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硫化氢(H2S)是一种具有剧毒、易燃易爆性的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员工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制定和实施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和现场作业人员在接触或操作硫化氢时能够有效地预防事故和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适用于从事涉及硫化氢的所有工作人员。
2. 安全防护措施:2.1 硫化氢泄漏监测:a) 在可能泄漏硫化氢的区域,必须安装并定期维护硫化氢泄漏监测仪器,以实时监测硫化氢气体浓度。
b) 监测结果应随时通知相关人员,并采取必要的紧急行动。
2.2 个人防护装备:a) 在可能接触硫化氢的区域,所有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呼吸器、防化服、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
b) 所有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经过培训和正确使用,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2.3 作业审批和许可:a) 所有涉及硫化氢的作业必须依照作业许可制度进行,包括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许可申请和审批、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等。
b) 硫化氢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进行。
2.4 气体检测仪器:a) 必须定期维护和校准所有用于检测硫化氢气体的仪器。
b) 所有检测仪器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可靠性。
3. 应急响应:3.1 泄漏事故应急预案:a) 必须编制硫化氢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传达。
b) 应急预案中必须包括泄漏处置方法、人员疏散程序、医疗救护措施等内容。
3.2 紧急疏散和救援:a) 当硫化氢泄漏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疏散程序,并确保所有人员安全撤离。
b) 必须设立紧急救援队伍,并向其成员提供专业培训,以保证有效地处理紧急情况。
4. 培训和教育:4.1 硫化氢防护培训:a) 所有与硫化氢相关的工作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
b) 培训内容应包括硫化氢的性质、危害、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硫化氢试行规定)
目录第一部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2)二、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13)三、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19)四、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21)第二部分附录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26)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25个行业与86个职业岗位 (28)第一部分、一: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DB37T 3966-2020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ICS13.300E09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966—2020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drogen sulfide prevent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2020-06-08发布2020-07-08实施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管理 (1)5风险辨识 (2)6生产管理 (2)7设备管理 (2)8作业管理 (2)9警示与标识 (3)10检测与防护 (3)11人员培训 (3)12应急处置 (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胜杰、马明、纪国峰、姜素霞、肖安山、高少华、于风清、王婷。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防护设计管理、风险辨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管理、警示与标识、检测与防护、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T50393钢制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AQ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SH3009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T3096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DB37/T3194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一、人员培训1.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安全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1)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2)熟悉硫化氢检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3)熟悉各种人身安全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4)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5)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3.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岗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二、硫化氢安全防护要求:1.站内所有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及便携式紧急逃生呼吸器进入生产区域;2.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6.7ppm)时应预警,携带硫化氢检测仪,背正压式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3.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密闭含硫化氢油气区,其房间应安装防爆轴流风机,进入前需开轴流风机进行通风;4.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取样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5.进入高浓度硫化氢场所,应有人在危险区外监护,作业人员携带硫化氢检测仪,背正压式呼吸器;6.严格按照施工和工作范围进行施工和工作,严禁随意扩大施工范围,变更作业对象;7.凡是敞开的油罐、容器、窖井、电缆沟等处,要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在没有办理进高危作业票的情况下不准进入,有毒气体普遍比空气重,容易沉积在空气的底层,低洼处容易导致人员中毒;8.要熟练掌握中毒现场急救和自救的操作技能。
9.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
10.佩戴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11.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向急救中心报警,并同时向站长、生产调度、运行主管等人员报告;12.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硫化氢(H2S)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对人体有很高的毒性。
因此,在处理、储存和运输硫化氢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安全守则:所有使用硫化氢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防护培训并遵守相关安全守则。
必须保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风险评估:在使用硫化氢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包括从事该工作的人员的专业技能、作业环境、事故应急方案等。
3.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与硫化氢接触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等。
必须定期检查并维护个人防护装备的完好性。
4. 通风系统:硫化氢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并定期维护通风系统,以及并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
通风系统需要能够有效地清除空气中的硫化氢,并保持空气的新鲜度。
5. 检测仪器:硫化氢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器,这些仪器必须能够准确测量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
