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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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
人岗位基准工资的60%计发,医疗期医疗待遇按企业现行规定执行。
2、超过规定医疗期,经企业研究适当延长医疗期的,不再发放病假工资,按每天40元发放病假补助,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事假
(一)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审批后的请事假条必须交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无特殊情况事后补条无效。
2、事假为1-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3、事假为3-5天的,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
4、事假超过5天的,需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5、企业助理级(含)以上人员请事假的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6、不办理请事假手续离岗或超过请事假天数未返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7、全年请事假连续不得超过22天,累计不得超过44天。
(二)工资及待遇
1、月度因请事假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不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矿龄补贴、住房补贴、五险一金等)。
2、因请事假当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出勤天数的,企业按其实际出勤为其缴纳“五险”,差额部分(企业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在本人以后月度工资中扣回。
3、全月请事假的,请假人员需提前到企业财务部门先行缴纳当月“五险”的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事假审批。
4、企业各部门要加强对事假人员的管理,建立单独的职工假期管理档案,记录请假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请假起止时间,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产假
(一)休假期限
1、《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
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死产、或早产胎儿不成活的,产假为75天。
2、女职工生育后要及时报企业计生部门,计生部门书面通知本企业劳资部门到人社局备案登记。
3、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男职工给予7天护理假。
(二)审批流程
1、本人写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计生办根据规定批假,报考勤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2、产假期满上班职工哺乳期1年(孩子出生起计算),每天给予2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路程时间包括在),请假手续按照长期事假审批程序办理,计生部门审核把关。
3、男职工的护理假请假手续与产假手续相同。有效假期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4、法定生育假、护理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待遇规定
1、法定的生育假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人社局未发放工资的产假月份,由企业按照保险缴纳基数发放产假工资。生育假期间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先由企业垫付,待产假结束上班后,由企业在本人工资中扣回。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参加城镇、新农合医保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由人社局从女工生育基金支付。
3、退女职工符合计生规定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在岗职工执行。
4、休产假、护理假期不享受各类安全生产综合奖。
四、探亲假
(一)期限
1、凡家距超过300公里或公休日无法团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探亲有效假期视为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