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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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购房者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012-12-25 08:49张跃【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提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房屋综合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上报建设行政机关,由其登记保存以备检查和监督的行为。

这是国家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所规定的一项制度。

如果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进行备案,则会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留下隐患,进而侵害购房者的权益,因而普通购房者具备起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一审:(2011)岳行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1)宜行终字第00054号【案情】原告(被上诉人):叶定红。

被告(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岳西县住建局)。

第三人(上诉人):安徽省岳西县安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叶定红因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违约迟延交付位于金太阳广场处一商品房一事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时间,叶定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向岳西县住建局调取金太阳广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在法院调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以下情形:岳西县住建局委托的岳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开发的金太阳广场1、2、3#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0日。

而在备案材料中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表中,公安消防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验收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4月29日和2010年9月6日,规划部门仅盖有印章但未签署日期。

由此叶定红认为岳西县住建局在未经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对金太阳广场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遂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岳西县住建局的该备案行为违法。

叶定红诉称:2009年8月29日原告与岳西县安乐房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给原告。

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

题目(中文):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英文):Discuss the judging standards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目录正文 (1)一、绪论 (1)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1)(一)必须是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 (2)(二)必须是有权主体 (2)(三)必须是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 (3)三、现行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4)(一)行政主体理论自身的局限性 (4)(二)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局限性分析 (6)1.“行政主体”本质 (6)2.“行政主体”的本质为原告的诉讼增加了困难 (6)3.“行政主体”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 (7)四、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的重建 (7)(一)学界观点 (7)(二)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内涵 (8)1.行政公权力要素 (8)2.名义要素 (8)3.行为要素 (9)(三)采用行政公权力行为标准的原因分析 (9)五、结语 (11)参考文献 (1)摘要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作为标准的,虽然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移植的,但发展到今天,在我国已经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经展现出许多缺陷,在行政诉讼中,这一理论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的困难,行政诉讼制度难以按照立法者的本意得以有效运行,行政相对人也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所以,对于现行的行政行政主体理论标准,我们需要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对其作出合理变更,确立以方便行政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被告;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责任主体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confirm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judged by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although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is transplanted from other country ,in today, it is already unworthy of the name. It have shown many weaknes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is theory also brow a lot of difficulties to judicial judgment .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n’t wor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lawmaker . the interest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is difficult to get protected in time. So, we need to do some change towards the working administrative body theory standard and combine our country’s practical experience. Establish a new judging standard of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at is intend to facilitat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Key words: Defenda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Administrative Body ; Adaptive Agent ; Subject of Liability一、绪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3年的历史,《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规范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系列行为,有效的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它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化的进程,使得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渐渐的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这大大有利于“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它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进入到了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新阶段,在宪政道路上跨出了重要一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1999〕241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结束——。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其中,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基础而重要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用及其实践意义。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指在行政诉讼中,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其核心在于确定哪些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资格的认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三、“利害关系”标准的理论依据“利害关系”标准作为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源于法治国家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和行政法上的权益保护原则。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其应当享有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因此,“利害关系”不仅体现了诉权与实体的统一,也是实现法律监督与权益保障的桥梁。

四、“利害关系”标准的实践运用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体内涵的界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利害关系”具体包括权利义务上的直接关系、影响和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等要素。

这种关系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衡量和判断。

2. 认定标准的多元化:除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外,司法实践中还逐渐发展出间接利害关系、反射性利益等认定标准,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需求。

3.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例如,在某环保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的财产受损,公民因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具备原告资格。

五、“利害关系”标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利害关系”标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运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1. 认定标准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时难以准确把握。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进行司法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才能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1. 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必须满足当事人资格,即具有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无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属地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受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应该选择行政行为的出现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3.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争议的诉讼对象。

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当事人凭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依据和请求等内容。

2. 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进入审查程序。

3. 立案和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把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送达被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4.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限期不超过3个月,普通程序限期不超过6个月。