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校准和维护,并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操作。
6. 废气处理:硫化氢作业产生的废气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有效处理,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7. 紧急应急措施:硫化氢泄漏或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包括疏散人员、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急救等。
8. 管理和监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硫化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他们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仅为基本要求,具体的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和工作环境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
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 m3
(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 (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
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1。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硫化氢(H2S)是一种无色、具有刺激性臭味的剧毒气体,广泛存在于含硫油气田及相关工艺中。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是油气田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一、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目的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1. 确保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会受到硫化氢的危害,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预防硫化氢泄漏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措施为了达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的目的,油气田应采取以下措施:1. 确定硫化氢危害等级:根据硫化氢浓度和可能导致的危害程度,分析评估不同工作场所的硫化氢危害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防护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硫化氢防护设施,包括硫化氢泄漏报警系统、进入危险区域的防护设备(包括呼吸器、防毒面具等)、危险区域的标识等。
3. 管理控制措施:制定硫化氢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在高风险区域的操作要求和操作程序;严格控制硫化氢的泄漏源,对可能泄漏的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4. 人员培训: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包括硫化氢的性质、防护装备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等内容,确保工作人员了解硫化氢的危害特性,并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5. 应急预案:制定硫化氢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警、人员疏散、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等,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硫化氢泄漏事故。
6. 监测和检测:建立硫化氢浓度的监测和检测系统,实时监测硫化氢浓度,并设立相应的警戒值和报警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护自身安全。
7. 硫化氢防护措施的维护:定期对硫化氢防护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8. 积极向工作人员宣传和普及硫化氢防护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增强其应对硫化氢危险的能力。
三、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的责任实施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的责任应由油气田的相关部门承担,包括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1.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情况;2.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硫化氢防护设施建设、应急预案制定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估机制。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及省有关硫化氢事故防范的文件规定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烟台凯实工业公司“10.11”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59号) (4)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以来发生的硫化氢中毒因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7〕187号)··10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近期两起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7〕217号) (16)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06〕103号) (24)五、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油化工企业高含硫原油加工和储运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发[2007]62号) (31)第二部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35)事故案例1: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天然气井喷事故 (47)事故案例2:华北油田石家庄市赵县48井硫化氢中毒事故 (49)事故案例3:四川石油管理局温泉4井硫化氢串层中毒事故 (51)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54)事故案例1: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鲁南监狱)泰汶石膏矿“10.8”硫化氢喷出中毒事故 (62)事故案例2:湖南郴州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13”事故 (64)三、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67)事故案例1: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分公司“3.24”硫化氢泄漏事故 (79)事故案例2: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加氢精制联合车间“5.11”硫化氢中毒事故 (80)四、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82)事故案例1:山西省太原华原化工有限公司硫化氢中毒事故··89事故案例2: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91)五、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92)事故案例1:兖州市兴隆纸业有限公司重大中毒伤亡事故 (94)事故案例2:临清银河纸业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96)事故案例3:山东贵和显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毒事故 (98)六、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99)事故案例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102)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105)七、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07)事故案例1:青岛市黄岛区广厦宾馆“5.31”重大中毒事故 (112)事故案例2:江苏省扬州市“9.1”硫化氢中毒事故 (114)事故案例3:广东省惠州市联合皮革厂硫化氢中毒事故 (116)事故案例4:江苏省靖江市某印染企业污水处理站急性氰化氢、硫化氢等混合剧毒气体中毒事故 (117)第三部分附录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19)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29个行业与96个职业岗位 (121)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24)第一部分、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烟台凯实工业公司“10.11”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7年10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幸福镇工业园内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死亡。
