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_乜小红
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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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合法依据。及至后期与五代,均田制彻底崩溃,土地私有化加剧,地权交易比以前也就更为发 : “均田制本身,通过反复还授,就成为土地私有化的一条自然通道, 它本 展。胡如雷先生认为
② 均田制及其破坏促进了地权交易的发生发展 ” , 《敦 身就包含着促使自己走向破坏的内在因素 。
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所载 P. 4017 《出卖口分地契残片 》 即是口分田转让例证之一。 在敦 煌吐鲁番地区,政府还对土地对换予以限制,诚如有学者指出的,土地拥有者之间可以任意对换 , 但 “土地的自由对换, 并非是毫无节制地随便对 土地是 “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 ” ,即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备案, 以便有效地征纳 换,其中主要的一个环节便是 ‘入官措案为定’ 赋税,否则也是不合法的。归义军政权所关注的并非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而只是据地征税罢
敦煌吐鲁番地权交易契约文书大体分为买卖 、租佃、交换、质典等不同形式,反映出地权交 易形式的多样化。契约文书记载自唐迄于宋初,文本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 另有口承人或保人、 同院或同坊、见人或知见、邻见或临坐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的签名画押 。一般地,凡在契约 , 在地权交易中起着担保、 说合、 调 中署名画押的当事人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都可称为 “中人 ” 解等责任。中人具体称谓的变化与历史演进有关 ,但中人称谓不同,与其身份地位、责任义务或 中人秩序等等因素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 他们担保、说合、 调解等等作用的实现有着怎样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中人对于契约观念及文本的发展 ,乃至社会关系,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本文试 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④ 因 ” 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此,交租纳赋相当于是使用权及占有权主体对终极所有权主体给予的收益补偿 。唐五代时期,国 ,即 “抛弃了共 家实际具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马克思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所谓的 “私有”
从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看中国7_10世纪的雇佣关系_乜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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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三年第一期从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看*中国7—10世纪的雇佣关系乜小红(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厦门 361005)[内容提要]本文对吐鲁番、敦煌雇人放羊契中雇佣关系作了探讨分析,同是七世纪高昌时期的雇佣契,但雇佣关系并不相同,一种是带有承包责任形式的雇佣,一种纯属雇工、出卖劳动力;发展到后来十世纪,承包性越来越大了,劳动者在身份、地位上有更多的平等性;在经济收获的分配上,交付的东西是定额物,多余归己,劳动者有比较大的自由,这能大大刺激积极性,对发展生产有利。
这就是一个进步。
从契文内容分析比较,十世纪比七世纪有了一些进步。
人身奴役性的雇佣成份在减少。
[关键词]吐鲁番;敦煌;雇佣契;雇佣关系。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 (2003)01-0023-06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各种各样的契券,其中有一批从北凉到唐代的雇佣契券,在这众多的雇佣契券中,我觉得有两件雇人放羊契,很值得注意,在这两件契约当中,可以看出当时存在着不同的雇佣关系。
在对这两件契券作出分析认识之前,先将这两件契券的文字分别转录解读如下:一、《高昌午岁(574?)十月廿五日武城诸人雇赵沙弥放羊券》1午岁十月廿五日,赵沙弥为武城诸人放羊2中羊三口,与粟一斗,从未岁正月,到未岁十月卅日。
羊五口,与钱3◆(到)正月内,赏放羊价钱使毕。
羊朋大赏大,朋小赏小。
若羊4折骨,仰放羊儿。
若5卅日,羔子入群,与大麦一斗。
若羊迳宿究具(俱)死,放羊儿悉不知。
6◆上有破坏处,仰大放羊儿了。
诸人和可,后为卷(券)要,卷◆◆(要成)7◆◆◆(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壹罚二入不悔者。
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8放羊儿,放羊儿悉不知。
9◆◆(法贤)①这件文书无具体纪年,只云午岁,但此件与《延昌廿四年夏田券》出于同一号墓(阿斯塔那三二六号墓),根据吐鲁番出土文书(图版本)公布的图版来看,此件被剪成纸鞋面(60TAM 326:01/9号),而《延昌廿四年智贾夏田券》被剪为鞋底(60TAM 326:01/6号),②同出自一只纸鞋。
略论_俄藏敦煌文献_中的两件十六国买卖券_乜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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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俄藏敦煌文献》中的两件十六国买卖券乜小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430072) 内容提要:《俄藏敦煌文献》中有两件买卖契券,经学者们的初步研究,属十六国前秦建元年间的买婢券与买田券,出土于吐鲁番,反映了高昌郡地区买卖交易的活跃。
两券属最早的纸质买卖券,比之于汉代简牍上的买卖券,不仅发生了由简牍到纸质的变化;而且在内容上新出现了预防性文言,还出现悔约受罚条款,且强调私约性质,这标志着中国早期买卖券向中古演化的过渡,它开创了北朝、高昌国买卖券契的新型态,颇具时代特色。
本文还对买卖券契中的“质剂”、“傅别”、“合同”、“右契”、“沽半”等概念作了论说。
关键词:买卖券 十六国 《俄藏敦煌文献》一直不为世人所知的俄罗斯收藏的中国敦煌文献,在与世隔绝了近百年之后,于上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两国三方努力合作,决定以影印方式联合出版敦煌原始文献。
17巨册含19000余号的《俄藏敦煌文献》,到本世纪初终于全部出齐。
这是对人类文化遗产整理作出的巨大贡献。
在新出的《俄藏敦煌文献》中,除佛经、典籍外,还有不少新见的社会经济生活资料,其中有多件买卖契券,有十六国时期的买田、买婢券,有唐五代时期的买地、买舍契,最晚的还有元代的买婢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两件十六国时期的买卖券,由于过去出土甚少,故而显得特别珍贵,也很值得加以研究。
此前,虽然已有关尾史郎、徐俊、陈国灿等先生做过一些介绍和研究①,但在有些方面,还可再深入作出探讨,特别是将其放在中国券契发展史的领域里来加以考察,其价值和作用,却是另有一番意义的。
一、从俄藏十六国买卖券看高昌买卖券的流行俄藏的两件十六国买卖券,一件是买婢券;另一件是买田券,都不是很完整,依照所刊图版先将券文转写于下:第一件:前秦建元十三年(公元377年)七月廿五日赵伯龙②买婢券1 ◆元十三年七月廿五日赵伯龙从王念③买小2 幼婢一人,年八,愿贾中行赤毡④七张,毡即3 ◆(毕),婢即过,二主先相和可,乃为券书⑤,4 成券后,有人仍(认)名及反悔者,罚中①②③④⑤“乃为券要”,徐俊录作“乃为券◆(约)”。
