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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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一人,副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学和科研人员等,成员至少应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应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级学院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

3.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4.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5.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资格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本科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获得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程学分及论文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学院本科层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位的质量和水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范围包括学院设置的各个专业。

第六条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分要求和毕业要求。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要求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具体由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匹配度要求按照专业设置确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采取选修制和必修制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必修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70%。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按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分配,包括专业课、公共课和选修课。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除了必修课程外,还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各类学分的获取途径。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获取,未能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不能申请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分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毕业前应进行学分综合考核。

第三章毕业要求第十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为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论文、论文答辩、实践实习和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并由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和评定。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实用性,并经学校指定的评委团进行评阅和答辩。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实践实习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实践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的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毕业要求由教务部门进行记录和管理,学生需要按要求参加相应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答辩和决定。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指标体系分解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指标体系分解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指标体系分解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思路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办学思路明确,质量意识强。

一贯重视本科教学,能正确处理教学与学校其它工作的关系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注重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有关活动与材料(办公室、宣传部)1、收集学校党委中心组及其扩大会议对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有关活动与材料(宣传部)2、收集历年会议文件、领导讲话、论文专辑及其它有关学习和研究先进教育思想观念资料汇编(办公室、宣传部)二、关于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办公室)1、关于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进行系统科学研究、论述的论文2、收集学校明确办学理念和办学思路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等材料(办公室、教务处综合科)三、强化质量意识(教务处)1、收集学校树立素质教育意识的文件、制度(综合科)2、学校强化质量意识、明确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及落实情况等材料(综合科)3、结合学校的定位,制定本科教育质量标准并切实实行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质量科)四、重视本科教学(教务处)1、收集关于加强本科建设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度和措施(教务处综合科)2、制定学校党、政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的文件、制度、及其调研记录材料(办公室)3、收集党委会、校务会、教代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的会议记录(办公室)、校领导的听课记录(教务质量科)4、收集学校月教学工作例会有关材料、教学通讯(教务处综合科)5、收集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巡考的有关文件、制度和记录(办公室)6、收集学校体现对教学重视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有关材料(办公室)7、收集教师考核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的制度文件(人事处)五、教学与学校其他工作的关系(教务处)1、制定学校正确处理人才培养、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关于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制度(办公室)2、制定学校保证教学工作投入优先地位、具有稳定来源的文件、措施及具体材料(办公室)3、各职能部门制定围绕育人工作、为教学服务的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综述材料(附原件)(职能部门)4、制定育人工作成为学校的舆论中心的有关文件、措施及其材料(宣传部)六、综述材料(办公室)一、注重对先进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和研究的有关活动与材料二、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的会议的有关材料三、参加第一、第二、第三届教学研讨会有关材料四、落实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五、根据学校文件,制定强化质量意识、明确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关文件、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等材料六、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本科教育质量标准、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七、关于转变教育思想观念的具体措施的总结材料八、党、政领导研究教学工作的文件制度和会议记录九、领导的听课、巡考的文件制度、措施及其落实的情况记录十、执行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材料十一、突出教学中心地位的总结材料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办学指导思发展规划发展规划、整体规划、近期实施情况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1、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公室)2、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处)3、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务处)综合科4、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处)5、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处)6、学校科研规划(科研处)二、各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的计划、相应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教务处综合科、人事处、建设规划处、计财处)三、学校教学机构设置情况,院(部)机构设置一览表,各教学单位教研室、研究所一览表(人事处)四、综述材料(办公室)一、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的本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二、落实规划的相应措施、年度计划完成情况三、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2想校领导素质校领导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政策水平、组织决策能力、科学管理能力A牵头部门:办公室一、学