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德国教科书管理制度
德国教科书管理制度德国教育管理的组织结构主要由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市区政府以及学校管理组成。
联邦政府担负着整体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例如颁布《教育法》、推动全国性的教育改革等。
而各州政府则负责在联邦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的教育方案和政策,例如学校经费分配、教学计划制定等。
市区政府则负责管理和监督当地的学校,包括招生、教职员工管理、课程设置等。
在德国教育管理的决策机制中,政府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
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如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等,负责对教育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学校则由校长和教师组成,负责具体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决策的过程中,政府会与教师和家长代表进行广泛的协商和沟通,以确保教育政策的实施与实际需求的契合。
教师培训是德国教育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德国的教师培训制度十分严格和完善,旨在确保教师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素养。
教师培训通常包括学习理论知识、实习和实践教学等环节。
其中,实习环节尤为重要,学生老师通过实际教学实践,不断学习和提升教学技能。
此外,德国的教师持续教育制度也很健全,教师必须定期参加各种培训和研讨会,以保持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质量评估是德国教育管理的另一重要环节。
德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如教育评估中心、学校评估委员会等,对教育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评估主要包括学生学习成绩、教师教学水平、学校办学质量等方面。
评估结果通常会被用来制定教育政策、调整教学计划、改进学校管理等。
总的来说,德国的教育管理制度在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教师培训和质量评估等方面都非常健全和完备。
通过政府、学校、教师以及家长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德国的教育体系得以良性运转,确保了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希望未来,德国的教育管理能够进一步完善,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未来发展机会。
德国教育的学制和学校管理
德国教育的学制和学校管理德国的基础教育十分发达,全国统一实行12年制的义务教育。
公立学校学费全免,教科书等学习用品部分减免。
小学学制4~6年,中学学制5~9年;高等学校享有一定自主权,原则上实行自由入学,对部分学科采取名额限制;职业教育实行“双元制”,即职业学校理论学习和企业实践相结合;成人教育和业余教育也十分普及。
德国现行学制统一后的德国属于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每个州相对独立。
联邦制决定了德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是一个以各联邦州为中心的松散的联邦合作性管理体制。
德国法律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小孩都要进入小学学习。
柏林州的小学学制6年,其余各州为4年。
4年小学后经过5年级和6年级的过渡阶段进入所谓“分流的中学阶段”。
这也就是说,德国学生小学毕业后就要面临人生的一次重要抉择,他们可以选择进入初级中学(包括5年级至9年级)、实科中学(5年级至10年级)、文理中学(5年级至13年级)或综合学校(包含上述几类学校)。
在德国,大部分学生通常初级中学毕业后就开始职业培训,同时进入职业学校,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
学生毕业后在制造业的企业作为专业工人就业。
初级中学本来是德国中等教育的主要学校类别,在19世纪70年代,其学生数占中学生总数的70%多。
但是,目前这类学校正处于萎缩阶段,学生数已降到约占中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原因是家长越来越希望子女上更高层次的中学,如文理中学(又称完全中学)。
此外,初级中学招收了大量的外国人子女,教学水平每况愈下,这也是使德国家长不让子女上初级中学的原因之一。
实科中学为社会培养不同层次的职员。
实科中学学制6年,相当于中等教育程度,学生毕业后可进入技术学校,或者为进入高等专科学校(大专)做准备的高级技术学校实习,也可以在企业或国家公共机构做中级职员。
小学毕业后,约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进入实科中学。
文理中学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高等院校。
文理中学学制9年,毕业生凭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而无需大学入学考试就可以直接申请进入大学学习。
四国现行各级学制的比较
(二)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
联邦教育行政
地方分权制 州教育行政 地方教育行政
(三)德国的教育管理体制
管理系统
联邦制 协调系统 督导系统
(四)法国的教育管理体制
管理系统
中央集权制
督导系统
咨询系统
三、总结
从教育管理体制上看,无论是分权国家还是集权 国家,各国对教育大都实行分级管理。作为基础 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义务教育,多有基层地方政 府主管,但公共投资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中 央或较高层次的政府甚至负有更大的投资责任。
三、四国现行各级学制的比较
(四)高等教育
中国:实施机构为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分为三个层次:专科、本科、研究生 美国 :高等学校有公立和私立之分,私立的占一半以上 大学 分为四类 文理学院和专科学院 初级学院或社区学院 技术学院 德国:高等教育机构分为两类 学术性:综合大学、工科大学、高等师范学校、神学院等 非学术性:高等艺术学校、高等体育学校、 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学院等
(二)现代学制的主要类型
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 两种结构 学前教育阶段 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 初等教育阶段 中等教育阶段 高等教育阶段 不同类型的学制就是学校的系统性和阶段性的不同组合
普通教育系统 师范教育系统 职业技术教育系统 成人教育系统
一、知识回顾
三种类型
1、双轨学制(英、法、前西德等欧洲国家) 指为统治阶级子弟和劳动人民子弟分别设立学校 系统,他们是同时并存、互不相通的学制形态。 ① 一轨自上而下(学术性) 结构:大学——中学——预备学校或家庭教育 ② 一轨自下而上(生产性) 结构:小学——职业学校
一、知识回顾
德国初等学校管理制度
