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第一篇: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一、企业IPO前股权出资注意事项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
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
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
ipo股权纠纷案例
ipo股权纠纷案例案例一:蚂蚁集团IPO股权纠纷案蚂蚁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移动支付平台,计划在香港交易所进行全球最大规模的IPO。
然而,在2020年11月,蚂蚁集团IPO被暂停,引发了一系列的股权纠纷。
主要纠纷方之一是蚂蚁集团的创始人兼前董事长马云。
据报道,马云曾拥有蚂蚁集团约8.8%的股份,但在IPO前夕,中国监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对蚂蚁集团的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关键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因此,马云被迫将其股权减持到约2.5%。
另一方面,一些蚂蚁集团员工也参与了股权分配计划。
据报道,蚂蚁集团的员工股权计划包括信托计划和期权计划。
根据这些计划,员工有权在IPO后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
然而,由于IPO被暂停,员工无法行使他们的购买权,导致股权价值损失。
此外,一些投资者也因蚂蚁集团IPO暂停而遭受损失。
根据报道,许多投资者在IPO前购买了蚂蚁集团的股票,但在IPO 暂停后,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导致投资者资金损失。
目前,蚂蚁集团IPO股权纠纷案仍在进行中,相关当事方正寻求解决方案以解决股权纠纷和损失赔偿问题。
案例二:欧洲油气公司IPO股权纠纷案一家欧洲油气公司计划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IPO。
在IPO前,公司的多个股东出现了股权纠纷,导致IPO进程陷入困境。
主要纠纷方之一是公司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他拥有公司30%的股份。
他们认为公司其他股东未充分支持公司IPO,并试图阻止IPO的进行。
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声称他们的股权被低估,要求对股权进行重新估值。
此外,他们还指控其他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有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公司的其他股东认为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的要求没有充分理由,并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
他们认为公司的估值合理,并主张按照现有的股权比例进行IPO。
这场股权纠纷导致IPO的进程被延迟,并引起了市场的担忧。
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正在寻求解决方案,以解决纠纷并继续推进IPO。
这些案例展示了在IPO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股东之间的不信任、股权估值争议和利益冲突等问题。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公司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同时也能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股份支付中,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或者特定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股份奖励。
那么,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呢?假设某上市公司决定以股份支付方式激励其员工,设置了以下条件: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股,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
公司的当前股价为10元/股。
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首先,计算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所以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为:500,000股 * 10元/股 = 5,000,000元。
接下来,计算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所以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为:800,000股 * 10元/股 = 8,00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和8,000,000元。
这就是他们在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计划中所能获得的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
本例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
总之,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方式,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计算股份支付的金额时,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股份支付案例及分析
【案例情况】一、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二、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按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
按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热度 2已有 82 次阅读2011-7-11 11:18目前在IPO企业也存在股权激励按照少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企业,如在2011年第125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246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10年2009年度2008年度营业收入101,216.79 68,349.26 50,647 .38营业利润7,785.14 2,087.24 3,702.53 利润总额7,808.13 2,164.23 2,683.89 净利润6,031.02 1,461.37 2,208.19【案例2】: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文/梧桐108一、案例简介二、相关规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i]“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三、案例解析(一)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份未作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1、欢乐家(300997)实际控制人整体增资前后股权比例均为100%,未发生变化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问题:2017年9月,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朱文湛夫妻二人持股的豪兴投资通过1元/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入股,使得另一实际控制人李康荣的持股比例从3.57%下降为1.14%,而2017年12月员工持股平台荣兴投资入股价格为3.64元/注册资本,且当时评估的公允价格为4.15元/注册资本。
请结合李兴及朱文湛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后次员工入股情况说明此次增资价格是否公允,增资的目的是否存在激励目的,是否适用股份支付。
答复:李兴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朱文湛时任公司行政总监。
上交所 股份支付 案例
上交所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上交所是中国的一家股票交易所,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交易所之一。
在进行股份支付方面,上交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股份支付是指以公司股票的方式来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它通常发生在收购、兼并、重组等交易过程中。
二、案例描述某上市公司A计划收购B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后,决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申请。
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易进行审核,涉及交易方的持股情况、资金来源、交易价格等方面,并最终批准了这项股份支付交易。
三、案例分析1. 相关规定上交所的股份支付规定主要包括股份支付的适用范围、审核条件、申报程序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2. 审核流程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上交所将对相关方的资质、资金状况、持股情况等进行审核,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影响要素上交所审批股份支付交易时,会考虑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稳定性、投资者保护等的影响,尤其是对原有股东权益的影响。
4. 交易结果最终,上交所对该股份支付交易进行了审批,该交易成功完成,实现了A公司对B公司的收购,也促进了市场资本的流动和企业并购重组。
