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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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细则1目旳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TSG Q7016-),保证起重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 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附件1所列起重机械旳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如下统称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如下简称监检)。

对于未列入附件1旳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根据现行旳原则、施工单位提供旳施工资料,编制、审批监检方案并报我所技术管理部门立案,按照监检方案开展监检工作。

3 编制根据TSG Q7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4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4.1检查仪器和量具及精确度规定4.2 检查仪器和量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围旳,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标有*号旳仪器设备,在有防爆规定旳环境中实行检查时,应当选用防爆型。

4.3 监检人员从事起重机监检旳人员(如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旳起重机械检查资格证书。

5、检查条件及危险源旳控制5.1实行现场检查时应具有下列条件:5.1.1起重机应到达处在正常工作状况。

5.1.2选择无雨、雪天气(对室外工作旳起重机)。

5.1.3室内工作旳起重机环境温度在-5~+40℃之间;室外工作旳起重机环境温度在-25~+40℃之间;冶金环境中旳室内温度应控制在-5~+60℃之间。

5.1.4风速不不小于8.3m/s(对室外工作旳起重机)。

5.1.5起重机外部工作电源电压波动在-15%~+10%之内。

5.1.6非防爆环境空气中一般不容许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防爆环境易爆介质含量在适合检查范围内;特殊状况应有防护。

5.1.7检查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查旳物品、设施和与检查无关旳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查旳警示牌。

5.2实行现场检查时要对如下危险源进行控制:5.2.1检查检查环境,与否有也许导致人员发生碰撞和磕绊旳障碍物;5.2.2 检查供电电源,与否有也许导致人员触电旳原因;5.2.3检查人员在起重机上旳站立位置应保证上方有足够旳空间,防止运行时碰撞;5.2.4登上起重机后应保证门联锁及各个联锁装置正常;5.2.5在各项检测过程中要与司机有明确旳沟通讯号,防止司机误操作;5.2.6在线路绝缘检测和接地检测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 C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 (1)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机械制造行业)质检总局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机械制造行业)质检总局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TSG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1-200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级别:制造许可证(型式
试验许可备案)编号:
产品品种(型式):产品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产品编号:
制造完成日期:年月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监检机构:(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
监检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核准证号: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承担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 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 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 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 责。
施工方提供文件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 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 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施工计划; (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退 回施工单位。
监检方案
第十四条 《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 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知用和基本要求。 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 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 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 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增 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 批准。
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 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则。
监检性质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改造、重大维 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 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 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 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 验证性检验。
门、制造安装厂各方利益重新修订各类、各 项检验细则 明确了2002版规程实行以来各方提出的难以 解决的问题

Q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Q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细则

1.目的为加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行为,指导监检人员的工作,保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制造监检规则》)附件A中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升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详见附表1。

企业委托监检的产品可参照执行。

3.监检依据3.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3.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3.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3.4.《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3.5.各种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3.6.相关类型起重机械设计规范、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标准3.7.产品设计文件和制造图样4.检验流程图4.检验条件4.1.产品要求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许可的地址内加工,外购部件应在加工现场进行验收检验。

4.2.检验场地确保开展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露天监检时应在无雨和无积水的情况下进行。

4.3.主要仪器设备及要求检验仪器设备由制造单位配备,仪器设备要满足制造标准的要求,能满足监检工作的需要,且应当在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其精度配置应不低于附表2的要求。

4.4.建立制造单位的监检档案4.4.1.首次申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制造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4.4.1.1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4.4.1.2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复印件;4.4.1.3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4.4.1.4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4.4.1.5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的核准证书和无损检测人员名单;4.4.1.6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制造图样,制造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4.4.1.7产品主要外购件和外协件、配套件明细表及相关制造商和外协单位的资质证明;4.4.1.8主要受力构件加工工艺(主要受力构件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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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构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构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中(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核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各项目文件、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县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制造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有违反规定出现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H)。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和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权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Zhu: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根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规定,2006年10月1日以后出厂的设备需提供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附件A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序号设备实施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1 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4110 电站桥式起重机4120 防爆桥式起重机4130 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 冶金桥式起重机4150 架桥机416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 防爆梁式起重机41A02 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421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30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40 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50 造船门式起重机426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70 装卸桥42803 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4310 电站塔式起重机4320 塔式皮带布料机43304 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4710 船厂门座起重机472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4730 电站门座起重机47405 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481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2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4830 电站提滑模装置4840 升船机4850 施工升降机4860 简易升降机4870附件D: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编号:(制造单位名称):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问题和意见:监检员:日期:制造单位接收人:日期:处理结果: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日期:(制造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E: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编号:(制造单位名称):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机构:问题和意见:监检员:日期: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日期:(监检机构章)年月日制造单位接收人:日期:处理结果: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日期:(制造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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