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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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22-40 经常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目的
为了认真搞好职业病防治控制工作,使公司职业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使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限度,促进公司职业病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所有从事职业病管理的相关人员。
三、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制度内容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是矿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时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2、新进公司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并委托有
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进行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3、在岗前职工健康检查的资料和体检结果(诊断证明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并管理。
4、对未进行岗位职业性健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或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上岗或从事有关作业。
5、凡在岗职工,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疾病防控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普查,一年进行一次职业性健康检查。
6、凡调出或退休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离岗职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7、对在岗期间,或离岗时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及诊断结果,均由综合办负责收集归档保存,并将诊断结果由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汇报公司领导及时告知本人。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健康检查所规定项目”,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前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9、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委扯皮。
10、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对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和诊断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情况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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