德国初等学校管理制度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制度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作为教育体系的起步阶段,初等学校教育对于学生的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因此,德国政府对初等学校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划和管理,旨在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本文将对德国初等学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管理政策等方面。
管理机构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联邦政府负责整体的教育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州政府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学校运行和管理。
联邦教育和科学部是德国初等学校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的初等学校教育工作。
各个州的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进行教师培训等。
地方政府则是实际的管理者,负责学校的运行和管理,包括招生、教学、考试等方面。
管理体制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体制是非常严格和完善的。
教育部门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确保学校的教育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教育部门会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同时,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体制还非常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支持。
管理政策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政策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评价等方面。
针对课程设置,教育部门制定了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学校按照要求进行教学,确保学生学习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对于教师培训,德国的教育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教师资格要求和培训标准,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对于学生评价,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政策非常注重学生的发展和成长,取消了传统的排名和分数制度,注重学生的素质发展和评价。
总结德国的初等学校管理制度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管理保障和资源支持。
教育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确保学校的教育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中小学教育管理,讲义第十八章 典型国家中小学管理的特点
第十八章典型国家中小学管理的特点第一节英国中小学管理一、英国教育行政体制1、中央教育行政体制负责机构:教育技能部,其中儿童、学校和家庭部管理英国基础教育的先关事宜。
主要任务:提高中小学教育标准,确保英国高质量的学校教育水平教育标准局负责全国中小学教育的督导工作一类是:教育标准局直接选派的皇家督学二类是:招募和培训组成的附加督学二、地方教育行政制度以地方自治体为基础,地方教育当局为地方教育行政的最高部门。
地方教育当局与学校和地方长官协会,建立起平等的伙伴关系,相互配合,共同工作。
中央和地方的权限根据国会立法的确定,地方教育行政虽具有一定自治色彩,但是必须接受教育标准局和审计署对其工作的监察。
·英国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管理一、中小学校长管理任用:实行市场化由学校董事会在报纸和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
面试应聘者并决定是否录用。
根据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没有具体的标准。
但是注重校长教育管理的专业学历和工作资历。
二、培训教育培训署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宏观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培训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
高等学校的教育学院、地方教育当局和个人1、中小学教师的任用教学司,负责英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资格审核等工作。
《英国合格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职前培训》官方标准2、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英国师资培训署,教师教育认证协会的建立直接标志着政府正式介入教师培训。
第二节美国中小学管理一、美国教育行政体制联邦教育行政体制:正式建立了联邦教育部,下设14个职能部门,包括若干顾问委员会,联邦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发挥作用进行指导。
二、州教育行政体制设立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协助地方完成教育计划;制定各种教育条件的最低标准。
·地方教育行政体制通过划分学区来实施,美国学区是直接、具体实施州教育政策和管理公立中小学的基层教育行政单位。
各州的学区设置不一,可分为基层学区和中间学区两类。
地方教育行政在基本学区设立教育委员会、众多的教育基金会和学术团体·美国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管理1、中小学校长管理中小学校长的任用:实施校长职业资格制度,分为校长初级证书、校长专业证书和校长精熟证书。
德国的教育体系
(二)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各联邦州的文化教育部门拥有对本州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的管理权。但对于双元制教育中的企业教育,联邦则拥有管辖权。企业职业教育的具体管理,由联邦职业教育法授权给各行业协会负责,主要包括企业职业教育办学资格的认定,实训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定,考核与证书颁发,培训合同的注册与纠纷仲裁等。
(四)德国近年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新措施
德国实行以州政府投入为主、联邦政府投入为辅的教育投资体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进修等环节的日常经费投入主要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包括建校费、教师工资、以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务费和业务费等。联邦政府也对各州的教育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但重点在高校扩建、新建方面,联邦和州各投入50%,在促进科研、师资培训和职业教育方面,联邦政府也为各州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特征