5. 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照诉讼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证据,做出行政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总之,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和保护。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李杰王颖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

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在其起诉的同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如法院受案范围、诉讼期限等)时,才能够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而不具备资格的人,则不存在启动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当然,即使启动诉讼程序也不意味着有起诉资格的人必定胜诉,因为是否胜诉取决于案件的实质内容和实体裁判。

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作了规定。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许多人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主张凡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①而“认为”是一种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标准使得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形同虚设,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显然是一种主观认识,如果对这种主观认识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会导致滥诉,故起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合法权益之间存在的联系应负举证责任。

对于不能证明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再进行实体审查,从而在程序上防止滥诉,有利于提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有效性和经济性,也可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至第18条作了具体规定。

《解释》对于原告资格理论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将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机关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与撤销和变更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都视为与被诉的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问题在行政主体这一专题中,我们重点要掌握以下三个问题: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二、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与机构,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与区别。

重点是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由此分解出三个标准:1、权,即独立的拥有并行使行政权力;2、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采取行政行为;3、责,承担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诉讼做被告、复议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等。

这其中最终确立的标准是责,有权有名未必都是行政机关,有责则一定是行政机关。

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1、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a,国务院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直属单位分为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就是我们常见的直属局,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直属事业机构,总共有30多个,但是只有几个根据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的,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考试中常考的是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

特设机构只有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我们称之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国家粮食局,问他属于哪个部门?他就是一个部管局,有国务院下属的农业部来管理,类似的还有中医药管理局,属于卫生局管理,外汇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他们都不直接属于国务院,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一个组成部门。

e,经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去年议事协调机构考到了学位委员会,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根据学位条例的授权,这里注意学位条例是法律,虽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法律,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这样的法还有很多,我们只需要注意这两个就可以了。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经济纠纷方面,由于涉及到较大的利益,所以它的处理难度也相应加大。

而在所有纠纷中,债权纠纷也是其中之一,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债权人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呢?一、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在讨论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之前,先来看一下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

首先,提起行政诉讼须具有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条件也有限制,需要从事主体关系和争议事项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需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书或者其他具有确定性的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诉讼。

此外,还要结合我国的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二、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债权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要求其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人。

在债权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在判定债权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来进行判断。

理论上,只要债权人是在合法的债权纠纷中并且经过了适当程序的催收、仲裁等方式,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来判定:(一)是否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主体资格,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是个人,则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企业,则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按法人主体的方式进行提起,但需注意机构类型是否有限制。

此外,对于组织的情况,则需考虑具体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符合条件,则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

因此,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判断。

(二)是否符合时间限制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符合时间限制,具体要求已在前面进行过详细的阐述。

这里强调一下,如果涉及的是财产权利等无民法诉讼时效规定的权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前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员,明确好诉讼时效并尽早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因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败诉。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主体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审判的机关,如人民法院等。

只有符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才能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告必须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且有明确的诉讼理由。

经过法院审查,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要求重新提交诉讼状。

在民间借贷领域,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方式很多,但是不管采取哪些手段,都应该合理合法。

其中诉讼算是比较强力的手段,债务人赖账不还,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直接发起诉讼。

当然,民事诉讼首先要确保主体适格。

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是怎么说的。

一、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理民事案件时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诉讼主体,诉讼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确定诉讼主体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审判实践中却远远不那么容易。

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确立诉讼主体是值得研究的。

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

具有诉讼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

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更换。

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

具体到各种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只要主张自己有给付请求权,就是适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张有给付义务的人,即为适格的被告。

至于是否确实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负担给付义务,是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的事实,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当事人适格的要件。

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在确认之诉中,就该法律关系有争执的当事人为适格的原被告。