基于SWOT分析法的敦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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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生产规 模小
3 . 1 敦 煌市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的发展 现状 截至 2 0 1 2年 ,敦 煌 市在 工 商 部 门登记 注 册 的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达 5 5个 ,范 围涵 盖种 植 业 、畜 禽业 、水 产 、农
我 国和其他 国家的差距从单位劳动力 占用的耕地面 积 来 看 ,仅 好 于 韩 国 。统 计 数 据 虽 然 时 间 比较 久 远 ,但 是从中国 当前 的人 口增长和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来看, 当 前 的形 势 只 能是更 低 ,可耕 地缩 小 是不 可避免 的。 1 . 2 农 业经 济在 农村 收入 比重下 降 随着城市的兴起,农村劳动力向着非农产业转移, 部 分 的农 民转 移 向城 市 ,没 有转 移 的部 分 也 广 泛 的进 行着兼业现 象,导致农业产值在农村收入 的比重下降, 农 业 生产 活动 的地 位 不断 降低 。
一
机等各个领域,入社成员 1 8 7 0 人,带动农户 8 4 1 0 户。从 行 业 分 布来 看 ,合 作 社 以种 植 业 、 畜禽 业 为 主 。 现有 的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中,种植 类 4 8 家 , 畜牧类 6家 ,农机 服 务 1 家 。合作 社 的发 展 呈 现 出 合作 领 域 不 断 拓 宽 、创 办 形 式 多样 、合 作 地 域 范 围广 泛 等 特 点 。先 后 有 3 个 合 作 社被 评为 “ 全 省 百强 合作 社 ”,6 个 合作 社被 评为 “ 甘 肃 省农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3 . 2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分析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较为复杂,结合企 业资源基础理论和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本文将影响 因素总结为三大方面:物质资本资源 、人力资本 资源、 组织 资本 资源 。
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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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研究综述*韩树伟摘要20世纪初,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了大量的文献文物,其中含有众多的契约文书,对研究中古时代的西北民族文化、社会历史,尤其是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分国外、国内两部分,对敦煌、吐鲁番、黑水城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研究状况作了系统的梳理与介绍,旨在为学界契约文书的相关研究提供学术上的便利。
关键词敦煌吐鲁番黑水城契约文书研究综述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契约文书中,以汉文契约文书最多,其研究成果颇丰。
据学者最新介绍,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计有421件,敦煌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有316件①。
除此之外,在其他地方应该还有汉文契约文书②。
这些汉文契约文书的年代,最早为前秦、最晚为元代,主要集中在唐五代至宋初,其时间跨度之久、地理范围之广,几乎贯穿了中国古代史,有助于我们了解契约文书的历史背景,再现契约文书背后的社会面貌和政治形态。
笔者不揣浅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敦煌、吐鲁番等地出土的汉文契约文书作一梳理与介绍,不足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指正。
一、国外汉文契约文书相关研究谢和耐根据敦煌写本研究中国的专卖制度与专卖有关的刑法条款,从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作者不单单是论专卖制度,其实还附带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经济,作者指出:“中国契约法的主要特*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佉卢文文献所见汉晋鄯善国史研究”(21X Z S016)阶段性成果。
①王启涛撰:《吐鲁番文献合集?契约卷》,成都:巴蜀书社,2019年。
②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7页)认为有些契约文书并非出自敦煌,而是出自黑水城、和田。
李友逸编著:《黑城出土文书研究(汉文文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86~190页)中有25件汉文契约文书。
128征之一,正是它的独立性。
官府不协助确立义务,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①,道出了官府在契约中的不协助行为与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控制交易的关系,可谓一语中的。
中国古代佛寺的借贷与_便物历_乜小红
![中国古代佛寺的借贷与_便物历_乜小红](https://img.taocdn.com/s3/m/4f22d60cc281e53a5802ff80.png)
: 《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 》 ,台北,商务印书馆,2005 年,第 122 —123 页 。 罗彤华 : 《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 》 , 《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 》 第 5 辑,北京,北京大 学 出 版 社, 1990 唐耕耦 ,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 年,第 337 —397 、409 页 。 年 。 收入 《敦煌寺院会计文书研究 》
《敦 煌 の 便
) : 《中国五 — — — 十世纪的寺院经济 》 ( 耿 昇 译 ) , 兰 州, 甘 肃 人 民 出 版 社, ② 〔法 〕 谢和耐 ( Jacques Gemet 1987 年,第227 页 。 ) : 《十世纪敦煌的借贷 》 ( 耿 昇 译 ) , 《法 国 汉 学 》 第 3 辑, 北 京, 清 华 大 学 ③ 〔法 〕童丕 ( Trombert Eric 出版社,1998 年,第 61 、67 页 。
② 陈国 ” 盛,所以才改用简化的记帐法,取 代 繁 复 而 又 不 便 保 管 、 核 算 的 借 贷 契 约 。
灿曾对 古 代 借 贷 过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便 、 贷 、 举 取 诸 词 作 出 过 区 隔:
“ ‘举 取 ’ 契 与
‘贷’ 、‘便 ’ 契确有区别 …… 在官 府 看 来,以 财 物 取 利 的 借 贷 谓 之 ‘出 举 ’ ,而 无 息 ,只能称之为 ‘便 ’ 或 ‘贷 ’ 。 不过,那些称贷 、 便的借贷契, 的债负,不能称 ‘举 ’ 只是在限期内无息罢了,严格说来,贷 、 便契与举取契的区别,只在于一个是限外生 利,一个是限内生利 。 唐代后 期 …… 在 敦 煌 的 借 贷 文 书 里, 凡 借 绢 、 不 论 计 利 与 否, ,凡借粮,不论生息与否,大 多 称 之 为 ‘便 ’ , 而 ‘举 取 ’ 一 词, 则 很 多称为 ‘贷 ’
敦煌的农民工匠及其“兼业”-最新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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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的农民工匠及其“兼业”根据敦煌文献记载,敦煌古代工匠的身份大体分为官府、寺院和个体三类。
官府和寺院役使工匠的记载较为丰富,但明确记载个体农民工匠的并不是很多。
敦煌文献中所存官府和寺院的工匠役使与付酬记录中记载的领酬工匠可能有一部分是个体工匠,这些工匠在役使记录中大多被称为“博士”(把式)。