四、案例启示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审核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企业在进行股份支付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加强内部控制,以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五、案例总结本案例展示了上交所在股份支付交易中的监管作用,也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积极探索并实践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路径。
在今后的发展中,上交所将继续发挥其监管作用,促进股份支付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
IPO出资瑕疵案例与解决思路第一节典型案例一、实物资产增资未评估——证通电子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典型案例如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07年11月26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1996年的增资即出现此类瑕疵:1996年8月,根据证通有限股东会决议,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
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
1996年9月25日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增资扩股后,证通有限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情况如下:(略)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
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为:(略)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
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
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
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梅花伞与上面一个案例类似,本处再增加一个类似案例,是想侧重说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未经评估是很多企业易犯一个错误,虽然不见得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还是要避免为好。
根据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7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其2002 年-2004 年实物出资作价的情况: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略)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9.关于股份支付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金额按照服务期分期摊销, 从授予日开始在整个服务期进行摊销,并按照被授予人的费用归属分别计入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报告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01.58万元、94.51万元和41.22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率为5.04%、2.08% 和 0.76%。
请发行人结合《股权激励方案》中对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的具体约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关于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根据《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威能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激励对象受让取得威能股权之日起,激励对象应当继续在波长光电工作3年。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辞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
因此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相关服务期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三年。
(二)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1、历次股份支付的摊销年限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的摊销年限均确认为三年,与《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服务期相关约定一致,具体摊销期间如下: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第一次股权激励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激励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第三次股权激励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注:2017年2月15日第二次股权激励授予日后,宋小安于2017年8月18日受让了离职员工在威能投资的出资份额2、历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发行人将激励对象持有威能投资的份额换算为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份额,按照确定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与被授予人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相乘的结果为公允价值,将激励对象享有发行人股票公允价值与出资金额的差异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目录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 (1)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 (1)2、案例二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01622) (1)3、实务指南如何化解延期出资 (2)二、委托持股探究和案例分享 (4)1、案例一博雅互动国际有限公司(00434.HK) (4)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6)3、实务指南解析委托持股 (7)三、土地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9)1、案例一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1233.HK) (9)2、案例二中国优材(控股)有限公司(08099.H) (10)3、实务指南解析土地问题 (11)四、房产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13)1、案例一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03608.HK) (13)2、案例二益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02213.HK) (14)3、实务指南解析房产问题 (16)五、矿业临时用地探究和案例分享 (17)1、案例一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01393.HK) (17)2、案例二万国国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03939.HK) (20)3、实务指南解析矿业临时用地 (22)六、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探究和案例分享 (24)1、案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1958) (24)2、实务指南解析重大依赖 (28)七、工商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29)1、案例一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29)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31)3、实务指南解析工商处罚 (34)八、环保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34)1、案例一惠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1340.HK) (34)2、案例二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0520.HK) (36)3、实务指南解析环保处罚 (37)九、税务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39)1、案例一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2393.HK) (39)2、案例二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42)3、实务指南解析税务处罚 (43)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下称“华禧控股”)华禧控股主要从事香烟相关包装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客户包括中华及经典双喜牌香烟。
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附经典案例)
上市公司系列|IPO过程中的股权出资结构操作实务(附经典案例)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首先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做一简单介绍,然后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各位小伙伴品鉴。