石化公司硫化氢安全防护管理
石化公司硫化氢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硫化氢介质的安全管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硫化氢安全防护是指在炼油、化工设计、生产、储运、排放、检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设计阶段防护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制定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三章生产储运防护第八条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气体泄漏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和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卸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带适用的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现场监护。
取样设备应标识硫化氢警示标签。
第十二条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渣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对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文件川庆长钻发〔2010〕115号长庆钻井总公司关于印发《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项目部、公司(中心)、钻井队,总公司机关各部室:现将《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川庆钻探长庆钻井总公司二○一○年六月—2—目录1. 范围和应用领域 (5)1.1目的 (5)1.2适用范围 (5)1.3应用领域 (5)2. 参考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职责 (6)5. 运行规范 (6)5.1培训与持证 (6)5.2 防护装备配置 (6)5.3井场布局 (8)5.4钻井作业 (8)5.5钻井设备、器具 (8)5.6受限空间作业 (9)5.7硫化氢防护应急管理 (9)6. 管理系统 (10)6.1 资源支持 (10)6.2 管理记录 (10)6.3 审核要求 (10)6.4 复核与更新 (11)6.5 偏离管理 (11)6.6 培训和沟通 (11)6.7 解释 (11)—4—1 范围和应用领域1.1 目的为规范硫化氢防护管理,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小作业中硫化氢伤害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长庆钻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总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本规范应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硫化氢防护的管理。
2 参考文件SY/T 6277《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6137《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做法》Q/SYCQZ 60-2009《长庆区域钻井井控实施细则》《长庆钻井总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受限空间:空间大小足以让人员进入其间进行工作,但进出受到限制,结构设计不适合于人员在其中连续工作。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近年来,我省多次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据统计,2001年以来全省共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17起,死亡44人。
这些事故都是由于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事故险情发生后施救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按照王军民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组织力量,借鉴有关单位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规定,从含硫油气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炼油化工企业、其他涉硫化工企业、冶金企业、造纸企业和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等七个重点方面,制订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排查治理硫化氢中毒安全隐患。
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作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在去年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行动基础上,组织涉及硫化氢的29个行业与96个职业岗位,重点是含硫油气田、石油化工、矿山、有色、造纸、污水处理等行业和单位,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工艺、设备和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场所逐一排查,逐一建立隐患档案,全面治理硫化氢中毒安全隐患。
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有关企业(单位)要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跟踪督办。
凡是由于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不认真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贯彻《规定》,普及硫化氢防范知识。
各级安监、卫生、建设、石化、轻工、冶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宣传识别硫化氢气体的方法、防范中毒事故和急救等安全知识,提高民众防范硫化氢等中毒事故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二、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13三、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19四、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21第二部分附录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26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25个行业与86个职业岗位··28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安全管理]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doc 29页)
目录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一、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二、其他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13三、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19四、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21第二部分附录一、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26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的25个行业与86个职业岗位··28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经营单位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设计管理第一条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条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四条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加氢装置的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DB37T 3966-2020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
ICS13.300E09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966—2020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drogen sulfide prevent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2020-06-08发布2020-07-08实施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设计管理 (1)5风险辨识 (2)6生产管理 (2)7设备管理 (2)8作业管理 (2)9警示与标识 (3)10检测与防护 (3)11人员培训 (3)12应急处置 (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胜杰、马明、纪国峰、姜素霞、肖安山、高少华、于风清、王婷。
