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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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

贷款贴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贷款贴息工作,提高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金融支持农村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政府贷款贴息项目的管理和执行。

三、机构设置1. 贷款贴息管理委员会:负责贷款贴息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调整,对贴息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贷款贴息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3. 各级农村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使用。

四、贴息政策1. 贴息对象: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农业、农村相关项目和贷款对象。

2. 贴息金额: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贴息标准。

3. 贴息利率:贴息贷款按若干年期限,执行政策性利率或者适当优惠贷款利率。

4. 贴息期限:依据项目的需要和资金方案,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以上。

五、贷款贴息资金管理1. 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贴息资金的拨付应在政府财政预算内进行,按照贴息资金拨付预算进行拨付。

2.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贴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和贴息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贴息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农业、农村项目的贷款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六、贷款贴息项目管理1. 贷款贴息项目的申请:贷款贴息项目需要通过申请流程,由贷款贴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 贷款贴息项目的执行:项目批准后,各级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执行项目。

3. 贷款贴息项目的监督管理:贷款贴息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七、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贷款贴息项目的效果评估:贷款贴息项目执行结束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评估项目的实际效果和预期效果的差距。

2. 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贴息资金使用效果评估需要对贷款贴息项目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贴息资金的使用效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浙财建字〔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4年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250万元。

二、申报范围: 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符合产业规模的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列入省级新墙材示范线的生产企业优先;应用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使用非粘土类墙体材料,且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优先(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项目必须是非粘土类墙材科研、试制项目。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墙办)申报。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新墙办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贸委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促进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三章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第八条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十三条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4月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四、审核要求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说明: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栏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2、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3、银行帐户信息必须为公司帐户,用于拨付贴息资金,务必正确填写附表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企业: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附表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地区中央管理企业:商务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财政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09月27日来源:基金总站关闭窗口打印本页打印预览【字体:大中小】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第五条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第六条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的营造林贷款。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年09月27日来源:基金总站关闭窗口打印本页打印预览【字体:大中小】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第五条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第六条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的营造林贷款。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辽宁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支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 7期 总 第 13期 9
农 业科技 与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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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7月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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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省 支 持 农产 品m -产 业 项 目 v 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 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 六条 企业 申报 项 目按 照属 地管 理 、 自下而 上 的原则 , 经逐级 审 核上报 后 由省农 委 和省财政 厅共 同审 定。 省农委 、 、 ( ) 市 县 区 农产 办负 责对 申报项 目的农 业 产业 规划 布局 、 土地使 用 、 环境 评价 、 生产 ( 卫生 ) 可等 许 方面 的审核 。 同时负责 协调 项 目申报企 业所 属行业 主管部 门做好 项 目审核 工作 。
第 三章 申报 条 件 和 材 料
第 十一条 申请 贴息 资金 的企 业 , 具 有独立 法人 资格 , 务管理 制度 健 全 , 不 良信用 记录 , 济效 益 须 财 无 经 好。 第十 二条 所建 项 目应符 合 国家产业 政 策 , 于产 业结 构调 整 目录 中鼓励 类 和允 许类 , 按 国家有关 规定 属 并 履行 了项 目管理 程序 。
第 二章
支持 原 则
第 五条 公 开透 明原 则 。公 开 贴息 资金相 关政 策 、 申报 审核 程序 和审 核结果 , 鼓励 符 合条件 的各 类所有 制 企 业积 极 申报 贴 息项 目, 平竞 争 。 公 第六条 择优扶持原则。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经济效益好 、 科技含量高 、 辐射带动能力强、 带动就 业多、 实现利税 多 的农产 品产业集 群 项 目。 第七条 节能环保原则。优先支持节能减排 、 低碳经济 、 保护生态环境 、 公共卫生安全 、 资源综合利用等可 持续 发 展 的农 产 品加工 项 目。 第八条 限额补助原则。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 目, 按实际到账贷款额和贷款期限及 申报贴息资金当 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低于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实际发生的利率计 算 )给 予不超 过 l 月 ( l 个 月 ) , 2个 含 2 的贷 款利 息补 助 。单个 项 目贴息 上 限额度 原则上 不超 过 50万 元 。 0 第 九条 投产 运行 后补 助原 则 。贴息 资金 是对 企业 本次 申报 年度 前两个 年 度 内已竣工 投产 的 固定资产 项 目 贷款给予的利息补助 , 在建 、 拟建的固定资产项 目贷款不予贴息。 第 十条 不重 复扶 持原则 。一个企 业 或企业 集 团 的相 同或 相似 项 目在两 年 内 已获得 省级 和省 级 以上财 政 贴息 资金 扶持 的 , 予重 复 支持 。 不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贴息的规章制度

