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P0250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八)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九)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十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十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十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999、8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报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部分50%人民币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部分60%人民币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70%人民币10 ,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80%人民币30 ,000 元以上部分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保险人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三)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五)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八)其他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九)其他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款)条款
平安学生少儿住院医疗保险(2020版)(B 款)条款提示1: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或其他重点注意事项,请您注意仔细阅读。
提示2: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第一章 您与我们的合同 (4)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4)1.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第二章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2.1 投保对象 (4)2.2 等待期 (4)2.3 保险责任 (4)2.4 补偿原则 (5)2.5 免赔额 (6)2.6 保险期间与续保 (6)第三章 我们不保什么 (6)3.1 责任免除 (6)第四章 如何支付保险费 (7)4.1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7)4.2 保险费交费宽限期 (7)第五章 如何领取保险金 (7)5.1 受益人 (7)5.2 保险事故通知 (7)5.3 保险金申请 .......................................................................................................................................... 8 平安养老[2020]医疗保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5.5 保险金抵扣欠交保险费 (9)第六章如何退保 (9)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9)第七章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9)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7.2 年龄计算及年龄错误的处理 (9)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7.4 联系方式变更 (10)7.5 合同内容变更 (10)7.6 争议处理 (10)7.7 诉讼时效 (10)第八章释义 (10)8.1 【住院】 (10)8.2 【意外事故】 (10)8.3 【医院】 (10)8.4 【当地】 (10)8.5 【基本医疗保险】 (11)8.6 【合理医疗费用】 (11)8.7 【乙类个人自负部分】 (11)8.8 【殴斗】 (11)8.9 【醉酒】 (11)8.10 【毒品】 (11)8.11 【既往症】 (12)8.12 【酒后驾驶】 (12)8.13 【机动车】 (12)8.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8.15 【无有效行驶证】 (12)8.16 【医疗事故】 (12)8.17 【潜水】 (12)8.18 【攀岩】 (12)8.19 【探险】 (13)8.21 【特技表演】 (13)8.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8.23 【遗传性疾病】 (13)8.2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8.25 【未满期净保险费】 (13)8.26 【有效身份证件】 (13)8.27 【周岁】 (13)第一章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构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罹患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约定的限制),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别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人民币1,000(含)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人民币5,000(含)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人民币10,000(含)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人民币30,000元(含)以上90%(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附加险合同上述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四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主险合同列(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三)(四)性传播疾病;(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第五条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的费用;(六)扁桃腺、腺状肿、疝气、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的费用;(七)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八)未及时续保的,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十)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十一)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5.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6版)保险条款(永安(备案)【2006】36号)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永安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的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乘坐任何非正规或非营运性航班;(九)被保险人从事乘坐热气球、飞艇期间及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十四)被保险人矫形、整容、康复性治疗及健康护理等所支出的费用;(十五)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十六)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医院就医;(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在免责期内发生的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
282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82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合同效力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一、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于主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时,则以本合同为准二、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合同解除一、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二、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解除本合同时,您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天后患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对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比例表》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1、检查费:每次检查费用限于元,住院期间所有检查费用限于元但若检查结果正常,则被保险人自负50%2、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输血输氧费、普通护理费、麻醉费、化验费、处置费、抢救费、床位费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给付疾病住院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第 1 页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患大病导致一次住院支出的费用超过元时,可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视情况予以垫付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满仍未出院时,本公司继续承担责任,但保险责任的承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时起30日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事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在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病;四、病房治疗仅为一天或留院观察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五、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等费用;六、挂号费、护理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七、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八、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费率详见《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受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益人保险金申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结帐单明细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且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职人员及其他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医院杂项费,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23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24(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平安版
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第二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胜利承受能力的;(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七)学校组织教育教育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以外事故;(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五)学生拥挤造成的意外事故;(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到达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假设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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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且已加入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天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按少儿医疗保险或学生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就上述费用余额按照约定的支付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给付最高30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恐怖袭击;(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九)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十一)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第八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二)营养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之日起三日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明;(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合同承担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社会医疗保险】本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指目前国城镇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