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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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460号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

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

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部负责编制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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