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基础知识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例如,商业秘密,新出现的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属于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虽然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问的财产关系,是指该财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不具有命令、服从的关系。
如某市工商局从当地电脑商城购进一批办公电脑,在行政管理方面,虽然某市工商局与当地电脑商城之间具有隶属、领导的关系,但在形成买卖关系时,彼此间却是平等的。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发生在上下级之间,具有命令、服从因素的隶属财产关系,如财政税收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都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国家也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下面一起来看看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参加,即必须是多个人的集合。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l6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以便于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人了解该合伙的类型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凡是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任何自然人都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l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所谓平等性,是指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在当前社会,成人高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考试方式,许多人通过此种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专业水平。
而如何备考成人高考也成为广大考生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中,民法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也是备考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部分。
本文将分享一些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以及备考技巧。
一、民法学的基础知识民法学是指国家所设的民事律师、普通法院的经营诉讼案件所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其涵盖范围包括民事法律、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莫过于民法。
民法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基石。
因此,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要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掌握民法,考生应该先了解民法学的相关定义和基础知识,如何适当地理解和应用经典的民法基本理论和平台,进行重点复习和考试。
二、民法学的基本架构民法学的基本架构包括民法的起源、发展和体系等方面,这些都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对民法的起源和发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还要对民法体系的概念和基础知识有充分的理解。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资料和学术课堂进行查看和学习,这样可以加强对民法学的基本架构的认知和理解。
三、重难点的掌握在民法考试过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掌握也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试卷会涉及到很多难点和变化点,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应该着重关注和复习一些常考的重点难点。
这样可以提高考试的应试能力和考试水平。
四、加强练习和模拟考试考生还可以通过练习和模拟考试来加强备考过程。
在练习过程中,可以针对一些重要的考点练习,如侵权责任、抚养、监护等常考内容,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在模拟考试过程中,也可以对自己的状态进行检查,并调整备考计划。
五、总结和复习在备考结束后,考生应该及时对备考过程进行总结和复习。
这样不仅可以巩固考场所学习内容,还可以对备战过程中未掌握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巩固。
此外,可以结合怎样复习民法内容这个问题,合理地规划时间和复习方式,也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备考过程的关键之一。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下面是关于《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民事权利、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关系1.民事权利:指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主动权利和请求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
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凭借自己的意愿对客观事物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动。
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1.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具体财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2.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以自身名誉、自尊、尊严为核心的人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有法律制度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无效1.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2.民事行为的无效:民事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或法律规定进行,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为的分级:绝对无效行为、相对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是指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能力要件、意思表示要件、法定形式要件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的效力,可以产生权利和义务。
五、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限制1.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自行作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民法科目的复习资料你准备好了吗?下面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欢迎阅读!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一、选择题:1.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要求( A )。
A.父母不得滥用监护权B.国家机关不得滥权C.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滥权D.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权利同他人谈判业务2.依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 A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民法权利体系中,同债权并列为两大基本财产权利的是( A )。
A.物权B.人身权C.继承权D.知识产权4.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B )。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双务合同D.实践合同5.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C )。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借用合同D.委托合同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B )。
A.承包经营权B.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C.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7.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D )。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买卖合同8.某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将lo问厂房抵押给银行。
银行对该间房的抵押权是( C )。
A.救济权B.请求权C.从权利D.形成权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 )。
A.股息B.果树上结的果子C.鸭子身上的鸭绒D.过春节时发给教职工的年终奖10.债的标的物于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由( A )。
A.债权人承担B.提存人承担C.债务人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11.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 A )。
A.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B.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付双倍租金C.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直接向转租人要求支付租金D.出租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期届满后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2.2006年潘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必背知识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参加成人高考来继续深造或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
而民法是成人高考法学专业的重要科目之一,掌握民法的知识是考生获得高分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成人高考民法的必背知识点展开讨论,帮助考生系统复习和总结。
第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民法是对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秩序。
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了解民法的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分类,例如民法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以及物权法、合同法等的具体内容。
第二,权利的主体。
民法涉及到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
考生需要掌握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人的基本权利和法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民法中的财产权和合同法。
财产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考生需要了解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灭失的规则,以及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此外,合同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考生需要熟悉合同的种类、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第四,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和婚姻家庭法。
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下,侵权方应当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责任的成立条件、形式和赔偿方式,以及如何应对和预防侵权行为。
另外,婚姻家庭法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法律事项。
第五,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在个人死亡后,按照法定规则或遗嘱确定其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遗赠则是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将遗产转让给他人。
考生需要了解继承和遗赠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然而,光是了解这些民法的知识点还远远不够,考生还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践练习来加深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
考生可以选择阅读相关的法学书籍和参加模拟考试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定人民之间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民行为和人民关系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5.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表明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实际意思一致的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遗赠等。
7.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
合同的成立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9.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10.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侵权责任: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2.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是自然人在死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特定的人作出财产赠与的行为。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考点①入伙的概念及条件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到已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
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入伙的效力《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
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如下问题:(1)合伙人的执行权与表决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此外,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也要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2)对外合伙事务的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有:①提出异议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成考专升本是许多成考生非常重要的升学途径,那么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有哪些呢?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
因此,我国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成考民法相关概念1.自然人的概念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所以,公民只是自然人的一部分,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2)第二章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
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
B.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义务的资格):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18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2017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对于想要在成考考试中取得好的人来说,复习好相应的民法考点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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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
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