1.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目前,德国约有40%的适龄青年人上大学,那些不能或不愿上大学的年轻人绝大多数则去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其中又以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为主(约为70%),培训的人员是德国技术工人的主要来源。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被外界誉为德国战后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双元制”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职业培训。企业是主导方,学校是辅助方。企业与受训学生首先要签订培训合同,接受其为企业的学徒工,然后安排到职业学校学习,最后还要接受行业协会的考核。职业学校事实上是一个受托提供培训的“外包”机构。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必须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相当于我国的初中)毕业证书,学生一方面要在非全日制职业学校中接受专业的理论和文化知识的教育, 另一方面要在企业中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 进行实践。“双元制”教育强调,学徒为将来的工作而学习,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为30%和70%,或者20%和80%,理论课程以适应实践需要为主要目标,确保了培训质量和效率。
德国教育督导制度
龙源期刊网 德国教育督导制度作者:李文婧来源:《教育》2017年第22期德国发达的教育体系,不仅有助于提高德国国民的整体素质,而且使德国拥有一大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为发展成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科技领先的世界强国奠定了基石。
在长期的教育发展中,德国独具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保证了德国教育的质量。
挖掘、梳理德国教育督导制度,对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有一定的借鑒意义。
德国教育督导历史德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与德国教育发展的历史一脉相承。
德国学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基督学校,直到14世纪,德国才出现非教会开办的市立学校,但教育权力仍掌握在教会手里。
最初的学校事务由县市管辖,地方当局对国民学校的监督是委托神父或牧师负责的。
16、17世纪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之后,各地王侯与教会重视教育,增强了国家对教育的控制权力。
18世纪后期,义务教育普及全国。
18世纪末开始,德国教育国有化,国家大规模地制定了法规,1794年普鲁士以法律规定中小学校与大学为国家事业。
1872年普鲁士制定法律,规定学校的监督权属国家,不属教会。
普鲁士所制定的这些普通教育法把管理学校视为国家的权力,从而建立了国家教育行政制度,学校事务由政府办理和监督。
后来县市自治权力扩张,自己也兴办地方学校。
19世纪,国家渐渐将教育行政从教会手中接管过来。
德国教育行政历史特别受到各州文化自治权的影响,因此各州自己保留了管理学校的权力。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历史传统,实行各州文化自治。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七条规定:整个教育事业处在国家监督之下。
因为教育事业属各州的文化主权,亦即整个教育事业(包括私立学校)是处在各州的监督之下。
由于德国的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督导工作是由相同的机构来实施的,所以联邦德国教育督导机构也分为三级:最高一级是州教育局;中间一级是区政府所属的教育厅;最低一级是县市教育局。
州教育部负责监督和督导州内各级各类学校,既是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主管机构,也直接负责中等普通教育。
第十章_德国近现代教育
(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18世纪末—19世纪初)
(五)教育的快速发展时期 (二十世纪前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资产阶级镇压 了工人的革命运动,建立了资产阶级的 共和国,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期间 (1919年—1933年),德国学校进行了 改革,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复兴。 •主要措施如下:
1、行政管理和教育领导体制:根据 《联邦基本法》,实行地方分权制
•通过洪堡德改革,德国学校教育有了很大变 化,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
(四)教育上反复与倒退时期 (19世纪中叶—末叶)
在法国二月革命的影响下,德国终于在 1848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但革命很快失 败,贵族东山再起,革命后建立起封建贵族 与资产阶级的联合政体。这个政体对已改革 的教育进行了摧残,进一步加强了学校教育 的封建性和宗教性,在学校宣传忠君思想和 宗教信条,取消了自然科学科目,致使德国 教育倒退回去一百年。 这一时期,教育具有明显的封建等级性。 •德国近代教育是在适应工业革命和在农业中 发展资本主义的“ 普鲁士道路 ”上曲折前进 的。
设立学校要经国家允许,所有公立学校都要 接受政府的监督和观察。
在世界教育史上,德国最早实施强迫义务初等教育; 西欧教育史上,将学校教育的管辖权从教会转归国家的开端。
但是:
(1)教师地位低。由仆人、手工业者 (裁缝师、鞋匠)、残废军人等兼任; (2)学习宗教教义,读、写、算水帄低, 管理松弛,学生众多,质量低下; (3)男女分校,实行严格隔离。
德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
德国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与其他教育发达国家一样,教育立法和教育政策一直是联邦德国管理本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但由于联邦德国特有的地方分权与州集权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因而,在教育立法体系和教育政策制定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上,联邦德国又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德国的教育立法(一)教育立法体系根据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文化和教育事务的主权在州,国家对教育事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州进行的。
因此,与法国、前苏联等实行中央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不同,联邦德国的教育立法体系是以联邦为辅,以州为主。
1. 在联邦一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首先是联邦《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这是全德国教育事业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2条第1款:“个人具有自由发展共人格之权利。
”第5条:“保证教学及研究之自由。
”第6条:“儿童之养育,为父母之天赋权利最高职责。
惟国家得监督其教养活动。
”第7条第1款:“全部教育制度,应由国家监督。
”第7条第2款:“除不由教会设立之私立学校外,所有公立学校,一律设置宗教科目。
惟儿童之是否信仰宗教,悉由儿童自决。
