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_乜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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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第5期敦煌研究

NO .5.2009 (总第117期)DUNH UANG RESEARCH TOTA L 117

对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佣关系的研究

乜小红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收稿日期:2008-10-21

作者简介:乜小红(1969- ),女,河北省保定市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本文对敦煌所出唐五代及宋初一批农业雇工契内容进行了研究,认为雇与佣双方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平等关系,每月给雇酬麦、粟各一石,此外给衣、衫、裤、鞋和对佣者包食等,雇期9个月;需主人9亩地的地产所出来支付报酬,其支付相当可观,很难说存在着剥削;受雇者不存在人身依附和束缚,其身份是自由的,雇与佣在这里实际上是劳动力盈与缺之间的一种调节,是一种互助、互惠的关系。敦煌农业雇工契是中世纪时期最先进的一种雇佣关系。

关键词:敦煌;农业雇工契;雇佣关系

中图分类号:G 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5-0116-07

敦煌所出属于雇佣类的契约,据日本东洋文

库《敦煌吐鲁番文书·契券篇》所载有46件[1],沙知先生编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在“雇佣类”中共校录了45件[2],俄藏敦煌文献中,又发现雇佣契约有7件[3]。这50余件契约中,除了雇驼驴牛契、雇牧羊人契和临时性帮工雇契以外,属于长年农业雇佣劳动的契券,约有24件,它是能够反映中世纪农业经济中雇佣劳动状况的,学术界围绕这一问题也有过一些研究。

在早年的研究中,仁井田陞氏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奴隶·农奴法》的论述中,认为唐宋之际雇主与雇佣人的关系和田主与农奴的关系一样,都是存在主仆之分的主仆关系,中国社会正是此时走过奴隶制而形成了农奴制的[4]

。这里提出了一个如何看待古代农业生产雇佣契券中的雇佣关系问题。黄清连先生在《唐代的雇佣劳动》一文中,不同意仁井田陞氏从“主仆之分”的角度论证雇佣人的身份,提出佣作者和雇主间并非隶属性的人身依附关系,更非所谓的封建关系,主张佣作者的身份是自由民[5]

杜文玉先生在《论唐代雇佣劳动》一文中说:“封建农业中使用长期雇工早在唐之前就已经出

现了。这方面唐代和前代没有什么不同,不再重

复。所不同的是唐代的农业中出现了大批月工、忙工、短工,人数之多是前代不曾有过的。”[6]

这里提出了唐代农业中长期雇佣劳动,与前代相比是否有变化的问题。林立平先生在《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中已注意到敦煌吐鲁番出土的一些农业雇佣契,认为这不是为生产商品劳动,而是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大部分雇佣劳动者是没有任何人身束缚的,他们与雇主之间完全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但他又说:“在农业雇佣劳动方面,有些劳动者的身份也不能算是自由民。”[7]

杨际平先生也认为:农业契约雇工“虽不见明显的超经济强制,但人身束缚仍较严重”[8]。程喜霖先生从吐鲁番所出高昌唐代雇佣契出发,认为受雇人的身份:“第一、受雇人与雇主在经济上不平等,雇主对受雇人的剥削是非常沉重的,而且国家对受雇人具有超经济强制。第二、对受雇人规定了苛刻的条款,一旦签约,受雇人丧失了自由,依附于雇主,在法律上不平等。”[9]这里涉及对唐五代敦煌农业雇工契中雇与佣双方关系的性质的认识问题:雇与佣是一种封建农奴制下的主仆关系,还是一种平等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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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DOI :10.13584/j .cn ki .issn 1000-4106.2009.05.009

系;契约条款的各项规定是否苛刻;究竟是一种人身束缚,还是劳动力出卖时必要的正常约定;契约中的受雇者是否丧失了自由,其身份地位是否是自由民;从对劳动者的报酬待遇看,是否存在着沉重的剥削。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在此展现一件新问世不久的俄藏敦煌雇工契,即俄藏ДX12012《丙申年(936)正月赤心乡百姓宋多胡雇工契》①:

1.丙申年正月十日,赤心乡百心

(姓)

2.宋多胡,缘家内欠少人力,遂雇

3.洪池乡百性(姓)马安住男营作

4.九个月。从正月十五日至十月

5.五日末,不得抛直。限满之日,

6.取稳便,断作雇价每月一驮

7.麦粟种(中)停,春[衣]一对,皮

鞋一

8.量。如雇后所分付农具,若

9.在畔间遗忘失却者,一仰

10.造作人祗当。如收到家

11.令外贼偷将,一任主人自折,如

12.抛公(工)一日,逐勒物一斗,若

13.非理打煞畜生,一仰营

14.作人祗当填陪(赔),两共对

15.面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

(后缺)

契约内容比较完整,列有立契的年月日、雇者与佣者双方的籍贯、姓名,雇用时间及报酬待遇,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违约受罚条款等,其模式也是敦煌最常见的。类似的雇佣契在敦煌所出还有很多,现仅从给受雇人报酬为“断作雇价月麦、粟壹驮”的雇契,就找出了15件,为便于叙述分析,现将其按年代先后排列如下表②:

年代雇主受雇人雇价、支付方式、其它文书出处、编号违约处罚条款

1甲寅年(894)龙勒乡

张纳鸡

神沙乡

就憨儿

断雇价月麦粟一驮。

提供春衣、汗衫。

《敦煌社会经济真

迹释录》(以下称

释录)第2辑第56

页S.3877

2壬午年(922?)慈惠乡

康保住

莫高乡

赵紧近

断作每月壹驮。供给

春衣一对、汗衫一领、

衤曼裆一腰、皮鞋一两。

《释录》第2辑第

71页P.2249

若忙时抛工一日,

3龙德四年(924)敦煌乡

张厶甲

同乡阴

厶甲

逐月壹驮,分期交付。

给春衣一对、长袖并

裤、皮鞋一量。

《释录》第2辑第

59页S.1897,样

忽若时忙……抛

工一日,克物贰

斗。

4乙酉年(925?)乾元寺

僧宝香

邓仵子

每月断作雇价麦粟壹

驮。七个月以麦粟地

柒亩地产抵,余残月取

物,春衣长袖、袴一腰、

皮鞋一量。

《释录》第2辑第

70页P.2451

如若忙月抛一日,

勒物五豆斗。闲月

抛一日,勒物壹

豆斗。

5后晋天福四年

(939)

姚文清

同乡人

程义深

断作雇价每月壹驮麦

粟各半。供给春衣一

对、长袖壹领,汗衫壹

领、褐袴壹腰、皮鞋壹

量。

《释录》第2辑第

62页,天津艺博

0735号背

不得抛工壹日,如

若欠作壹日,勊物

贰斗。

① 俄藏Д×12012文书,《俄藏敦煌文献》第1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俄罗斯科学出版社东方文学部出版,2001年,第22-23页。本契是俄藏Д×12012号册页本中的一件,写在清泰二年(935)张富深养男契和乙未年(935)慈父致男行深书等五件文书的后边,因此,本件文书的丙申年,经前后比对,应当为公元936年。

② 本表在制订时,参考了杨际平先生《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一文中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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