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
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
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
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
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
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 (2)
《证券与期货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导论一、证券与期货市场的概念1. 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点和功能:(1)特点- 集资功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渠道,帮助公司筹集资金。
- 投资功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实现资本增值。
- 资本定价功能:通过市场供求关系,为证券资产提供合理的定价。
- 资本配置功能:促进资本在不同行业、企业间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2)分类- 按照交易性质,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 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2. 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是一种衍生金融市场,它以期货合约为主要交易对象,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地点,按照规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或金融工具。
(1)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未来商品价格的预期。
- 风险规避功能:通过套期保值,帮助生产商和投资者规避价格波动风险。
- 投资和投机功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和投机的平台。
- 促进现货市场发展: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信号,指导现货市场的生产和交易。
(2)主要期货品种- 商品期货:包括农产品、金属、能源等。
- 金融期货: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外汇期货等。
二、证券与期货法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与期货法律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
2.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以及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3. 促进金融市场稳定证券与期货法律通过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4. 深化金融改革证券与期货法律为金融市场的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包括推动市场准入、交易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改革,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下:
1. 适用范围:
证券法适用于以下特定主体进行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等。
2. 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法要求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需按照公平原则开展交易活动,交易价格应当公正合理。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维护市场秩序原则:证券法禁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稳定和透明。
(4)监管合规原则:证券法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合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运作的安全稳定。
(5)风险防范原则:证券法规定各参与主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总之,证券法适用于特定主体的证券交易和发行行为,以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原则作为基本准则。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现如今,许多人在理财投资时选择购买证券,证券相较于股票风险较低,收益相对较高,对于不想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者是个很好的选择。
于是这些人自然也密切关注着我国的证券法,时刻关注着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证券法原则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小编的介绍吧。
▲▲证券法原则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探析【摘要】: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法律的普遍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体现。
作为证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三公”原则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宏观上的指导和基本行为准则,为管理者提供基本的依据,以期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代法目标。
”三公”原则中公平原则应为第一原则和目标追求,公开原则为手段和前提,公正原则为公开、公平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证券法; 基本原则; 公开; 公平; 公正; 体制公平我国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俗称”三公”原则。
这三项原则贯穿证券立法的始终,是普遍意义上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构成了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
[1]一、公平原则公平是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道德观念,也是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
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这表现了古时人们对于分配公平的向往。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契约正义”成了公平的最重要体现,这种公平观要求市场主体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地签订契约,而不以特权大小、身份高低为依据分配利益,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证券法中的公平原则本质上也遵循”契约公平”的要求,[2]即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地位平等,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
具体做到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等各方当事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通过契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法律地位平等,各个主体参与机会均等,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法律应当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这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
法律上的平等要求”凡是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相似的待遇,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经济法 第八章 证券法 笔记
第八章证券证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种类及其特征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货物证券。
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为资本证券。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资本证券作多种分类。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的证券,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证券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凭证;⑵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⑶证券是一种可以流通的权利凭证。
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公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两部分组成。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的场所。
2、证券流通市场证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其功能在于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了随时卖掉所持证券进行变现的机会,同时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其中,证券交易所在我国特指国建专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要件、外国投资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设立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企业并购、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在发行上市、监管、交易、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定要件原则:根据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外国投资者原则:证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原则:证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发行股份公开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4. 企业公开增发股份原则:证券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增发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5. 公司股权转让原则:证券法对于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交易的股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6. 企业并购原则:证券法对于企业并购进行了规定,要求进行
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受到一定的监管。
7. 证券投资基金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等。
8. 证券投资者原则:证券法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9. 证券交易所原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管理,包括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交易制度、交易规则等。
综上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运行、促进企业的融资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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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三章、证券法第⼀节证券法概述⼀、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的概念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享有⼀定权益的书⾯凭证。
我们这⾥所说的证券是指证券法上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的分类证券⼀般可分为两⼤类:⼀类是⽆价证券,是指证券本⾝不能使持券⼈取得⼀定收⼊的证券,如车票、存折等。
另⼀类是有价证券,是指具有⼀定票⾯⾦额,证明持券⼈有权取得⼀定收益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有价证券有⼴义、狭义之分。
⼴义的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票,它属于票据法的调整对象,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即股票和债券,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券法上的证券。
⼆、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证券法的概念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这⼀概念有狭义和⼴义之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3、⼴义的证券法的概念。
⼴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有关证券管理的⾏政法规、有关证券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章和⾏业活动准则等。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与性质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发⾏、证券交易、证券监管以及与证券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证券法的特征(1)证券法是强⾏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
(2)证券法具有技术性,包括伦理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3)证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国际化,反内幕交易的内容普遍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益健全和重要。