”第12条:“人民具有自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区及训练场所之权利。
”在《基本法》之下,联邦的教育立法主要是由联邦议会颁布的若干教育法,其中主要有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1971年颁布的《联邦教育扶助法》、1985年颁布的《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法》等。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具体实行来看,联邦议会和政府在教育立法方面所受到的种种制约是显而易见的。
从联邦德国40多年的教育立法实践来看,联邦政府的教育立法主要限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这与同样实行地方分权的美国形成鲜明对比。
在联邦教育立法体系中,教育和科学部所发布的有关条例处于第三级。
这些条例具有某种准立法的性质,对全国教育有一定的约束力(如1969年发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职业培训条例》),但它们又不具有实行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国家中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发布的行政命令所具有的权威笥。
德国的行政架构
德国的行政架构一、联邦政府德国的联邦政府是行政权的最高机构,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总理为联邦总理,他是政府首脑,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
总理是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的,通常由议院中最大的政党的领袖担任。
总理任命总理府的成员,包括副总理、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
这些成员一般来自于联盟党和社会民主党,他们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总理府下设多个部门,包括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经济部、环境部等,这些部门的职责是协助总理制定政策、管理国家事务、推动改革和发展等。
部门下设局、处、科等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二、州政府德国的州政府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机构,它是在联邦之下,独立于联邦之外的地方政府。
德国共有16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政府和议会,负责州内的行政管理和立法工作。
州政府的职能包括教育、司法、公共安全、医疗保健、基础设施建设等,它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政策和法律,保障本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州政府由州长和州议会组成,州长是州政府的首脑,由州议会选举产生。
州议会是州政府的立法机构,代表州民的利益,负责批准政府的预算、法律和政策。
州政府下设各种部门和机构,如教育厅、卫生厅、市政厅等,这些部门负责州内的具体事务,如教育、卫生、市政等。
三、地方政府德国的地方政府是在州政府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事务和服务,如城市、镇、村等。
地方政府由市长(市议员)或村长(村委员会)领导,由选民选举产生,负责当地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
地方政府的职能包括城市规划、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他们通过地方议会来制定地方政策、批准预算和管理地方事务。
地方政府下设各种部门和机构,如城市规划局、社会事务局、环境保护局等,这些部门分工明确,负责城市的具体事务,如规划、福利、环保等。
四、行政架构总的来说,德国的行政架构是一个分权制衡的体制,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互相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平衡的政治格局。
德国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德国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德国一直以来都以其严谨的教育体系著称于世,而学校管理制度作为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备受关注。
在德国,学校管理制度主要由教育局、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学校领导层和教师组成,通过各个环节的合作和协调,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德国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特点、运作机制和发展趋势。
一、学校管理制度的特点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学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教育局负责制定和颁布相关教育政策,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对学校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学校领导层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方针,教师根据法律法规开展教学工作。
这一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了学校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民主的决策机制德国的学校管理制度注重民主参与,学校领导层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学校委员会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学校领导层负责提出决策建议,学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最终形成学校的决策结果。
通过民主的决策机制,学校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稳定的管理体系德国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在稳定的管理体系之上,学校领导层和教师团队一般具有较长的任职期限,不会频繁更换,确保学校管理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这种稳定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学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4. 注重教师专业发展德国的学校管理制度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学校领导层通过评估和考核教师的工作表现,及时给予反馈和指导,促进教师的不断成长和进步。
这种注重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5. 实施多元化的教育理念德国的学校管理制度实施多元化的教育理念,鼓励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多样化的教育活动和教学实践。
学校领导层通过制定灵活的教育计划和教育政策,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学业成功。