一、我国股权出资的立法进程及现有相关规定介绍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向已经设立的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理论上,公司股权作为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能够独立转让的资产,应当能够用于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
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股权出资既未明确允许,亦无明文禁止。
新《公司法》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五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并未包括股权。
但是旧《公司法》第二十条也没有明确禁止投资人以股权形式出资。
事实上,在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前的实务操作中,已经出现了个别的以股权出资的情形。
但在普遍意义上,投资人还无法以股权出资。
需要提及的是,2003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但由于该征求意见稿并未成为正式的司法解释,股权出资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正式的认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关于股份支付的三个典型案例
关于股份支付的三个典型案例版权声明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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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禁售期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等待期1、案例及相关问题A 公司拟申报上市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核心骨干进行股权激励。
员工认购持股平台财产份额,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激励计划约定,不设置限售期,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激励对象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职,应当将其持有的全部持股平台份额转让给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转让价格未予限制,由员工与受让方按照转让日 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相关规定,A 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增加禁售期安排,约定自公司通过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至股票上市日后1 年止为禁售期,除非发生证监会认可的可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情形,否则激励对象不得转让持股平台份额。
问题:A 公司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参考意见股份支付费用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入损益,需要考虑股份支付是否存在可行权条件,如果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则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如果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则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负债或资本公积。
本案例中,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可以按照A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转让持股平台份额,表明激励对象在授予后可以立即行权,获取相关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受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
虽然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禁售期条款,但从禁售期的约定来看,主要为了满足首发有关股权稳定性和锁定期的要求,履行一般意义上首发企业股东的禁售义务,并未要求激励对象在禁售期内继续为A 公司服务。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 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胡新荣股份支付在拟IPO 公司中目前较为常见,主要是高管、核心人员、主要业务伙伴在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对IPO 公司进行持股。
拟IPO 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股份转让形式较为复杂,股份的获取方式来源比较多,部分转让条件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分析如下:一、问题分析1.股份支付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2.股份支付的范围综上,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有两个必要条件:(1)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2)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股份支付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供应商、技术团队、外部投资者等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获得更为低价的产品以及业务承接等多种方式。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下面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3.公允价值的确定《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利润和成本中心的盈利分析方式,新的方法将协助企业把分析工作与战略决策统一起来。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
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案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
而在IPO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案例逐渐增多。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进行深入探讨。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申请IPO,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实控人持股比例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相应股份,并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分析1. 实控人指定人在这个案例中,实控人指定了一位受让人来购物股份。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达到IPO的条件,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在实施时需要谨慎考虑,确保受让人具备购物股份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因此而引发纠纷或风险。
2. 支付款项受让人购物股份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这部分款项需要真实合法地支付,不能存在虚假或违规行为。
支付款项需要符合监管要求,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1. 《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但是在转让股份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监管部门规定监管部门对IPO有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的行为需要符合这些规定和要求,否则可能会导致企业IPO失败,甚至面临法律风险。
3. 支付合规性受让人支付股份款项需要真实合法,不能存在违规行为。
实控人和受让人需要注意对支付行为的规范,确保支付的合规性。
四、风险与建议1. 风险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导致转让不成功,或者在转让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受让人支付款项的合规性也是一个风险点。
2. 建议在实施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时,需要广泛征求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受让人,并确保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结语实控人指定人受让股份支付IPO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需要企业和相关人员慎重对待。
ipo 外部专家 股份支付 案例
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公司计划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在此过程中,公司聘请了一位外部专家李先生作为顾问,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为了激励李先生更好地投入工作,公司决定向其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
