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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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闽国税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12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8fb4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e0.png)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税收也有所增长,但增长幅度与生产增长幅度不相适应。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国家税法,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扩大减免税范围,自定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减免税期限,承包流转税,甚至利用非法手段偷漏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为了严肃国家税法,确保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更好地完成今后的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把国家财政赤字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向前发展,现就加强税收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税收(包括关税)减免。
今年内国家不再出台新的减免税政策,临时性、困难性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
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策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严格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制度,不执行代扣代缴的,由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严格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律不得减免。
二、认真清理违法越权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违反税法规定和国家政策,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税收政策),一律无效。
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一律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
个体户免税政策

个体户免税政策个体户免税政策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年11月1日起至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拓展阅读: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年最新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434420482fb4daa58d4b1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1995年1月4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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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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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平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4﹞24号
【发文日期】2014-03-28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
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742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1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1dc4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4d.png)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次性补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9号2000年12月11日)
近接一些市局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请示,要求明确关于财政性补发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问题。
考虑到这种形式补发的工资属政府行为,经研究,对政府行为的一次性补发工资允许平均计算,具体办法如下:将补发当月起到实际发放当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加上补发的工资数进行平均,计算出每月的工资,寻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实际发放当月的工资总额(包括补发的工资)作为应税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束——。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_财税[2000]91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_财税[200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f1a4c38bd63186bcebbc3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准确掌握个人投资者情况和税源状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尽快摸清现有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建立经常联系渠道,随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登记情况;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限定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做好内部的管理衔接工作,建立个人投资者档案,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税源大户和一般户的个人投资者,要区分情况分类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应保持原所得税定额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dc1f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b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2.20施行日期2010.02.20文号国税发[2010]19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的合并纳税申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合并纳税申报的范围。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
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此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范围。
二、合并纳税申报的步骤。
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税源信息维护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
税源信息正确维护后,申报时系统将根据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而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三、合并纳税申报的渠道。
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右上角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确定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模块名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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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2000年1月1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结束——。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06月30日xx国家税务局xx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xx国税公告?2011?3号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行业一、农、林、牧、渔业二、制造业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2、鞋业(包括鞋材生产)3、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6、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7、工艺品及其制造业8、橡胶、塑料制品业9、金属制品业10、其他制造业三、批发零售业1、茶叶、眼镜、化妆品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其中:水泥、钢材大宗商品批发3、珠宝首饰4、其他批发零售业四、交通运输业1、客运2、货运3.装卸搬运五、建筑业六、饮食业应税所得率(%)307810七、娱乐业八、其他行业1、采矿业其中:海盐采选2、广告业3、居民服务业4、汽车修理5、其他12202010121010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涉及核定征收的,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开发项目位于鲤城、丰泽、洛江、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得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三、行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予以确定。
四、核定征收企业不得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国税发〔2009〕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3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文件

厦门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文件一、引言在社会进步的今天,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越来越多。
其中,残疾人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和照顾的群体。
为了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厦门市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的文件,以及其对残疾人的影响。
二、厦门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文件的背景2.1 残疾人的经济困境残疾人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障碍,往往无法获得与正常人相同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这导致了残疾人在经济上的困境,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2.2 政府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经济困境,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其中,厦门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益,通过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三、厦门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文件的具体内容3.1 减征额度的确定标准厦门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的确定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来划分的。
残疾程度越重的人,减征额度越高。
具体的减征额度标准请参见下表:残疾程度减征额度(元)一级5000二级4000三级3000四级20003.2 减征额度的申请与认定残疾人可以通过向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程度的认定。
认定结果将作为申请减征额度的依据。
3.3 减征额度的享受方式减征额度将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直接扣除,从而减少残疾人的纳税金额。
残疾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征优惠。
四、厦门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文件的意义和影响4.1 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厦门市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额度的出台,可以有效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残疾人在享受减征额度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提高生活质量。
4.2 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可以鼓励残疾人积极就业和创业。
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使得残疾人在就业和创业方面更有动力和信心。
4.3 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政府出台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表明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支持。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榕地税发[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地税发〔2012〕190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区税务分局,保税区税务分局:经市局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恢复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代开发票业务资格认定各基层局应于2012年12月29日前,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资格进行认定验收。
符合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私房租赁发票时,必须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开具方式统一选择“允许5天离线”。
对不具备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条件的委托代征单位,各基层局不得委托其代开私房租赁发票,不得供应其套打使用《通用机打发票》。
市局将在各基层局认定验收的基础上,择机对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抽查。
二、及时刻制代开发票专用章各基层局应于2012年12月29日前,按照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完成代开发票专用章刻制工作,并将印模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刻制前,各基层局应对代开发票专用章印模式样、规格、字体等进行审核比对,统一进行刻制或者指导代征单位自行刻制,确保刻制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准确、规范、一致。
三、强化委托代征管理各基层局在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私房租赁税收、代开发票业务后,要强化对代征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
1.要指定人员落实私房租赁委托代征日常管理工作,并与代征单位建立紧密联系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私房租赁发票时,必须先完税后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税时必须使用银行pos机划转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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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定征收户个人所得税减征工作的通
知
【标 签】所得税减征工作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函 ﹝2011﹞146 号
【发文日期】2011-08-18
【实施时间】2011-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地税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省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应认真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定额调减工作,但严禁采用“一刀切”的调减方式,应根据核定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情况,参照新旧税率表,合理测算减税幅度。
经测算,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了减除费用)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修改前后的税率表计算,年减税绝对额都不应超过8000元(每月667元)。
各地应依法合理确定减征幅度,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其全年减税绝对额不得超过8000元,即每月不得超过667元。
低于10万元的,由各地自行测算决定。
各级地税机关减税方案,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