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且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的事件。
例如,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
这些事件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极大威胁,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
为了响应和应对这些事件,必须制定应急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应急管理基本原则•立足预防:通过加强防范和监测,尽可能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
•快速反应:一旦出现环境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组织协调:管理部门、应急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环境事件。
•全面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全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紧急准备和梳理应急机制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乎意料,因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该制定紧急应急预案,进行预警,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储备工作。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力和操作程序,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快速响应、调配资源。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应对环境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的环境事件,需要建立相应的救援队伍。
例如,对于自然灾害,需要组建救援队伍,保障被困人员的安全;对于化学事故,需要组建专业应对队伍,进行危化品泄漏的应急处置。
救援队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掌握应急处置的技能和流程。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事件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舆情监测机制。
一旦事件发生,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透明度高,及时传达信息,减少谣言的扰乱,让广大公众对突发事件有充分认识和预期,减少心理恐慌。
另外,应当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责任感,充分发挥公众在应对环境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结语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被高度重视,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应急管理办法和机制,是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
随着国家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将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应对环境事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自然灾害、工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并且具有一定影响程度的突发事件。
这些事件往往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危害,为了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2. 基本原则2.1 预防为主预防是最有效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手段,重点在于加强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预防机制,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2 快速响应应急管理应保持快速响应的原则,及时调动力量、资源和设备,迅速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3 综合协调应急管理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形成合力。
要加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4 公开透明应急管理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增强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信任和理解。
3. 应急管理机构3.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管理部门应包括指挥部、办公室、信息中心、救援队伍等。
3.2 企事业单位应急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组织,设立应急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内部的应急工作,包括应急演练、人员培训等。
3.3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可以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协助政府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和应急工作。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的参与,并提供必要的援助。
4. 预警与监测4.1 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包括灾害监测、预警发布和信息传递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技术培训,提高预警能力。
4.2 环境监测加强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应急预案与演练5.1 应急预案编制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编制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应急预案,并不定期进行修订。
预案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应急组织、任务分工、资源调配、风险评估等。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评估、及时响应;(四)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三)预警和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六)应急队伍建设;(七)应急培训和演练;(八)信息报告和发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查和评估;(二)编制预案草案;(三)征求意见;(四)评审和批准;(五)公布和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一)启动应急预案;(二)组织救援队伍;(三)开展应急监测;(四)采取控制措施;(五)实施应急撤离;(六)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当包括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等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后期评估与总结
在事件处置完成后,对整个应急 处置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 经验教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 件的能力。
CHAPTER 05
事后处理与恢复
事故原因调查与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 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 详细调Biblioteka 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 源和责任方。
综合分析
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 综合分析和研判,深入挖掘事故 原因的细节和背后的因素,为后 续的改进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案和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的指挥与协调
建立应急指挥中心
01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
挥、协调和调度各方面资源。
协调各部门行动
02
协调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确保各方面行动
一致、高效。
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
03
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
信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应急处置措施
处置方案制定
风险评估
对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进行 评估,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 科学依据。
根据现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方案。
处置措施实施
按照处置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实 施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件对环 境的影响。
现场勘查
对事件现场进行详细勘查,了解 事件性质、范围和影响情况。
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 益突出,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趋势, 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构成严重 威胁,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环 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的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2015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

2015最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23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稳定,制定本办法。
二、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和组织体系1. 中央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政策和规划,承担统一指挥、协调和核查的职责。
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案,组织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 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4. 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核心组织,负责指挥、协调、核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1.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预警系统,提高预警准确度和时效性。
2.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互通共享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能够迅速有效进行。
3. 加强应急人员培训,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水平。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1.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人员投入到应急处置工作中。
2.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指挥,并确保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畅通。
3.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扩散趋势等进行准确评估,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和警示。
4. 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五、应急后续工作和评估1. 突发环境事件事后评估,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应急工作提供参考。
2. 加强事后监管,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进行监测和长期跟踪,对环境问题和生态恢复进行监督。
3. 加强应急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保持冷静并正确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是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采取的一系列应急管理措施和制度。