由于确认之诉可以对他人间的法律关系起诉,因此与有无管理权、处分权无关。

只要实体法律关系在当事人间不明确且有保护的必要,就可提起确认之诉。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法涉及的问题较多且具有复杂性,因此在解释行政诉讼法时需要充分综合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以确保解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以下将针对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解释。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公民是指我国国民,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有合法权益。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一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是行政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和程序,旨在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事实清楚原则、证据自由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这些原则均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清案件的事实;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辩。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合法。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证明材料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证明材料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该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就是说和当事人发生行政争议,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参加诉讼并进行应诉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力、代表国家和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独立参加诉讼的组织。

具体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一是平时理解的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二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如开发区管委会;三是部分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成为行政法上的被告。

除上述行政机关外,还有一类是其他社会组织。

包括:1、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内实施的,可以成为被告,比如高校、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等。

二、行政诉讼法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

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2、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现行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相一致。

行政诉讼的宗旨,体现了权利保护和权力监督的统一性。

适格原告的起诉,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护法秩序,监督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家建设,从而体现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样态。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业主身份资格的认定产生的诉讼

业主身份资格的认定产生的诉讼

业主身份资格的认定产生的诉讼伴随着民众法治素养的提升和维权意识的加强,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相关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包括但不限于地面车位的权属、物业共用部位和共有部分的权属、管理及收益、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选聘及解聘、专项维修资金的征集、使用、物业服务的质量等涉及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纠纷,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联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务合作企业等单位的桥梁纽带,是业主监督前述单位按约履职的代言人,也是监督业主履行业主管理公约的责任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却未被各地法院必然地承认,甚至同一地方不同法院态度也不一样,而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是任何一个案件的首要环节,直接涉及当事人诉权是否成立。

因此,准确认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迫在眉睫。

有鉴于此,我特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作出如下探析,如有不足,欢迎指正。

一、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概念(一)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大致包含如下几种:1、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4、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人;5、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二)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问题1. 背景与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制裁。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的认定是关键性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准确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进而保障行政法律的公正适用。

2.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依据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依据进行:(1) 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公司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类型可以明确说明其性质,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不同,可以初步推断其性质。

例如,餐饮业、住宿业即为服务业,而医疗器械、化工等则属于生产制造业。

(3) 经营行为: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可以进一步确定其性质。

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则为房地产企业,而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则为商贸企业。

3.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的难点(1) 公司类型不准确:有些公司登记注册时选择类型不正确,导致其实际主体性质与登记注册类型不符。

(2) 经营范围不明确: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并不明确或经营多种业务,难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3) 经营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存在灰色经营行为,如跨行业经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等,难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4.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的认定方法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行政相对人的主体性质:(1) 网上查询: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及经营范围。

(2) 调取相关证照:可以通过调取行政相对人所持有的证照,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来确定其主体性质。

(3) 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调查了解行政相对人的经营活动,以确定其主体性质。

5. 行政相对人主体性质认定案例分析(1) 某公司在其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为房地产企业,但实际上其主要经营范围是餐饮业。

按照其登记注册类型认定,为房地产企业,但实际上其经营活动属于服务业。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政府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在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难以受到有效约制,行政违法行为也不断的出现,公共利益愈来愈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侵害。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

编辑。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也存在着很多的分歧。

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取决于该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在我们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同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体现了法制发展的水平,更是全面保护群众利益的完美体现。

根据本人的理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从原告主体资格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主体资格,提起诉讼(;2)赋予社会团体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工会,残联等以起诉人资格(;3)赋予公民以起诉资格。

当然,此处的公民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是说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侵犯其权利的所有公民。