因为这类工匠一般都是雇请的,和其他工匠役使的情况有所不同,管理方面也不像官府或寺院那样严格,生活方面还能经常受到优待。
博士手功价物(麦)柒斗。
(S.4705)咒愿已毕,请受春装;赏设博士,美酒肥羊。
(《沙州文录补?康再荣建宅文》) 博士手功布六十尺……修堂了日设博士及人夫破面八斗、油三升、酒一瓮、粟一石二斗。
(浙敦第116号(23279―28,浙博091)敦煌文书北咸59《僧慈灯雇汜英振契》是一份有典型意义的自由身份的工匠史料:1.寅年八月七日,僧慈灯于东河庄造佛堂一所,为2.无博士,遂共悉东萨部落百姓汜英振平章3.造前佛堂,断作麦捌汉硕。
其佛堂对面壹4.丈肆尺,一仰汜英振垒,并细泥一遍。
其佛堂从5.八月十五日起首,其麦平章目付布壹匹,折麦6.肆硕贰斗,又折先负慈灯麦两硕壹斗,余7.欠汜英振壹硕壹斗,毕功日分付。
一定已后,不8.许休悔。
如先悔者,罚麦叁驮,入不悔人。
恐9.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写为记。
10.博士汜英振年卅二(押)11.见人僧海德。
僧慈灯为何许人,我们这里暂且不论。
现就这里描述的汜英振博士的身份和称谓作些探讨。
从这件文书看出,博士汜英振是一名个体工匠,他的身份可能是农民。
至于博士,是古代对具有某种技艺或专门从事某种职业的人的尊称,在敦煌文献中又俗称“把式”。
敦煌工匠中,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可以从事高难度技术劳动并可独立完成所承担的每一项工程的施工任务的工匠,均称作博士。
这一级别的工匠在各行各业都有。
包括像粮户这类专业户中也有称“油梁博士”,甚至有茶博士、酒博士等。
博士作为专门技艺人和手工业者,以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某项技术任务而受雇于人,因此,博士之名通常作为一般雇匠的俗称。
2024年湖南省高考历史试卷(真题+答案)
![2024年湖南省高考历史试卷(真题+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a2daf8b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af.png)
2024湖南高考真题历史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75分钟。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西周时期,国人可以对军国大事发表意见,甚至能够影响国君废立,但不能改变宗主世袭制,更换国君不过是更换宗主。
这说明西周A.军国大事取决于国人B.血缘政治色彩浓厚C.王权与神权紧密结合D.宗法制度遭到破坏2.据史料记载,秦人“畏有司而顺”,楚人“好游侠”“易发怒”。
秦末,六国旧地都出现了反秦斗争,其中楚地声势最大,反应最为激烈。
这可用于A.证实秦对楚地的统治最为严苛B.说明秦楚之间文化冲突无法弥合C.证明秦朝的制度不适用于楚地D.解释汉初推行郡国并行制的原因3.表1为史籍所载东汉至南朝时期官府掌握的湖南地区户口数和人口数。
其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表1C.豪强大族势力膨胀D.官府组织移民4.敦煌文书多见唐中叶以后的雇工契,如唐宣宗大中八年(854)某人雇长工,契约中写明工期和酬劳,规定受雇者必须认真劳作,不得旷工,“若先悔者,罚青麦十驮”。
由此可推知当时A.雇工经营成为主要经营方式B.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减弱C.小农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D.商品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5.唐末以后出现的新藩镇,其军队主要靠强迫征发而来,难以结成牢固的军人集团。
到后周时,中央禁军成为最强大的力量。
这些变化A.有利于中央集权体制的重建B.从源头消除了藩镇割据现象C.促进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D.使重文轻武观念逐渐被接受6.元朝圣旨多采用蒙古语法糅合汉语词汇的形式,开篇曰“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互助里,皇帝圣旨”。
汉族文臣润色为“上天眷命,皇帝圣旨”。
明朝又改为“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这说明A.明朝保留蒙古文化元素B.元朝民族矛盾逐渐缓和C.明朝重塑儒家正统地位D.元朝全面吸收了汉文化7.清朝新科进士任职意愿向来“以吏、户二部为优选”,而癸卯(1903)、甲辰(1904)两科进士的选择已大相径庭,最终仅有三人流入吏部,担任主事。
敦煌市农业技术人员产业技术服务承包“1+10”模式
![敦煌市农业技术人员产业技术服务承包“1+10”模式](https://img.taocdn.com/s3/m/3a6b7358e518964bcf847c9b.png)
市农技中心领导小组不定期 的随机检查 , 加大对市 、 乡技 术员科技承包服务的督查检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 及时 了解技术服务落实情
况, 对技术服务不及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 对技术服
务成效显著 、 群众评价好的技术员及时总结 、 推广经验做法。
以及 取 得 的效 果 。
关键词 : 敦煌 市; 农业技术 ; 服务承 包“ 1 + 1 O ” 模 式
中图分类号: F 3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0 0 3 — 6 9 9 7 ( 2 0 1 5 ) 2 O - 0 0 2 8 — 0 1
敦煌 市农业技 术推广 中心( 以下简称“ 市农技 中心” ) 按
照敦煌 市委 、 市政府提 出的农业技术 服务“ 四线三制 ” 要求 ,
解决好服务群众 “ 最后一公里” 问题 , 加快标准化生产技术推
1 , 3签订服务承包责任书
市农技 中心利用 乡镇 、 村配有农 民技术员 的条件 , 由市 、
乡两级农技 人员 在服务 的乡镇示范 园区摸底调查确定 1 0户 科技示 范户 上报名单 , 完成建立 档案工作 , 并根据敦煌 市产
1 . 6严格组织落实考核测评 按 照技术人员科技服务承包责任书 , 重点 围绕效 能方面 考核 , 考核通过实地检查观摩 、 入户调查 、 查 阅市乡技术 人员 确定承包服务示 范户 ,制定科技承包服务指导计划资料 、 农
为调动全体农业科技人员积极性 , 市农技 中心进行 双 向 选择 工作 , 针 对敦煌 市发 展 的设 施蔬 菜 、 蜜瓜 、 棉 花三 大产
广步伐 , 促进农 民增收 ,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 强化科技服
怀念陈国灿先生
![怀念陈国灿先生](https://img.taocdn.com/s3/m/d12d99746294dd88d1d26b98.png)
10怀念陈国灿先生郑炳林(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甘肃兰州730020)摘要:陈先生是著名的敦煌吐鲁番学专家,他的离开是学术界莫大的损失。
无论是学术上、事业上、还是生活上,他都是我的良师益友。
而如今斯人已逝,我也只能回忆往事,聊寄哀思。
关键词:敦煌吐鲁番学陈国灿怀念中图分类号:K870.6;K825.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6252(2019)01-0010-03陈先生是我认识最早的敦煌学专家之一。
1983年上半年,陈先生和陕西省佛协的孙福星先生在兰州大学讲学,前后讲了近一个学期。
孙先生讲授“中国佛教史”,而陈先生讲授“敦煌吐鲁番文书研究”,我是他们的课代表,负责一些生活起居和上课接送,并听了全部课程。
陈先生为人谦和,很容易交往。
孙先生曾是国民党的少校教官,后来信佛,每天都要坐禅。
一次我去请孙先生上课,不知孙先生正在房内坐禅,于是就拼命敲门,被孙先生批评一顿,因为坐禅时间不能大呼小叫的打扰。
听了孙先生的课,我知道了什么是中国佛教;听了陈先生的课,我明白了如何进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
从此以后陈先生经常来兰州大学讲学;他去新疆、敦煌进行学术交流时途径兰州,也会短暂停留。
我自己的学术及生活上的疑难问题,便经常同陈先生交流,久而久之我们之间无所不谈。
就是我有些地方说错了他也会善意指出,然而并不十分计较。
少数情况下我们也开些过头的玩笑,多数情况下他只是笑笑而已。
1994年,我晋升教授,负责兰州大学敦煌学学科建设,但这方面我没有多少经验,很多时候是摸索着往前走,其中的辛苦和劳神难以言表,幸而这期间能够得到陈先生的帮助。
初次到武汉大学拜会专家,就是陈先生引荐的。
特别是我女儿到武汉读书以后,陈爷爷长陈爷爷短的叫着,我也因此有更多机缘拜会陈先生。
我们见面无话不谈,毫无忌讳。
兰州大学敦煌学博士授权点获批之后,陈先生推荐乜小红报考我的博士生,记得是2001年的事情。
但是2002年乜小红没有考上兰大,去考了厦门大学,最后到武大读博士后。