德国初等学校的管理制度
德国初等学校的管理制度1. 教育背景德国的初等教育分为小学和续学中学。
小学通常为四年,学生入学年龄通常为六岁。
在小学三年级结束后,学生需要通过一次考试,然后可以继续升入续学中学。
2. 学校管理团队德国的小学通常有一个校长和一支管理团队来管理学校的日常运作。
校长通常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和领导,同时他们也与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和协调。
此外,还有一些主管教务或学生事务的助理校长。
管理团队也包括一支辅导教师团队,他们负责学校的学术指导。
3. 教师管理小学的教师通常由学校的管理团队招聘,他们需要具有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
在教师团队中,通常也有一些具有不同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老师,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4. 学生管理小学通常有一名专门负责学生事务的老师,他们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辅导工作。
学校也通常设立了学生管理委员会,由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来共同管理学生事务,并解决学生面临的问题。
5. 家长管理学校也通常设立了家长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团队和家长代表组成,来共同协商学校的发展方向和学校活动。
学校也定期举办家长会议,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
6. 课程管理小学的课程通常由学校的管理团队和教师团队共同制定,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学校通常也会选定一些核心课程,来确保学生们的基础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7. 教学管理小学的教学通常由学校的教师团队共同制定教学计划,并通过一些教学评估和反馈来不断优化教学质量。
教师们也定期参加一些教学培训,来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
8. 学校活动管理小学通常会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社团活动,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这些活动通常由学校的管理团队和学生管理委员会共同策划和组织,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和兴趣。
9. 班级管理小学的班级通常由专门负责班级管理的班主任老师来管理。
班主任负责每天对学生进行管理和辅导,同时也与家长进行沟通和交流。
班主任也需要对班级的学习和行为进行管理和评估。
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及走向分析
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及走向分析摘要:教育政策的制定是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对教育所施加的一种政治影响,一般来说任何一项教育改革都是在一定的教育政策指导下进行的。
教育政策既关系国家教育事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又关系个人受教育的机会和质量。
因此,如何制定出更好的教育政策来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每个国家矢志不移的追求。
本文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阶段概述了当前德国教育政策的特点,并探讨了德国教育政策的重点和走向分析。
关键词:德国;教育政策;走向分析在世界史上,德国既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教育历史悠久的国家。
尤其是在近代教育发展史上,德国无论是在各级教育制度的创立方面还是各种教育理论的建构方面,都对世界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意义深远的影响。
一、德国学前教育政策二战后,为尽快着手教育事业的恢复与重建,德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
《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非义务的教育机构,属于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结构计划》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
3~6岁的幼儿教育被纳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5~6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
此后,不仅5岁以上幼儿普遍入学,3~5岁幼儿入园率也不断提高。
(一)管理在德国,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教育事务的重要手段,有利地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与各国比较来看,教育督导是德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很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由于实行地方分权,在不同的州,各级督导机构所承担的职能是不同的。
德国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1.业务监督;2.公务监督;3.法律监督。
德国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学校的规划和建设;课程和教学;教师管理;学生管理。
(二)师资1.技术学院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学前教师的主要责任。
未来的教师中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获得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再在技术学院进修三年。
德国教育
(二)纳粹统治时期的教育制度
四、二战后德国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一)1964年的《联邦共和国关于实行教 育统一的协定》(简称《汉堡协定》)
1.所有学校统一学年,即从每年的8月1日开 始,于次年的7月31日结束。 2.普通义务教育统一为9年。
3.统一学校名称。
4.所有学生统一从第五年级开始必修一门外 语。 5.设立达第十二年级的两年制专科高中。
2.联邦德国特点 (1)当其他国家实现了义务教育的一体 化时,德国仍然保留了三类不同的中学。
(2)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独具特色,为世界
各国所称道和模仿。
(3)文化教育管理上的联邦主义导致全国教
育管理的多中心。
(4)联邦德国的各级各类学校,绝大多数是
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在数量上是很次要 的。
(5)在德国,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冲 突,国家允许教会在公立学校中有 一定的影响。 (6)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是半日 制的,全日制的学校极少,公立住 宿学校几乎没有。 (7)与中小学相反,联邦德国各地区的 高等学校结构基本相同。
