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之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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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摘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
挥着关键性作用。随之,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行政合同问题,对其相
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众多相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
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有意混用,
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在
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
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
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
同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 (2016)06-0074-01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状
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
合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
合同”。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民事化处理形式特别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密切相关。由
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同性,更加倾向于“强势政府”
所引导的“合同”一词。比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
叫做“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被称作为“运输协议”。同时,在民事
立法方面,也会利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合同内容,这主要
是因为“合同”、“协议”在合同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
是协议的同义词。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同,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混用,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
之间也存在混用。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正确区
分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
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
研究的重大课题。就行政合同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处于行政法、民是合同法之间,具有鲜明的边缘性、交叉性,也就是“行政+
契约”。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我国行政学者希望可以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一章探讨行政契约,很多民法学者并不赞同。换句
话说,在行政法领域中,围绕统一性质的法律、法典体系,站在行
政契约的角度来说,需要区别和民法相交的部分,明确自身的管辖
范围,也就是说,需要明确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的
涵盖范围,防止行政学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失去协调性。
(二)行政实践层面。界定这三大概念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合
作精神。就行政活动过程而言,属于双方性质的行为,需要双方都
参与其中,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化的行政中,特别重视行政
所占据的位置,主张行政合作,而行政契约正好可以满足人在这方
面的需求,是他们参与行政全过程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行政民主
参与、合作的首要前提。在此基础上,辨析这三大元素是提高行政
效率的关键所在。在行政实践活动中,如果这三者没有清晰的定义,将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需要客观地看待这三个基本性概念,有
效解决实际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促使我国的行政行为更加“契约化”,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利的保障。
(三)司法实践层面。在区分行政契约、民事合同的时候,存
在着鉴别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一些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抗辩性质理由,要求法院能够表明对行政契约的态度,做出抉择。但司法对行政契约的认定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性的
态度,在不具备完善法律形态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实践操作,在
实际争议被迫下,法院必须站在寻求学说理论方面。而这必须行政
法学界能够达成共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立法工作。在行
政诉讼方面,行政契约、行政协议乃至行政合同概念都要明确的区分,诉讼文书的编写格式也有所区分,行政契约也会更加规范化。
三、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探讨
在行政契约、行政合同方面,杨临宏赞成大学者的观点,觉得
行政契约、行政合同属于相同范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相关
论述中,杨临宏引用了台湾学者关于公法契约的相关理论,来证明
自己所提倡的,借助所谓的“形式标准”,来区分行政合同、行政协议,其中行政合同就是一种合意,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于人而言,而行政协定也是一种合意,但它是指行政主体之间。简单来说,行
政契约并不等同于行政合同,而行政合同也不等同于行政协定,三
者是不同的概念范畴。但站在客观的角度来说,杨临宏对三者的理
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在分析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的时候,他是认同
大陆学者的观点,并不同意台湾学者的观点,而在分析行政契约、
行政协议的时候,又在引用台湾学者的相关观点,这样极易混淆相
关的概念。
从某种角度来说,需要将行政契约引入其中,要区别于行政合同,并建立在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之上,也就是说行政契约是行政
合同、行政协议的结合体。就余凌云在行政契约方面的定义来说,
属于统领性质的观点,建立在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之上,需要合理
划分“形式标准”,明确民事合同、行政契约之间的关系,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三者的关系,要综合考虑各要素,正确区分行
政契约、行政合同,构建不同的位价关系。围绕双方当事人地位,
可以将契约分为两种类型,即对等契约、不对等契约。也就是说,
在大陆通说中,行政契约和行政合同相同,而行政合同不同于行政
协议。在叶必丰相关理论中,也觉得行政合同等同于行政契约,行
政法学界对此也有相同的看法。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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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曲衍东.试论区域行政协议的普遍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5,36: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