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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下滑。
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对部分员工进行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案件事实1.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本次裁员过程中,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而是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以“优化人员结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
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基础劳动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传统的劳动合同制度,即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该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改革。
二、案例分析1. 案例问题(1)该公司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2)如何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2. 案例分析(1)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1)合同期限固定,缺乏灵活性。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这使得公司在招聘和辞退员工时缺乏灵活性。
当公司需要调整人员结构时,可能面临合同到期后无法继续留用优秀员工或者难以辞退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的情况。
2)工资待遇固定,无法体现员工价值。
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待遇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这使得员工的工资水平与个人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脱节,无法体现员工的实际价值。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在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下,劳动争议处理主要依靠仲裁和诉讼,但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导致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改革劳动合同制度,降低劳动争议风险1)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合同期限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个人能力,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2)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
针对工资待遇固定的问题,公司可以建立灵活的工资待遇体系,将工资与员工绩效、市场行情等因素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满意度。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为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公司可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机制,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解决。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0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在公司工作期间,小王一直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履行工作职责。
然而,自2019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小王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3万元。
小王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小王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自2019年1月起拖欠小王工资,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存在拖欠小王工资的事实。
2.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应如何处理?(1)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在本案中,小王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不履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劳动者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拖欠工资的;……”在本案中,小王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四、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2. 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拖欠工资等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关于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2018年,公司拖欠工资事件被曝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2018年6月,某公司部分员工因工资拖欠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调查,自2017年11月起,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累计达3个月,涉及员工人数达200余人。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此外,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 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拖欠员工工资,已超过三个月,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未支付离职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本案中,部分员工在离职后仍未收到离职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拖欠工资和未支付离职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生活,也破坏了劳动关系,损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此外,该公司还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等问题。
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该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公司管理层认为张先生的工作表现一般,决定将其辞退。
公司向张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以维持公司生存。
然而,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良好,且公司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裁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2)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 工作年限长的;2.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 与用人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 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优先留用的人员。
在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不具备法定裁员条件。
2. 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张先生,也未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因此未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试用期为6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告(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经理。
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9年1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任职期间未支付加班费,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二、仲裁审理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申请人是否加班?2. 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3.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
三、仲裁结果1. 关于申请人是否加班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加班行为。
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故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存在加班事实。
2.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故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
3.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条,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日工资为100元,加班费计算如下:(1)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0元/天×3天×300%=900元;(2)休息日加班费:100元/天×2天×200%=400元;(3)综合加班费:900元+400元=13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支付加班费提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工厂(以下简称“工厂”)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制造。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工厂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不断调整生产计划和员工工资。
然而,在2018年,工厂因工资调整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李某于2015年入职工厂,担任生产线操作员。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
2018年,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决定调整工资结构,将原本的固定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
新规定下,李某的基本工资降低至4000元,绩效工资则根据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浮动。
李某对工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随后,李某向工厂提出抗议,要求恢复原工资待遇。
工厂则认为,调整工资结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且已提前通知了李某,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合法?2. 工厂是否应恢复李某的原工资待遇?三、案例分析(一)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同意。
”在本案中,工厂在调整工资结构前,已提前通知了李某,并征求了其意见。
然而,李某对调整后的工资待遇表示不满,认为此举降低了其收入水平。
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工厂调整工资结构的合法性。
1.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工厂调整后的基本工资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工厂调整工资结构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2. 工厂调整工资结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拖欠员工工资。
2019年3月,该公司员工小王(化名)等20名员工因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小王等20名员工在某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
2.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等20名员工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
3. 然而,自2018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金额累计达5万元。
4. 员工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5. 2019年3月,小王等20名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拖欠的工资5万元。
3. 仲裁委员会同时裁决公司支付小王等20名员工赔偿金2.5万元。
五、案件启示1.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企业员工数量众多,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稳定。
2018年,企业开始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部分员工工资拖欠。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19年,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拖欠工资情况:自2018年6月起,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拖欠时间长达一年多。
拖欠工资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涉及员工数十人。
(2)员工诉求: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赔偿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
(3)企业抗辩:企业表示,由于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企业承诺,一旦资金周转好转,将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2. 法律依据(1)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3. 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2. 法院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拖欠工资现象普遍:本案中,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并非个例,反映了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拖欠工资现象。
劳动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成立,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
公司员工小王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生产部操作工。
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公司规定计算。
2014年5月,公司因生产任务繁忙,要求小王加班。
小王认为公司的加班安排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拒绝加班。
公司遂以小王拒绝加班为由,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