6.完全中学的毕业生要进入一般大学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即从第五学年开始接受第一外语 的教学,从第七学年开始学习第二外语,从 第九学年开始学习第三外语。
(二)1970年的《教育结构计划》
1.把学前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系统,称为“初步 教育领域”。 2.改组普通中学,让儿童提前一年入学,即儿 童5周岁开始义务教育,这个阶段称为“初 等 教育领域”。 3.把中等教育称为“中等教育领域”,分为两 个 阶段。第一阶段包括第五到第十年级,毕业 生可获得“中学毕业证书I”;第二阶段包 括第
(一)泛爱主义教育思潮
反对压抑儿童身心发展的经院主 义和古典主义的教育,强调教育的目 的在于增进人类的现世幸福,培养掌 握实际知识和健康乐观的人 。
德国政体
德国的政体:议会制民主共和制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
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为资产阶级服务。
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一现代政体的历史形成1918年,德国的十一月革命推翻了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德意志帝国1919年成立了德意志共和国,颁布了《魏玛宪法》,旨在建立以国会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德意志共和国宣告结束,成为德国历史上的“第三帝国”.1949年9月20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99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分裂了45年后实现了统一。
二国家元首⏹ 1.总统的产生、弹劾和罢免产生:由联邦议院议员和同等数量的州议员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弹劾:违反了基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 2.总统的职权、地位和作用对联邦议院的权力、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对联邦立法的参与权、外交权、授勋和赦免权三议会⏹ 1.联邦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议席:496选举原则: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1)机构设置:议员、议长、主席团、元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2)职能:审议法案和立法对内阁组成和撤换持有限权力监督权对总统和高级法院法官的选举权⏹ 2. 联邦参议院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1)组成:各州政府委派代表组成(2)机构设置:议长、主席团、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委员会(3)职能与作用:立法的创制和审议协调邦与州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参与联邦行政事务⏹ 3. 联邦议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与参议院“第一次”通过(2) “三读”与联邦议“第二次通过”三读:常设委员会审议全体大会展开辩论,提出修改意见动议在联邦议会通过(3)参议院批准与”第三次通过”(4)签署公布四中央政府⏹ 1.政府的产生和更迭任期:4年⏹ 2. 政府的组织机构内阁委员会、部际协调委员会和国务秘书委员会、非正式决策中心、政府各部、内阁会议⏹ 3.总理的职责与职权任命联邦各部部长、政府高级官员、军官和驻外使节负责制定和执行联邦总的政策方针主持内阁会议立法创议权三军统帅向总统汇报工作辞职总理的看守义务⏹ 4.政府的职能和职权五、州和地方政府的组织结构1.州政府16个联邦州,各州政府体制和联邦政府基本一致,除巴伐利亚,所有的州实行一院制议会。
德国当代教育制度
德国的当代教育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联邦制度:德国的教育系统是联邦制的,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负责。
各州拥
有在教育领域的相对独立权力,因此存在一些地区性的差异。
2.三层次结构:德国的教育系统通常分为三个层次: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每个层次都有相应的学段和学制,学生可以在这个体系内逐步提升学历。
3.综合性学校:德国的综合性学校(Gesamtschule)将不同学科的学生纳入同一所学
校,提供统一的中等教育。
这有助于减轻分科制度带来的社会差异。
4.双轨制:德国实行的双轨制度(dual education system)是其成功的一大特色。
学
生在中学阶段可以选择继续学术教育,也可以选择进入职业培训系统。
这样的制度旨在保障学生在学校和实践中都能得到充分的培训。
5.大学自主性:德国的大学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自主制定学科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
标准。
大学课程通常较为灵活,让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
6.大学入学考试:进入大学通常需要通过“高考”(Abitur)或其他类似的大学入学考
试。
这个考试通常在中学阶段结束时进行,成绩直接关系到学生是否有资格进入大学。
7.国家援助制度:德国实行的大学免费政策是吸引国际关注的一大亮点。
许多州提供
免费的高等教育,而联邦政府也提供一些奖学金和贷款支持。
德国幼儿园工作制度内容
德国幼儿园工作制度内容一、引言德国作为欧洲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幼儿园工作制度具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本文将从德国幼儿园的运作经费、入园率、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幼儿园的环境等方面对德国幼儿园工作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德国幼儿园运作经费在德国,幼儿教育机构可以分为州立、私人或教会举办等几种类型。
所有幼教机构的运作经费绝大部分由国家提供。
政府在制定教育收费时,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收入以及各家庭的幼儿人数情况。
家长将个人收入的3%交给区教育行政部门,就可以送孩子入园。
三、德国幼儿园入园率德国法律规定,必须给3~6岁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所以德国3~6岁的幼儿入园率能够达到90%。
这得益于德国政府对幼儿教育的高投入,以及幼儿园收费政策的合理性。
四、德国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德国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幼教的行政法规,对幼儿园的设置予以规划、调控,对幼儿园的规模、招生数及工作人员的数量予以监管。
另外,他们还要提供幼儿园的经费预算上交议会,为议会下拨经费时提供依据。
五、德国幼儿园的环境走进德国的幼儿园,给人最强烈的感受是到了一个有一大群孩子的家庭里,安全卫生、舒适温馨而丰富多彩。
幼儿在这里干着自己喜欢干的事情,显得很愉快。
德国幼儿园的环境布置充分考虑了孩子的身心发展需求,提供了各种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活动空间和设施。
六、德国幼儿园教育内容德国幼儿园的教育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道德教育:德国幼儿园注重培养儿童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让儿童学会尊重他人、关心社会。
