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仅被有关部门建议列入5年立法规划,近两三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日前告诉记者。

他这番话,针对的是前不久一些媒体“《消法》修改已成定局,有望尽快出台”的报道。

刘俊海说,《消法》颁布10年以来,其主要条款基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

《消法》予以完善是有必要的,但当务之急不是修改,而是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也认为,《消法》目前还不具备马上提出修订的条件。

理由是:我国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消费实践还很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有关消费的法律关系给予很明确的规定,如商品住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不休,在立法时怎么写?记者从中消协获悉,虽然《消法》已实施9年,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总体投诉量上升的情况下,消协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的数额却出现了下降。

今年上半年,消费者对商品房、汽车、移动电话的投诉居高不下,而解决的难度很大。

有些带有地方政府部门开发背景的商品房投诉一拖就是几年,投诉信转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却得不到回音。

一些由于规划、质量或测绘部门的责任引发的电磁污染、房屋面积涨(缩)水、建筑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消费者换房或退房的合理主张很难实现。

刘俊海强调,其实,对上面的现象,《消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也就是说,不管是动产商品还是不动产商品,不管是医疗服务还是普通服务,都适用《消法》。

商品房买卖、物业服务和医患关系遇到纠纷,无疑应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他认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有的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拒不理睬,拒不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工商部门可否对其处罚;有的商家拒不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能否依法裁决、先行赔付;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使消费者为几百元钱的商品,付出几千元的律师费等高额成本,能否由败诉商家承担费用;法院可否成立专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减少消费者诉讼开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1. 假冒商品: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但使用后发现香味不持久且颜色较淡,怀疑是假货。

他向卖家投诉并要求退货,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款和赔偿。

2. 欺诈宣传: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商家宣传其手机具备防水功能,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手机时发现其并没有防水功能,造成了财产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3. 虚假陈述:一家健康食品公司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吸引了很多患者购买。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患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改善。

患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4.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了亮点。

小王联系了卖家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5. 价格欺诈:某家电商平台宣称某款商品打折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实际价格与宣传的价格不符,造成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电商平台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6. 购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解决。

小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7.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小张在某家美容院消费,但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对待,导致皮肤过敏。

小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容院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8. 售后服务拒绝:消费者小陈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他联系了售后服务部门,但遭到了拒绝维修的回应。

小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9.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消法案例分析1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

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

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法律热点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热点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的新兴模式。

众多网红、明星、企业家纷纷加入直播带货的行列,使得直播带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以某知名主播直播带货涉嫌虚假宣传为例,分析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例简介2020年6月,某知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推销一款声称具有“神奇功效”的减肥产品。

在直播过程中,主播不断夸大产品的功效,称该产品可以“迅速减肥、无毒副作用”,并展示了大量用户好评和减肥前后对比图。

在主播的强烈推荐下,大量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发现产品并没有宣传的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

消费者纷纷向主播和商家投诉,要求退款退货。

经过调查,该减肥产品并不具备宣传的效果,涉嫌虚假宣传。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三、案例分析(一)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在本案例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减肥产品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主播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虚假宣传。

(二)商家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消费者投诉,该减肥产品并不具备宣传的效果,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在此事件中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平台监管责任网络直播带货平台作为直播带货的载体,对主播和商家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在本案例中,平台在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核,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于2021年10月1日,在一家名为“美佳购物广场”的大型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冰箱。

冰箱价格为8000元,张先生使用信用卡支付。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冷冻室温度不稳定,导致食物结霜严重,无法正常保存。

2. 冰箱门封条密封不严,冷气外泄,导致能源消耗增加。

3.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家庭生活。

张先生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于是,张先生决定将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冰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美佳购物广场购买的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即冷冻室温度不稳定、门封条密封不严、噪音过大。

2. 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在发现问题后,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冰箱生产厂家作为生产者,也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摘要:近年来,奶粉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奶粉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引发消费者恐慌。

随后,有关部门对该品牌奶粉进行抽检,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此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奶粉安全的关注,消费者对品牌信任度大幅下降。

