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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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重点

1.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外照射防护三原则;防止体内照射注意的地方?

➢辐照时间防护

➢辐照距离防护

➢屏蔽防护

1,呼吸吸入

2,食物污染

3,皮肤伤口

3.放射敏感性

➢人体受辐射器官敏感划分

➢高度敏感组织:淋巴组织、胸腺、骨髓、胃肠上皮、

▪性腺、胚胎组织。

➢中度敏感组织:感觉器官、内皮细胞、皮肤上皮

➢轻度敏感组织: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腺、心脏

➢不敏感组织:肌组织、软骨和骨等

4.辐射性质划分

➢确定性效应(deterministic effect):指发生生物效应的严重程度随着电离辐射剂量的增加而增加的生物效应。这种生物效应存在剂量阈值,只要照射剂量达到或超过剂量阈值效应肯定发生。

如照射后的白细胞减少、白内障、皮肤红斑脱毛等辐射皮肤损伤均属于确定性效应。

➢随机性效应(stochastic effect):指生物效应的发生概率(而不是其严重程度)与照射剂量的大小有关的生物效应。这种效应在个别细胞损伤(主要是突变)时即可出现,不存在剂量阈值。

5.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分类

放射源分类方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

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

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

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6.辐射事故分级

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

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

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

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辐射事故分级

?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

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

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

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7.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及关系: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

2.放射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

3.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度限制。正当化是

最优化过程的前提,个人剂量限值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且辐射正当性与最优化原则主要与辐射源

有关,而个人剂量限值涉及职业性人员个人和公众个人,与人有关。

放射防护的任务:是执行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当量剂量和限制剂量.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和

限制浓度以及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控制水平等防护标准进行防护评价。

8.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BSS:包括行为准则和剂量限值

放射性工作人员规定剂量限值:1防止确定性效应:眼晶体150mSv,四肢500 mSv。2限制随机效应:连续五年的平均有效剂量小于20mSv/年,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小于50 mSv/年。

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1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不超过15 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50 mSv。2全身有效剂量不超过1 mSv,若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

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⑴监测原则:对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

5mSv/a的工作人员,均要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在监督区工作,或年剂量在1~5mSv/a,尽

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对职业性外照射可能始终低于规定值的可不进行个人监测。对固定监测仪器或

个人剂量显示有意义的异常读数时,应立即进行监测,查清原因。若放射工作改变,则应改善防护

设备条件,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⑵监测方法:使用个人剂量仪。测量体表上的剂量⑶评价

的剂量标准:除事故监测外,基本目的是将个人接受的有效剂量控制在年剂量限值(20mSv)以下。

9.考时间期限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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