2. 认知教育:通过各种游戏和活动,培养儿童的观察力、思维力和创造力。
3. 语言教育:德国幼儿园重视儿童的语言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4. 身体教育:通过户外活动、体育游戏等,锻炼儿童的身体素质,培养儿童的运动兴趣。
5. 艺术教育:德国幼儿园注重培养儿童的艺术素养,让儿童接触各种艺术形式,发展儿童的艺术创造力。
德国幼儿园规章制度
德国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德国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幼儿园的基本任务德国幼儿园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幼儿的身心健康、智力、审美和劳动能力,使他们全面发展。
具体任务包括:1. 爱护幼儿,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和习惯;2. 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3. 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家庭和学校的密切合作。
第三章幼儿园的教学管理1. 幼儿园实行班主任负责制,每个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的管理和教学工作;2. 幼儿园建立幼儿档案,记录幼儿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发展情况;3. 幼儿园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4. 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1. 幼儿园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游戏、歌唱、手工等;2. 幼儿园注重培养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提倡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相结合;3. 幼儿园提倡尊重幼儿的个性发展,不强求幼儿一切都达到标准要求;4. 幼儿园组织适宜的户外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发展。
第五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1. 幼儿园要保证卫生清洁,定期消毒,确保幼儿的健康;2. 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身体状况和发育情况;3. 幼儿园要进行健康教育,加强幼儿的卫生意识,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章幼儿园的安全管理1.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责任制,保证幼儿的安全;2. 幼儿园要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应对突发事件;3. 幼儿园要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保证幼儿的安全。
第七章幼儿园的师生关系1. 幼儿园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加强师生互相信任和尊重;2. 幼儿园要建立师生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师生之间的矛盾和问题;3. 幼儿园要加强师生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发展。
第八章幼儿园的家园合作1. 幼儿园要加强家园合作,和家长一起关注幼儿的成长;2. 幼儿园要建立家长教育活动,提高家长的育儿水平;3. 幼儿园要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园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
德国巴伐利亚州教育体制基本情况
德国巴伐利亚州教育体制基本情况2018-2020在德国,文教主权是由各州独立履行,各州按州教育法律规定,文教部执行诸如义务教育、教养教学的内容、学校类型的设立和教学组织工作、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学校工作督管等各项权限。
巴伐利亚州虽然只是德国的一个州,但正是德国赋予了各州管理教育的自主权,巴伐利亚州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教育体系,它对巴伐利亚州的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巴伐利亚州的教育体制由初等教育、中等初级教育、中等二级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四个阶段组成。
学校实行非全日制教育。
初等教育主要指小学教育阶段,即第一至第四年级,中等教育是指包括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在内的第五至第九或第十年级。
中等二级教育是指第十一至第十三年级,这个教育阶段主要是职业教育阶段和完全中学高年级阶段。
其中第一至第九年级是普通义务教育阶段,第十至第十二年级是职业义务教育阶段,凡是不在完全中学就读高年级课程的年轻人都有义务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经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才能进入社会。
巴伐利亚州及整个德国的教育体制是极富有特色的。
我们安排其它国家的教育部门来巴伐利亚,一般以听课、座谈、访问、查看资料等方式为主,并深入各类幼稚园,中小学、教师进修学院、教育研究机构和教育行政机构,全面细致地接触巴伐利亚州教育系统。
先进入教师进修学院,进行教师、校长培训项目,在理论上,先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再以接触巴伐利亚州教育第一线为第二步,深入教学课堂,切身体会巴伐利亚教育模式,然后通过双方教师的座谈,访问和资料查询,来完成一个更加系统全面的了解。
巴伐利亚州教育的优势巴伐利亚州的教育体制是极其典型的精英教育模式。
从小学四年级后开始分级分类别教育,从现象着眼,具有显著的因材施教、优胜劣汰的教育观念。
巴伐利亚州的教育管理思路与运作机制特色:(一)政府与社区必须承担法定的教育责任,真正使教育成为富国强民的基础工程。
巴伐利亚州的义务教育是九年,教育被看作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是促进公民成长的重要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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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1949年联邦宪年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及根据1957年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决,联邦德国在文化教育领域实行联邦制,文化教育由各州自治,州享有文化的自主权。
这意味着,原则上州享有教育立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最高权限。
州有权通过宪法、学校法和其他各种法令作出具体规定,决定如何安排本州的文化事业和学校教育事业。
《基本法》规定了联邦范围共同的某些教育的基本问题,比如,国家对学校的监督、宗教课在公立学校作为正规学科开设等,但这些也都由州行使有关权力来加以实现。
不过,根据《基本法》精神,联邦政府享有校外职业培训领域的立法权。
在1969至1971年间,《基本法》作了几次修改,扩大了联邦权限,1969年10月,联邦德国首次建立了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关——“联邦教育和科学部”。