首先,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应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和级别,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其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应规定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协同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第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应规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机制,保障在应急情况下能够提供足够的物资支持。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应规定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的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加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最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还应规定事后评估和调查工作,对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提升应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总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能够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帮助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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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HB-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某某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响应重污染天气下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层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公司实际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要求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执行备案,安全环保部对已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出现《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要及时修订后重新备案。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开展对应层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公司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开展。
第七条安全环保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台账,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八条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应急演练;各部门、班组应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级、班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有利于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利于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效率的措施纳入预案。
第十条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救援秩序的;(8)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近年来,由于人类对环境的过度掠夺和恶意破坏,各种环境问题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
同时,雷电洪涝、台风暴雨、地震火灾等突发环境事件也随时可能发生。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一、应急预案制定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需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是提高对灾害大集中治理能力的必要手段,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机制、预测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在制定预案时,需考虑到各类灾害发生的概率、危害程度,将其完整的反映在预案中。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系统,不仅有助于灾难发生时更好地应对,也有利于灾后恢复重建。
二、预设应急通道通讯设施、供水管网、电力系统等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重大灾害,这些基础设施损坏,必将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预设置备应急通道,保障应急物资的流通,拯救被困的生命的时效。
针对水灾、地震等不同灾害,应适时建设临时道路、拆路、铺桥等,及时安排专家、医疗队伍、救援队伍等到达灾区,对灾区进行必要的救援。
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的储备是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物资储备的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应急救援力量的表现。
同时应急物资还需要与灾害的类型、规模相匹配,包括食品、饮用水、救灾帐篷、防护设备等,这些物资将成为灾后救援的生命线。
应急物资的储备应先根据灾情做出衡量,储备量不能太多,超过要求会造成物资浪费,过少则会导致应急物资不能满足灾区人民对物资的需求。
四、应急系统完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部队和个人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合作。
事前制订应急预案,事中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开展救援工作。
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
实现政府、企业、军队和民间志愿者的有机结合,加强跨部门、跨界协同作战能力,全力抗击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应急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应急资源和协作机制等。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善后和恢复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的调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调配物资、设备和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和通报: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和通报,向公众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避免谣言的传播。
6. 突发环境事件事后评估和总结: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改进应急管理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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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引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一定时限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事件。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办法,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一、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规模不同,应急管理机构分为三个层级: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
1. 国家级应急管理机构国家级应急管理机构是最高级别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等支持。
2. 省级应急管理机构省级应急管理机构是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省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供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支持。
3. 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地市级应急管理机构是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市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管理和应对。
其职责包括:•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机构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一系列操作指南。
为了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应急管理机构采取了以下措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进行分类。
•预案中包含了事件发生时需要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步骤,包括人员疏散、物资调配、救援措施等等。
•预案的编制过程中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和修订,以保证预案的实用性。
三、应急演练和培训为了提高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应急演练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应急演练和培训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是通过模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对应急预案进行实地演练和验证。
演练的过程中,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能够了解到自己在应急事件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和具体操作方法。
演练结束后,应急管理机构会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引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生产、经营、居住等活动过程中,由自然灾害、事故等非正常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
这类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危险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与福祉,制定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定义3.1 突发环境事件:指在生产、经营、居住等活动过程中,由自然灾害、事故等非正常因素引起,以及其他能够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危害的突发事件。
3.2 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各种突发环境事件,事先制定的应对方案,包括组织机构、预警方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4.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审批4.1 应急预案的制定 4.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步骤。
4.1.2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和影响范围,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4.1.3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注重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预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和有效应对。
4.2 应急预案的审批 4.2.1 应急预案的制定完成后,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根据预案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实施可行性进行审核。
4.2.2 审批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制定单位。
5. 应急预案的组织和管理5.1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 5.1.1 每个单位和组织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工作责任和职责,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运行。
5.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组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规模进行灵活组合和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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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 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