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会计经验: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多万,关联到2亿多家庭人口。
残疾人是最需要关心、扶持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
关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展示残疾人的才华,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它事关社会能否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它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保证。
2016年5月5日,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简称52号文,下同),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52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幅提高即征即退额度 52号文大幅提高了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由原来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六倍且每年不超过3.5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按照实际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当地最低工资四倍。
以深圳地区为例,2016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为2030元/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每安置一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为2030*4=8120元,按年计算为8120*12=97440元。
大大提高了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为促进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就业,提供的财税政策的支持。
二、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补贴条件残疾人虽然身上有伤,但是他们对生活的热情一直不变,具体的残疾人就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想了解出台了哪些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就来看小编整理的残疾人创业政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我是一名残疾人,目前还没想好是做个体户还是开个小公司。
请问税收上有扶持政策吗?答:如果你开个小公司,对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是有税收优惠的。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符合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上海市为3.5万元/人•年)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单位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你做个体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残疾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6项劳动所得,可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
问:有没有残疾人个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四条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受下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 营业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1.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持不同意见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不同处理。
如江苏省地税局在12366热点问答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后续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只保留了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性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未重申原财税[2007]92号文件“对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安置残疾人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并入单位企业所得税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其中包括: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笔者的理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92号已经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桂国税函[2008]5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25
【实施日期】2008.01.25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8〕5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以便贯彻执行。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福利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工资计算标准均实行月工资和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其中,管理人员及后勤人员实行月工资,生产一线人员实行计件工资,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中未将计件工资单列,因此,我区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福利企业,暂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月计薪天数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关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全区统一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地区分别按每月78。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7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最新优惠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优惠?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对残疾人是否有范围要求?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营改增文件目录(是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收藏)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xx〕156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
公告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31日。
2007财税92号文件
0....《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的有关税收政策问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的有关税收政策问答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
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文件精神,现对《通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给予解答。
(1)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将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答: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此税收政策?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中对拟享受政策的单位规定了哪些条件?答:关于享受政策的企业所有制性质问题,是调整前后政策的主要差别之一。
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的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99号建议的答复王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非遗(手工制作类)居家就业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中国残联高度重视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残疾人群体创造力和潜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推动残疾人融入社会。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在促进人民就业增收、助力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一大批残疾人提供了创业就业的空间。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重点加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业培训,扶持一批民间工艺和民族传统文化技艺传承人”。
中国残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残疾人参与民间工艺和传统文化项目的培训力度。
2020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积极引导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0〕5号),试点设立一批残疾人非遗传承基地和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开展残疾人非遗传承师带徒培训,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建立工作室;为“十四五”期间推动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产业就业增收作出部署。
二、关于为残疾人参与非遗保护居家就业提供各类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残疾人居家就业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度全国城乡已有94.6万残疾人实现居家就业。
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残疾人居家就业和残疾人工作室的支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发文日期:2016-05-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会计经验:残疾证挂靠企业被追缴税款702.77万元挂靠证书最值钱的竟然是残疾证
残疾证挂靠企业被追缴税款702.77万元挂靠证书最值钱的竟然是残疾证一谈到挂靠,都是什么高富帅,什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还有建筑行业的一级建造师、二建等,这些挂靠的证书都是高大上的,所以很多人见怪不怪! 但是在税务领域,这些证书都不值钱!最值钱的竟然是残疾证! 谈残疾人证书的价值之前,先来看一下一个案例: 重庆市国税局公布一个公告: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7万元;二、该厂2012年度至2013年度经营期间,残疾职工挂名从未实际上岗工作,通过编造虚假残疾人工资表,向残疾职工收回已打卡工资,违反了民政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一个偷税不用看了,税务局公布的案子99%都是偷税。
仔细看一下这家电工器材厂的偷税痕迹:残疾职工挂名从未实际上岗工作,通过编造虚假残疾人工资表,向残疾职工收回已打卡工资。
看到这,很多人说这家企业真是高,因为它能搞到这么多残疾证!现在很多地方可以说是一证难求,因为残疾证对于企业的利益太重要了!你知道残疾证的价值吗? 还有一个看点是,说句实在话,这家器材厂被查的原因进行细究,其实他找残疾证挂靠,然后也编制了工资表,而且也是工资打到卡上。
似乎很完美,你觉得呢? 这么完美的谎言,按理是不容易被查到的,这个时候,还想学习这些套路的朋友注意了这几种原因最有可能是被税务发现的原因: 1、被残疾人举报了。
毕竟工资打到卡上了,此时举报这家公司违规一告一个准。
2、公司内部人举报。
公司财务、行政人事均有可能,这个干这种事情的企业要深入了解员工啊,举报企业偷漏税的也不少。
3、合作的中介把企业坑了。
这个可能很多人想不到,但是这个可能性也存在。
公司要想享受这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靠招聘残疾人、介绍残疾人难度太大,这种事情不是都在找中介吗,中介无所不能。
中国的中介靠谱的多少,数量恐怕不多。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①《税务资格备案表》。
②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煤矿企业税收优惠
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按人数限额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每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纳税人所在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限额6 000元,最高上浮50%允许抵减税种:增值税、城建税、两费、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
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国税发[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单位安排了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要不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单位安排了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要不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单位安排了残疾人有哪些税收优惠?要不要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解读释出日期:2016年05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公告出台的背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
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影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宣告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覆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宣告》;(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影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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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6-05-27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
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第十二条 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检查其已备案资料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信息是否已按第四条规定录入信息系统,如有缺失,应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备案资料,补录信息。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征管系统中对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提高了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额度。
为配合政策调整,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于操作执行。
二、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办法》明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四)。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