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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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
知
【标 签】所得税减征工作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函 ﹝2011﹞146 号
【发文日期】2011-08-18
【实施时间】2011-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应认真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减工作,但严禁采用“一刀切”的调减方式,应根据核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情况,参照新旧税率表,合理测算减税幅度。
经测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了减除费用)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修改前后的税率表计算,年减税绝对额都不应超过8000元(每月667元)。
各地应依法合理确定减征幅度,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其全年减税绝对额不得超过8000元,即每月不得超过667元。低于10万元的,由各地自行测算决定。各级地税机关减税方案,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