一、检察机关代写论文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英国的私人检察总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可以为我们设定由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要适格主体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理应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概述
详细描述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和命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公务员的职责包 括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同时,公务员也必须遵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廉洁奉公的形象,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05
其他行政法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的特征
行政法主体具有法定性
行政法主体具有国家代表性
行政法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和 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 务。
行政法主体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行政管理 活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
行政法主体具有独立性
行政法主体具有多样性
行政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独 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04
公务员
公务员的概念
总结词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详细描述
公务员是行政法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负责执 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命令。公务员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的分类
总结词
公务员按照职务高低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定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行政机关将其所承担的 某项行政职能依法转移给其他组织行使,并由行政机关 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 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特征
依法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
种类:常见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包括学校、医院、社 会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
要点二
按照行政法主体的层级分类
可以将行政法主体分为中央行政法主体和地方行政法主体 。中央行政法主体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 地方行政法主体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化 , 合 类 型 化标 准 。 目前 , 国行 政 诉 讼 法 既 没 有 关 于 行 政 符 我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信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称 《 例 》 ( 条 )
第3 3条 第 2款 规 定 . 要 是 认 为 行政 机关 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只
作 中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益 的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式 以及 程 序 的规 定 .发 现 其 中 实 际上 隐含 着 权 利 人 可 以 提起
偿 等 问题 并 无 细化 。 见 , 国现 在 对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司法 救 可 我 济与其他行政 诉讼案件别 无二致, 何超越 《 政诉 讼法》 任 行 的
做 法 都 不会 得 到 法 律 的认 可 。
在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 践 中 。从 被称 勾信 息 公 开 诉 讼 第 一 案 的 “ 铭 诉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房地 局 信 息 , 开 案 ” 国务 院 的 董 公 到 《 例》 条 ,都 把 属 于 新 类 型 诉 讼 的 信 息 公 开 诉 讼 仍 定 位 为 传 统 的 “ 害 关 系人 之 诉 ”即强 调 原 告 只有 与 申请 公 开 的 信 息 有 利 .
性 ” 个特点。 三 中 . 诉 讼 利 益 的“ 其 双重 性 ” 决定 了信 息 公 开
之诉 是 一种 融 主客 观 诉 讼 于 一 体 的 新 型诉 讼 .这 是 信 息 公 开
三 、 认 定 我 国 信 息 公 开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 思 路— — 基 于类 型化 的分 析
织都 可 以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此 之 外 , 国现 行 法 没有 关 于 信 息 除 我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文件或材料。

这些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3. 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进行法律行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4. 其他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如婚姻证明、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是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例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

在提供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时,应当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免因证明文件的问题导致法律行为无效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和场合可能需要不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准备。

同时,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避免泄露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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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事务的相关材料向行政主体报送,行政主体对报送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的基本特点是只有主管机关备案完成以后,申请人才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或条件,该备案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大多将备案作为后续许可的前置条件。

那么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该如何认定。

一、怎样确定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
人民法院对行政备案行为合法性评判,除依照行诉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照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

进行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照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人民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的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违法的标准。

故不会得到实体判决的支持,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或者习惯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律上保护的权益,才能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才能取得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而当事人主张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有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行政备案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行政诉讼的宗旨,体现权利保护和权益监督的统一性。

适格的原告起诉,既在主观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在客观上维护法的秩序。

因而,通过适度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坚持合法性审查,严格审查标准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综合行政诉讼主、客观诉讼的争议。

行政诉讼首要以救济原告权利为目的,因此,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上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规定,法院审查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时,考虑其是否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与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害关系,审查的基本方式是行政行为是否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行政行为尚未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的权益等就未发生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确立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排除了行政相对人基于民事主体地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相对人或相关人,也可能使相对人或相关人之外的民事主体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特权人、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一般需要考虑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是否对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时的斟酌义务予以明确,如果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则行政机关与这些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已经形成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该物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具有原告资格无疑。

例外的情形是行政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斟酌义务,但上述主体的权益因行政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且
无其他救济途径的具备原告资格。

具体到行政备案行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非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

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故行政备案行为作出对自然人、组织和法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并未剥夺或影响自然人、组织和法人的经营,与行政备案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四)备案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请之间有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备案内容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因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告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途径解决。

故行政备案行为与自然人、组织及法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不能成为行政备案行为的适格原告主体。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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