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监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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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责任书

篇一:精神病人责任书

精神病呆傻人员管控责任书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损坏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按照上级要求,镇村干部、患者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都有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和

控制的责任,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村组干部要对本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作好登记,根据类型建立个人档案。

二、精神病人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是监护精神病人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地的村组干部是监护精神病人的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要作好督办和协调工作,管段民警给予指导。

三、精神病人每天的去向及所作所为,相关责任人都应了如指掌,做到24小时不失控。

四、禁止精神病人从事高危活动以及到学校、机关、厂矿进行窜动。

五、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第一责任人应承提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看管督办不到位的,除批评教育外,所在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主管单位签字:

管区民警签字:

社区小组长签字:

第一责任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篇二:精神病高危人员监护责任书

精神病高危人员监护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高危人员的监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精神病高危人员肇事和肇祸,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责任书。

被监护人:

村(居)委

监护人:

村(居)委

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责任,做好监控工作,防止被监护人肇事和肇祸。若被监护人发生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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