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优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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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费用优惠协议编号:
客户姓名:交易帐号:
客户I D:身份证号:
一、交易费用协议内容
1、服务原则:本协议专为融金汇银公司优质客户提供,客户除享有公司的基本服务之外,还获得交易费用
的优惠,上述优
惠额度的核算包含客户在融金汇银公司交易的所有品种。
2、协议内容:
* 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本协议约定之日起,客户个人账户通过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融金汇银收取的手续费减免比例为百分之贰拾伍;如交易所交易系统实际收取的手续费高于双方约定标准,其产生的交易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融金汇银进行优惠减免,并通过转账的方式退还到客户本人与交易所绑定的银行资金账户,最终到账金额为以上优惠部分的扣除税金后金额。(注:若后期交易所后台系统能够自由调整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交易系统将直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调整收取)。
* 优惠协议有效期限:自2016 年12月15 日至2017年02月28 日;
* 优惠金额结算周期:以月为周期结算,每个月的最后一交易日为一个结算周期的截止日(以下简称“结算日”);
* 返还优惠金额时间:每个结算日的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 返还优惠金额方式:银行划转入客户本人交易所绑定的银行资金账户;
河北省保定
银行市省/市;
账户姓名:开户行:
银行账号/银行卡号:
二、交易费用优惠条件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伍拾万元人民币,且账户的日均出入金净值
2、截止至结算日,客户的账户累计出入金净值不低于
不低于累计出入金净值的50%。
3、对签署信息严格保密,不透漏给第三方。
4、愿意协助融金汇银公司做好正面宣传工作。
注:累计出入金净值指客户自开户至本次结算日的总入金减去总出金;日均出入金净值=期初累计出入金净值+(结算月每日累计净值*资金在当月的累计交易日天数)/当月总交易日天数。(如果协议起始月或截止月非整月,则按照当月优惠的有效天数计算日均净值)
三、停止服务及协议终止
1、客户同意,若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未能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优惠条件,融金汇银公司有权即刻暂停当月向客户提供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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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同意,若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账户存在异常情况或某个品种的操作存在异常情况的,融金汇银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或针对操作异常的品种终止提供交易优惠服务。基于交易所对客户交易行为合规
化的要求,及融金汇银公司倡导客户本人操作,确保账户安全等原因,客户理解并同意,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不论客户入金多少,融金汇银有权即刻终止优惠,并保留追索客户已获得之优惠的权利:
a) 客户开立账户异常、交易异常、持仓异常及资金异常等;
b) 将交易账户、资金清算账户等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或者全权委托他人直接进入客户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操作和下达交易指令;
c) 利用交易资格或交易业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d) 接受他人以代客操盘、代客理财、变相融资、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参与交易;
e) 拒不执行交易所采取的限制交易措施;
f) 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度,或者本协议附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客户同意,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变更的,融金汇银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或修改本协议优惠条件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收取标准、优惠条件及要求等)。融金汇银公司选择修改本协议的,若客户接受,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若客户不接受,融金汇银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融金汇银公司按照本条1、2、3款规定提前终止或修改协议的,客户无权要求融金汇银公司承担任何违约或其他责任。
客户申请及承诺:本人愿意遵守融金汇银有关交易费用优惠协议的规定,接受相关服务内容,并愿意自行
承担交易中的风险;若出现以上要求未能满足或本人账户异常的情况,本人同意放弃融金汇银交易费用优惠协
议的特权服务,并同意融金汇银公司提前终止本协议,本人不得因此要求融金汇银公司承担任何违约或其他责任。现郑重向融金汇银申请交易费用优惠服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客户之前与融金汇银公司签署的《交易
费用优惠协议》将自动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同时本人已领取本优惠协议原件/复印件壹份。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和同意上述交易费用优惠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承诺本人应严格遵守“客户申请及承诺”部分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和同意上述交易费用优惠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承诺本人应严格遵守“客户申请及
承诺”部分内容。
客户誊抄:
1. 客户开立账户异常情形:
a) 客户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包括电子化开户以及非电子化开户等交易所认可的任何一种开户方式)非本人亲自办理的;
b) 客户的开户资料非本人亲自签署,委托其他人代为签署的;
c) 客户拒绝、不配合会员单位或交易所电话回访,或者在回访时无法提供准确信息的;
d)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开户时使用同一IP地址或IP地址虽不尽相同但属于同一物理地址的;
e)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开户时开户信息不同但使用同一联系电话或者有其他关联要素提示交易账户持有主体间具有关联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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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客户开户时留有信息存在虚假现象的;
g) 交易所、会员单位认定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异常的其他情形。
2. 客户交易异常情形:
a) 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交易,建仓时间间隔在15分钟以内的;
b) 客户单笔成交数量达到交易所单笔交易限额或单笔交易限额达到交易所规定单笔交易限额80%以上的;
c) 关联账户组(指多个具有实际控制关联关系的账户组,下同)的市价单在成交产品、成交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时间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的;
d) 关联账户组的指价单在成交产品、成交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的;
e) 关联账户组的市价单在成交时间、成交产品、成交数量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而成交方向相反的;
f) 关联账户组的指价单在成交产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而成交方向相反的;
g) 关联账户组的成交IP地址一致或IP地址虽不尽相同但属于同一物理地址的;
h) 关联账户组的登录或退出IP地址一致或IP地址虽不尽相同但属于同一物理地址的;
i) 单一账户客户单日成交笔数达到30笔以上的;
j) 交易所、会员单位认定客户交易异常的其他情形。
3. 客户持仓异常情形:
a) 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或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的;
b) 关联账户组的持仓产品、持仓时间、持仓数量、持仓方向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的;
c) 关联账户组的持仓产品、持仓时间、持仓数量中一项或多项指标基本一致,而持仓方向相反的;
d) 交易所、会员单位认定客户持仓异常的其他情形。
4. 客户资金异常情形:
a) 客户的资金在相近的时间内由于非交易的因素出现较大的变动的;
b) 多个账户的一次性入金或出金超过一定金额的;
c) 多个账户的入金或出金时间相近的;
d) 多个账户同时进行相近金额的入金或出金的;
e) 交易所、会员单位认定客户资金异常的其他情形。
5. 客户涉嫌违约违规的;
6. 客户涉及司法调查的;
7.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客户签名: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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