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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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3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建工安监〔2023〕694号关于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集团公司2023年第16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层级:二级密级:中铁建工内部公开制定日期:2023-10-27有效期:长期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层级单位(包含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国际事业部、J民R合中心、工程建设指挥部;区域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遵循“依法依规、严肃客观”“四不两直、雷厉风行”“理直气壮、铁腕治安”“预防为主、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四条各层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和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基层作业班组和分包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一)根据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情况,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含质量、环保等其他业务人员)(附件1)。

(二)施工类、“投资+施工”类公司专职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配置相关管理人员,所有具有生产管理职能的区域公司必须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量要与项目数量相匹配。

(三)勘察设计类、科技研发类单位从业人员2100人,本部应独立设置专职监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本部至少配备1名兼职监管人员。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

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制度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制度适用于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监管、公开透明、法治原则,促进工程安全生产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设立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区县范围内的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

第八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多元监督模式,加强监督合作,形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合力。

第九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报告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明确权责关系,切实发挥监督报告工作的作用。

第十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等活动,提升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和难度,制定相应的监督报告方案,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部门要求,及时向监督部门提供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所需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工作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其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设置及其管理维护情况;(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六)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和减少建筑工程事故,提高建筑工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建筑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处罚等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建筑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安全生产主体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六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违法违规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公布整改结果。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尊敬的建筑工程参建者: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向您发出本安全生产监督告知书,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一、加强组织管理1. 本工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严禁违反规定和标准施工。

2.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3. 您必须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讲解会,并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

4. 您必须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和施工工期,确保施工计划的顺利进行。

5. 您必须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施工工艺、设备和物料的监督检验。

二、加强场地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封闭管理,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清晰标识各个区域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便警示参建人员注意安全。

3.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防止滑倒和其他事故发生。

4.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安全规范。

5. 建设工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围墙、防护网、安全帽、安全绳等,并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

三、加强作业管理1.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2. 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严禁擅自移动或修改防护设备。

3. 操作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使用或失控。

4. 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立安全交底和安全会议,及时沟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5.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在高处、深坑等危险区域逗留或从事危险作业。

四、加强施工材料和设备管理1. 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检验合格后使用,严禁使用过期、失效或劣质材料。

2. 施工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经过定期维护保养,使用时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督查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督查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督查,指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安全督查管理,包括安全督查机构与人员、安全督查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安全督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四条公司安全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督查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安全督查的责任部门。

公司安全督查中心是公司安全督查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各安全督查中心在公司安全督查中心的领导下,行使区域安全督查权。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安全督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督查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公司安全督查工作;(三)协调解决安全督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安全督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运输公司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公司人事处负责指导所属公司安全督查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督查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督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督查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第七条安全督查中心是安全督查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督查工作;(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公司HSE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四)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公司HSE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作业规范、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五)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管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安全环保隐患治理情况;(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领导干部及生产、安全环保、设备等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HSE履职情况;(七)负责公司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协助人事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八)负责向被检查单位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限期整改、办结事项进行实时跟踪落实;(九)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十)负责定期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安全环保处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十一)依照公司委派,参与和配合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十二)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范文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范文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细则范文一、总则工程安全生产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为了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工程安全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制度(一)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有机合力。

(二)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对违反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违法信息,形成威慑力。

(三)建立工程安全事故快速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及时进行报告,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三、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及时整改漏洞。

(三)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安全培训(一)工程安全知识培训应当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确保相关人员对工程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掌握。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三)工程安全培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和参与度。

五、安全设施(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防护网、安全标志、安全通道等。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安全设施,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安全检查(一)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执法机构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大检查。

七、安全奖惩(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4篇)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4篇)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颁布《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通知书。

三、监督通知书的内容监督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通知的时间和地点;2. 被通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3.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实的详细描述;4. 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措施;5. 要求被通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具体要求;6. 整改期限和整改结果的反馈要求;7. 监督通知书的签发单位和签发人员的签名。

四、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监督通知书应具有正式性和公正性,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经过正式的签发程序才能生效。

通知书的标题应使用明确的字样,例如“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五、监督通知书的签发程序监督通知书的签发应符合以下程序:1. 监督检查人员应核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事实,形成监督检查报告;2. 监督检查报告应报请主管领导审批;3. 审批通过后,主管领导应签发监督通知书;4. 监督通知书应及时送达被通知单位。

六、监督通知书的阅读和理解被通知单位收到监督通知书后,应仔细阅读其内容,准确理解其中的要求和整改期限。

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应及时向监督检查人员或监督通知书的签发单位进行沟通和解释。

