于外籍人员来华次数较少,别墅利用率不高,今年该公司准备将其中2栋别墅对外出租,租赁和日常管理继续委托该物业公司负责。

该公司问出租别墅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已将出租别墅的日常管理权委托给了物业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出租别墅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未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也要扣缴所得税

未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也要扣缴所得税

未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也要扣缴所得税董事会已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因资金紧张未实际支付挂在往来账未实际支付的利润分配也要扣缴所得税2016.5.13中国税务报刘洲顾培龙案件来源盐城某新能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专门生产制造新能源材料,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是注册在美属萨摩亚的某托拉斯公司全资投资设立的公司。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税收征管数据时,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风险: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扣缴税款。

2013年10月,该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由境外股东转让60%股权给境内某电器公司。

经查税务登记信息,发现该企业已完成了股东税务变更登记,但未发现有扣缴境外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款记录。

因境外股东注册地在美属萨摩亚,属于避税地企业,极有可能存在股权转让增值少缴税款的风险。

2.固定资产抵扣税款较大。

2011年公司筹建期间,外购固定资产设备抵扣税款98万元,2012年抵扣380.5万元,抵扣税款增长过快,而企业在筹建当年已建成并开始生产销售,可能存在多抵税款的嫌疑。

3.往来账款异常。

2012年该企业其他应付款679万元, 2013年为2457万元,同比增长过快。

数据异常提示,企业在经营中极有可能存在隐藏收入少缴税款的风险。

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局向企业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企业对上述税收风险开展自查。

自查回复企业对税务稽查事项作出回复:1.股权转让未扣税款。

2013年10月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时,由境外股东转让60%的股权给境内电器公司,取得转让所得1285万美元,电器公司在机构所在地已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90多万元,只是未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缴纳,企业提供了对方扣缴报表和完税证明。

2.固定资产抵扣较大。

主要是2012年企业筹建结束,设备供应商集中开票,形成设备抵扣税款多达380.5万元,最终导致当年较上年抵扣税款成倍增长。

3.往来账款增长过快。

2013年6月,公司低息向内部各管理层集资445万元,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企业购入设备时,尚有货款1025万元没有支付,记在往来账上;应付境内某纺织公司往来款950万元,以及日常企业零星往来支出37.1万元,最终形成往来账款异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解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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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为了增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准确性和执行的确定性,简化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2011年第24号公告,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刊特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人士对公告的背景及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公告》主要是针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而作出的规范解释,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清理旧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后,有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而自然失效,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

二是明确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有的不够明确,执行中难以操作,如《公告》中的第五和第六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三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公告》第六条对以前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简化办税程序的要求,这为避免纳税人多头报送资料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告》共七条,第一至第六条是针对六个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第七条是执行时效问题,需要关注的重点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由。

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

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

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经过整理的审计中经常出现的会计核算错误,绝大部分适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外资企业。

有一些是他人的整理的资料,有一些是本人整理的资料,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

审计过程中,接触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各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也千差万别。

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免不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但经过整理与归纳,下列失误与差错是财务人员最经常出现的,具有同性,说明这是财务工作的难点与盲点,提请大家在日常工作加以注意。

我想无论如何,既然干了这一行,就该知道的就知道些,对人对己都好,和谐社会吗。

说得不对的,敬请指正,非常感谢!一、会计核算1、会计科目设核算不够科学,级次设置有问题,给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带来麻烦。

在一次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会计科目级次复杂,最多达到9级,中间许多只有下级,没有上级,级次设置缺乏逻辑。