该部虽不是一个立法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规划,在促进超地区范围的重大科学研究方面与各州进行合作,但它可以通过提出建议和控制拨款来影响各州教育。
此外,根据修改后的《基本法》,联邦政府除了原来可以制定职业培训助学金法和大学助学金法以外,还可以制定高等教育一般原则性法规等。
于是联邦有关机构先后制定了《高等学校总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校建造促进法》等。
同时《基本法》的修改保证了联邦与州在行政管理和教育规划方面互相合作的可能性。
这样就形成了所谓“合作式的文化联邦制”。
这种“合作式的文化联邦制”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学校教育仍由各州自治为主,另一方面联邦可以通过一定的权限和建立一些协调机构参与教育事宜的决策上。
但这种合作不仅指联邦与州的合作,而且也指州与州的合作。
下面我们就一些对这种合作起重要作用的联邦一级机构作一些介绍。
为了协调教育事宜,早在1948年2月东西部占领区各州文化教育部长在斯图加特召开了一次各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
随着东西德对立的加剧,东西德教育政策分歧扩大,这一次会议便成了最后一次由全德范围内各州教育部长参加的会议。
在当时西部占领区联邦德国成立后不久,联邦德国于1949年10日8正式成立了作为协调各州教育事宜的重要机构——各州文化教育部长。
这是一个各州文化
常务会议,简称文化教育部长会议。
教育部长自愿参加组成的、相互协调和互通情报的工作团体。
它的宗旨是按各州共同的要求协商处理跨地区性的文化教育事务,协调全联邦的教育政策。
文化教育部长会议的机关是全会,由各州文化教育部长和文化教育评议员参加。
全会选出主席团和每年更换主席。
下设各种专门问题委员会,如学校委员会、高等学校委员会、艺术教育委员会、进修和继续教育委员会等。
年为协调欧共体教育事宜又成立了欧共体事务常务委员会。
文化教育部长会议在波恩设一个秘书处,由一个总书记领导这个秘书处。
全会和各委员会由各州各占一个席位组成。
文化教育部长会议本身的人事决定只要多数同意就算通过,而关于教育政策的业务问题则必须一致同意才算通过。
文化教育部长会议虽然不是一个立法机构而只是一个协调机构,然而各州教育结构和课程的设置等,基本上都是以它的相应建议为基础的。
文化教育部长会议作出了不少对于德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决议,例如,1972年通过的关于高校入学分配名额分配的决议,1972年7月7日签订的关于完全中学高级阶段改革的《波恩协定》和1982年承认综合中学毕业资格高级阶段改革的协定等等。
决定当今德国学校教育大方向的《汉堡协定》也是由它为各州州长起草签订的。
联邦与州教育计划委员会
按照原来的宗旨,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为整个联邦德国提出教育发展总规划,制定教育经费预算建议等。
1973年委员会制定了对年代教育改革有过重大影响的《教育总计划》。
这也是该委员会制定的唯一的一项教育总计划。
由于各州在教育发展计划方面分歧很大,1982年委员会打算制定一项到1995年为止的长期发展计划的企图没有成功。
以后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能逐步丧失,它的作用也逐步被文化教育部长会议所代替。
它的工作重点开始发生变化,开始转向对联邦与州双边合作进行教育改革作出资助方面。
委员会在70年代到90年中大约对2000项改革试验作出了资助决定。
通常这些决定规定联邦和州各方都承担资助一半的义务。
1983年后,委员会开始把资助重点放在高等学校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改革、通信技术发展、艺术教育、环境问题、使外国儿童和青少年适应德国生活,以及促进妇女、残疾儿童和成人等等方面。
1991年委员会为各种教育改革试验
一共付出了6千万马克。
政策咨询机构
除了上述两个全联邦范围内国家与州主管部门之间起协调作用的教育机构外,联邦德国还设立了一些政策咨询机构,如德国教育委员会、德国教育审议会和德国科学审议会。
它们的任务是收集和掌握学术界和公众中有关情况,为教育政策的制定提出咨询建议。
德国教育委员会是联邦德国最早建立的教育政策咨询机构。
它的建立是联邦内务部与各州政府妥协的结果。
这里之所以说“妥协”,是因为州怕建立了这个机构,它们的教育政策受到干涉。
德国教育审议会的任务是考察教育发展情况,并通过提出咨询与建议促进教育发展。
其成员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的。
但实际上,委员会成员除了一些教育专家外,也有一些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
教育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起草人才需求和教育发展计划;提出关于教育结构的建议和作出经费预算;提出教育事业发展各阶段的长期计划建议。
不过有关建议须同政府委员会商量后作为咨询意见向联邦和州提出来。
自德国教育委员会1953年成立后,它的主要贡献是在1959年提出了《总纲计划》和1964年提出了《建立主体中学的建议》,对德国教育改革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但由于它的建议主要面向公众,而缺少与决策机构对话伙伴,因此也缺少影响力。
60年代开始联邦与各州对它的兴趣逐渐淡薄,它本身也感到使命已经完成,故于1965年解散。
随着教育改革讨论的深入,各州文化教育部长会议考虑要重新设立一个政策咨询机构来行使原来德国教育委员会的使命。
于是1965年便建立了德国教育审议会。
审议会由两个委员会组成,一个是由专家组成的教育委员会,另一个是政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有14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州长会议提名产生。
在政府委员会中,联邦政府派4名代表参加,州政府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另有3名代表由州长会议任命。
教育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起草人才需求和教育发展计划:提出关于教育结构的建议和作出经费预算;提出教育事业发展各阶段的长期计划建议。
不过有关建议须同政府委员会商量后作为咨询意见向联邦和州提出来。
教育审议会在其任期内共提出了18项教育改革建议和五十多项专家意见,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70年的《教育结构计划》。
随着联邦德国全面教育改革告一段落,它便于1975年解散。
联邦与州由于教育审议会的解散感到教育政策咨询方面的缺憾,于是于1987年协商任命了“删年教育工作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的任务是提出对未来德国教育的展望,但这种展望并不是导向性的教育政策建议。
联邦德国一个重要的至今还在工作的教育咨询机构是科学审议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联邦与州之间签订的管理协定,于1957年9月5日成立的。
其最初的任务是提出一个促进科学发展的总规划,并使联邦和各州的各种计划得到协调。
1975年后科学审议会的职责有所改变,它的主要使命是对高等学校发展、科学发展和科学研究提出建议。
科学审议会由科学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组成。
管理委员会成员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委派的。
科学委员会成员是由联邦总统根据重要科学组织共同建议和联邦及州政府共同提名任命的。
1991年,科学审议会由16位州政府委派的成员、6位由联邦政府委派的成员,以及24名科学家和8名公众代表组成。
科学审议会自建立以来在其任务范围内提出了许多建议,其中尤其是关于1966年至1970年期间扩充高等教育的建议.1990年到1991年间对原民主德国高等院校和大学外科研机构的调整建议,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决策者们的决策工作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