七、整改措施的落实被通知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整改工作。

整改措施应具体、切实可行,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八、整改结果的反馈被通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应书面向监督通知书的签发单位提交整改结果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九、监督通知书的效力监督通知书是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被通知单位有义务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监督检查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十、监督通知书的保存和归档监督通知书应妥善保存并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该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等各个区域。

三、职责和权限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等。

3.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并可以采取照相、拍摄、录音等技术手段进行证据的固定。

四、检查内容和方式1. 检查内容应覆盖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职工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检查方式可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员工访谈等多种方式,其中,现场检查是核心和重点,监督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前事先通知企业相关责任人。

五、检查结果和处理1. 检查结果根据情况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需整改的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包括现场照片、资料复印件等。

2. 对于合格项,监督检查人员可以给予表扬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企业相关责任人;对于不合格和需整改的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告知,并要求限期整改。

3. 监督检查人员还可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

六、考核和奖惩1. 对于合格项,可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并与企业的奖励制度相结合。

2. 对于不合格和需整改的项,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做到全面监督、及时预防、有效管理、确保安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

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2. 整体原则。

以维护整体社会的安全为目标,统筹协调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

3. 预防原则。

加强事前预防,提前排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公正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1. 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做好安全预警工作。

5. 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伪劣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6.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视情况需要可以延长发布。

以上就是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特此制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一、目的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工程施工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职责。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特殊工种的操作,如高空作业、电工作业等,必须由持证上岗的专业工人进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还要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在监督检查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强调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鼓励工人、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施工安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程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局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1s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那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3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单位工程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

克拉玛依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工程简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结构形式、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为增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主要职责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告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必需在动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办法备案手续。

办理安全施工办法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必需会同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辨识并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未上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或安全防护办法不全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依照《克拉玛依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要求,肯定建筑工程安全办法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紧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五、建设单位必需在工程动工前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预存至指定的银行专项账户,并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支付计划报安全监督机构。

六、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包括的所有施工项目纳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不得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如有分包项目,应监督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我单位决定对您所在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并向您发出本《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特此通知,请您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一、安全责任制落实1. 加强领导责任(1)明确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并确保其落实;(2)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3)加强对安全规章制度的批示、指导和督促检查。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压实各级责任,明确各级领导、部门责任;(2)制定并落实部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应急预案制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并完善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2)组织对本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

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隐患排查与整改1.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1)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频次和责任部门;(2)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排。

2.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1)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2)整改过程中,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执行;(3)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的稳定和可持续。

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1)明确事故报告的流程和上报要求,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传达;(2)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初步调查和处理。

2.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1)组织开展对事故的深入调查与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2)对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与公平。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具体分工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12 -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要求,工程的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在该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请建设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我站,我站将在接到建设单位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下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正式开始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二、核查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一)核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按名单核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核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施工升降机操作工、物料提升机工、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等。

(三)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

按名单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三、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进行有关专项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一)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2、深度达到及超过3m,或深度未达3 m但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3、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与安装;4、起重吊装;5、脚手架的设计与安装;6、卸料平台的设计与安装;7、拆除与爆破工程;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预应力张拉、网架、索膜结构、高6 m以上的边坡施工、隧道、桥梁、特种设备安装、江河的导流和截流、港口和航道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规范安全生产活动,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培养和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纪律,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部门的职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体系、管理流程和责任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消防设施、通风设备、防护设备等,保障员工的安全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程序体系监管、服务监管”的思路,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中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划分监管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负责行政区域(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除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工程实施监督外,对所属县(区、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市)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职责和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本规定执行。

各专业监督机构按照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人均监督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简化监管程序,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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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见附录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为了强化安全监督工作,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督作用,确保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部门和安监专责专职人员必须本着抓安全工作必须立足于现场的原则,依据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安监专责专职工程师和其他部门安全监督员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代表公司和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对分管专业实行专项监督。

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对所需监督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因监督不到位产生的过失负责任。

各级安监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违纪者教育、处罚并勒令整改,有权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检查,提出质疑,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现场人员认真执行,有权参加重大工程的安全交底工作。

二、职能与分工
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专责提出,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安监专责签发。

2、《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负责管理。

三、通知书使用程序
1、安监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交有关部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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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部门在接到安监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应及时进行整改。

3、有关部门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也没有任何返回信息,安监部门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四、通知书使用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监督内容:
◆涉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
◆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2、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使用人员是指安监人员。

3、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可直接下达至部门、分公司或班组。

4、通知书中第号的编号从001至999,按一年自然中断编号使用。

5、填写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应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监专责保存,第二联第三联下达至整改部门,整改完成后第二联再返回安监专责,第三联整改部门留存。

6、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包括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报安监专责。

7、对没有及时进行整改,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部门,应进行考核。

对造成后果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保存二年,由安监专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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