石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硫化氢防护设计管理、风险辨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作业管理、警示与标识、检测与防护、人员培训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硫化氢泄漏风险的石油化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T50393钢制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标准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AQ3047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SH3009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T3096高硫原油加工装置设备和管道设计选材导则DB37/T3194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为了加强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硫化氢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以及与硫化氢相关的作业活动。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硫化氢防护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硫化氢防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硫化氢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作业部门:负责硫化氢相关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硫化氢防护安全操作规程。
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硫化氢防护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硫化氢防护安全意识。
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硫化氢防护安全工作负总责。
四、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措施1. 风险辨识与评估(1)对硫化氢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风险辨识,确定硫化氢泄漏风险等级。
(2)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防护设施(1)硫化氢泄漏监测装置:对硫化氢泄漏区域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及时发现泄漏情况。
(2)通风设施:对硫化氢泄漏区域进行通风,降低硫化氢浓度。
(3)防护用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
3. 作业管理(1)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安全培训,掌握硫化氢防护安全知识和技能。
(2)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硫化氢防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 应急处置(1)制定硫化氢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培训与教育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硫化氢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2. 定期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硫化氢防护安全意识。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篇)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
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因原料组份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
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五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六条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七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
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八条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
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在装置高处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条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
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3篇)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生产管理第一条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
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
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
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作业过程防护第八条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
硫化氢管理制度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08-06—06 11:47:22 来源:作者: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人员培训第一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
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文件川庆长钻发〔2010〕115号长庆钻井总公司关于印发《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项目部、公司(中心)、钻井队,总公司机关各部室:现将《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长庆钻井总公司硫化氢防护管理规范(试行)川庆钻探长庆钻井总公司二○一○年六月—2—目录1. 范围和应用领域 (5)1.1目的 (5)1.2适用范围 (5)1.3应用领域 (5)2. 参考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职责 (6)5. 运行规范 (6)5.1培训与持证 (6)5.2 防护装备配置 (6)5.3井场布局 (8)5.4钻井作业 (8)5.5钻井设备、器具 (8)5.6受限空间作业 (9)5.7硫化氢防护应急管理 (9)6. 管理系统 (10)6.1 资源支持 (10)6.2 管理记录 (10)6.3 审核要求 (10)6.4 复核与更新 (11)6.5 偏离管理 (11)6.6 培训和沟通 (11)6.7 解释 (11)—4—1 范围和应用领域1.1 目的为规范硫化氢防护管理,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小作业中硫化氢伤害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长庆钻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单位,以及为总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1.3 应用领域本规范应用于总公司范围内硫化氢防护的管理。
2 参考文件SY/T 6277《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6137《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做法》Q/SYCQZ 60-2009《长庆区域钻井井控实施细则》《长庆钻井总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受限空间:空间大小足以让人员进入其间进行工作,但进出受到限制,结构设计不适合于人员在其中连续工作。
同时,受限空间还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含有,或者可能有危险气体存在;——含有可能引起侵蚀的物质;——具有可以使进入人员陷入或窒息的结构;——具有公认的健康危害。
3.2 阀限值:几乎所有工作人员长期暴露都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某种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最大浓度〔硫化氢的阀限值为15mg/m3(10ppm)〕。
3.3 安全临界浓度:工作人员在露天安全工作8h可接受的硫化氢最高浓度〔硫化氢的安全临界浓度为30mg/m3(20ppm)〕。
—5—3.4 危险临界浓度:达到此浓度时,对生命和健康会产生不可逆转的或延迟性的影响〔硫化氢的危险临界浓度为150mg/m3(100ppm)〕。
4 职责4.1 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履行以下职责:——制定、管理、维护和推行本规范,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负责检测、防护设施的管理。