贴息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贴息,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三)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原则;(四)严格审核、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贴息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贴息对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二)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个人;(三)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贴息条件:(一)企业或个人在贷款、融资过程中,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贴息政策;(二)项目或业务具有明确的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三)贷款利率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四)企业或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贴息申请及审批第六条贴息申请:(一)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二)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三)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第七条贴息审批:(一)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二)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三)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财政部门审批贴息资金。

第四章贴息资金管理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贴息资金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二)贴息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先存后贷、先贷后贴”的原则;(三)贴息资金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支付;(四)贴息资金的支付应在项目贷款到期后进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由XX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获得贷款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遵循公正公平、规范透明、风险可控、效能显著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扩大生产和提高竞争力,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第二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由相关机构按照一定比例从中央财政预算中划拨。

第六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筹集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竞争审批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用于非法经营、虚假贷款等活动。

第十条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贷款贴息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详细填报相关资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应提交完整的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需求、贷款用途、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三条相关机构应及时收集和审查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材料,保证审核程序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合理、高效地投放到中小企业中。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一经批准,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在一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四章贷款贴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相关机构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4•【文号】财建[2003]421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42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为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5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9月24日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辽财县[2004]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4〕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1]3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全省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贴息资金由省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贴息和省级以下地方项目贴息。

包括下列项目:(一)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三)辽西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经济发展有牵动力的企业贷款贴息;(四)林业治沙贷款贴息;(五)节水灌溉贷款贴息;(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七)高校教学设备购置贷款贴息;(八)高校异地置换建设贷款贴息;(九)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十)职业院校建设贷款贴息;(十一)失业保险基金贷款贴息;(十二)医疗重点学科设备贷款贴息;(十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十四)国外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贷款贴息;(十五)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十六)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贴息项目。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及省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牵动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项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管理机制灵活、规范、运行体制良好;(三)项目贷款已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发生;(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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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

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第六条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按各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期限执行。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本年度内(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各笔贷款贴息之和。

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民贸民品企业向承贷银行付息后,在第四季度结息日(12月20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承贷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书面申请并填报《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企业)》(附件1),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本年度每笔贷款付息金额进行盖章确认。

(二)承贷银行对民贸民品企业发放的符合贴息要求的贷款,要按本年度发生的笔数,于12月26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审核申请(未设立人民银行的县,由承贷银行向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审核申请),并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民贸民品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表(行文);
2.承贷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书面申请材料(行文);
3.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三份;
4.《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承贷银行)》(附件2)一式四份;
5.贷款发放及还款凭证(复印件);
6.结息凭证复印件;
7.贷款逾期证明(如发生贷款逾期);
8.申请贴息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资质证明材料。

(三)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对辖区承贷银行发放的民贸民品企
(四)各市、州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交付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对各县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按承贷银行发生的笔数分县
(区)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制《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地区明细表》(附件5);按企业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制《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企业明细表》。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设定贴息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贴息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设定贴息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应对贴息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作为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民贸民品企业须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对本企业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其贴息资金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
流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予以贴息。

对当年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再给予重复补贴。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牵头指导全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牵头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进行检查。

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企业资质及贷款用途的核实工作,并对企业贷款相关申请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对民贸民品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负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承办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好贷款贴息政策,对承贷金融机构资质、贷款期限等进行审核,对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负责。

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贷款符合规定的适用范围,并逐笔建立台账。

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财政、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每年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并将根据财政部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地金字〔2013〕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企业)》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承贷银行)》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企业明细表》
4.《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审核意见表》
5.《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地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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