校领导的结构(办公室)1、基本情况一览表: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学缘、专业、分管工作、社会兼职二、思想政治及专业素质(办公室)1、校领导的科研成果统计2、获奖情况统计3、校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及群众测评材料三、组织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办公室)四、综述材料(办公室)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3办学指导思想教学投入教学建设经费投入情况B牵头部门:计财处一、2001—2004各年度(以下同)四项教学经费统计表二、教育事业费预算、决算及四项教学经费明细表三、四项教学经费支出明细表四、四项教学经费的来源及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与目标的符合度)五、各年度统计(以下同),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加情况统计表六、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长率七、总经费统计表八、总经费增长率统计表九、总经费支出明细表十、生均四项教学经费增长率与总经费增长率对照表十一、综述材料(计财处)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实施情况及效果B牵头部门:人事处一、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人事处)1、师资队伍建设10年和5年规划的有关内容2、为完成目标而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二、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人事处、教务处质量科)三、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教务处质量科、人事处)四、全校学生名册及数量(教务处教务科)2001-2005年度普教本专科在校生学生名册及数量,[按教学单位、专业、层次、学制、入学年份,提供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五、2001-2005年度的教职工名册(人事处)六、历年教师晋升职称情况统计、历年送培、互访情况统计、历年引进教师情况统计、历年外聘教师情况统计(人事处)七、综述材料(注:教师脱产攻读学位、进修或出国,应在名单中具体注明,并予以分析说明)(人事处)一、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1、师资队伍的建设的10年和5年规划2、为完成目标而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二、2001-2005年在职职工名册三、全体教师名册2001-2005全体教师名册[分年度,教研室,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学缘、参加工作时间、学科(专业)、任课名称等等,专、兼职、外聘分开](注:院部提供的名单需与人事处提供的名单完全相符)外聘教师应同时提供聘书复印件(正式评估时交原件)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4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师资队伍建设队伍结构师资队伍的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工作态度;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比例C牵头部门:人事处一、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总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学位、职称、学缘、专业、所在单位及从事何种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如总数、分职称、学历、年龄的比例、分院、系的人数等)(人事处)二、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三、2001-2005年度教授、副教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四、2001-2005年度研究生教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人事处)五、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名录(人事处)六、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名册(人事处)七、综述材料(人事处)一、2001-2005年度的教师名册(专、兼职、外聘分开)二、2001-2005年度教授、副教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三、2001-2005年度研究生教师名录(专、兼职、外聘分开)四、45岁以下青年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名录五、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名册主讲教师符合岗位资格的教师情况C牵头部门:教务处一、确定对目标按年度和教学单位分解的任务及完成情况的统计(教务处质量科、人事处)二、各学年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名册(教务处质量科)三、各学年主讲教师任课情况汇总(教务处质量科)1、主讲教师名册及其占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的比例2、主讲教师任课情况一览表(序号、单位、姓名、学历、职称、任职时间、各学年授课情况、备注)(教务处)四、有关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文件或规定(教务处质量科)1、新教师岗前培训的有关材料、新教师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的文件3、建立主讲教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五、综述材料(教务处质量科)一、为完成目标而采取的政策、措施、计划和完成情况统计二、分年度、教研室列出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名册三、分年度、教研室列出主讲教师名册及其占担任主讲的任课教师的比例四、各学年主讲教师任课情况汇总1、主讲教师名册2、主讲教师任课情况一览表(序号、单位、姓名、学历、职称、任职时间、各学年授课情况、备注)五、落实学校有关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文件或规定的措施及其执行情况一级二级评价内涵自评责任部门5指标指标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和专业建设的规划、措施、投入、建设效果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专业总体布局与结构(教务处综合科)1、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其合理性的论证材料2、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3、2001-2005年各年度本科专业发展情况4、2001-2005年本科专业总体布局和结构情况5、本科专业总体布局与学校定位的符合情况二、优势专业(教务处综合科)1、完善加强重点学科和优势专业建设的文件、措施及其落实情况2、全校各类重点学科及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专业一览表三、新办专业(教务处)1、新办专业目录及简介、申报材料、论证材料、批复文件2、新办专业近几年招生情况(招就处)3、新办专业的学科基础、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状况(学生英语、计算机考试情况(教务科),省内专升本情况(质量科)、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教务科)、考研情况(学位办))4、学生对新办专业的评价材料5、新办专业建设与投入情况四、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二、各类重点学科及本院与重点学科相匹配的专业一览表三、新办专业招生情况及简介四、新办专业办学的师资条件五、与新办专业相近的专业(或方向)和重点学科的办学情况六、新办专业建设与投入情况,已毕业学生的考研及就业情况,学生对专业的评价材料七、新办专业的建设措施及办学情况的总结材料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否符合教育部关于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执行情况A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学校关于制定和执行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文件规定和制度保证(教务处综合科)二、编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论证审定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三、2001级—2004级各年级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汇编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教务处综合科)四、学校关于开设人文素质及其他素质选修课的文件、制度、激励措施和开设情况(素质教育中心)五、攀枝花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教务处实践科)六、建立学生创新活动中心,组织学生开展的创新活动,收集创新成果(学生处)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教改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教务处综合科)八、建立对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效果的评价体系(教务处综合科)九、教学大纲、各学期教师教学工作计划、各学期课程总表、校历(教务处综合科、教务科)十、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2001-2004级各专业培养方案二、各专业执行培养方案的分析报告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体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措施四、学生参加的创新活动及其创新成果五、2001~2004级培养方案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及修订过程中的论证、总结材料六、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教研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素质选修课的开设情况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6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合理,教学计划完备,教学内容达到大纲要求情况;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比例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