3、证券法的性质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或商法范畴),证券法具有公法化的趋势。
因此,证券法与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商法)、反垄断法、履⾏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较密切的关系。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和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八章 证券法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 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 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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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 权益并据
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 股票。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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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暂停
上市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等期间,
其股票便自行暂停上市。自行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 所决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其证券 暂停上市: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
(2)上市证券计划换发新票券;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
(4)上市公司计划派发特别股息;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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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X股 (每股面值1元),拟发行的股本数为Y股,发行 后的股本总额为Z股,则应界定的是: (1)X≥3000万; (2)X/Z≥35%; (3)Y/Z≥25%(Z<4亿元)或Y/Z≥15% (Z≥4亿元); (4)发起人的人数≥5人; (5)如果是部分析股,折股比例是否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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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对发起人的要求 (1) 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2) 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 (3) 发起人在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2、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 (1)拟发行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2)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对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不得低于 1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原10%调整为15%)。 3、特殊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前1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不低 于30%; (2)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重不高于20%; (3) 最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
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可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开放性原则也称为信息公开原则。
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公开。
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作出合理的投资决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信息。
信息遗漏。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制定本法第一条,旨在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赔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应当分开经营。
证券公
司,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立。
除非国家另有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其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证券市场的运作规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平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职业、财产状况等因素而受到歧视。
二、保护投资者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三、公开透明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
证券交易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欺骗行为。
四、责任原则。
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有责任,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
证券市场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应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安全、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
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
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
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证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础。
根据证券法,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地披露与公司经营、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以及与公司股价波动相关的信息等。
这样的披露要求能够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的真实状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诚信信任原则诚信信任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要求。
在证券市场中,各方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对于违反诚信信任原则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
通过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罚,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三、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券法严格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交易和投资中歧视投资者,保护投资者享有平等的投资权益。
无论是大型机构投资者还是散户投资者,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待遇,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证券法还特别加强了对弱势投资者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要求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具有明确的预期和了解。
证券法强调了投资者应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对投资风险的结果做出保证。
证券市场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在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时,法律对于投资者的救济和补偿也有明确的规定。
五、监管协调原则监管协调原则是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强调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与合作,形成监管的合力。
通过协调一致的监管手段,能够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和防范市场异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安全。
证券法
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
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 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 股票 债券 投资基金券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原则
一、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出售证券的法律行 为。 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宗旨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 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 税法等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部分。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 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证券法的宗旨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二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变更 终止
(三)证券公司行为规则
证券业务专门经营规则 谨慎经营规则 保护客户合法利益规则
(四)对证券公司的特殊监管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 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 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 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 予以更换。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 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一定措施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
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
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
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
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开原则,必须公开与证券及其价格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证券发行人本身情况,如财务情况、重大投资决定和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如市场变动和投资风险等。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济法证券法概述
发行新股的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5)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6)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中所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
பைடு நூலகம்
有价证券
无价证券
实物证券
价值证券
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二、证券的分类
无价证券又称凭证证券,如活期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商业证券如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 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要求权。资本证券有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守法原则;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如下特点:1、投资基金的份额面值、管理费用和购买费用一般较低;有利于吸引社会闲散资金。
在我国,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投资基金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请专家经营,有利于降低风险,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3、实行组合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较多,主要有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股票基金与债券基金等。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
