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调新增耕地核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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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国土资〔2010〕139 号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

的 通 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

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

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

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

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

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8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

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

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耕地增加政策通知1(共印8份)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年6月25日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2008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

耕地增加的县(市、区)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核定新增耕地的程序

(一)、耕地增加的县(市、区)按照《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二调新增耕地进行调查,从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中提取新增耕地图斑,汇总新增耕地面积,形成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审查。

(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上报的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新增耕地图斑位置、范围、面积和权属单位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通过审查的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存档,下发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核定审查意见。

(三)、通过二调新增耕地省级核定审查的县(市、区),可以在核定的新增耕地区域内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规定申请二调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按项目对项目区范围内二调新增耕地图斑范围和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详查和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擅自修改,对弄虚作假、擅自修改土地调查成果的将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并取消该县(市、区)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资格。

附: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2.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县(市、区)统计表

3.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

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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