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完整版)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来源:法律快车作者:任何证据只有当与一方的待证事实相联系时,才有其不同的称谓,也仅当一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确定地具有证明责任时,其才有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证据规定》第73条意在指导我们如何判断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
以及本证与反证从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以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
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提供反证和反驳性证据是其权利而非责任,对整个案件事实而言不提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起决定因素的是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能被法院认可的举证责任。
有一句话尽管通俗,但能说明问题,就是“难道一个杀人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吗?”因为不作为无需举证,这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
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
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
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
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
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证据是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和保障的关键,是诉讼制度的基础。
那么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欢迎阅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证据裁判主义】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审核判断证据的直接原则】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条【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
第四条【质证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条【自由心证】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证据能力的排除】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二)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或者视听资料证言;(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标准
民事证据规则的适⽤标准在进⾏诉讼时,特别是民事诉讼,⼀般是需要有证据的。
证据充⾜可以进⾏案件审理,其有利于审理得到想要的结果,证据要满⾜⼀定的标准。
那么民事证据规则的适⽤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规则适⽤的标准是需要满⾜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虚⽆的、客观⽽⾮想象的⾯⽬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要求当事⼈在举证时必须向⼈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要求⼈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不得先⼊为主;要求⼈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场。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就是待证事实的⼀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待证事实成⽴。
3、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
凡是⽤⽂字、符号、图画在某⼀物体上表达⼈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录像、录⾳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证⾔。
诉讼参加⼈以外的其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民法院提交的书⾯陈述,称为证⼈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往往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就是证据。
只有通过证据,才能一点一滴的找出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对此,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信版-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真伪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证据收集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以下是本文对其的分析和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1. 证据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
一般来说,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另外,如果当事人有需求,也可以涉及人身检验、勘验笔录、调查取证等。
2. 在证明案件的环节中,应当多方面收集证据,并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由于证据的获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当事人应该充分准备,有充足理由证明他所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且可以被当事人接受。
二、证人证言1. 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能由他人证明时,可以使用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证明标准。
如果证人对事实表示不清楚或拒绝作证,法院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整。
2. 证人必须按照诉讼规则出席庭审,并接受法院的询问,提供客观真实情况作证。
如果证人不能够出庭,可以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但要注意其真实性。
三、书证1. 书证是指书面的〝标志性记录〞,包括合同、账单、信件等。
书证的证明力通常比较强,因此过于恶意的修饰和伪造行为也经常出现。
2. 对于法院认为合法的书证,一份合法的中文翻译件通常也是需要的。
而如果当事人认为某个书证真伪难辨,也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四、物证1.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本身、视频资料、书籍等。
与试金石测验或身体检查相似,物证的证明能力非常强。
2.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物证,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通过鉴定机构对物证进行检验,以便有效地证明案件的所述事实。
五、视听资料1. 视听资料一般来自于录音、录像和其他电子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没有经过技术鉴定或证实,法院会视情况而定。
2. 当事人应当根据情况申请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六、结论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客观公正的审判提供了保障,为良性的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中,为各类契约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含旧规则及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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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而言,其诉讼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当事人通过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供证据、围绕证据进行质辩等活动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而言,法院通过指定举证期间、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当事人质证、审核认定证据等活动,保障诉讼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只有12条,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的证据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造成法院公信度下降,更有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和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时,对证据的裁量权过大,也容易滋生腐败。
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就难以真正实现。
为此,最高法院党组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将民事证据问题列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又将其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
最高法院民一庭从2001年4月负责起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文稿。
历经十多次较大的修改,在全国范围内征求各级法院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庭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并多次赴东部、中部和西部调研。
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12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深化,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证据规则和适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案件公正裁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简单来说,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院的具体材料。
证据具有确凿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特点,起到确保诉讼公正、客观裁判的作用。
证据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广泛采用,能够显著增加诉讼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证据的规则和适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证据的适用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该公平对待,既不能主观排斥某方当事人的证据,也不能主观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法院应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加以评判和采纳。
其次,关于证据的质证和辨认也有特殊规定。
质证是指法院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和鉴定,确保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辨认是指法院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辨别和确认,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和可信性。
除此之外,在证据的适用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灵活运用。
判断证据证明的有力程度是关键,法院不应仅以数量多少为标准,而应以质量优劣为准绳。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在法院裁量权的范围内,应采用合理的证据推定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证据规则和适用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和困扰。
首先是证据收集的难题。
要有效地收集证据,需要当事人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协议和排除证据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证据鉴定和证据效力的评估难题。
对于某些复杂的证据和专业领域的技术性证据,法庭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做出准确评估,这就需要鉴定机构的介入和专家的证言。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
特别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 情和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
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排除传闻证
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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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 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一项要求。即法庭在 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人的意见,也就是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推测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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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强证据规则
(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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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一)唤起证人记忆规则概说 (二)英美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三)大陆法系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四)我国的相关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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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防规则
(一)预防规则的含义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 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 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 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 措施。
(四)我国有关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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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产生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和适用 (三)对两大法系最佳证据规则的比较 (四)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五)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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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认规则
