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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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

本通知共分为七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对该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其中,明确了该暂行办法服务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财政部作为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了财政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政策文件,组织制定发展计划和支持政策等。

同时,明确了财政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项目资金使用。

该章节强调了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和绩效评估。

明确了项目单位须按照财政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提供相关支出和验收材料。

同时,明确了财政部将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项目资金的监控和绩效评估,对不合规使用的资金进行追责和处罚。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该章节规定了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明确了财政部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明确了项目单位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和配合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报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公示。

该章节强调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和公示。

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明确了财政部将建立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益。

第七章,附则。

该章节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财政部将根据实际需要和政策制定情况进行相关规定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明确了该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

总之,财政部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以规范资金使用和保证发展效益。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吉财建〔2016〕502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6〕5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房产局、城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1日吉林省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节能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能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深浅层地能、污水源及工业废水等低温热能热泵技术供热制冷项目、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

第四条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筹措,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下达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住建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项目实施、信息公开、能效检测评价,组织项目专项验收,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财建[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电力及电力工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办法 所称 “ 可再生能源”是指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 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 “ 可再 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 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依法 设立 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资
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 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 ,是合成树脂、鞣酸 ,农 药克百威、残杀威 ,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 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
( 一)美 国公 司
《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 发布
维普资讯
被 调 查 产 品 为 邻 苯 二 酚 ,归 在 税 则 号 :
2 0 2 。具体描述如下 : 9790 1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 日本的进 口邻苯二酚
产品名称 :邻苯二酚 英 文名 称 :oDiy rx b n e e ae h l ~ h d o y e zn ( tc o, C
助以下活动 :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 生能源利用项 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
电力系统建设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
关信息系统建设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 本地化生产 。 办法》明确,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 前景好的石油替代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 ,以
据介绍,面对 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形势及能源
市场 ,中国起草 中的 能源法 》将鼓励能源资源勘 探开发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 ,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 能源应急体系,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 ,发展可再 生能源和新能源 ,促进能源节约和能效提高 ,确保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已发布的新能源相关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条文:序号法规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序号政策备注1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 2005 251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5 1204号3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 2005 1511号4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6 7号5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 2006 13号6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发改工业 2006 2842号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7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发改能源 2006 2535号8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7 2174号9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07 44号10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发改价格 2007 2446号通知11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发改委2007第72号公告12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2007 2898号发改办能源 2007 2807号13关于请组织申报2007年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的通知1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8 610号发改价格 2008 640号152007年度1-9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 3052号16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8 2306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8年7-12月可发改价格 2009 1581号在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1906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1-6月可再生能发改价格 2009 3217号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1579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9年7-12月可发改价格 2010 1894号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2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10年1-9月可再发改价格 2011 122号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 1594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210号25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6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226号国能新能 2011 285号27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 374号28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29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国能新能 2012 12号施细则施行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47号30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3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国能新能 2012 78号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国能新能 2012 82号划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135号3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3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2 195号国能新能 2012 207号35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新增确认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序号政策备注1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 237号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6 460号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 2006 459号财建 2006 702号4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关税 2008 36号5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6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8 476号7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8 735号8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 2009 6号9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9 128号10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9 129号1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财办建 2009 34号12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财建 2009 305号知财建 2009 306号1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4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 2009 397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1 115号16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 102号财建 2012 344号17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保部:序号政策备注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环发 2008 82号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财综[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基金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浙财建[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1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能源局):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2014年2月28日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集中财力扶持技术先进、效益优良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四条省能源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实施自评抽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四)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利用;(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服务体系建设;(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其他事项。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财综[2011]115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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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示范项目的补助;(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示范项目审批(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验收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部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6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3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示范地区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全面评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编制评估报告,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和集中连片推广方案,经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家组织,加强本地区专业队伍建设,并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单位承担技术支撑服务,强化专业技术指导。

第五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组织筛选示范项目,优先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农村卫生院、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列为示范;优先安排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可行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项目。

报、评审管理办法,强化对申报过程中示范项目所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的评估,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项目确需变更时,应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地方财力,统筹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补助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鼓励示范地区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性推广政策,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所用技术类型,可分别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细化资金补助标准,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放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示范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挂钩。

对节能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可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贴或加大奖励力度。

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的,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工图设计专项审查、专项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加强示范项目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示范项目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示范项目主要应从国家和省制定的推荐目录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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