3、采购材料直接入成本,未通过原材料核算购买原材料直接列入“生产成本”科目,这样,不符合原材料核算的规定。

4、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运输途中正常的损耗计入当批材料的采购成本。

如果是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①购进货物付款时:借:在途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②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该科目年终不留余额)贷: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进行错误的会计处理,并且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①错误的处理方法为,借:银行存款贷:坏账准备②正确的处理方法为,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6、购买汽车的全部税费均列入了固定资产价值购买汽车,除了车子本身价款外,还包含哪些? “固定资产-汽车”的原始价值应包括购车价款、车辆购置税、车险、车子装潢等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字体:〔大中小〕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1-06-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境外租入设备莫忘扣缴企业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境外租入设备莫忘扣缴企业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境外租入设备莫忘扣缴企业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一家精密机械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该企业今年7月从德国融资租入一套设备,租赁期3年,期满后公司对设备拥有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企业租入的设备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支付的租赁费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企业融资租入的设备应以支付的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按照利息所得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企业按计税基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一、相关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03号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八) 其他相关因素。
四、 除 本公 告 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定 情 形 外 , 与 间接 转 让 中国应 税财 产相 关 的整 体安 排 同时 符合 以下 情形 的 , 无 需 按 本 公告 第 三条 进行 分析 和判 断 , 应 直 接认 定 为不 具有 合理 商
称 间接转 让 机 构 、 场所 财 产 所得 ) , 应 作 为 与所 设 机构 、 场 所 业 目的 : 有 实 际联 系 的所 得 , 按 照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间 接
峻皲所穗》 谴怫 潦 誊^ 中国境内l 的鞍溢牲投 企l 业显猛徘溢 匡家 ( 地区) 登记注册 j 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
织形 式 , 但 实 际 履 行 的 功能 及 承 担 的风 险 有 限 , 不 足 以证 实 其具 有经 济实 质 ; ( 四) 间 接 转让 中 国应 税 财产 交 易 在 境 外应 缴 所 得 税税 负低 于直接 转让 中国应税 财产 交易 在 中 国的可能税 负 。
税财 产 ) 。
国境 内 ; ( 三) 境 外 企 业及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中国应 税 财 产 的下 属 企业 实际 履 行 的功 能 和 承担 的风 险是 否 能 够证 实 企 业 架构 具有 经济 实质 ; ( 四) 境外 企 业股 东 、 业 务模 式 及相 关组 织架 构 的存 续 时
理法》 ( 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现就 税 。
有 关 问题公 告如下 :

三、 判 断合 理 商业 目的 , 应 整体 考 虑 与 间接 转 让 中 国应

非居 民企 业 通过 实 施 不 具有 合 理 商业 目的 的安 排 ,

源泉扣缴有新规 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源泉扣缴有新规 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源泉扣缴有新规交易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将在非居民企业履行中国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等方面带来重大变化,其影响可能涉及跨境交易的方方面面,跨境交易双方应特别予以关注。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有变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所得款项,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或者计入资产原价并已摊入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点作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37号公告延续了24号公告的上述规定。

对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时间,24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于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如果支付在前则在支付日)发生。

由于股息、红利不存在到期应支付的情况,这一条款曾引起业界的广泛探讨。

可喜的是,37号公告废止了这一条款,将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重新定义为实际支付之日。

这一变更将有助于减轻扣缴义务人的合规负担,也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享受协定待遇、准备备案资料预留了充分时间。

与股息类似的还有股权转让所得。

37号公告允许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采用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可分期纳税,且分期款项可先视为收回投资,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所得并扣缴税款。

这将给诸多分期付款的股权交易带来重大利好。

税款计算有调整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计算涉及收入全额、财产净值,较为复杂。

对此,37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

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应怎样判断

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应怎样判断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应怎样判断
非货物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
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或个人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但支付人对非货物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的判断、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成为纳税人的困扰。

华律小编总结了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分析了非货物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以及几个具体事项的税务处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非货物贸易付汇的主要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汇发[2008]64号还明确了服务贸易、收益以及经常转移的概念。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

解读24号公告

解读24号公告

解读24号公告
艺阳
【期刊名称】《新理财-公司理财》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8日颁布了2011年第24号公告,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并同时适用于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rn对698号文的解释性规定rn 第24号公告的重要性之一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在该公告中对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的某些争议性内容进行了解释和澄清.
【总页数】4页(P80-83)
【作者】艺阳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J], 无;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J],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J],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
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J],
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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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2>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办事处、代表机构。

<2>所得是否还包括承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两项所得?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3>是对条例18、19、20、23条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4>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4>是否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5>是对财税字[1998]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修正,类似规定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十七条,是否可以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如何理解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对于与利息相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应属于“利息”的范畴,应根据其性质区别对待:2.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6>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7>
<6>条例66条有计税基础的规定,在持有期间不摊销无形资产,是否能得到税局认可?
<7>所得税法19条,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8条有规定,支付时间是否执行第一条的特殊规定?强调了扣除的成本为税法认可的计税基础,其它税费支出不得扣除(2008财税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8>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2条有类似处理,但此利息能否享受税定协定优惠待遇有不确定性。

条例58条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有明确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9>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所得税法19条有规定,代扣代缴的时间规定是否按第一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0>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0>条例第十七条、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删除了利润分配作出的主体规定,但如果是转股,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11>(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12>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3>
<11>目前只有针对股息征税,详细见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而对转让股票虽有所得税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到目前尚无操作细则。

<12>消除了“控制方”、“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带来的理解歧义
<13>强调分别纳税,对间接转让的处理税总很慎重。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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