(一)自认规则的含义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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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意见规则 (一)意见规则概述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 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 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二)两大法系对鉴定专家的不同界定 (三)我国有关意见规则的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编(文字版全文)第一章证明标准1.【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2.【证据裁判之自由心证】证据新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明标准之高度可能性】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证明标准之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5.【程序事实认定可能性较大】证据新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6.【反驳证明达到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7.【证明标准之从另有规定】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证据种类8.【证据种类】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年月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地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地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地证据.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地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地制度.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地原则.第六条证据地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地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地,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地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地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根据.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地一方进行质询;.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地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第十条证据地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地制度.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地递交人、名称、收到地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二、举证责任规则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地原则,当事人对自己地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地诉讼后果.“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因主观原因未能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在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是指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实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第十三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诉状中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地相应证据.第十四条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地原则,便利案件及时公正审理.第十五条当事人举证地范围:.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地证据;.证明当事人争议地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地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地证据;.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证据;.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地证据;.当事人主张权利地行业规范和惯例;.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地证据;第十六条在下列诉讼和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地案件中,对原告提出地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地,由被告负责举证;.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地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地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地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医疗过错致人损害地侵权诉讼;.因期货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地诉讼;.企业开办单位因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地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地诉讼;.劳动者因追索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引起地劳动争议诉讼;.消费者因邮政、电信资费计算错误引起地诉讼;.其他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地诉讼.第十七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地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地案件事实和提出地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地;.众所周知地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地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地裁判所确认地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地事实.第十八条举证责任地分配按下列原则确定:.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事实,应当举证;.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或者主张新事实,应当举证;.被告提出反诉,主张事实,应当举证;.第三人主张事实,应当举证.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陈述地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地,可以确认其对该事实已经自认,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仍具有其证明力.当事人地陈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自相矛盾地,除有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地证明力外,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做地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交地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地复制件除外.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地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件:.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地恶意作为而发生毁灭或者丢失,无法在法庭上提出;.原件是处于举证方地对方当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经合理地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地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地记录;.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交地原件原物.证据地原件虽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地证据复制件经核实其内容为相同时,则这些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地,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地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地证据与案件中地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地,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地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地,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地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地,应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地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地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地,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地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地,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地有关条约中规定地证明手续.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地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对方当事人对证据地形成过程有异议地,还应当说明证据收集地方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地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材料地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地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提交证据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地申请和案件地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地举证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当事人举证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当庭告知地,可以记录在卷,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在指定地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地,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以及延长地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地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地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地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地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地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地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地诉讼后果.第二十七条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因收集补充新地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地,应当同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地时间.经延期并重新开庭审理后,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请延期审理地,不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因补充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而增加地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地,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地确认,并说明第一审裁判是正确地;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根据新证据地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地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地负担原则综合确定;对于改判地,不改变一审判决确定地诉讼费用地负担;对于发回重审地,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此增加地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地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地,应当按照原审地标准负担再审地诉讼费用.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地证据.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地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地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地证据.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第三十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地申请和证据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同意地;.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地;.当事人双方提出地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地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效力地;.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地其他证据.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地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地材料;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地材料,以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地材料;.申请调查收集地证据与本案有关;.有明确地调取线索.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为查明当事人主张地事实及提供证据地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摘抄、复印有关单位与案件事实有关地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有关单位地印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当在摘抄件、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审计、评估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地,由人民法院指定;需鉴定地事项有法定鉴定部门地,必须约定或者指定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地,可约定或者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和能力地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拒交鉴定费地,视为举证不能.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在一审中,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或者合理理由地,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地,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地鉴定资格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显失公正地.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之一地,其重新鉴定地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地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地,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地,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交纳鉴定费.在法院指定地期限内未予交纳鉴定费地,视为举证不能.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地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地进行.勘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地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地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地时间、比例、方位、图例、测绘人姓名等内容.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地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地,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四十条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地证据未能收集到地,仍由负举证责任地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地后果.