根据百度搜索“ipo 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公司希望通过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外部专家;2. 外部专家在IPO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 公司需要遵循相关法规进行股份支付。
二、案例分析1. 股份支付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公司可以向外部专家等非上市公司股东授予股份,以作为薪酬或激励机制。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决定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以激励其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
因此,公司在法律上具备向外部专家授予股份的合法性。
2. 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其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公司的IPO进程。
因此,股份支付的合理性取决于李先生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公司的贡献。
如果李先生在公司的IPO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那么公司向他授予股份是合理的。
3. 股份支付的透明度为了确保股份支付的透明度,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包括支付的对象、数量、价格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需要在IPO申报材料中详细披露向外部专家李先生授予股份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案例启示1. 在进行股份支付时,公司需要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避免出现违规行为;5.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结论通过以上对IPO外部专家股份支付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股份支付的对象应该是对公司有重要贡献的外部专家或顾问;3. 公司在股份支付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计划,以确保激励效果的最大化;4. 公司需要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详细说明股份支付的情况,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股份支付关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案例
案例:公司A与员工B签订了一份股份支付协议,根据该协议,B将获得公司A的股份作为报酬。
协议约定,在某一特
定的条件下,B将有权以公允价值购买公司A股份的一部分。
根据协议,B可以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选择行使购买权。
公
司A上市后,股份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将成为确定B购买股
份的依据。
在公司A上市三年后,B决定行使购买权并购买5000股公司
A的股份。
此时,公司A股份在交易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
元/股。
根据协议约定,B应支付公允价值的80%作为购买股份的报酬。
因此,B需要支付的报酬金额为:
5000股 * 100元/股 * 80% = 400,000元。
公司A将收到B支付的400,000元,并将这笔金额确认为股份支付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可能因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具体协议而有所不同。
股份支付涉及到诸多因素,如上市时间、购买权行使条件、报酬金额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
公司和员工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这些细节,并按照协议规定来确定公允价值。
【C社】IPO企业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总结及案例解析
【C社】IPO企业股份支付相关问题总结及案例解析配合音视频讲解,内容更全、更易懂:一、证监会股份支付首发问答相关规定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对于股份支付适用情形、公允价值确定、计量方式以及披露与核查做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总结归纳如下:(一)适用情形1、报告期内新增股份和转让股份。
(1)除了对职工(含持股平台)之外,还包括对客户、供应商等发行股份;(2)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前述人员转让股份。
2、报告期前是否追溯报告期前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也应考虑股份支付。
3、常见情形处理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情形:(1)还原股份代持而进行的股份转让;(2)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3)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C社:(1)对于超比例配售新股,应属于股份支付;比如三位股东,分别持股40%、30%、30%,现在公司增资,三位股东按原比例低价认购,则一般不作为股份支付,但如果某位股东超比例认购,那么这位股东的低价认购属于股份支付;(2)先原比例配售,再股东之间转让导致超比例,应属于股份支付。
如果三位股东按原比例低价认购后,其中某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位股东,导致另一位股东持股比例增加,也属于股份支付。
(3)原持股比例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并计算。
间接持股即穿透后的比例。
比如某股东直接持股发行人40%,此外,持股持股平台30%,持股平台持股发行人20%,那么该股东原持股比例为40%+30%*20%=46%。
(二)确定公允价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可合理考虑:1、入股时间阶段、业绩基础与变动预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特点、同行业并购重组市盈率水平、股份支付实施或发生当年市盈率与市净率指标等因素的影响;C社:本条说的是结合自身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市净率确定。
实务中,如果没有同行业市场可参考,也可以使用自身每股净资产。
详见《股份支付基本知识全面梳理》2、最近达成的入股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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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 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IPO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一、相关理论1、基本概述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3、“公允价值”认定(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不过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局纳税调整的价格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
当然,如果就是没有PE 投资价格的话,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
(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
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
但是,是不是需要对该价格的确定进行专项评估如果需要那么评估的模型怎样确定呢,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 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如果采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是否合适如果评估搞搞较之账面净资产增值率并不高是否合理(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那会更加混乱。
四、是否摊销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费用是可以在激励期间进行摊销的,那么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4、面临困难(1)公允价值难以取到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
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2)比较容易进行规避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或者说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
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
5、几点建议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
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分析1、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2、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元/股,故该公司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3、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