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狱 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

古代监狱 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
古代监狱 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

中国古代监狱演变

1据北宋时期《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2《易·坎卦·上六》:“系用徽继,置于丛棘”

3《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4《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

5《风俗通》:“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殷曰里......”/《史记·殷本纪》:“纣囚伯于里”

6张华《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

7《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徒刑,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据史籍记载,吴越地区也建有狱城。

8主要有:第一类为囚禁皇族与将相大臣的监狱,主要有太子家令狱、内宫狱、左右都司空狱、若卢狱、郡邸狱;第二类为囚禁后妃和宫内女性的监狱,主要有掖庭狱(永巷)、暴室(宫中监狱薄室)。以上两座由宦官管理。第三类为囚禁官署吏卒的监狱,主要有上

林狱、都船狱、寺互狱、共工狱、未央厩狱。

9《晋书·高光传》:“是时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陈垣《史讳举例》:“晋太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

10京兆、河南府治所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称为京县

11参见《宋史·刑法制》

12殿前马步军司、左右军巡院和四排岸司的监狱

在《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设置在京畿的监狱种类,嘉泰四年,京师各官司的监狱为: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上述监狱的设置,大都与一些军国大事有关。殿前马步军是皇家禁军,宋朝建立了一支庞大的禁卫军体系,“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曰禁军,……禁兵者,天子之

卫兵也,殿前、侍卫二司总之。其最亲近扈从者,号诸班直,其次总于御前忠佐军头司、皇城司、骐骥院。余皆以守京师、备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驻、屯泊,则就粮军也。太祖鉴前代之失,萃精锐于京师,虽曰增损旧制,而规模宏远矣”[27]殿前马步军司狱大抵拘押禁军中的违法官兵。[28]京师还设置多所监狱,如于两京河南府与应天府设有左右军巡院狱,在承袭唐及五代狱制的基础上,又作了改变。宋哲宗规定:开封府与左右巡院狱只羁押所属范围内的案犯,不许……互堪及地方探报,庶革互送嫌仇之弊。[29]四排岸是宋朝维护水上治安的官署,违反水上治安的人一般先被羁押在四排岸狱,真宗咸平五年曾经专门对四排岸狱系囚的问题下诏书:“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13宋朝对犯罪之人还实行配隶之制,这些罪人的囚禁之所即各地配所或牢城。宋制:配隶重者沙门岛,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罪人贷死者,多配沙门岛。景佑年间,因至沙门岛者多死。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宋朝配役之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囚犯,庆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诏诸路配役人皆释之。[31]绍兴元年,诏:诸州编管、羁管人,在法止许月赴长吏呈验。闻比来囚禁锁闭,甚于配隶,可令遵守成宪。[32]各州每年开收编配羁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显然,不少配隶之人就在配所定居了。

14《辽史·圣宗本纪》

15《辽史·刑法志》

16既是囚犯服劳役的场所,主要制造军器,又是羁押囚犯的监狱

17《金史》记载:金国末年,因为盗贼太多,“宗翰用大同尹高庆裔计,令窃盗赃一钱以上者皆死。云中有一人拾遗钱于市,庆裔立斩之;萧庆知平阳府,有行人拔葱于蔬圃,亦斩之。民知均死,由是窃盗少衰而劫盗日盛。庆裔又请诸州郡置地牢,深三丈,分三隔,死囚居其下,徒流居其中,笞杖居其上,外起夹城,圜以重堑,宗翰从而行之。

18由于西夏史料的缺乏,仅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记载

19元朝兵马指挥使司之下,设置司狱司,附有三狱:一属大都路、一属大都北城兵司马,一属南城兵司马。文天祥《正气歌》写于此,在《正气歌》序中写到兵马司狱囚舍的情况:余囚北庭,坐一土室。室广八尺,深可四寻,单扉低小,白间短窄,污下而幽暗。当此夏日,诸气萃然:雨潦四集,浮动床几,时则为水气;涂泥半朝,蒸沤历烂,时则为土气;乍晴暴热,风道四塞,时则为日气;檐阴薪爨,助长炎虐,时则为火气;仓腐寄顿,阵阵逼人,时则为米气;骈肩杂遝,腥臊污垢,时则为人;或圊溷,或毁尸,或腐鼠,恶气杂出,时则为秽气。由此可以推知元朝监舍的一半情形。