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主导下的生产雇佣关系
![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主导下的生产雇佣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c70b1960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b4.png)
中国传统农业生产主导下的生产雇佣关系农村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是研究农业商品化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
传统农业雇佣关系是研究我国古代农业劳动力商品化问题的一个切入点,早在战国秦汉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农业雇佣关系。
但是,在封建国家的等级制度下,农村劳动力难以摆脱束缚其人身自由的政治和经济强制。
直到明清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虽然有所突破,但并未发生质的变化。
我国古代农村劳动力的商品化始终处于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相对自由、平等和市场化的农业雇佣关系并未在劳动经济关系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不过,明清时期农业雇佣双方依附关系的减弱和双方地位趋于平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我国古代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战国秦汉至唐宋时期是农业雇佣关系的衍生与民间自由发展时期;元朝时期,以“和雇”为代表的国家雇佣行为常态化,是农业雇佣关系的国家干预与法制化肇始时期;明清时期是农业雇佣关系普遍化和趋向市场化的时期。
我国古代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主雇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及农村劳动力出雇受经济胁迫和政治强制双重约束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中国传统农业雇佣关系的产生条件及民间发展探究我国古代的农业雇佣关系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战国秦汉至唐宋时期是农业雇佣关系的民间发展阶段,雇佣关系源自雇佣双方的现实需求,国家政权的干预较少,传统农业雇佣关系得到相对自由的发展环境。
这一时期,传统农业雇佣关系的演变突出表现为受雇者由无田受雇向有田寻雇的方向变化;受雇者的动机则由因贫困受佣向逐利雇佣发展;雇主的基本构成则由民间(百姓、地主)向官方(政府)扩充,趋于多元化。
民间因生产生活所需而发展起来的雇佣关系,逐步受到国家政令的关注。
国家律令尚未对雇工的地位做明确规定,雇佣双方的地位和权利经由民间契约来确定。
在实际的传统农业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的地位因雇主身份地位和雇期长短不同而有所差别。
受雇者出卖劳动力具有较强的经济胁迫性,雇主以平民为主体。
我国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雇工权”与“成员权”对接研究
![我国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雇工权”与“成员权”对接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e36061f998fcc22bdd10d0c.png)
我国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雇工权”与“成员权”对接研究作者:蔡科云,王若蒙来源:《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第5期家庭农场是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兴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是在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作为专有名词被正式提出的。
2016 年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
这是在连续三年中一直对发展家庭农场所做的要求。
近几年来,法学界从很多角度对家庭农场问题进行了讨论,家庭农场的发展亦需要多方面推动与鼓励,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注册登记、如何认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从社会各个层面如何采取优惠政策等。
本文主要就家庭农场雇佣关系的雇工权集中展开讨论,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成员权”、人身顶股制度、商合伙中的劳务出资与家庭农场雇佣关系的“雇工权”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家庭农场雇佣关系中的“雇工权”提出制度层面的构想。
一、家庭农场的家庭经营与雇工的介入(一)家庭农场的核心内涵:家庭经营1“. 家庭”的概念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组织单位,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的其他国家,家庭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
同样,家庭作为家庭农场最为基本的组织单位,是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基础。
可以看出,如果需要解决家庭农场的一系列问题,那么我们首先应当对家庭农场中“家庭”这一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现代社会将家庭定义为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宗族关系、亲属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组织的其中之一。
摩尔根在19 世纪70 年代提出家族的发展历经了“血缘家族、群婚家族、对偶制家族、父权家族(一夫数妻)和单偶家族(一夫一妻)五个阶段”[1(] P305)。
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理论,指出“当社会生产力达到极度发达的阶段,生产资料转为公有,私人的家务变成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那么如今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专偶制家庭则将失去存在的必要,个体婚姻即以现代性爱为基础的充分自由的、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婚姻将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2]。
近三十年来唐代雇佣问题研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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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来唐代雇佣问题研究回顾徐秀玲【摘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相继刊布,史学界对唐代雇佣问题的关注开始增多,学术界开始借助于大量的社会文书和契约深入探讨唐代雇佣关系,成为敦煌学和吐鲁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经过三十多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拟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唐代雇佣的社会性质、雇佣契约、雇佣双方地位身份、雇价以及对雇佣类型等方面的研究,简要做一回顾和梳理,以祈为今后敦煌学、吐鲁番学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期刊名称】《河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9)003【总页数】6页(P36-41)【关键词】唐代;雇佣;研究综述【作者】徐秀玲【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42唐代雇佣问题是唐史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这是解决唐代阶级关系以及社会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唐代雇佣的研究发轫于上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运用近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展开对唐代经济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术界迎来了春天,对唐代雇佣的研究也焕发了新的生机。