二、案例分析1.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者未能确保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在本案中,奶粉销售者未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导致有害物质流入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销售者因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在本案中,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奶粉生产、销售环节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7条,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察。

因此,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含有有害物质的奶粉而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奶粉事件,应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概述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指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这些侵犯行为可能表现为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价格欺诈、不当延误、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给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多个案例,深入探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分析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虚假宣传案例一:某化妆品公司虚假美容效果宣传该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使用其产品可以使皮肤恢复年轻、减少皱纹,并附带使用者的照片作为证据。

然而,实际使用后,大部分消费者发现照片与实际效果存在巨大差异,皮肤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原因分析•利润驱动: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故意夸大产品效果,吸引消费者购买。

•缺乏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美容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造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改善措施•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化妆品广告的审核力度,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增强其对虚假宣传的警惕性。

商品质量不合格案例二:某食品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某食品公司为了降低成本,销售了过期的食品。

这些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了未来数月内过期,但实际上已超过保质期。

消费者食用这些食品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原因分析•利益驱动:为了降低成本,该公司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

•监管缺失:监管部门对食品质量监管不力,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法行为。

改善措施•加强监管:建立更严格的食品质量监管制度,加大对食品公司的抽检频率,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企业自律:食品企业要加强自身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价格欺诈案例三:某电商平台虚构原价,低价促销骗取消费者某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宣称某款商品原价为1000元,现在只售100元。

然而,实际调查发现该商品原始价格并没有那么高,而是为了营造折扣效果而虚构。

消费者在受到这样的虚假宣传后,急于购买,结果购买到并不如想象中优惠的商品。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个亮点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XX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信息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关注学法网微信号法律、律师、司考资讯随身带!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

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

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

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

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

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

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会了新《消法》中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权利、义务。

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

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

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该案承办机构和人员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准确。

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

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

3、网购商品退货难“商品完好”难界定【案情简介】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

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4、超市标价涉嫌欺诈维权退款适用消法新标准【案情简介】2014年3月15日,江苏省如东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11.9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6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5、金融理财结算需告知及时消保委调解帮维权【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顾女士在江苏省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购买了“乾元三号”理财产品,年利息为6.3%;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

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银行告知了该产品的有关风险,签约后顾女士按约每年领取利息。

直至今年3月1日,顾女士在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的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也就是说,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利息收益。

顾女士认为没有收到银行方面提前还款结算的通知,造成顾女士损失了3个月的利息收益,是银行的过错,她还认为银行也许是故意不通知储户而无偿占用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也十分强硬,多次交涉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顾女士来到江苏省苏州市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盛泽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并开展调查,约见了银行负责人。

该负责人认为,造成利息损失完全是投资者自已的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一、理财产品是借款人委托银行代办的业务,它不同于储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一方面,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看过说明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理财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也与投资人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有关的风险提示在协议书中写得很明确;二、银行没有占用投资人的资金。

银行认为借款人不管是提前还贷还是推迟还贷,只要款项回到银行,银行就立即将款项打到投资人账上,故不存在占用投资人资金而不付利息;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后银行已用短信告知投资人,只是顾女士当初留给银行是固定电话没有短信显示,而且银行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才未作进一步通知,该责任仍在顾女士身上。

分会工作人员在查看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时注意到提前终止的条款“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

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消保委认为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但这一点银行没有做到位,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调解,银行一方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顾女士也接受了银行的赔礼道歉,双方达成“由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存款3个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礼金券”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6、公布消费者信息不应当,新消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情简介】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姜堰区家居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公布。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了解,发现经营场所有消费者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

经调查了解,这100多名消费者均为吴某客户,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张贴公布。

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其销售的某品牌建材的影响,宣传其产品信誉,并无牟利企图,同时承认了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姜堰消协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经营者应该按照新《消法》落实各项工作,不得违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后,消协工作人员将此案件移交工商部门并立案查处。

新消法七大要点附案例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