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4生产厂房应距垃圾场、排污沟渠、坑式厕所、废品收购站、虫害大量孽生场所等污染源100m以上。
5.5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物品。
5.6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应分开,宿舍与生产区不应在同一建筑物内。 6厂房和车间
6.1设计和布局
6.1.1应符合GB14881—2013中4.1的规定。
b)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c)添加药品;
d)添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名单》中的物品;
e)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
f)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5选址及厂区环境
5.1应符合GB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
5.2不应占用农业用地;不应在居民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人口密集的生活 区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5.3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企业应具有与其申请生产 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6.1.8应设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室,并与生产区域分隔,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设有微 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其面积不小于5m2。
6.1.9鼓励企业在生产场所设置管理通道。
6.2建筑内部结构
6.2.1屋顶
6.2.1.1屋顶或天花板内层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 料建造;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10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5
11 检验7
12贮存和运输7
13不符合控制7
14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7
15 培训8
16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8
17记录和文件管理9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记录表11
刖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6.2.1.4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不得暴露于裸露食品的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 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6.2.2墙壁
应符合GB14881—2013中4.2.3的规定;设有墙裙的,高度不低于1.50m。
6.2.3门窗
6.2.3.1 应符合GB14881—2013 中4.2.4的规定。
6.2.3.2车间的门窗用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有防 蚊、虫设施;内窗台应有45倾斜度或米用无窗台结构。必要时,可不设窗户。
4总则
4.1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2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产业规划的相关规定。
4.3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
4.4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5在食品生产中,不应: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6.1.2厂区内各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6.1.3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1.4物料由一般作业区进入清洁作业区的运输通道应设缓冲间(脱包间),内包装材料进 入清洁作业区前应有缓冲和消毒措施。
6.1.5厂房内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人均占地面 积应不小于1.5m2;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员工通 行和维修。
6.2.3.3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幕。
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14881—2013第2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0100/T174—201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2015-09-01发布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次
前言ii
i范围i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选址及厂区环境1
6厂房和车间2
7设备4
8卫生管理5
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5
6.1.6应设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0m2。食品不应与非食品产品共用车 间和生产线。
6.1.7应设独立的库房,其使用面积合计应不小于150m2,并应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应 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 室使用面积应与生产相适应。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 究院,成都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娟,蒋丽琼,王永红,韩吉玲,钟昭,吕品,万渝平,刘成林,罗焰,倪军, 任维伟。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及厂区环境、 厂房和车间、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 控制、检验、贮存和运输、不符合控制、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6.2.1.2车间等场所的室内顶棚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 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 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6.2.1.3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并在天花板与墙壁交接处设引 水槽流入排水沟中,同时还应増设相应的排风除湿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