学术界开始借助于相继刊布的大量敦煌吐鲁番社会文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点重新审视唐代的雇佣关系、雇佣性质并对其展开论战,深入探究唐代雇佣问题,这一课题成为敦煌学和吐鲁番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研究论著成绩斐然,如雨后春笋。
本文现从唐代雇佣的社会性质、雇佣契约、雇佣双方地位身份、雇价以及对雇佣类型等方面对三十年来国内学者的研究予以爬梳。
一、关于唐代雇佣社会性质研究对唐代雇佣社会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国内的学者们跳出了先前的农奴说及资本主义萌芽说的窠臼,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
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一文利用吐鲁番出土的雇佣契券,认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封建主的家庭杂佣姑且不论,即使是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生产部门的佣作,也并非对资本出卖,也不可能使货币转化为资本,仍是围绕着整个封建的自然经济运转。
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_乜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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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2-25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二★★九年第二期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乜小红(武汉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内容提要]中国是世界上运用契约最早的国家。
契约为诚信而立,又受诚信原则所支配。
中国古代契约以多种方式维护诚信原则:一是契约本身防伪;二是当事人"署名为信"、"画指为信";三是有证人在场作证;四是违约受罚规定等。
这些均属古代民间习惯法法则,当民法习惯和传统遭到破坏时,国家律令会及时加以干预和维护,这两个方面的合力,形成为古代契约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契约;法理基础;诚信原则[中图分类号]K 2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 (2009)02-0001-06 中国是世界上运用契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最早的国家。
几千年来,契约一直成为人们经济生活关系中、有时甚至成为人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关系的纽带,直到今天,契约、合同、协议等,仍然是维护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手段。
契约,作为完成社会功能的一种手段,应该有其固定的法理基础,那就是民间的习惯法则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相关国家法令。
不论是民间的习惯法,还是国家法令,都受一种主体精神所支配,这就是诚信原则。
诚信,在我国历来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①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针对契约合同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60条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诚实信用原则一再被国家法律所规定、所强调,可见诚信原则之重要。
诚信,是我国所固有的一种优良传统,也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种民族美德,在中国儒家的思想体系里,是伦理道德内容中的一部分。
《礼记》载:“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律师看笔迹证明存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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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笔迹证明存在雇佣关系核⼼提⽰李-娟(化名)在个体⾷品⼚当杂⼯,发⽣⼯伤后,⽼板说根本不认识她,⽆奈之下,她到崇明县法律援助中⼼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律师通过笔迹的⽐对,迫使⼚⽅承认⽼板在发⽣李-娟⼯伤之后,曾带她去医院就诊。
案情回放李-娟是个离婚多年的农村妇⼥,孤⾝⼀⼈抚养正在上⾼中的⼥⼉,⽣活⼗分艰难。
2008年10⽉8⽇,李-娟进⼊王-艳(化名)开办的个体⾷品⼚做杂⼯。
王⽼板既没有同李-娟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李-娟做过任何上岗前的培训,更没有为李-娟缴纳社保⾦。
⼯资每天20元,节假⽇天天上班,⼀个⽉也只能得到600多元报酬。
2009年1⽉18⽇中午12时许,李-娟在飞速运转的搅拌机⾥舀⾯粉时,右⼿被搅拌机轧伤。
出事后,王⽼板将李-娟送医院抢救。
医院诊断结论为:右尺⾻近端⾻折伴桡⾻⼩头脱位,右多发腕⾻⾻折、脱位。
⼯伤发⽣后,王⽼板⽀付了住院医疗费1.6万元,对于李-娟的后续治疗费⽤及其它⼯伤待遇拒不⽀付,更不愿意为李-娟申请⼯伤认定。
此事拖了将近⼀年,李-娟来到崇明县法律援助中⼼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张*能律师办理此案。
法理解析依照《⼯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伤。
发⽣⼯伤事故后,⽤⼈单位应当在30⽇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为了避免超过申请⼯伤认定的时效,张律师在受理当⽇就为李-娟提出了⼯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李-娟的⼯伤认定申请后,随即对她发出了《补正材料通知书》。
原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伤认定必须提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遗憾的是,王⽼板没有同李-娟签订过劳动合同,李-娟⼿⾥也没有上岗证、考勤卡、⼯资卡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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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探析
李并成;侯文昌
【期刊名称】《敦煌研究》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敦煌写本吐蕃文雇工契(P.T.12974)为探究吐蕃文契约的样貌及其雇佣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物资料.本件吐蕃文雇工契与同期汉文雇工契相比较,在文书格式上保持独立特色的同时,更多地承袭了汉文契的模式;在雇佣关系方面契约双方地位较为平等,基本上是以役力换取粮食,属于帮工性质.