20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黜了大都督府,设立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地方则设立卫所和都指挥使司。明朝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军户和民户截然分开。军人案件的审理,有都指挥使司及卫所千户、百户负责,重要的要申报五军都督府,或由兵部奏报皇帝。因而在明代在都指挥使司设有监狱,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和兵部。

21各地名称不一样,如卡房、班馆、自新所、候质所、知过亭、支搁亭、中公所等名称。

《西方监狱制度概论》

《西方监狱制度概论》练习题(三)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西方国家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矫正机构产生在( ) A、英国 B、法国 C、日本 D、美国 2、世界上第一部大规模的经验性监狱经典著作是( ) A、《刑罚执行场所与矫正机构年鉴》 B、《图解式监狱条例》 C、《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监狱现状》 D、《犯罪者处遇》 3、在西方国家,罪犯减刑的决定机关通常是( ) A、刑事审判机关 B、刑事检察机关 C、刑事执行机关 D、刑事监督机关 4、累进处遇制起源于19世纪英国殖民地( ) A、新加坡 B、澳大利亚 C、印度 D、加拿大 5、现在英国监狱的累进处遇制定为( ) A、三级 B、四级 C、五级 D、六级 6、法国法律规定对罪犯关禁闭的最长时间是( ) A、15天 B、25天 C、35天 D、45天 7、西方国家通常设立社区释放前中心,与此类似的机构是( ) A、中途之家 B、释放委员会 C、分类中心 D、开放式监狱 8、在美国,小组之家接纳的对象是( ) A、成年男犯 B、成年女犯 C、未成年犯 D、老年犯 9、在西方国家中,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10、美国监狱协会于1870年成立,这是美国监狱改革运动的重要标志,这次会议的地点是 ( ) A、辛辛那提市 B、纽约市 C、华盛顿 D、洛杉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1、18世纪欧洲近代监狱改良运动的代表人物有() A、英国的约翰·霍华德 B、罗马教皇克里门斯十一世 C、比利时子爵威廉十四世 D、英国的瓦特·克罗福顿

中国古代最牛监狱03年才停用,依旧保持完整的风貌

中国古代最牛监狱03年才停用,依旧保持完整的风 貌 本文导读: 要说中国最有名的监狱是哪里?或许大多数人都会说是秦城监狱,的确这里关押了很多大官,还有一些政治犯,甚至于当年的刘晓庆被关押的地方也是这里,一句话要想被关进这里还得看你的官位等级才可。可今天介绍的主角还不是这里,它位于河南一座小城,关于它的传说却一直回荡在民间,它一些特点不但国内绝无仅有,还堪称世界之最。 这里就是新密县衙,在里面有一座古朴的监狱,如果不看这里的记载很难想象它已经使用了一千四百多年,创造了全球范围内的历史,被誉为是世界之最。它始建于隋朝,直到2003年才停用。虽然历经千年的沧桑,这里依旧保持着较为完整的风貌,仍有60多间牢房,置身于此处,它仿佛是穿越了时空,活神活现的展现在人们面前。这里记录了历朝历代对待囚犯的方式,研究价值性极高,因此说它是国内最牛的监狱也不为过。 这里布局严谨,青色的砖石将它与外界隔开,高达5米的城墙营造出了一种不可抗拒的威严。新密衙狱还有女监,同样羁押在这里,隋朝时,皇帝昏庸无道,民间怨声迭起,为了巩固政权以及树立自己的权威,皇帝采取了严刑峻法的