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募集自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证券投资的三大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的三大基本原则证券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它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收益和安全性等方面。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投资者必须遵循以下三大基本原则: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是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之一。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他们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在证券投资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包括:1.规定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2.规定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规定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必须履行诚信义务,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4.规定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二、收益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是证券投资最基本的要求。
一笔证券投资的收益等于利息、股息等当前收入与资本增值之和。
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因此,在选择投资对象时,投资者需要考虑收益状况。
在实现收益性原则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选择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公司或债券等投资对象;2.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避免过度集中投资;3.根据个人情况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就是要保证证券投资的本金不受损失。
证券投资安全性原则要求企业实行证券组合,将资金分散于慎重选择的若干种证券上,以此分散投资危机,提高证券投资的安全性。
在实现安全性原则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不同类型证券的特点和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对象;2.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3.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保持投资组合的稳健性。
总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是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44条释义
证券法44条释义证券法第44条是一项关于证券交易规则的法律规定。
本条释义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指导有关证券交易的各方,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解释本条之前,我们需要了解证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的买入和卖出。
证券市场的特点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证券交易需要有一套规则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证券交易中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
公平是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公正是指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真实、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公开是指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投资者应当有权获取相关信息;及时是指交易的报价、成交和结算等环节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不得存在延迟和滞后的情况。
在具体操作中,证券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价格优先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价格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交易;数量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价格和同一时间的情况下,按照较大数量的交易优先进行;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价格和同一数量的情况下,按照先报价先成交的原则进行。
此外,证券交易还需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场所和中介机构,通常设有自己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和交易费用等。
监管机构则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总之,证券法第44条的释义对于指导和规范证券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证券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并且遵循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交易参与方应当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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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
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
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
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
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
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
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
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市场风险防控性。
证券市场天生具有投资和投机相兼的特征,防控及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是证券法的重要目的、功能。
由于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归纳及总结都与证券市场有密切关联,对证券市场风险发生规律有预知功能,因而证券法基本原则对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防控性。
诸如“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正常运行的前提,确保投资者利益原则正是直接体现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要求;证券市场分业经营监督原则是确保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化解控制风险的具体原则和措施;直接统一监管原则体现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高度负责和对风险控制的重视。
因此,证券法基本原则本身就具有对市场风险的可控性、控制性、化解性。
三是证券行为活动的指导性。
由于证券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仅我国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就涉及12章240条。
该法总则部分的许多条款,其实就是证券法基本原则。
从立法体例上看,它本身就对各分则部分构成了“指导”,分则就该接受总则的约束。
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和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规律和法律制度的核心,以其作为调控、管理、监督证券市场的依据、原则是最恰当不过的。
证券法基本原则因其在立法体例中,处于“总则”地位,也决定了它对证券法的所有领域(包含处于“分则”的内容)具有当然的指导性,这足以说明其对证券市场中的行为活动具有指导性。
我国《证券法》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市场的相关性、风险防控性和行为活动指导性,足以说明它是证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的核心所在。
在证券法总则中,各基本原则都有其内容要求,集中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证券法基本原则的民法属性和经济法属性证券法中既有民商法性质的规范,也有经济法性质的规范,民商法和经济法规范在证券法中融洽相处,巧妙配合。
因此,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民商法基本原则,另一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
证券发行行为和交易行为无疑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因此民法基本原则仍然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如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就是完全的民法基本原则。
由于公法的介入和影响,有些民法原则如“公平原则”在证券法中就转化为“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即“三公”原则,但这时,原则的法律定性就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公”表明了证券市场的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表明了“三公原则”不是体现个体本位的民法原则,而属于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
现代经济法的规制领域主要在于宏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其目的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市场弱者的保护。
而分业经营和集中统一监管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运用。
因此说,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既有民法属性又有经济法属性。
三、证券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证券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出发点、侧重点、具体点、交叉点的融合,形成了证券法的宏观面、整体面、内容面、主体面,点面并合构成证券法浑然一体的内容体系。
剖析证券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分析“三公”原则的互补性。
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该原则有具体内容要求,各自内容及要求重点也各有不同。
如公开原则指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必须由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且必须是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持续披露一切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信息资料。
公开原则所要求的内容是具体的全面的持续的,不仅仅限于发行人本身的情况,而且包括发行人相关信息状况,如市场变动、投资风险变化。
从时间段上看,可分为发行公开和持续公开,前者即发行信息初期披露,应当保证发行人发行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后者即发行人证券发行后要“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持续性披露相关信息重要性不亚于公开发行信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特征,还有不对称特征,即交易双方对交易品所拥有信息数量不对等。
对于证券市场管理者而言,发行人、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适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及时公布每个程序的不同结果,以及时提醒发行人、投资人作出发行、投资变更调整。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商和各种证券专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证券市场中,其机会是均等的,其均等的机会受到保护。
该原则不仅表现出对不同角色主体之间法律平等,尤其是表现出对同一角色主体之间,都应该是平等适用规则。
如每一位证券发行人都享有平等地发行证券筹资的机会;每个投资者无论投资数额多寡、交易量大小、居住地不同,都有平等参与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每一证券经营机构也有都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平等机会。
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强调的是主体竞争机会均等,所有证券市场主体能在主体地位与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这种公平表现出竞争权利、竞争机会、竞争程序机制的平等相同。
四、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
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
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
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
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
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
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息县法院张其辉宋鹏)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
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
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
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
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
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
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
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