【总页数】6页(P100-105)
【作者】李并成;侯文昌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西北师范大学文史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0.6;K87
【相关文献】
1.敦煌出土吐蕃古藏文借马契探析 [J], 侯文昌
2.敦煌出土吐蕃古藏文借马契探析 [J], 侯文昌
3.敦煌吐蕃文租佃契约探析 [J], 侯文昌
4.4-13世纪汉文、吐蕃文、西夏文买卖、博换牛马驼驴契比较研究 [J],
5.敦煌吐蕃文租佃契约探析 [J], 侯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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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
![关于明清法典中“雇工人”律例的一些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570ce90d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d7.png)
关于明清法典中 雇工人 律例的一些问题答罗仑先生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史学界最热门的问题之一㊂今天学者们对于这场讨论的看法其说不一㊂①不论对这场讨论评价是高是低,肯定还是否定,由于 萌芽 问题引申出来有关中国封建经济史乃至中国历史的许多问题的探讨,在众多学者的研究进程中得到很大的发展和明显的深人,则是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的事实㊂例如土地制度问题㊁农业经营问题㊁手工业经营问题㊁行会问题㊁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力发展问题㊁城市及市镇发展问题㊁商品经济发展问题㊁区域经济问题㊁市民社会问题等,莫不如是㊂雇佣劳动性质问题也是其中之一㊂明清两代律例中的 雇工人 问题的研究对明清时代的经济史㊁法制史㊁社会史都有比较重要的意义㊂上世纪40年代开始,中日两国学者已提出了明清两代 雇工人 问题㊂例如仁井田陞㊁瞿同祖两位就有拓荒性的重要著作问世㊂50年代以后有关资本主义萌芽问题㊁土地制度问题㊁农业经济史等研究讨论中,这个问题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开展㊂60年代初,我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明清时代的 雇工人 身份对雇佣劳动性质的判断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并由此提出清代的等级问题㊂②我的意见简单概括如下:第一,雇工人法律地位低下,与雇主(家长)之间相互侵犯,同罪而不同罚㊂家长(即雇主)及其期亲对之 依法决罚邂逅致死 者无罪㊂雇①②参阅赵晓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学术研究与论争“,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㊂‘明清两代 雇工人 的法律地位问题“(原载‘新建设“1961年第4期,署名欧阳凡修)㊁‘明清两代农业雇工法律上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原载‘经济研究“1961年第6期,署名欧阳凡修)㊂二文均收人李文治㊁魏金玉㊁经君健‘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㊂以下简称‘明清农业萌芽“)一书㊂在该书中,二文署名改为经君健㊂工人的法律地位仅比奴婢略高,与雇主(家长)及其家族形成隶属关系;但他不是贱民㊂雇工人身份随雇约期满而解除,不具继承性㊂明清时代法典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表明雇工人是被编制在雇主的宗法家长制体系以内的一个社会等级㊂明清法典对不同社会集团具有不同特殊法律地位的规定,反映出当时存在着一个等级阶梯,而雇工人是这个等级阶梯中的一级㊂从明洪武至清宣统,雇工人的法律地位一直不变㊂这个事实提醒我们,明清两朝的雇佣劳动者群中始终有一部分与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㊂在那个时代里不是所有雇佣劳动者都是 自由 的,只有非雇工人身份的凡人雇佣劳动者,才可以说是法律形式上的 自由 雇佣劳动者㊂研究者若想在明清时期的农业中寻找资本主义的影子,首先要排除雇工人这种雇佣劳动者㊂第二,明清时代雇工人的身份由专门的条例认定,凡人受雇并符合法典规定的条件者为雇工人㊂雇工人条例确认雇工人的原则和条件曾经多次修改㊂因此在不同时段里,有雇工人身份的雇佣劳动者不尽相同㊂雇工人条例的修改,前后跨越长达两个世纪(1588 1788年)之久㊂条例的修改涉及雇工人身份的确立原则;修改的后果,影响到农业雇佣劳动者法律形式上人身隶属关系的某种程度的解放㊂文章发表后,同行学者对我的观点提出过商榷或批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对其中某些意见业已敬复㊂①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的学者从根本上否定我的看法㊂经过认真分析,窃以为这些看法未能说服我放弃基本观点;但由于种种原因,20多年来一直没有机会作答㊂时至今朝,这个问题已是明日黄花,大家的学术热点早已不在这里,尽管如此,由于它自有其学术价值,回顾一下有关的争论焦点或许是有益的㊂本文这里将重点讨论罗仑㊁高桥芳郎和赵冈等三位先生的观点,谨以就教㊂一1983年,罗仑先生在‘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743关于明清法典中 雇工人 律例的一些问题 ①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的讨论意见,已有归纳㊂请参考裘轼‘关于中日学者对明清两代雇工人身份地位问题研究的评介“,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㊂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①一文中批评我对 新题例 的看法㊂他说我 把 农民佃户 雇佣的农业长工与万历 新题例 上的 雇工人 扯在一起 了㊂②他提出,(1) 新题例 中, 官民之家 的 民 不包括 农民佃户 ;(2)明清法典中的 雇工人 不包括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因此(3) 农民佃户 所雇倩的农业长短工没有所谓从 雇工人 等级中解放出来的曲折历史过程㊂下面我们就讨论这三个问题㊂(一)万历 新题例 中 官民之家 的 民 包括作为百姓的 农民佃户万历十六年正月,明王朝的刑部㊁都察院和大理寺奉皇帝命,会同酌议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上奏的建议,订出一个条款,置于‘大明律“ 