4.2 各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执行本规范,并提出修改建议;——在可能存在硫化氢作业场所,储备规定数量的防护设施;——负责组织员工气体防护知识的日常培训与应急演练。
4.3 员工执行本管理规范,并接受相关培训。
5 运行规范5.1 培训与持证5.1.1 在硫化氢的大气浓度可能会超过阀限值15mg/m3(10ppm)区域工作的所有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书。
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h,每两年复训1次,复训时间不少于6h。
5.1.2 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应达到以下要求:5.1.2.1 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硫化氢对人体的毒害;5.1.2.2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5.1.2.3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5.1.2.4 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5.1.2.5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5.1.2.6 熟悉工作场所的应急预案。
5.1.3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5.2 防护装备配置—6—5.2.1硫化氢探测、报警符合下列规定:5.2.1.1 气田一级风险井、二级风险井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
固定式探测器安装在钻台下、钻台、振动筛、上水罐位置;5.2.1.2 配备一定数量硫化氢探测范围为0~100ppm的便携式复合气体检测仪。
气田一级风险井配备5台、二级风险井配备3台,其它井应配备2台;5.2.1.3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m3 (10ppm)时,检测仪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5.2.1.4检测仪报警精度≦5mg/m3;5.2.1.5检测仪定期检定。
5.2.2 人员防护器具符合下列规定:5.2.2.1 钻井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气井配备10套,油井配备6套。
5.2.2.2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5.2.2.3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5.2.2.4抢险救灾人员应配备硫化氢防毒器具、呼吸保护器和防硫化氢所需的药品。
5.2.3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2.3.1 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向标设置在井场及周围的点上,一个风向标应挂在被正在工地上的人员以及任何临时安全区的人员都能容易地看得见的地方。
安装风向标的位置是:钻台、紧急集合点等处。
风向标应挂在有光照的地方。
5.2.3.2 在井场入口处设置硫化氢警示牌,并符合以下要求:S”字样的绿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H2S”字——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H2样的黄牌;S”字样的红牌。
——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H25.2.3.3 应设置紧急撤离路线图、指示标志和紧急集合点位置。
5.2.4 通风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7—在钻台上、井架底座等硫化氢可能聚集的地方应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如鼓风机或风扇),以驱散工作场所弥散的硫化氢。
5.2.5 气井井场应配备点火装置。
5.3 井场布局5.3.1井场内容易产生引火源的设施及人员集中区域宜部署在容易排出或聚集气体的装置的上风方向。
5.3.2在确定紧急集合点的位置时,应考虑季节风向。
当风向不变时,两边的紧急集合点都能使用。
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则应有一个紧急集合点可以使用。
5.3.3井场值班室、工程室、钻井液室、气防器材室等应设置在井场主要风向的上风方向。
5.4 钻井作业5.4.1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应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5.4.2含硫地区应加强对钻井液中硫化氢浓度的监测,控制硫化氢的溢出。
井场应储备一定量的除硫剂,钻井液密度取上限值、PH值控制在9.5以上直至完井。
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点火燃烧。
5.4.3进入含硫化氢重点检测区作业的人员,应携带硫化氢检测仪并佩戴呼吸保护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5.4.4 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至少1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检测,在确定大气中硫化氢浓度低于安全临界浓度之前,人员应继续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
5.4.5钻入含硫油气层前,对有围布等保温设施的采取相应的通风措施,以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流通。
5.4.6含硫油气地层不允许进行欠平衡钻井作业。
5.5 钻井设备、器具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8—5.5.1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5.5.2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5.5.3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5.6 受限空间作业5.6.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办理作业许可。
5.6.2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在受限空间外用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对受限空间内不同部位(上、中、下)的气体进行连续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5.6.3 储存的钻井液与某些材料(残余的或添加的)之间的化学反应也会产生硫化氢。
当人员进入任何容纳有或曾经容纳过储存的钻井液的封闭的或通风不畅的地点时,应采取合适的安全预防措施。
被污染的钻井液应以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5.7 硫化氢防护应急管理5.7.1 在可能含硫化氢施工区域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7.2 在钻井作业时,在钻达硫化氢地层前100m进行防硫化氢演习,检查人员的防护装置和有关通风设备。
5.7.3 在施工区域监测到空气中含有硫化氢气体时,按以下应急处置程序处置:5.7.2.1 当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阀限值15 mg/m3(10ppm)时启动应急程序,现场应:——立即关井,切断危险区的不防爆电器电源;——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以便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到危险区检查泄漏点;——开启排风扇,向下风向排风,驱散钻台上下、振动筛、循环罐等人员工作区域弥漫的有毒有害气体;——非作业人员撤入安全区。
5.7.2.2 当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安全临界浓度30mg/m3(20ppm)时,现场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实施井控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源;——切断作业现场可能的着火源;—9———清点现场人员,撤离现场非应急人员;——指派专人在下风口距井口100 m、500 m、1000m处进行硫化氢监测,需要时监测点可适当加密;——向上级报告;——通知救援机构5.7.2.3 当井喷失控,检测到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0 mg/m3(100ppm)的危险临界浓度时,除按5.7.2.1和5.7.2.2中的相关要求行动外,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总负责人应通知(或安排通知)其他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包括政府有关负责人)。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7.2.4 险情控制后,应对井场各岗位和可能积聚硫化氢的地方进行浓度检测。
待硫化氢浓度降至安全临界浓度时,人员方可进入。
5.7.2.5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
油气井点火程序的相关内容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
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5.7.2.6 考虑到与相关方应急联系和报告的需要,应准备和保存1份应急通信表。
根据应急通信表的内容制成联络框图,并作为应急预案的一部分:——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与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