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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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制度,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以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为重点,以“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为手段,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培育和建立具有大唐特色的安全生产体系。
第七条各企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八条各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没有设董事会的应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组织事故调查,追究事
故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四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二)部门(车间、区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
伤和内部统计及以上设备(设施)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基层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同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本企业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八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职业病预防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九)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