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医疗设备项目备案立项申请范本
医疗设备项目备案立项申请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项目(二)项目建设单位xxx科技公司(三)法定代表人秦xx(四)公司简介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宾客至上服务理念,将一整套针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完善的服务方案。
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
公司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拥有有效专利和软件著作权50多项,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企业,全国工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公司在管理模式、组织结构、激励制度、科技创新等方面严格按照科技型现代企业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所具优势定位于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研制、生产和营销,以新产品开拓市场,以优质服务参与竞争。
强调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的科技型企业的组织框架已经建立,主要岗位已配备专业学科人员,包括科技奖励政策在内的企业各方面管理制度运作效果良好。
管理制度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吸引了较多适用人才,并通过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得以释放,因此,项目承办单位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秉承以市场的为导向,坚持自主创新、合作共赢。
同时,以产业经营为主体,以技术研究和资本经营为两翼,形成“产业+技术+资本”相生互动、良性循环的业务生态效应。
未来公司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机制,制定人力资源总体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201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开办诊所办理规范
附件开办“诊所”一张表单、一套材料办理规范一、制定说明本规范对开办“诊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情形、办理时限、网上申报办理流程、一张表单、一套材料等作出说明,开办“诊所”涉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相关事项办理规范不在本规范进行说明。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深入调研了石家庄市本级、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正定县、石家庄市桥西区、唐山市本级、唐山市滦州市、廊坊市本级、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邯郸市本级、邯郸市邱县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形,梳理了相关事项的申报表单、材料等,经过认真研究、细致分析,结合“百事通”改革要求,形成了本规范。
二、一次性告知1.办理条件本主题事项专指开办营利性诊所,医疗机构类别包括: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的管理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流程(包含卫生审批和工商注册)
1、工商局网站进行名称登记。
准备:确定投资人、投资金额、名称、选定准确地址,申请设置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以设置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并领取核名书。
网登提交后5-7 个工作日可确定是否通过受理—审核--审定: <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所有材料均需设置人签字或者盖章,复印件用A4 纸,需注明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一、通用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2、《授权委托书》〔附表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办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A4 纸复印件。
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授权委托。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3A4 纸正反面打印;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①;5、《选址报告》〔附件②;6、建造设计平面图〔按比例绘制,标明房间长度、宽度、面积、用途、室内物品摆放等;7、方位图〔网上截图,不能手工绘制,应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农村地区应详细具体,附房屋及周边彩色照片8、申请设置单位的资信证明〔附表4 或者设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明的原件及A4 纸复印件;9、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原件及A4 纸复印件;10、设置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附件③所列情形的声明〔附表4;11、所在地区居委会〔农村地区为村委会和乡政府或者物业管理部门〔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允许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协议的原件及A4 纸复印件;13、消防合格证明原件及A4 纸复印件〔房屋的大消防。
二、其他材料: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合法身份证明的原件及A4 纸复印件;2、由法人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同时提交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XX 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A4 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复杂的工作。
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包括了多种环节,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材料的准备工作。
准备材料越全面、详细,就越能让审批部门了解到申请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而更好地加快审批程序。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格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需要提交的第一项材料就是申请表格。
这个表格一般可以从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或者到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领取。
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谈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我们需要强调一下申请书的书写规则。
在撰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时,必须务必遵循“精简、具体、合法、合理、可行”的原则并在书面的最后签字盖章。
这份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的内容:1. 名称、性质、规模在此项中,列出申请的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及规模。
2. 机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这一项内容是申请的医疗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
3. 项目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简介此项内容介绍的是申请医疗机构的项目建设规划、选址和建设方案简介,包括了项目的经济性分析、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内容。
4. 申请机构管理组织及分工在此项中,需要探讨申请机构的人员组成,负责人以及实际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分工。
5. 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此项包括项目的整体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如何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规划。
6. 申请手续及法律证件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上附加的所有手续和法律证件,例如工商注册证、资质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三、审批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1.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规划生育、卫生、城市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 项目建设单位与选址协议及产权认证材料,如房地产宝等;3. 申请机构招聘人员的招聘信息、招聘程序和笔试、面试等相关记录;4. 申请机构的经济技术性指标和商业计划书,包括营运收入预测、设备设施清单、维护保养计划等。
医疗机构办理指南
一、审批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二、审批程序申请者提出申请→卫生窗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内容。
→窗口受理办理审批手续,医院类资料转医政科审核。
→审批部门于受理后三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允许设置,颁发允许设置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者。
三、受理要求(一)申请对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 年。
申请人为法人的必须有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 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主要负责人;上述第2 、3 、4 、5、6 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其任命或者聘用,法定代表人可不是医务人员;主要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者聘用,必须是医务人员)四、设置办理1、核定资料(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最后附件空表)(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设置人材料(个人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非本人办理提供代办人法人委托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资料(以下资料证照验看原件提供复印件):(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最后有表格);(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 申请人资料(单位简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历)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b.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c.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d.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e.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f.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g.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h.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i.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j.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k.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置情况;l.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需有相关的有效证明;m.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n.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0. 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投资项目审批业务流程介绍