手段,这个县衙就是那段残酷岁月的见证。最多时这里一个牢房内就关进去了近百人,要知道牢房最大的面积也不过50平方米,别说休息了,简直都无法站立,真的是生不如死。 仔细端详的话,这些建筑有一种古朴典雅的气质,各个庭院错落有序的分布,显得庄严肃穆。在里面还有一片精美莲花池,上面长满了莲叶,于四周建筑交相辉映,恍惚间颇有种苏州园林的味道。你很难相信这样一个地方竟然会有莲池,据当地的人解释是因为通“廉耻”的谐音,告诫在这里的县太爷一定要秉公守法,清正廉洁,正如同水里的莲花一样,否则身后就是万劫不复的大牢在为他们开放。据说这里的池子还是囚犯所挖,或许这也是犯人通过劳动来反省的最早先例吧。 不要被它外面的古朴的环境所迷惑,在房门里面仍是极为残忍的大牢,各种刑罚应有尽有,让人不忍直视。尤其还有惨烈的水牢,就是把水灌进地牢里,让水漂浮在地面上,犯人没法卧躺,只能终日泡在水中,活在阴暗潮湿的环境里,生不如死。跟这样刑罚比起来,现代社会的监狱真显得是文明了许多,或许这也正是社会进步的展现吧。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第一单元 第一专题监狱的历史发展 一、监狱的产生 以中国为例,说明监狱的产生问题 中国监狱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认为:_____ 1、原始社会——没有也不需要监狱 2、原~向奴~过渡——监狱胚胎形式 皋陶造狱的传说 社会背景 经济条件----私有制 政治条件----阶级分化 关键现象战俘的处理 肉体消灭→牺牲→劳动力 胚胎监狱 牢——本意和引申义 “系用徽墨寘于丛棘” 3、前21世纪夏朝建立——监狱正式产生 监狱形式 圜土——土筑圆形围墙用以拘押囚犯 法律制度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刑罚制度 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总结—— 1、中国监狱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而正式产生于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奴隶制时 期。 2、奴隶制监狱产生的同时,也建立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制度。 3、奴隶制监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4、中国监狱的产生是中华民族较早步入人类文明时代的标志。 (一)监狱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人类阶级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 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二)监狱的产生时间及过程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 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问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 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 违法者被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监狱的演变过程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监狱的发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监狱是一个变相体罚的场所,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古代监狱 据王志亮《中国监狱史》

中国古代监狱演变 1据北宋时期《广韵》彭氏注:“皋陶作狱,其制为圜,象斗,墙曰圜墙,扉曰圜扉,名曰圜土。” 2《易·坎卦·上六》:“系用徽继,置于丛棘” 3《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4《史记·夏本纪》:“召汤而囚之夏台” 5《风俗通》:“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殷曰里......”/《史记·殷本纪》:“纣囚伯于里”

6张华《博物志》:“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 7《山西通志》和《山西太原府志》:“三角城,太原县治西北,一名‘徒人城’”且“旧志云:赵襄所筑,以处徒刑,其城三面,故名三角城”据史籍记载,吴越地区也建有狱城。 8主要有:第一类为囚禁皇族与将相大臣的监狱,主要有太子家令狱、内宫狱、左右都司空狱、若卢狱、郡邸狱;第二类为囚禁后妃和宫内女性的监狱,主要有掖庭狱(永巷)、暴室(宫中监狱薄室)。以上两座由宦官管理。第三类为囚禁官署吏卒的监狱,主要有上

林狱、都船狱、寺互狱、共工狱、未央厩狱。 9《晋书·高光传》:“是时武帝置黄沙狱,以典诏囚。以光历世明法,用为黄沙御史,秩与中丞同。”陈垣《史讳举例》:“晋太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持书侍御史一人。”

10京兆、河南府治所的长安、万年、河南、洛阳四县称为京县 11参见《宋史·刑法制》 12殿前马步军司、左右军巡院和四排岸司的监狱 在《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设置在京畿的监狱种类,嘉泰四年,京师各官司的监狱为: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上述监狱的设置,大都与一些军国大事有关。殿前马步军是皇家禁军,宋朝建立了一支庞大的禁卫军体系,“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卫兵,以守京师,备征戍,曰禁军,……禁兵者,天子之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中美监狱制度比较