斗殴 门 奴婢殴家长 律之后,被称为 新题例 ㊂③此例前一部分, 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㊁受制不多者,依凡[人]论㊂ 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重点㊂这段文字只有两句话,没有很深奥难解的字句㊂ 官民之家 是指该例所涉行为主体涵盖一切雇主,既包括官宦人家,也包括庶民人家㊂ 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者 是确立雇工人身份的基本条件,将 雇工人 限制在受雇而立有文券㊁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㊂这句话既阐明一切够条件的人都是 雇工人 ,同时也指出只有够条件的人才是 雇工人 ㊂第二句话 止是短雇月日㊁受制不多者,依凡[人]论 ,是将短工排除在雇工人范围之外;更加强调不能把所有雇工都视为 雇工人 ㊂新题例 所规定的内容应该理解为: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有两类,一类是 凡人 ,另一类是 雇工人 ㊂任何人家(是缙绅地主㊁凡人地主也罢,是 农民佃户 也罢)雇来干活的人(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与雇主843经君健选集①②③罗仑‘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原载‘学术月刊“1983年第7期,是节录稿㊂1985年全文收人罗仑等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齐鲁书社新一版(以下简称‘山东经营地主“),为第七章,题为 一个涉及 农民佃户 所雇农业长工社会性质的问题 明清法典上的 雇工人 问题 ㊂本文以下讲到‘山东经营地主“一书时仅涉及第七章,所以只提罗先生㊂‘山东经营地主“,第272页㊂由于本文讨论的内容大多涉及明清两代历次雇工人条例,为避免反复全文引用,故将所有条例作为附录列于文后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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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5期敦煌研究NO .5.2009 (总第117期)DUNH UANG RESEARCH TOTA L 117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乜小红(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收稿日期:2008-10-21 作者简介:乜小红(1969- ),女,河北省保定市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本文对敦煌所出唐五代及宋初一批农业雇工契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雇与佣双方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平等关系,每月给雇酬麦、粟各一石,此外给衣、衫、裤、鞋和对佣者包食等,雇期9个月;需主人9亩地的地产所出来支付报酬,其支付相当可观,很难说存在着剥削;受雇者不存在人身依附和束缚,其身份是自由的,雇与佣在这里实际上是劳动力盈与缺之间的一种调节,是一种互助、互惠的关系。
敦煌农业雇工契是中世纪时期最先进的一种雇佣关系。
关键词:敦煌;农业雇工契;雇佣关系中图分类号:G 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5-0116-07 敦煌所出属于雇佣类的契约,据日本东洋文库《敦煌吐鲁番文书·契券篇》所载有46件[1],沙知先生编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在“雇佣类”中共校录了45件[2],俄藏敦煌文献中,又发现雇佣契约有7件[3]。
这50余件契约中,除了雇驼驴牛契、雇牧羊人契和临时性帮工雇契以外,属于长年农业雇佣劳动的契券,约有24件,它是能够反映中世纪农业经济中雇佣劳动状况的,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也有过一些研究。
在早年的研究中,仁井田陞氏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奴隶·农奴法》的论述中,认为唐宋之际雇主与雇佣人的关系和田主与农奴的关系一样,都是存在主仆之分的主仆关系,中国社会正是此时走过奴隶制而形成了农奴制的[4]。
这里提出了一个如何看待古代农业生产雇佣契券中的雇佣关系问题。
黄清连先生在《唐代的雇佣劳动》一文中,不同意仁井田陞氏从“主仆之分”的角度论证雇佣人的身份,提出佣作者和雇主间并非隶属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更非所谓的封建关系,主张佣作者的身份是自由民[5]。
杜文玉先生在《论唐代雇佣劳动》一文中说:“封建农业中使用长期雇工早在唐之前就已经出现了。
这方面唐代和前代没有什么不同,不再重复。
所不同的是唐代的农业中出现了大批月工、忙工、短工,人数之多是前代不曾有过的。
”[6]这里提出了唐代农业中长期雇佣劳动,与前代相比是否有变化的问题。
林立平先生在《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中已注意到敦煌吐鲁番出土的一些农业雇佣契,认为这不是为生产商品劳动,而是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大部分雇佣劳动者是没有任何人身束缚的,他们与雇主之间完全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
但他又说:“在农业雇佣劳动方面,有些劳动者的身份也不能算是自由民。
”[7]杨际平先生也认为:农业契约雇工“虽不见明显的超经济强制,但人身束缚仍较严重”[8]。
程喜霖先生从吐鲁番所出高昌唐代雇佣契出发,认为受雇人的身份:“第一、受雇人与雇主在经济上不平等,雇主对受雇人的剥削是非常沉重的,而且国家对受雇人具有超经济强制。
第二、对受雇人规定了苛刻的条款,一旦签约,受雇人丧失了自由,依附于雇主,在法律上不平等。
”[9]这里涉及对唐五代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与佣双方关系的性质的认识问题:雇与佣是一种封建农奴制下的主仆关系,还是一种平等的关·116·DOI :10.13584/j .cn ki .issn 1000-4106.2009.05.009系;契约条款的各项规定是否苛刻;究竟是一种人身束缚,还是劳动力出卖时必要的正常约定;契约中的受雇者是否丧失了自由,其身份地位是否是自由民;从对劳动者的报酬待遇看,是否存在着沉重的剥削。
