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

体活力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4]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意见

(渝商委发〔2014〕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商贸行业协会,有关商贸企业:重庆直辖以来,全市推进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逐步形成以民营商贸企业为主体、国有商贸企业集团为骨干、外资商贸企业为补充的商贸流通主体新格局。但是,部分商贸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现代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新一轮的深化商贸企业改革,有利于加快推进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增加商贸流通总量,增强我市商品及服务的集聚辐射能力;有利于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市流通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服务和改善民生,保障市场供应,促进和扩大就业,带动城乡和五大功能区域商贸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四届三次、四次全委会部署,以转变商贸流通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商贸企业改革,逐步推进商贸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完善商贸企业现代管理体制机制,改善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领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助推长江上游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和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加快建成。到2017年,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达到6000家,其中销售额10亿元以上企业200家,100亿元以上企业15家,1000亿元以上企业1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