中美监狱制度比较 我们对美国监狱的印象,一般是从各种影视剧,如《肖申克的救赎》、《金蝉脱壳》中得到的。美国的监狱与中国的监狱有许多的不同,这是与两国的司法制度不同分不开的。美国是依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司法制度及指导思想与我国有很大的差异。而且由于各个州的法律规定不一,监狱体制和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别。 运用现代司法理论体现惩罚思想 一般将惩罚分为人身监禁、经济制裁、体能训练、社会服务四种形式。 人身监禁就是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根据刑罚相适应原则,犯罪越重,惩罚就越严厉; 经济制裁有两种:一是罪犯给受害人或其家庭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和减少精神上的痛苦;二是罪犯必须给国家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叫罚金,尤其对财产型犯罪使用比较广泛。 体能训练是监狱规定罪犯每天早起接受强运动量的体能训练及专题训练的惩罚方式。因为不经过彻底的痛苦洗礼,心灵便难有复苏之时,也无从培养出对己对人的责任感。现在这种惩罚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监禁机构——军训式矫正中心。 社会服务,即规定通过社会劳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监狱轻刑犯人白天到社会工地参加劳动,所得的报酬,用来赔偿受害者,承担法律诉讼费用,及资助本人家庭等。 设立监狱警戒等级制度 根据罪犯罪行轻重,刑期长短,有无实施暴力和逃跑危险等因素,对监狱戒备程度进行分类,设立最高警戒监狱(高度),中等警戒监狱(中度),最低警戒监狱(低度),目的是保障监狱安全,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 在劳顿郡监狱实行不同戒备的监所管理,未决犯监所因关有重要嫌犯、多重凶犯、暴力犯,警戒森严、监控严密,设施十分牢固,实行全封闭,全隔离管理,使关押的重刑犯犹如?笼中的困兽。而轻刑犯关押监所,采取了四周不设防、别墅式的建筑格局,没有武装卫兵,没有岗楼、围墙。罪犯在狱内一般可自由活动,就连囚舍的门也不上锁,监狱长称这是一把无形的锁,有勇气改正恶习的犯人是不会去闯的。如影片《金蝉脱壳》,罪犯如果逃跑抓回来肯定要作为重点看守对象并重罚,据记载该监狱20年来只跑过一个罪犯。 高度戒备监狱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 (1)全面监视监控; (2)设置多道门,监所内的各个功能区均有门隔离,; (3)点名点数,狱警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对罪犯进行点名记数检查,异常情况及时处臵并详细记载; (4)人身搜查和监舍搜查任何违禁品; (5)紧急封闭。在狱内发生较大骚乱时,或其它严重的械斗或暴力事件时,即封闭监狱,罪犯24小时内都要关闭在自己的牢房里,不能出去吃饭、娱乐、劳动,直到恢复正常程序为止;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唐代监狱制度

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 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一直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断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 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善,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所。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主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重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主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与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大夫,“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的确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提供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此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得罪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所并不固定,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从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善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 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如果根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

(完整word版)新中国监狱发展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昨日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会举行中,如何填报志愿成为众考生家长最关注的问题。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

大语文主题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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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27 一、矜老恤幼原则。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P45/46/47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P56 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法令由一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浅谈开放式处遇制度对中国监狱的借鉴意义(一)

浅谈开放式处遇制度对中国监狱的借鉴意义(一) 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探讨西方监狱、刑罚改革的新产物-开放式处遇制度,分析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制度的优势所在,但最终目的是要为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的样本。任何对外来制度的吸收与引进都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本文又以较大篇幅分析了开放式处遇制度在中国适用需要的各种配套的保障制度,以求能够真正发挥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作用。关键词:刑罚社会化开放式处遇制度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进入20世纪以后,自由刑取得了其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各国均采纳了这种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结构,把自由刑作为惩罚犯罪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犯罪率上升,重犯率居高不与下,监狱人满为患,使得对于传统的刑罚手段的效果产生了怀疑,以往的自由刑的中心地位受到冲击。在人们重新审视这些传统的自由刑刑罚方法对于控制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时,确实发现了自由刑的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于是现代西方国家首先开始了监狱行刑科学化、社会化的改革,开放式处遇就是这种改革中的代表之一。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与传统的封闭处遇制度相对而言的,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犯人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一、开放式处遇产生的原因1.社会原因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方式的更加完善,人们已经告别工业化时代,逐步进入到了电子信息时代,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不仅人们的生命健康会得到珍惜,而且人们的人身自由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宝贵。在知识时代,人的创造力将会成为先进生产力中的重要因素,因此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这些保障人的先进创新能力的最基本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也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大量地适用自由刑,尤其是大量适用长期自由刑,也会显得过于残酷,正像古代的肉刑、身体刑在自由刑成为刑罚体系中心的时代显得过于残酷一样。这是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监狱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也必然地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西方国家近现代以来刑罚和监狱的社会化、现代化的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在中国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生产方式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自由刑适用也应逐步受到限制,而其他一些非自由刑罚将得到普遍的发展与适用。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产生,正是顺应了这一潮流,将会成为完全废除自由刑而全部采用非自由刑罚之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过渡性措施。在开放式处遇中,罪犯将大大减少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而获得更多的发挥个人能力与智慧的机会,实现个人价值,增加社会的财富与价值,这也是适应生产力高速发展要求的。2.主观原因在此之前,为了追社会公平正义,报应刑论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有罪必罚,罚当其罪,刑罚是对犯罪的简单回应。其理论主张,社会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但是这一理论在防止、预防犯罪方面收效甚微,不能解决社会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且局高不下的问题,最终被教育刑理论所取代。教育刑理论主张,应该合理地应用刑罚,扩大刑罚的促进机能,加强教育矫正的力量,使罪犯感到有重新做人的希望,并给其以回归社会的出路。但是,从本世纪中期开始,面对西方社会日益增长的犯罪率和累犯率,人们开始对于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普遍感到失望,人们对于教育刑和报应刑理论均感到失望,在西方国家开始了新的刑罚改革运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相继对本国的监狱制度进行了一系的改革,开放式处遇制度应运而生。其给予犯罪人的开放式待遇,更好地感化罪犯,并最大限度地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条件,避免自由刑罚的负面作用,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效果。可见,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出现,是人们对于传统观念中将刑罚尤其是自由刑作为控制、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的反思。经过调查研究也证实了自由刑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寻求新的刑罚的替代方法来更好地预防、减少犯罪,控制重犯率、累犯率。这是人们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道路上,思想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3.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上文已经提到的,自由刑、监狱行刑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各国对监狱制度的改革,新型的开放式处遇的监狱是改革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