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在此展现一件新问世不久的俄藏敦煌雇工契,即俄藏ДX12012《丙申年(936)正月赤心乡百姓宋多胡雇工契》①:1.丙申年正月十日,赤心乡百心(姓)2.宋多胡,缘家内欠少人力,遂雇3.洪池乡百性(姓)马安住男营作4.九个月。
从正月十五日至十月十5.五日末,不得抛直。
限满之日,任6.取稳便,断作雇价每月一驮7.麦粟种(中)停,春[衣]一对,皮鞋一8.量。
如雇后所分付农具,若9.在畔间遗忘失却者,一仰10.造作人祗当。
如收到家11.令外贼偷将,一任主人自折,如12.抛公(工)一日,逐勒物一斗,若13.非理打煞畜生,一仰营14.作人祗当填陪(赔),两共对15.面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后缺)契约内容比较完整,列有立契的年月日、雇者与佣者双方的籍贯、姓名,雇用时间及报酬待遇,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违约受罚条款等,其模式也是敦煌最常见的。
类似的雇佣契在敦煌所出还有很多,现仅从给受雇人报酬为“断作雇价月麦、粟壹驮”的雇契,就找出了15件,为便于叙述分析,现将其按年代先后排列如下表②:年代雇主受雇人雇价、支付方式、其它文书出处、编号违约处罚条款1甲寅年(894)龙勒乡张纳鸡神沙乡就憨儿断雇价月麦粟一驮。
提供春衣、汗衫。
《敦煌社会经济真迹释录》(以下称释录)第2辑第56页S.38772壬午年(922?)慈惠乡康保住莫高乡赵紧近男断作每月壹驮。
供给春衣一对、汗衫一领、衤曼裆一腰、皮鞋一两。
《释录》第2辑第71页P.2249若忙时抛工一日,3龙德四年(924)敦煌乡张厶甲同乡阴厶甲逐月壹驮,分期交付。
给春衣一对、长袖并裤、皮鞋一量。
《释录》第2辑第59页S.1897,样文忽若时忙……抛工一日,克物贰斗。
4乙酉年(925?)乾元寺僧宝香邓仵子每月断作雇价麦粟壹驮。
七个月以麦粟地柒亩地产抵,余残月取物,春衣长袖、袴一腰、皮鞋一量。
《释录》第2辑第70页P.2451如若忙月抛一日,勒物五豆斗。
闲月抛一日,勒物壹豆斗。
5后晋天福四年(939)姚文清同乡人程义深男断作雇价每月壹驮麦粟各半。
供给春衣一对、长袖壹领,汗衫壹领、褐袴壹腰、皮鞋壹量。
《释录》第2辑第62页,天津艺博0735号背不得抛工壹日,如若欠作壹日,勊物贰斗。
① 俄藏Д×12012文书,《俄藏敦煌文献》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出版,2001年,第22-23页。
本契是俄藏Д×12012号册页本中的一件,写在清泰二年(935)张富深养男契和乙未年(935)慈父致男行深书等五件文书的后边,因此,本件文书的丙申年,经前后比对,应当为公元936年。
② 本表在制订时,参考了杨际平先生《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一文中的表格。
·117· 续表年代雇主受雇人雇价、支付方式、其它文书出处、编号违约处罚条款6戊申年(948)敦煌乡李员昌赤心乡男章三雇价每月麦粟壹驮。
春衣汗衫壹领,衤曼裆衤长袖衣、兰皮鞋壹量。
《释录》第2辑第63页S.5578,样文若忙时抛功一日,克物二斗,闲时抛功一日,克物一斗。
7丁巳年(957)莫高乡贺保定赤心乡龙员定男每月壹驮,给春衣一对、长袖衤曼裆壹腰,皮鞋壹两。
《释录》第2辑第65页P.3649不得忙时……抛工一日,克物贰斗。
8辛酉年(961)神沙乡李继昌慈惠乡吴住儿雇价每月麦粟众亭一驮,分期交付。
(下缺)同上书第57页S.3011号7V残缺9丙寅年(966?)慈惠乡张子赤心乡索和信断作雇价,每月一驮,麦粟各半。
给春衣一对、衫(下缺)。
东洋文库:T un-H UA N GAN D T U RF A N DO CU-M EN T TS I II(A)第128页残缺10甲戌年(974)慈惠乡窦跛蹄龙勒乡邓延受断作雇价,每月壹驮。
造作一年,给春衣一对、汗衫一领、衤曼裆一腰、皮鞋一量。
《释录》第2辑第69页北图309:8374,即生字二十五号忙时抛功壹日,克物贰斗。
闲时抛功壹日,克物一斗。
11壬午年(982)平康乡某甲赤心乡罗长乃七断作雇作每月麦粟中亭壹驮。
给春衣一对、汗衫壹领、衤曼裆壹要月、皮鞋壹两。
东洋文库:T U N-H UA N GAN D T U RF A N DO CU-M EN T S III(A)第128忙时抛功壹日,克物贰斗。
闲时抛功壹日,克物一斗。
12癸未年(983?)龙勒乡樊再升效谷乡汜再员每月算价壹驮,春衣一对、汗衫一领、衤曼裆一腰、皮鞋一两。
《释录》第2辑第58页S.6452号IV忙时抛功壹日,克物贰斗。
13丁亥年(987)敦煌乡邓憨多莫高乡耿憨多男断作雇价每月一驮,麦粟各半,春衣(下空)。
《释录》第2辑第68页P.382614不详不详不详断作雇价:每月麦粟壹驮,春衣一对、长袖衣襕衤曼裆壹腰、皮鞋一两。
《释录》第2辑第64页S.5583如若忙时抛壹日,克物壹斗。
15不详不详愿千每月雇价麦粟壹驮,给春衣汗衫衤曼裆壹对、皮鞋壹两等。
《释录》第2辑第73页P.3094背若忙时抛工一日,克物二斗。
对于雇请庸者的理由,俄藏契中写的是“缘家内欠少人力”。
这在上列的15件契中,除了后二件内容残缺外,其余13件都写有同样的缘由。
家内欠少人力,才雇请人来帮力,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农忙期间互助帮工的性质。
俄藏契接下来是:“遂雇洪池乡百姓马安住男营作九个月。
从正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末,不得抛直。
限满之日,任取稳便。
”①说的是约定雇请马安住男营作9个月,期满后“任取稳便”,即可随意选择自己的去向。
从这一点看,受雇人的社会身份是自由的。
即使是受雇的9个月期限内,契文也只要求受雇者进行营作,不得抛直,即不得旷工。
如果“抛工一日,逐勒物一斗”,这是对抛工的处罚,类似的处罚,也见于S.3877号4V《戊戌年(878)令弧安定雇工契》[10]和上列的15件契文中,如第14件S.5583雇契的条款有“如若忙时抛工壹日,尅物壹斗”。
多数则写为勒物贰斗,如第3件S. 1897、第5件、第6件、第7件、第10件、第11件、第12件S.6452号IV、第15件P.3094等8件文书都规定“忙时抛功壹日,勒(剋)物二斗”;闲时抛工壹日,尅物壹斗。
还有一件甚至写的是勒物5·118·①在10多件农业雇工契里,唯有俄藏的这件雇契有“限满之日,任取稳便”一语。
斗,如第4件P.2451号,规定:“如若忙月抛一日,勒物五斗;闲月抛一日,勒物一斗。
”由此可知,旷工受罚有闲月和忙月的区分,这也是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所致。
农业生产冬季不能劳作,到了春季播种又不能延误农时,否则秋天农作物就不能成熟,影响收获。
这就必须按时令播种抢种,春播季节很忙,故称为“忙月”。
种子下地后,需要春雨才能发芽。
农户都想赶上春雨,抢在一场春雨前播种。
西北敦煌气候干燥,雨水很少,春雨更加宝贵,有时还需要人工灌溉。
这样的忙月,必然很缺人力,受雇人如果随便抛工,对雇主就会造成损失。
白居易《观刈麦》:“田家少闲月,五月人倍忙。
夜来南风起,小麦覆垄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