(二)规划地块控制指标
规定性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 建筑形式、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建筑风格
(三)城市用地分类
10大类:
居住用地 R 公共设施用地 C 工业用地 M 仓储用地 W 对外交通用地 T 道路广场用地 S 市政设施用地 U 绿地 G 特殊用地 D 水域和其他用地 E
(四)常用规划名词解释
容积率: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 地块面积之比。 建筑密度: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 块面积之比。 建筑控制线: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 建范围的控制线。如后退道路红线、后退用地边界 等 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 离。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 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确定。
备案项目
申报备案
核发备案通知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 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核准项目
申请出具服务联系单 出具服务联系单
编制项目核 准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 规划条件
土地预审
环评审批
办理核准许可
二、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工程设计阶段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一)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 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规划四线 1.红线--规划道路控制线; 2.绿线--绿化控制线; 3.蓝线--规划河道控制线; 4.紫线--文物保护控制线
(五)规划"一书两证"
医疗项目备案申请书
一般□较重□严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批准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验收□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男
女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症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医疗项目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方式
总投资概算(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投资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实际投资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或备案时间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7.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2份)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10.其他相关材料(2份)
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及提交资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一、申报条件(一)申办医疗机构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3)至申请日止,5年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2)符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类项目开发运营流程
医疗类项目开发运营相关资料汇总关于医疗类项目之开发运营情况,办公室整理相关资料如下,供领导参阅:一、基本流程(1) 确定土地为医疗机构用地(2) 根据规划规模选择医疗机构(3) 合作意向洽谈(4) 向所在地区卫生局医政科提交申请材料(5) 医政科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审批(6) 审批通过,医院建设投入营业具体分类来看,公立医院: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医疗机构用房的建设,竣工后移交属地卫生管理机构,由卫生管理机构主导进行公立医疗机构的引进工作(开发商可根据自身资源选择医院品牌);私立医院:开发商建设医疗机构用房,进行医疗机构的招商工作,洽谈合作意向,由进驻医疗机构自行向属地卫生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开发商收取一定租金。
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用地性质(1) 土地性质医疗卫生机构用地,既有原来划拨性质的国有用地,如一些地方的人民医院或医疗定点单位;又有以出让方式拥有使用权,须缴纳出让金的,如民营医疗机构(专科医院、整形医院等),现阶段,民营医疗机构大多通过租赁土地或租赁房屋进行改造的方式取得经营权。
政府挂牌土地性质为:医卫用地、慈善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一级分类)里面的公共建筑用地(二级分类)。
医卫慈善用地的取得除了招拍挂的形式以外,和地方政府、卫生局等单位以产业项目落地的方式也可以低价或者“零地价”取得土地,但是项目开发建设费用必须由投资方自筹,并先行建设可投入使用的地方标志性医疗卫生机构。
(2) 医疗性质的土地及房屋可否抵押登记及融资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都明确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抵押。
对此规定,实践中,对于公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用地不得抵押没有什么异议。
但是对私立的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进行抵押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资料提供者:王峰一、单位内部必须做的工作1、决策者,首先决策,是否下决心投资医疗项目,进入医疗领域。
2、决心、决定,要以实际的安排体现出来,并且开始项目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组建医疗项目筹建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2)安排适当的资金,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公关、策划及准备工作;(3)选址,确定医院位置‘(4)选择医院类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体检中心?养老院?(5)确定医院用地规模:1)占地面积?50亩100亩200亩2)医院等级: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3)床位数量:50张100张200张300张500张800张4)投资规模:50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6)确定医院主题建筑:1)建筑风格:中式?西式?中西合璧?现代风格?2)确定楼层:门诊楼?层住院楼?层医技楼?层家属楼?层3)根据医院工作特点,确定楼层面积及功能分布。
(7)确定医院总体功能分布:1)医疗区2)生活区3)休闲康复区4)绿化、景观带(8)召开项目论证会,听取有关领导、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的意见建议,为项目正式启动,做最后阶段的准备工作.(9)确定医院名称:响亮、通俗而又不失高雅,易记3、项目正式启动:(1)根据前期的工作成绩、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最后决定项目正式启动。
(2)单位内部成立项目筹备工作办公室,下设:1)设计(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设计医院的平面图、结构图、施工图等)、2)施工及施工监理、3)公关接待、4)证照办理、5)财务、6)文秘档案7)后勤保障等小组,分工合作,整体推进。
(3)开展当地及医疗相关专业的市场调查和数据收集工作,起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选址报告》,开具《验资报告》、《房屋使用证明》等。
(4)根据前期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情况,适时填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5)递交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相关材料,等待卫生局(医学会)相关人员及专家的审核.4、医院基建工作正式开工:在卫生局对医院项目设置审核工作进行完毕,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后,医院的大规模建设与筹备工作即正式开始。
医疗机构外部投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外部投资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安全有效,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范围1. 医疗机构可通过合法途径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药生产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服务企业等。
三、投资程序1. 医疗机构应先进行投资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医疗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
2. 投资方案应经医疗机构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并报经营监管部门备案。
3. 医疗机构参与投资项目前,应对被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风险和经营状况。
4. 投资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和义务。
四、投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风险预警。
3. 医疗机构应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4. 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披露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投资风险防范1. 医疗机构应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医疗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投资方的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违规行为。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附则1.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医疗机构外部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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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医疗机构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和清单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二、所需材料
项目备案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受理机构
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