论中国古代监狱的发展特点

论中国古代监狱的发展特点 内容摘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根据地下文物发掘考证,至少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已经形成了以夏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国家形态,继而也揭开了中国监狱发展史的帷幕。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中国从夏朝建国进入奴隶社会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其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地理环境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狱的发展表现出了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具的规律和特色,至今仍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内容。 关键词:古代监狱发展特征 本学期选修了监狱法这门课程,加深了对监狱这一国家暴力机器的了解,再联想到看过的讲述不同时期事件的电视剧中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监狱——从《封神演义》中的“画地为牢”到封建社会的“天牢”“地牢”,再到《越狱》中现代化的福克斯监狱,于是产生了去了解一下中国历代监狱的想法,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产生了这篇文章。 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地理环境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狱的发展表现出了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具的规律和特色。一、中国监狱的发展历史悠久。监狱的产生同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一样,经历了一个缓慢孕育的过程。中国广为流传的皋陶造狱的传说,其时间就可追溯到尧舜时期。相传皋陶是舜时期掌管刑法的长官,曾被禹推举为继承人,但他先于禹去世。他善于料理狱讼,遇到难案“令神兽獬豸以角触着直者,以知人善恶, 明辨是非”○1。当时也出现了像对待野兽般的原始的关押拘禁方式和设施,如古文献记载的“系之徽墨于丛棘”○2.可见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刑罚和监狱的雏形。随着阶级和国家 的出现,犯罪、刑罚和监狱也就应运而生了。禹传位给儿子启,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作为国家“附属物”的监狱必然然在夏朝产生,已成为不争之事实。国家与法律密切相关,夏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正式制定了《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奴隶制法典,说明夏朝有了犯罪和刑罚,而处罚犯罪就必然有拘押和执行刑罚之场所,由此也可推断夏朝有监狱的存在。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也可以找到诸多关于夏朝监狱的记载,如《史记.夏本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夏台又名“钧台”,在今河南省禹州境内,是夏桀设狱囚禁商族首领汤的地方,是一种特定的监狱形式,不是夏朝监狱的通称。“三王始有狱”指的是夏、商、周三代开始有了监狱。迄今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监狱制度以及其中所蕴涵的丰富的思想文化内容,始终居于世界监狱发展的前列。中国监狱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间过,由此辗转相承、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自成体系,体现了中华民族走向监狱文明所具有的特殊规律性,形成了内容极其丰富的不同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的传统特色。二、中国传统“礼法结合”对狱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礼与法的互相渗透结合,是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法制文明特有的现象。礼的主要作用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从而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具有“经国家,定社稷”的功能。自汉代儒家思想在我国“定于一尊”,礼法结合逐渐成为此后各王朝的治国思想和立法原则。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引法入律”到隋唐礼法的完全融合,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礼为主导, 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3说明礼法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维护 ○1薛梅卿.中国监狱史[M].第二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薛梅卿.中国监狱史[M].第四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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