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有关语气认定。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三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三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第一篇】身份权1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2身份权的特征:a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获得的人身权b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c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d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也包含着义务3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不受非法剥夺或其他形式侵害的权利。
4荣誉权的内容: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5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6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即基于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哦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7配偶权主要包括:a同居权b贞操请求权c 扶养权d离婚权8亲权是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妻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
亲权主要包括:a扶养教育权b 财产管理权c 惩戒权9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10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中人身权为身份权,而不是人格权。
11在著作中身份权包括四项:a发表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 保护作品完整权12身份权包括:a荣誉权b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c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二篇】人格权1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c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d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4身体权包括:a完整身体保护权b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5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
2).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事法律事实:1).行为事实: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以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保准,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2).自然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
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民事权利的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如物权、人身权。
请求权: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形成权: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3).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依赖的程度,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5).根据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6).根据权利是否已经取得的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成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横向和纵向的联系。
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改革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
第二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真实一致两个要件。
第四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五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法益的责任。
第六章物权物权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财产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负担。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第七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相对人和合同目的。
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第八章侵权责任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财产、修复损害、赔偿损失等。
第九章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发生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
第十章离婚、抚养、赡养离婚是指夫妻因特殊原因解除婚姻关系。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照顾。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
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成人高考民法物权知识点(一)概念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民法的渊源不仅是当事人确立基本民事行为准则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件时寻求可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根源。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制定法是指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制定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1)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就法律来说,又可分为:①民事基本法,是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的法律,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现阶段,《民法通则》处于基本法位置。
民法典制定后,民法典则是基本法;②民事单行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加以规定的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等;③民事特别法,是就某一基本民事制度中的某种具体制度加以特别规定的法律,如公司法。
(2)地方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制定、发布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其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种法律的具体意见,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2.习惯法法律有成文法与习惯法之分,除成文法之外,世界各国大抵也都承认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认为,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即习惯法具有民法渊源的效力。
例如,房屋典当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将其明确规定为成文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房屋典当就变成了习惯法规则。
(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9)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 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 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二、不动产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AB?CD.[S3] 本题考相邻关系。 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 83 条作了 笼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 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第 103 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 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 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A 当选。《民通意见》 第 102 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 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C 当选。《民通意见》第 98 条规定:“一方 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 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D 当选。B 则属于地役权?关于地役权的 内容,只是在理论上讨论,并没有实际规定。
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9)
2015 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更多成人高考考试资讯 2015 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重点及习题汇总
第九章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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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重点复习(9)
⑷意思表示瑕疵
a、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注意区分事实上的欺诈和法律上的欺诈)
构成要件: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非由于错误而生,不为欺诈,如小贩的红塔山10元每条,明知是假而买则不为欺诈,此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欺诈?i为托时构成;ii胡说八道者,不构成;iii销售人员的沉默是否构成?应为而不为构成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自己买回去(不构成),重大误解或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欺诈的后果:民法上为无效;合同法上,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
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
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
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
”甲表示允诺。
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
( )
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
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
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
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参考答案] AD
[考查知识点] 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
[解题思路和依据]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欺诈。
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
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
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
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c、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恐惧心理状态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财产是否受损在所不问。
构成要件: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目的违法,手段亦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在伪造证书上签名就杀乙;目的合法,手段违法,如甲对乙说,不履行债务就伤乙;目的违法,手段合法,如甲要求乙给予金钱,否则告发乙的犯罪);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有因果关系。
d、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注意与单方允诺的区分)
构成条件:须表意人客观上处于危难之机;行为人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行为未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如溺水人甲提出有人救他,赠予千金,此时应当为单方允诺(注意和
单方允诺的区别));相对人须实行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相对人行为与表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e、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标准。
i对当事人的误解,如误把甲当成乙(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合同,纯粹的财产合同则不能撤销);
ii对标的物的误解;
iii对标的物规格质量的误解注意区分合同解释(文字、习惯等解释,如100捆竹签,但每捆是1000还是100?,此处用合同解释合适)与重大误解(可撤销));
iv对行为方式的误解(买卖还是赠予?天热吃冰棍,吃卖冰棍的冰棍,应不属于误解);
v传达机关的误解(邮局,煤500打成5000,后果是撤销,损失承担为过错责任,都无则为公平原则。
例外,邮局,邮电法规定,邮局承担退还手续费责任(5元)(损失为委托人承担,或被代理人承担,含有一个代理关系));
行为人对下列哪些事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A.行为的性质B.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C、标的物的规格
D、对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ABC
f、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重合的,如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效力未定;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其它民事行为,无效,如15岁男女青年相互订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是法定代理人代理的行为无效,若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亦无效,此时是因为行为一开始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某些习惯所允许的、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民事行为,如购买橡皮等,一般认为有效(符合生活方便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原则上有效(三种情况例处,违反禁止性经营(买卖土
地所有权、人口、走私毒品)、违反限制性经营(不符合环保)、违返特许经营(银行、保险、出版、广播电视业),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所谓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在表示相符合。
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台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ABC.本题考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类型。
A为串通虚假行为,B为伪装行为,C为错误行为,皆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D则属于标的违法行为。
③标的合法
无效行为,一开始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且生效;效力未定的合同,总体上视为成立。
A、列表比较:
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成为条件。
某甲和某乙都是公司的两个职员,某甲送某乙去火车站,两个人各买了10张彩票。
几天后俩人见面,某甲出差回来,某乙去接某甲。
某乙讲:我买的彩票中了个四等奖,你的手气比我好,你起码能中二等奖。
某甲说:如果我得了100万,马上给你买一辆小汽车。
这叫不叫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他是在开奖几天后才说的这些话,
已经开奖了。
虽然他不知道中奖了没有,但是这是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不能作为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
A、未来性
B、必然性
C、法定性
D、合法性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