主要课程情况(教务处综合科)二、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务处综合科)1、改革的总体思路、具体计划2、课程设置的情况三、配套措施和执行情况(教务处)1、有关“两课”改革的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综合科、素质教育中心、人文社科学院)2、加强英语、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质量科、外语学院、计算机学院)3、加强大学物理、高等数学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措施等材料(教务处、数理部)4、本科课程评估方案(政策法规处)5、教育部二十一世纪中国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课题的立项名单、批文、课题的研究成果及其验收的材料(教务处综合科)6、完善实施精品课程建设的文件(攀学院教[2003]19号)、措施,校级精品课程评估方案;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材料汇编(教务处综合科)7、本科课程教学大纲汇编制定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文件和材料(教务处综合科)四、改革成果(教务处)1、重点建设精品课程一览表综合科2、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改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综合科3、搜集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具体成果综合科五、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情况(教务处质量科、教学单位)六、综述材料(教务处综合科)一、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的主要课程情况二、各单位推进课程改革的具体方案材料三、各单位重点建设精品课程的申报书、建设计划书及年度总结材料四、本单位开设的本科课程教学大纲(汇编)五、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改项目、论文和获奖情况六、二十一世纪中国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与实践课题的立项、完成情况七、传统专业改造及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提升专业的经验总结材料八、搜集本院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物化”成果九、任基础课和主干课的高职称教师情况7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4教材建设教材建设的规划、措施;近四年来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情况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制定教材选用、评估制度(教务处教材科)1、制定科学的教材选用、评估制度2、收集教材选用、评估制度落实情况3、教材管理办法(收集院教[2003]03号、19号、20号文件,并进行修订汇总)4、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二、收集教材选用、评估情况(教务处教材科)1、各学年教材配备、到位情况2、教材样书库建设情况(含所占的比例)3、教材选用、评估情况及教材的使用效果4、近四年来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情况(优秀、推荐、重点、原版及新教材)三、教材建设及其成果(教务处教材科)1、学校针对优势学科重点支持特色教材编写的规划和措施,以及落实情况2、近年来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出版的教材样书(以前的还仍在使用的也统计)3、教材获奖情况(市级、省级评奖的书已经作为教材用的)综合科4、2003-2007年自编出版教材目录、样书5、教材建设及管理研究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四、综述材料(教务处教材科)一、教材建设的规划及管理的文件与措施二、所有课程使用教材目录统计表(含编者、出版社、出版年、是否国家统编教材、优秀教材、新教材、面向21世纪教材)三、自编、出版教材目录及样书四、近年来我校教师主编、副主编、参编出版的教材样书五、教材获奖情况(含参加过市级、省级评奖的书已经作为教材用的)六、教材建设及管理研究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几年来教材建设工作的成效总结报告8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涵自评目标责任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5实践教学实验课教学及实验开出率情况,考核制度B牵头部门:教务处一、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教务处实践科)1、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方案汇编(教务处)2、各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每学年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教务处、教学单位)3、各院(系、部)实践教学任务和课表(—学年分学年度)(教学单位)4、实验课教师情况一览表(教务处)二、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教务处实践科)1、管理文件汇编(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教务处)2、实践教学的经费保障措施(计财处)3、加强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教务处)4、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及创新活动材料(学生处)5、有关“两课”课程改革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内容等(教务处、素质教育中心、人文社科学院)6、各院(系、部)实验室利用和开出率统计表(教学单位)7、各院(系、部)实验人员工作守则(教学单位)8、根据目标制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措施(教务处)9、根据目标制定全校教学实验室开放规划、计划,开放的一览表(教务处)10、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及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和对学生的覆盖面)统计表(教务处)三、实践教学的效果(教务处实践科)1、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2、学生参加计算机技能、电子设计竞赛的获奖情况3、各专业学生获得的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况统计表4、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统计及其所占比例(该类课程以教学大纲中注明的为准)5、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型、设计型比赛的获奖情况及其获奖作品6、实验室开放的效果表现及总结四、综述材料(教务处实践科)一、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措施及组织工作材料二、关于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满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说明材料三、各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每年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四、加强本单位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五、实践教学任务及和课表六、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七、实践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的工作总结及典型经验总结材料八、有关“两课”课程实践教学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教学的内容、研究成果(含学生的实践优秀论文集)等相关材料(人文学院)一、落实学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建设规划的措施及其完成情况九、含实验学时的课程统计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统计十一、有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课程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十二、实验教学改革教研立项项目及获奖、发表论文情况十三、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型、设计型比赛的获奖情况及其获奖作品十四、学生获得各种技能等级证书的统计十五、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的总结材料各实验室开放的管理规章制度十六、各实验室开放的情况及记录(开放情况包括开放的范围、时间、内容和对学生的覆盖面)十七、实验室开放效果一二评价自责任部门9级指标级指标内涵评目标学校职能部门任务各教学单位任务教学工作3-6教学效果教师课程教学效果,学生基本理论与技能,实践能力、文化素质水平、思想道德素养、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情况B牵头部门:教务处1、管理文件汇编(实验、社会调查、毕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教务处学位办)2、加强教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及其效果(教务处质量科)3、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改革研究的项目、论文及获奖情况(教务处实践科)4、有关“两课”课程改革的文件、规章制度、基地建设、内容等(教务处综合科)5、加强大学生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培养的有关规定(教务处综合科)6、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教务处综合科)7、收集本科生选修课开设情况及学生选课情况统计及其总结(教务处教务科)8、本科学生的学籍卡(教务处教务科)9、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资格、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及通过情况与分析(教务处实践科)10、05届毕业生外语、计算机学业成绩及等级考试统计(教务处教务科)11、参加专升本统考课程成绩分析(教务处质量科)12、学生参加全国英语竞赛、其他竞赛及获奖情况。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成绩考核达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学籍管理规定中不应授予学位者。

