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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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

实践理性的哲学定义:实践理性是人类和其它高级动物共同具有的,主导思维活动、发现价值实体事物、产生意念知识的知识和能力,是哲学从人类的思维活动中发现出来的,对人类的认识思维和实践活动具有主导作用和工具价值的主观主体事物。

实践理性是主导人类思维和实践活动的知识和能力。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人脑产生和发出的意向、意念或行动命令的指挥下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行为,主导人体行为的意念、意志、欲求、道德律或行动命令来源于人脑的思维活动。个人在感受到环境或具体事物的作用、影响和刺激后,大脑思维组织就会根据已经具有的知识、生存发展意识和认识思维能力,对作用、影响和刺激人体的环境或具体事物进行价值判断,分析处理认识所获得的关于对象事物、人体需要和人体行为的各种知识,产生出指挥人体对有关事物进行处置的意向、意志、命令、方案或意念知识,完成人体进行实践活动必需的思想准备工作,这就是有别于人类认识活动的人类思维活动。人脑的思维活动是具有发现价值实体和产生意念知识这种创造能力的理性活动。实践理性是理性思维活动所依据的思维能力或一般性知识,是隐藏在人类思维活动中的,对思维活动具有指导作用或工具价值的主观主体事物。心中的道德律是主导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实践理性的具体表现形式。人类的实践能力和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实践能力是实践活动的根据或内容,实践活动是实践能力的载体或表现形式。

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发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概念。

亚里士多德说:“在理性的部分中,我们把一部分称为认知的,把另一部分称为推算的,推算和考虑是一回事。”。注释〈1〉“中庸之道是过度和不及的中间者,由于它以正确的理性(推算)为依据,就存在某种准则。”注释﹙2﹚实践智慧是一种灵魂的德性,它包含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两种,“这样的思考是一种关于实践的真理(善)的思考,而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关于)实践的思考,它只有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一致,”注释﹙3﹚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的行为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人的行为从确定目的和选择方式或手段开始,选择虽是捡取,但不是简单地捡取,而是在多物之中捡取某一物;如无斟酌和思考,这是不可能的。因此,选择源出于思考的意见。无论好行为还是坏行为都是思考和习惯相结合的产物。思考是灵魂对目的因的沉思,沉思是一种演绎,目的是沉思的起点,而沉思的终点则是行为的起点。实践活动的演绎具有本源和始点,这就是某种目的或至善。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是心灵具有的通过推算或考虑确定目的、选择方式和手段的思维能力。实践智慧不能离开推算、考虑或思维单独存在,推算或考虑就是实践智慧。由于亚里士多德没有严格区分人类的理性能力和人类的理性活动这两个不同的事物,所以他的实践智慧概念既包含思维能力的含义,也包含思维活动的含义,是一个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

英国经验论哲学家休谟认为人性(理性)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知性(理解),另一种是情感。休谟的哲学著作《人性论》包含知性论和情感论两大理论。知性论是关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活动的哲学认识论,情感论是关于人类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活动的哲学思维论。休谟在《人性论》中没有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和人类的认识活动这两种事物严格地区分开来,经常把人类的认识能力和人类的认识活动混为一谈。休谟认为:人类的情感心理活动具有产生骄傲、谦卑、爱、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的能力,它是骄傲、谦卑、热爱、憎恨、同情之类的感情、态度或意识知识得以产生的原因、来源或本体。人类的道德区别和判断活动不是源于知性,而是源于道德情感。‘人为之德’源于心灵的有意识设计,理性是

情感的奴隶,道德产生于理性辅助下的情感心理活动。“是与应该的转换”或“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转换”问题,不是在理性(认识)所关注的事实领域中被发现的,而是在情感(思维)所关注的价值领域中被发现的。

康德哲学中的实践理性概念具有两种含义:一、实践理性是人脑产生规则、意志和意念的理性思维活动;二、实践理性是人脑具有的产生行为规则、道德规律和意志命令的认识思维能力,是主导人类思维和实践活动的法则、原理或意念知识。我认为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混淆了人类的理性能力和人类的理性思维活动这两个不同的事物。

康德认为实践理性是实践法则、道德概念、意志和行为命令的来源或本体。康德说:实践的法则在任何时候都是理性(思维活动)的产物。因为它把行动规定为达到作为目的效果的手段。但这种规则对于一个不完全以理性作为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的存在者来说是一种命令,即这样一个规则,它以表达出行动的客观必要性的应该作为标志,并且也意味着,假如理性完全规定了意志,那么行动就会不可避免地按照这一规则发生。我们唯有通过理性(认识思维)把一切偶然的因素抽出掉,从为数众多的实践准则中,发现实践法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把这种单纯立法形式展示出来,才会得到客观而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注释(5)康德指出:“道德律或实践的普遍性法则基于人的自由或选择,自由是我们所知道的道德律的条件;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条件,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条件;自由是主体规定自己、约束自己、产生自己的自律活动”。康德的以上话语蕴含着实践理性和自由是同一个事物,实践理性和自由是人类的认识思维活动,实践理性和自由同道德律和善良的意志具有母子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含义。

康德认为如果理性能够完全决定意志,那么人的行为就必定遵循这条准则而行动,从而使行动具有客观效力,这种对意志起决定作用的理性就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生发出的是一种道德的强制力量,它使人们在每一行动中遵从一种先天的实践法则,并使这种法则接受纯粹意志的检定,而不管人们的偏好和偏恶。唯有实践理性才能真正体现人之为人,人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物的价值与尊严。实践理性是自律的理性,是真正自由的理性。这种意志的自律表现为理性的一种自我立法的能力,它构成纯粹理性的最高形式原理,即最高的道德法则。实践理性的真正使命不是去产生完成其它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注释﹙6﹚

康德说: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寓于理性,发源于理性。自然事物按照自然法则运动,唯有理性存在者具有意志。从法则引出行为需要理性(认识思维),如果理性必然地规定意志,那么理性存在者的行为就是主观上必然的;道德法则必须是命令,而且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同时成为道德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你要把你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仅仅看作手段。康德这里所说的“先天地寓于理性中的‘道德’”是指主导人脑思维活动的道德律,他所说的“发源于理性的道德”是指源于人脑思维活动的,作为人脑思维活动产生的意念知识或实践知识的道德观念。康德认为作为行为统帅的道德律和作为思维产物的道德意念具有同一性。

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有两种功能,一种是认识功能,另一种是意志功能。产生认识原理的功能是理论理性,产生行动命令、行为意志、实践原则或意念知识的功能是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个人先天所具有,藏于每个人的内心,需要我们做的是开启它、弘扬它。康德说“这心中的道德律令,宛若那头顶的浩瀚星空。直使人愈思愈惊,愈思愈敬”。康德的实践理性有三大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实践理性关涉道德和宗教两个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中,道德是自给自足的领域,而宗教则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宗教的价值就在于保持德与福的结合。在这里,德是前提,福是结果。康德说:采取这种方式,内心的两种能力即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的先天原则从现在起就会被查清,并按照它们运用的条件、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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