小王不服公司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王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告知工会和听取工会意见的义务,直接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 加班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加班,但未与小王协商,且未支付加班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中,公司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但未提供合法依据,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劳动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纠纷展开,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1. 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并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张先生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项目进度延误,被公司口头警告。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张先生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先生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法律建议对于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下是一些建议:(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并收集相关证据;(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法解除;(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如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其中,拖欠工资案件占比较高,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对劳动法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然而,自2018年4月起,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即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一)劳动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且逾期不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
劳动法法律条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2019年12月3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公司未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年假工资,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2. 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条文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当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案例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及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未支付的工资。
关于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有5天带薪年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张某年假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年假工资。
2. 关于张某的年假工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工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
劳动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优秀的技术团队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然而,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劳动关系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因不满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仲裁过程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辩称李某自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提供了相应的缴费凭证。
此外,科技公司还提出,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则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李某否认自身存在工作失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及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补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科技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科技公司承认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此过程中,公司违法解除了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引发了劳动争议。
二、案例描述李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薪为1万元。
在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按时足额支付其工资。
2018年,公司业绩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李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其工作期间的工作成果、同事和领导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岗位要求。
公司则提供了所谓的“考核不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李某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答复时间。
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员工人数逐年增加,至2019年已达到500人。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
本案例以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与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劳动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二、案例基本情况2018年3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否则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2018年7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公司以李某未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
李某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权随时提出离职申请,无需支付违约金。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试用期满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2. 案例分析(1)试用期内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有权随时提出离职申请,无需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某在试用期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2)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员工有权随时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合法。
(3)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本案中,李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①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②劳动仲裁:双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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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秋网考案例分析(共 1 题,共20 分)
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 2 名职工代表 50 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 8 日后决定受理,并于 3 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
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此案中职工推举 2 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为什么 ?( 试题分
值:20 分 )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
数在 10 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劳动争议。
( 4 分)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
人在 10 人以上,且具有共同请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 3 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
该案中存在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 4分)此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 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 5日内受理的规定。
( 3 分)(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 日内结束。
( 3分)本案于 3 个月后作出的裁决,已超法律规定的
时限。
( 3 分)
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
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
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
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 3 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 1 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试分析: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
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试题分值:20 分 )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 1.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 4 分)《劳动合同法》第 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4 分)赵某没有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 2 分) 2.《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4 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
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1)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2 分)( 2)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2分)(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2 分)
孙某于 2006年 1 月到某矿做合同工,某矿与其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试用期为 1 年,在合同期间每周工作7 天共 70 小时,中午吃饭时间 10 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
为包干工资,总额为3700 元。
试分析:某矿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试题分值 :20 分 )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首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3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 3分)某矿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为 1 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不得超过 6 个月”的最高限。
( 1 分)其次,工作时间不合法。
( 3 分)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3 分)在本案中,某矿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 小时延长到10 小时;同时,某矿还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
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
某矿与孙某关于劳动时间的约定是违法的。
( 3 分)最后,“包干工资”不合法。
( 3 分)本案中,某矿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
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某矿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
( 1 分)
章某是三等甲级残疾军人,一次回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
长途汽车票价为80 元,郑某掏出残疾军人证,主张残疾军人可享受半价乘车优待。
但车主李某却说:“我们的长途车是私人承包的,从来没有半价一说。
”。
双方相持不下,车上其他乘客急着赶路,便劝章某算了。
章某不好意思耽误大家,无奈之下只好全价买了票。
章某回到部队后,立刻就此事向相关单位咨询,得到的答复不尽一致。
试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军人乘坐私营车可以享受半价
优待吗? (试题分值 :20 分 )
参考答案:伤残军人享有抚恤优待的权利,残疾军人乘车减价优待是优待内容之一。
( 5 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6 条规定:“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
票价 50%的优待。
”( 6 分)这里并没有对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限定。
( 4 分)因此,不论何种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对伤残军人给予半价乘车的票价
优待。
( 5 分)
农村村民赵某常年在外打工,主要在建筑工地做小工,但一次不幸从脚手架上摔下,双腿残疾,
从此失去劳动能力。
其配偶因过度伤心导致身体及精神受损,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赵某尚有一子现年八岁,正在读小学。
很快,赵某一家很快便花光了当年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全家生活陷入
窘境。
试分析: 1.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赵某一家哪些人可以获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供养内容?(试题分值 :20 分 )
参考答案:正确答案:1.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
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6分)因此,赵某及其未成年子女,若符合
上述条件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3 分) 2.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 5 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 16 周岁的,还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 3 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