6.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同)研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制度。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

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实到委员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才能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4.学校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攀枝花学院经管学院授位标准

攀枝花学院经管学院授位标准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绩点=每门课程取得的成绩绩点乘以其对应的学分的总和/所有课程的学分和
攀枝花学位证书的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
2 修完培养计划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体育合格,即体育无重修。
5 大学英语4成绩必须大于等于70分,即英语四级成绩必须达到370分;计算机2成绩大于等于70分,即计算机二级考试的笔试与机试成绩都必须达到55分。
6 本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考试科目(考查科目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少数民族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5,以上绩点在计算式均不包含体育成绩,大学英语4以及计算机2的成绩和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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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学院〔2013〕50号
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农学,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其它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名。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校级领导担任。

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校务会审查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

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务会批准。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执行计划,对学生的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成绩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大学日语、大学俄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取得毕业资格进行统计,并以纸质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授理本院有关学士学位评定的投诉,如有投诉,须报校学位办备查;
(二)对已公示的数据,如有变动,各分委员会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定后有效;
(三)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分委会提供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提出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建议名单,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二天。

投诉地点设在校学位办、校纪委;
(三)接受学士授位工作投诉。

对涉及相关教学单位的投诉,责成各分委员会复查或直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对不影响授位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将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授位发生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汇报,并重新审定。

第六条本科毕业学生授位时间为毕业当年的七月或次年的七月。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
(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少数民族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5,其中体育课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范围内;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达中及以上者;
(五)全国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成绩达60分,少数民族达55分;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笔试成绩达60分,少数民族达55分;
(六)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少数民族达330分;
(七)艺术类本科生参加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50分;
(八)学习大学日语、大学俄语的学生,在校期间大学日语、大学俄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70分;
(九)计算机学院和外国语学院除达到以上条件外,还需达到本学院对学位授予的另行要求。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授位时未解除者;
(三)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第九条其它条件均达到授位资格,仅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在考试作弊后,且在学校授位的规定时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二)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三)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和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四)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及学术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五)以攀枝花学院为单位,同时又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篇者。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审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

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学位办),由教务处(学位办)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照《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2006〕1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的学生;
(三)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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