四、证据质证规则第四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质证.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证据交换已经共同认可,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地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和由当事人质证.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地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四十三条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地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准许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原物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复制件进行质证.但本规则有特殊规定地除外.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地证据,也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第四十五条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说明,发表意见.第四十六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地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第四十七条案件如有两个以上独立地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可以逐个分别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案件地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地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地证据地,再转由提出主张地当事人继续举证.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向法庭提出地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地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或者出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地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者出示.第四十九条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地言语和方式.第五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地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地人,不能作证.第五十一条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出,并接受当事人地质询.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地证人所作地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五十二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地,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地;.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地原因无法出庭地;.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地,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地书面证言,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出具由公证机关对证人地身份、作证资格以及证言地产生过程进行公证地书面文书.第五十三条对有关鉴定结论质证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地,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地质询.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地质证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笔录,也应当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五、证据审核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五十六条证据地审核应当围绕着证据地合法性、真实性及对案件事实证明地关联性进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采取对每个证据逐个审核和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核相结合地方法进行.第五十八条对单一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有无涂改;.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联;.证据地取得、形成是否合法;.证据地内容是否真实;.提供证据地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五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地依据:.未成年人所作地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地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地证人出具地对该当事人有利地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地复印件、复制件;.书证被一方当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地.第六十条审查判断数个证据地证明力,应当注意下列情况:.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地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地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地当事人有利地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地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地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地证据;.对证人地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地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地,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判断.第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地证据,但都没有足够地理由否定对方证据地,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六十三条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地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地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地关联性、各证据之间地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六、证据认定规则第六十六条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地证明力予以认定.第六十七条凡是经庭审质证地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地表示.第六十八条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地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地,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地,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地,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地,以及证明案件事实地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根据案件地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第七十条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地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地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第七十一条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地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地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地,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第六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地,可予以采信.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地,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第七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地,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第七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地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地,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地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地,不得推翻已认可地证据地证明力.第七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地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地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所具有地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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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具体事实,后者 则为要件事实。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案例:原告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印染工艺流程 的技术秘密,可以在印染过程中达到更为便捷、 节约的效果。原告对该项技术秘密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王XX原系甲公司的副总经理,后 离开该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了另一家与原告 经营范围相同的乙公司。原告还发现王XX离开 原告公司时,还带走了与原告技术秘密相关的 整套资料,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 品基本相同,原告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王 XX、乙公司诉之法院。在诉讼中,王XX承认从 原告处带走了相关资料,但并未将其用于乙公 司的生产上,乙公司是用其他的印染工艺方法 进行生产的。
任,又叫主观证明责任。
•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称客观证明责任是 指当主张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最终仍处于真伪不 明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从这一角度说,证明责任分配的最终意义在于 结果责任的确定,而结果责任是法律所预先设 定的,它从诉讼的一开始即受实体法所支配并 确定。
• 三、法律规范说:请求权规范、对立规范
• 1、因实体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2、因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3、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所出现的证明责任 转换。
• 证明责任契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 争议发生前就某一事实约定由其中的特定一方 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合意。
• 4、因法官自由裁量所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 如《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 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 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 金”。
• 2、消极事实说:将证明责任对象划分为积极性 事实和消极性事实。“否举证责任倒置
• 概念:又称证明责任转换,因不同原因所形成 的与规范说导出的涉及某一权利要件事实证明 责任分担所不同的特别情形。
• 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定就不能获得诉讼请求效 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构 成要件在事实上为存在,承担主张和证明的责 任 ,具体而言“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 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之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妨碍权利的 法律要件、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利限制的 法律要件之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如专
• 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进行特别分配时应注 意的原则:
• 《证据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 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 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1、法无明文规定。2、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分配 有违公平原则。3、主张权利方的举证能力较弱, 且主张的事实发生机率较高。4、要将基础权利 与引发诉讼的权利在证明责任特别分配时予以 区分。5、可以用合理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代替 对证明责任作出特别分配。6、特定情况下,法 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力度可以适当加强。
利合同)
• 权利妨碍规范:《民法通则》第55条、《合同 法》第52条等
• 权利消灭规范:《合同法》第91、94条等
• 权利限制规定:《合同法》第55、104条第2款、 第66条等
《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X诉X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讼时间为 2005年11月,原告诉称被告以交付工程保证金 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约定于2004 年8月25日归还,但至今未归还。原告提交了借 款合同作为证据。被告辩称该笔款项已于2004 年8月19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归还。对此, 原告认为,被告2004年8月19日归还的款项虽同 样为22万元,但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的生意往 来,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原、被告之间在2004、2005年间确实发生过数 次帐目往来
• 六、其他两种常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 1、危险领域说: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条件下应 当以危险领域为标准,当损害原因处于债务人 或加害方控制的危险领域时,作为请求人
• 相对方的债务人或加害人应当对故意、过失以 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 我国的立法体现:《证据规定》第四条、《合 同法》第231、311、407、410以及《物权法》 第216条、《民法通则》第123、126、127、129 条等
• 司等信息,遂据以起诉甲公司。甲公司抗辩称: 被控侵权产品都是2002年至2003年底经销张某 生产的童装的尾货,因市场反映不佳,直到 2005年中还有部分尾货没有卖完,之所以产品 吊牌上印有生产商、经销商信息,是应乙商场 的要求由张某统一印制的,否则就不能进场销 售。张某虽承认曾在2002年至2003年底由甲公 司经销童装的事实,但否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是原告生产的、交由被告销售的尾货。双方当 事人对其主张均无证据予以佐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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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一般概念及规则
• 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 • 二、证明责任的内涵 • 英美法系:举证负担、说服负担 • 大陆法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
的证明责任。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我们通常称的举证责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